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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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 则( 0 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 件,特制定本规程。(02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 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以下的 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2、0 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 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0 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l )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2) 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3) 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4) 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5) 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1 0 5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

3、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每一台机组试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 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1 0 6 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峻工验收的要求,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或对工 程决算、质量评定、资料归档等进行单项验收,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1 0 7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

4、在具备条件后及时进行,不应影响下阶段的建设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建后及时进行。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批准工程决算;不得办理固定 资产转移手续;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不得评优。1 0 8 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 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 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 工作。( l )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步验

5、收工作,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持验收工作。由前述提供验收资料和报告的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 位参加。验收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2) 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根据工程情况可由业主、 建设、 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计划、贷款银行、审计、国土、档案、环保、消防、固定资产管 理 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被验 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任(组长)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参加单位 中主要有关

6、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上述有关单位派代表组成。( 3)非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1 0 9 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有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决算 应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应将认定和审查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1 0 10 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 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裁定。验收委员会问(小组)的最终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1 0 11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

7、应按验收小组的意见负责 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阶段的验收鉴定书中。 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待处理完毕后应有专门记录并归档。1 0 12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中列支。2 阶段(中间)验收2 0 1 小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阶段(中间)验收主 要有: ( l )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2)重要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 3)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前的验收。( 4)对已经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 水)的验收。( 5)工程停、缓建或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2 0 2 阶

8、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内容。2 0 3 阶段(中间)验收应具备与该阶段相适应的资料:(1)被驻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2)被验工程施工资料及施工记录(包括照片、录像记录) 。(3)被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质量检查的签证。(4)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及处理后的检查记录。(5)试验、观测、施工测量、鉴定及分析研究资料。(6)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7)建筑物的运用及渡汛方案。(8)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赔偿、库区清理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 文件及实施情况。(9)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10)完成工程量、

9、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2 0 4 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1)听取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基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3)检查被验工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情况。(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5)阶段(中间)验收小组提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 见附 录 C(-) 、附录 C (二)。2 0 5 阶段(中间)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返工后应

10、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隐患。2 0 6 阶段(中间)验收检查的重点: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如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他导流建筑物)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批准安全渡汛方案、落实截流后变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高程、地 质条件和质量等。检查合格后,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对水库、拦河闸坝、蓄水

11、和泄洪前的验收检查,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移民搬迁和交通、通讯等 其他设施拆迁是否完成;检查蓄水建筑物闸、坝基础、坝体、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 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 蓄水条件后,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如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通水等) ,重点 检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运行)条件,检查 与在建、待建工程的关系。对工程停、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已完工程量、工

12、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的图 纸资料是否齐全,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2 0 7 阶段(中间)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暂由建设 单位保存。副本若干份,作为竣工资出的一部分,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2 0 8 阶段(中间)验收至竣工期间,验收后的工程管理、生产(运行) 、观测、维护和防 汛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 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施工期间管理(运行)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3 机组启动验收3 0 l 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

13、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3 0 2 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关水工建筑物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已基本建成,或达到安全发电的要求。2)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取水、输水、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 4) 安装完毕, 检验合格。与机组启动试运行有关的电气设备 (或装置) 按设计 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已安装好,经检查和调整试验后,确认质量合格。测量仪表经检验合格,5)符合设计要求配置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能满足运行和生产需要。( 6)厂用电系统和操作电源系统工作可靠,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和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

14、 7)水电站的公用系统(油、水、气等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能保证机组运 行8)输、变电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可以投入运行。9)水电站及捐、变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满足人身、设备安全的需要10)厂区及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工作可靠。11)生产单位已经组建,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培训能满足机组试运行需要。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制定。( 12)厂房及生产附属建筑和运行人员必需的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和 运行人员生活福利的需要。( l3 )启动试运行机组与在建工程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安全和在建工程

15、的施工安全。( 14)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文件及电站具体实际,已编制机组试运行程序、试验检查项目和 安全措施。l5 )消防设备安装完毕。303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由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进行。启动验收小组按I0.8(1)款要求,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组成。机组启动验收小组下设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具体工作。试运行指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施工安装单位和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验收交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生产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安装单位负责人担任。 启动验收小组可参照附录 D 组织。容量较小的机组也可适当简化。3 .0.4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

16、、生产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鉴定水电站 水工建筑和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及调整试验质量是否满足机组启动条件。(2) 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以及试运 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3)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和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单 位限期完成。( 4)提出启动验收鉴定书,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3 .0. 5 机组启动试运行:(1) 机组启动试验程序:机组启动试运行前应由试验人员编制启动试验程序,经启动验收小组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1 )在机组启动前,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

