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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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2017-11-15发布2018-01-01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导则( 试行 ) 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建局,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提升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工程质量, 完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体系, 我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组织编制了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 量管理导则(试行) ,现予以发布,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7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 11 月 15 日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提升装配式钢结构

2、建 筑工程质量, 完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体系, 青岛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组织开展了 装配式 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 的编制工作。编制组经广泛调研,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借鉴现行有关 规范、规程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了本 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深化设计、材 料、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本导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通 讯地址:青岛市澳门

3、路 121 号,邮政编码: 266071)。主编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编单位: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委员会:主 任:陈 勇 副 主 任:刘玉勇委 员:梁 斌 黄旭东主 编:刘玉勇副 主 编:吕立新郭长强吕立新主要起草人员: 孙贵柱 邵良世孙波高 翔 刘克新陈德刚 况成强于存海王健斌 史世鹏郁有升 李增山蒋亮主要审查人员: 孙 雷 刘昕光荆兆晖崔浩朱民姜康目次1 总

4、 则 72 术 语 83 基本规定 104 深化设计 145 材 料 155.1 一般规定 155.2 钢材 155.3 焊接材料 155.4 连接件 165.5 涂装材料 166 生产运输 186.1 一般规定 186.2 结构构件生产 19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 206.4 内装部品生产 206.5 产品标识 216.6 产品合格证 . 216.7 包装、运输与堆放 237 施工安装 247.1 般规定 247.2 部品部件进场验收. 247.3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257.4 外围护系统安装 . 277.5 建筑设备与管线安装 . 287.6 内装系统安装 298 质量验收 308.

5、1一般规定 308.2结构系统验收 31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 33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 368.5 内装系统验收 368.6 竣工验收 379 使用维护 401 总则1.0.1 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健康发展,加强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 品部件制作、施工安装和质量验收。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制作、施工安装和质量验 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和山东省及青岛 市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装配式建筑 asse

6、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 设备与管线系统的主要 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2.0.2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2.0.3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 以承受或传递荷 载作用的整体。2.0.4 外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 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2.0.5 内装系统

7、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 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2.0.6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 电气和智能化、 燃气等设备与 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2.0.7 零件 po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体,如节点板、 翼缘板、 腹板等。2.0.8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 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 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2.0.9 构件 element 由若干零件或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

8、元体;如梁、 柱、支撑等。2.0.10 部品 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2.0.11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设计、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构件拼装。2.0.12 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 unit 由构件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3 基本规定3.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 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建筑部品部件制作、 工程质量检 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3.0

9、.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提 倡建设单位把项目设计、 建筑部品部件制作、 施工全部委托给工 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建设单位应 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造。3.0.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钢结构建筑施工图设计、部品部件制 作、安装环节质量管控。1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 计文件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装配率发生变化的, 需送原审查机构 重新审查。深化设计图纸可委托部品部件制作等单位进行深化, 深化设计图纸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2 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部品部件制作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和图纸会审。3 应建立重

10、要的部品部件制作首件检验和现场安装首段验 收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和建筑部品部件 制作单位对重要的同类型部品部件首件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 行批量生产;首层(段)部品部件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3.0.4 建筑部品部件制作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1 接受委托进行深化设计的,应会同建设、监理、施工总 承包单位进行建筑部品部件深化设计, 并报原施工图设计单位确 认。2 编制部品部件制作、运输专项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 实施。3 生产前,应就部品部件制作过程中的关键工

11、序、关键部 位的制作工艺向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4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和制作过程进 行质量控制,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 焊接质量、 产品性能等进行见证检测。5 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报驻厂监造监理 人员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 入下道工序施工。6 应及时收集整理部品部件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 作为出厂合格证的附件提交施工单位。7 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部 品部件检验合格并经驻厂监造监理人员确认后,设置合格标识, 标识应设置在便于识别的部位,标识不全的部品部件不得出厂。8 部品部件存放及运输

12、过程中, 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受损、 破坏。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 资料,现场存放应分区分类存放,并设置标识。9 应参加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试拼装及装配式钢结 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 进措施,并及时对部品部件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3.0.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施工安装质量。1 应对钢结构部品部件生产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 责任,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的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2 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 批准、项目总监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3 会同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重要的部品部件制作过程驻厂监 造,对首批