17、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油、水、气系统以及 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测量表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操作控制回路等进行检查、试验。2 )对引水设备、设施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3 )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4 )机组投入系统和带负荷时的检查、试验。5 )机组甩负荷试验。(2) 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 出力时,启动验收小组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试验。( 3)经 72 h 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完成。机组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 验收小组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3 .0.6 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

18、,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所有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均应作为称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3 0 7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 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处理。凡未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好的,不能移交试生产。3 0 8 机组带额定负荷(或最大负荷)连续 72h 运行结束后,经全面检直,确认可以安全试 运行,由启动验收小组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 E。 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 2 0 7 条规定办理。3 0 9 机组试生产运行:( l )启动验收小组提出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

19、续,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移交)生产 单位管理、维护、进行试生产。( 2)在试生产期间,如发生设备、设施缺陷、障碍或事故时,应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 理。( 3)小水电工程试生产期限为 6 个月至四年。试生产期满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驶收手续。3 0 10 第二台机组及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可委托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对验 收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随时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 小水电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启动验收小组主持进行。4 竣工验收4 0 l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 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4 0 2 竣工验收应符

20、合以下条件:( l )小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基本完建,质量符合要求,各项独立的单位工程均能 正常使用。( 2)水轮发电机组已全部投运(不属本期建设机组除外) 。( 3)机电设备试生产期已满 6 个月至 1 年,与洪水和冰冻有关的水工建筑物已经过一个洪水 期和冰冻期的考验。( 4)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属于工程总造价中转为固定资产部分已具备移交条件。( 6)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和赔偿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7)已有质量监督部门对待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8)工程决算已经过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9)验收资料已按附录A、附录 G齐备

21、。( 10)运行和管理条件已经具备。4 0 3 小水电工程已基本完建,按 4 0 2 条规定的条件中虽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 之一,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l )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建,仅少数非主要设备、某些特殊材料尚未解决或其他原因,但不影响 小水电工程的正常生产和效益发挥。( 2)个别单位工程由于设计、科研、设备制造及其他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同步建成,但不影响 小水电工程的正常运行。( 3)工程已经完建,坦移民迁建、征地赔偿等少数遗留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以上三款尾工和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 当遗留工程量占总概算 10以上时, 工程完 工后,由原主持单位另行验收;工程量占总概算 10以下

22、时,由建设或生产单位验收。4 0 4 竣工验收应由有关单位分别提供下列资料:(I )按附录A的规定编制竣工图。(2)按附录B的规定编制竣工决算。(3)按附录F的格式编写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表初稿。(4)按附录G的要求提供申请验收和验收合查的文件及资料。(5)按附录H的要求填写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文书档案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暂行规定办理。4 0 5 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 10MW 及以上的小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 持,业主(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10MW 以下的由业主(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4 0

23、6 初验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 不齐备,应限期完成。(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 3)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4)初审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5)提出初验工作报告,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 6)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4 0 7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 0 8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l )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

24、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 2)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 等级。(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 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 4)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5)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 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 。( 6)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 7)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4 0 9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

25、 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4 0 10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送主管部门一份,其余五份和阶段(中间)验收、机组 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分送业主、设计、生产和档案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附录 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Al l l 竣工图纸及资料是真实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 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即应对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作出安排。Al l 1 l 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Al l 12 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审查和交接等 问题。A1 1 2编制各种竣工图,应在施

26、工过程中进行。应注意收集资料,及时整理编制,以便竣工验 收时提供有关资料和竣工图纸。A1 l 3 竣工图应按下列情况编制。A1 1 31 凡按施工设计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施工单位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标 志后,即为竣工图。Al l 32 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 的,可不重新绘制。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在原设计图上加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 “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A1 1 3 3 凡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及其他有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A1 1 3 4 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应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

27、,图面整洁, 字迹清。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A1 14竣工图不少于六份,二份交生产单位,四份送主管、业主、设计和档案部门。A1 15主要图纸,如规划图、工程总体布置图、枢纽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 建筑物平面图和剖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及主结线图等,应装订成册附在竣工文件中。A1.16原始资料(见附录G)应整理成册,并附编制说明,必要时要有分析报告。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竣工验收后将其移交生产单 位。A1 1 7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竣工图纸、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同设 计、施工和生产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弥补损失,经验收委员会(小组)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 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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