13、重要的部品部件原材料试验检测进行见证, 对隐蔽工 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对后续部品部件的制作过程, 视进场 质量状况,会同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4 应加强对部品部件的标识、外观、规格等进场验收,留 存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 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针对连接节点、防水、抗渗 等关键部位制作样板。6 应对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管 理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7 应及时收集整理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 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3.0.6 监理单位应加强生产和安装过程质量管理。1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 深化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标

14、准, 编制部品部件制作监理细则和施工安装监理细则, 经项目总监审 批后实施。2 应对部品部件制作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批。3 应对部品部件制作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以及特殊工种到岗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4 应对部品部件制作过程进行监理。驻厂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对进场材料的检验见证、隐蔽工程验收等监理职责。5 应对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对 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和相关原材料及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 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对安装、连 接等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对外围护系统密封防水 施工进行重点巡视;组织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工

15、程等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及影像记录。3.0.7 鼓励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 化系统实现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3.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4 深化设计4.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深化设计图纸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 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盖章、 专业负责人签字确 认。4.0.2 深化设计图纸应便于生产制造,满足部品部件的运输、 吊装、 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 深化设计图纸应包括图纸目录、 设 计总说明、构件清单、 构件布置图或排版图、 构件加工详图及安 装节点详图等内容; 宜采

16、用三维设计软件进行设计, 复杂节点宜 增加三维图形表示。4.0.3 装配式钢结构主体要与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及内装协 同深化设计,各种预埋件、 连接件、 接口设计应一次深化设计到 位。5 材料5.1 一般规定5.1.1 钢材、焊接材料、连接件、压型金属板、涂装材料等应 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应具有质量合格 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等。5.1.2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规定由驻厂监造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验。5.2 钢材5.2.1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 材标准的规定。5.2.2 钢材代用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

17、意。5.2.3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应由驻厂监造监理人员见证取样 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验。5.3 焊接材料5.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于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 或对质量有疑义 的焊接材料, 应进行抽样复验,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 准和设计要求。5.3.2 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质相匹配,对于重要的受力构 件应优先选用低氢型焊接材料。5.3.3 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按品种、规格和批号分别存放在 干燥的存储室内。5.3.4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 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5.4 连接件5.4.1 高强度螺栓应

18、按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82 的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密封存放,严禁使 用锈蚀、受潮、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5.4.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按包装箱上注明的 批号、规格分类存放,存放时间超过 6 个月,应重新检验。5.4.3 栓钉表面不得有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5.5 涂装材料5.5.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和防火涂料等,其品 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应 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分类分批次存放,并应配有防火装置。5.5.2 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涂装, 不得使用过期、 变质的涂料6 生产运输6.1 一般规定6.1

19、.1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对构造复杂的部品部件宜进行工 艺性试验。6.1.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其考试合格 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6.1.3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 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2 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 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巡回检验。3 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 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 施工单等按批次进行检查, 做好产品检验记录, 并应对检验中发 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 次。4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

20、的外观质量、 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 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签署产品合格证 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6.1.4 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 确定。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有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 倒置等标志。6.2 结构构件生产6.2.1 钢构件加工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 工作业。6.2.2 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 起加工制作。6.2.3 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 合格的工艺进行焊接。 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 的

21、规定。设计要求全熔透的一、 二级焊缝, 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驻厂监理人员见证下,对焊缝质量进行检测。6.2.4 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 , 制孔质 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 82 的规定。6.2.5 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 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 除锈等级 应不低于 Sa2.5 级。6.2.6 钢构件防腐涂装宜在室内进行,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当设计文件未要求时, 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 腐涂装系统设计。6.2.7 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 预拼装或数

22、字模拟预拼装。 数字模拟预拼装宜用于安装时采用焊 接连接的钢构件。6.3 外围护部品生产6.3.1 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和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 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6.3.2 预制外墙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外墙板的规格应与建筑立面分格相对应。2 竖缝位置应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位置宜采用企 口构造。6.3.3 预制外墙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 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和后装法施工。 采用预装法时, 外门窗框应 在工厂预制

23、外墙整体成型; 采用后装法时, 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 应设置预埋件。6.4 内装部品生产6.4.1 内装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6.4.2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 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2 生产单位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 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量追溯。3 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 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6.5 产品标识6.5.1 产品标识

24、应在涂装完成后进行。标识宜用油漆喷码,字 体为宋体,并应清晰可见。6.5.2 钢柱钢梁应标识出中心线、标高线,便于现场安装。6.5.3 部品部件制作单位宜推广应用部品部件二维码管理系 统,原材料信息、制作检验信息、出厂等相关信息,可在电脑客 户端或手机客户端(或读码器)显示。6.6 产品合格证6.6.1 产品合格证应包括工程名称、合格证编号、构件名称、 构件编号、制作单位、加工图号、钢材材质、复试报告编号、焊 条或焊丝型号、焊剂型号、制作日期、出厂日期、规格、数量、 重量等。6.6.2 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见下图:产品合格证工程名称:一、主要钢材材质 品种:复试报告编号:二、焊材焊条:焊剂/保护

25、气体:三、构件信息 构件名称:构件编号:构件数量:交货日期:制作单位:材质标准:焊丝:复试报告编号:加工图号:构件规格:构件重量:单位(公章)6.7 包装、运输与堆放6.7.1 应制定部品部件的成品保护、堆放和运输专项方案。对 于超长、超宽或者超重的构件,应进行合理的分段, 满足最大运 输限制, 确保运输安全。 对尺寸较大的构件应设置专门的运输搁 置件。6.7.2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必要的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 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6.7.3 部品部件发运应按照安装顺序配套发运。 相连接的钢柱、 钢梁、支撑应配套运输,确保安装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6.7.4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

26、件损坏的措施,对部品部件边 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6.7.5 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移动、倾倒、变形等固定措 施。6.7.6 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应平整、坚实,具有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 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堆场要合理,尽量避免二次倒运。2 按安装位置分区分层堆放, 先安装的堆放在上面和外侧, 后安装的堆放在下面和内侧, 并对构件堆放位置进行登记。 吊件 应朝上,标识宜朝向堆垛间的通道。3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 时的起吊位置一致。4 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 层数应根据构件、 垫块的承载力确定, 并应采取防止堆

27、垛倾覆的 措施。7 施工安装7.1 般规定7.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 技术、 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协同管理。 宜采用建筑信息 模型(BIM)技术对结构构件、建筑部品和设备管线等进行虚拟 建造。7.1.2 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在合格检定 有效期内。7.1.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焊工必须 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7.1.4 部品部件装配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协调组织工作。7.1.5 部品部件装配前应进行测量放线和基础验收。7.1.6 部品部件吊装前应清除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 尘等杂物,

28、对轴线和标高进行确认。7.1.7 构件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应形成 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7.2 部品部件进场验收7.2.1 部品部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应具有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 出厂检验合格证、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等资料。7.2.2 同一厂家用同批材料生产的部品部件,用于同期施工且 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7.2.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 检查验收,并应留存下列质量证明文件:1 出厂检验合格证。2 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3 钢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9、4 高强度螺栓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5 焊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6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焊缝探伤报告。7 油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漆膜检测记录、涂层记录。8 防腐涂料、防火涂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9 部品部件外观尺寸检查记录。10 保温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11 使用说明书等。7.3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7.3.1 钢结构连接采用紧固件连接时,连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 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 的规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 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对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

30、系数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 设计要求。当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按承压型连接进行强度设计 时,可不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7.3.2 钢结构连接采用焊接连接时,施工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 评定,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和钢结构焊 接规范 GB 50661 的有关规定。设计要求全熔透的一、 二级焊缝, 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 测机构对焊缝质量进行检测。7.3.3 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部品部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 安装连接部位的涂层应进行现场补漆,并应符合原涂装设计要 求。2 部品部件表面的涂

31、装系统应相互兼容。3 防火涂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现场防腐和防火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 施工规范 GB50755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的规定。7.3.4 钢管内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范 GB 50936和钢 - 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GB 50901 的规定。管内的混凝土可采用从管顶向下浇筑法、从管底 泵送顶升浇筑法或立式手工浇筑法。7.3.5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的施工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 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GB 50901的 规定。7.3.6 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

32、规定:1 施工测量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钢结构安装要求,编制 测量专项方案。2 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3 施工阶段的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 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7.3.7 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 监测,监测方法、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7.4 外围护系统安装7.4.1 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应在安装部位 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7.4.2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 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进行检查, 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和性 能检测报告。2 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埋件和连

33、接件进行清 理和防护。3 应按部品排版图进行测量放线。7.4.3 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2 墙板应在轴线、 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3 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4 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 防渗、 抗裂、 耐久等要求, 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5 宜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接缝跨越防火分区时,接 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7.4.4 幕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7.5 建筑设备与管线安装7.5.1 建筑设备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核对设备及管线相应 参数,同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 预留孔洞及开槽的尺寸、

34、 位 置进行校核。7.5.2 设备与管线需要与钢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 的连接方式。7.5.3 预留预埋应在生产厂内完成,并进行质量验收。构件中 预埋管线、预埋件、预留沟(槽、孔、洞)的位置应准确,不应 在围护系统安装后凿剔。7.5.4 在具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 (吊)架时,宜优先采用非焊接方法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 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7.5.5 固定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支(吊)架应安装于承重结构 上。当轻质隔墙采用龙骨墙板时, 支吊架受力点应设于龙骨位置; 当轻质隔墙采用不满足承重要求的材料时, 支架受力区域应局部 加强。7.5.6 防雷引下线、防侧

35、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 做好施工配合。7.6 内装系统安装7.6.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和住宅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27 等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7.6.2 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安装前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设计交底。2 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 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建设、设计及监理 单位确认。7.6.3 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 成验收记录。8 质量验收8.1 一般规定8.1

36、.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 标准 GB/T 51232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 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部品部件制作、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8.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 ) 工程、单 位工程进行。8.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2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 检验批

37、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要求执 行。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5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 料及试件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 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8.2 结构系统验收8.2.1 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50628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的有关规定执行。8.2.2 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工程施工

38、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 的有关规定执行。8.2.3 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 接技术规程 JGJ 82 的规定进行验收。8.2.4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4 和建 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 的规定进行验收;金属热 喷涂防腐和热镀锌防腐工程, 应按热喷涂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 层锌、铝及其合金 GB/T 9

39、793 和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 则 GB 11373 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8.2.5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规定,试验 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的规定。8.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板及屋面板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和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2 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制 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

40、JGJ/T 258 的规定进行验收。3 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叠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 混凝土空心板 GB/T 14040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 50204 的规定进行验收。4 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规定进行验收。8.2.7 钢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 50205 的规定进行验收。8.2.8 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 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 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 紧固件连接、 制作等分

41、项工程验收合 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8.3 外围护系统验收8.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 和记录:1 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 文件。2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质量证明文件、进场 验收记录。3 施工安装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 变更记录。8.3.2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1 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检 测。2 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8.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 试:1 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

42、试。2 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3 现场隔声测试。4 现场传热系数测试。8.3.4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1 预埋件。2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3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4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5 防雷装置。6 防火构造。8.3.5 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 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 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3 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

43、护部品,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未规定时, 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 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 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8.3.6 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 部位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的规定执行。8.3.7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与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 的规定执行。8.3.8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的规定执 行。8.3.9

44、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 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T 17 的规定执行。8.3.10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 术规范 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的 规定执行。8.3.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 GB 50207 的规定执行。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8.4.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 水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 通风与空调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 能化系统等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执行。8.4.2 管道穿过钢梁时

45、的开孔位置、尺寸和补强措施,应满足 设计图纸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 规程 JGJ 99 的规定。8.5 内装系统验收8.5.1 内装系统工程宜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段验 收。8.5.2 内装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住宅建筑内装工程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分段竣工验2 对公共建筑内装工程应按照功能区间进行分段质量验收。8.5.3 内装系统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 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 345 等的有关规定执 行。8.6 竣工验收8.6.1 装配式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

46、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 记录:1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12 其它有关文件和记录。8.6.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

47、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 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 验收。8.6.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58.6.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用、保养、维护说明书9 使用维护9.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提供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9.0.2 建筑质量保证书应注明相关部品部件保修期限与保 修承诺。9.0.3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 自行变更部分与禁止部分。2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 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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