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前后应注意的30个财税问题(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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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上市前后应注意的财税问题,主讲:戴琼,2017年10月28日,个人简介,戴琼,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财税实战专家,“供应链纳税管理”首创者。应用会计与金融理学硕士、金融方向EMBA、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税务总监(短期)班特聘专家;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国家CIMS培训中心高级研修班主讲教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电子化研究所副所长、特聘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太原科技大学特聘教授;西南财大、中华会计网校等大学和培训机构特聘专家;北京软件业协会名人大讲堂主讲嘉宾;兼任独立董事及多家大型企业财税顾问。曾任LG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财税总括、中达

2、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达耀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曾兼任,客中央财经大学座教授、北京大学研究员等职。 著作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管理与纳税筹划、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纳税评估案例、供应链纳税管理、营业税改增值税操作实务与技巧、企业所得税业务操作实务与处理技巧、最新医院会计制度操作实务与报表审计应对、中国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标准等10部;论文包括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于实践的几点思考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应用等数十篇。,新三板上市前后应注意的财税问题,交流内容,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 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

3、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一、期初余额的确定问题 由于在首次接受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期初余额进行严格的审计,以确定: 1、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对此提出恰当的审计调整或披露建议。 2、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3、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

4、应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要求,阅读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经营、财务、行业趋势和市场竞争等情况的披露。对于识别的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如果管理层拒绝修改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重大不一致,以及采取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对会计监管的要求: 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申请挂牌公司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年度财务

5、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具体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如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 2、申请挂牌公司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申请挂牌公司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申请挂牌公司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申请挂牌公司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 3、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解的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如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一、新三板上市前后

6、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 拟上市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往往会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1、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晰。公司房屋、土地、车辆、知识产权等以股东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相应的产权证 2、有“规”不依,记录、凭证、报表的处理不够规范,甚至错误,内容上无法衔接或不够全面; 3、另一方面是“内外账”不一。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往往存在几套帐情况。这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还势必影响企业挂牌,更会影响以后的IPO。必须规范财务核算将所有经济业务纳入统一的账套体系内。 4、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管理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资产管理台账不规范;资产管理随意性

7、强;资金管理混乱,大额银行存款未达账、存在小金库,往来款不对账等。,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 1、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包括盘点频率、盘点执行人、监盘人等,盘点结果是否形成书面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2、对会计监管的要求: (1)如果存在异地存放和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是否对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情况,

8、执行异地盘点或向第三方发函等审计程序。,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申报期第1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对申请挂牌公司第1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在进行银行函证时,关注是否存在受限货币资金;对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的监盘,注册会计师除实地查看外,应同时查看资产权属证明原件,了解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并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注册会

9、计师应了解权属证明办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 (4)如果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聘请专家进行监盘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5)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申请挂牌公司不同时期存放存货的仓库变动情况,以确定申请挂牌公司盘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因仓库变动未将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情况发生。,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货币资金 1、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申请挂牌公司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

10、尤其是大额异常资金转账的合理性。 2、对会计监管的要求: (1)注册会计师在对申请挂牌公司大额现金收支交易进行审计时,应当关注大额现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收取现金方式实现销售的,应核对付款方和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库单是否一致,以确定款项确实由客户支付;必要时,向现金交易客户函证申报期内各期收入金额,以评估现金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是否恰当。,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2)注册会计师在对与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时,应当评价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已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

11、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对申报期内现金的收支、费用的开支和备用金的管理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取流程和程序作重点抽查;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调节项的合理性,同时结合期后回款(付款)情况验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的真实性;在选取申报期内货币资金控制测试样本时要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谨慎选取样本,认真对待抽样发现的异常。,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应仅局限于银行函证、现金盘点和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常规审计程序,还应该结合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的销售、采购交易等

12、情况,适当运用分析性程序以识别风险。如申报期内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申请挂牌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尤其关注申报期内大额资金往来和新开账户;申报期内注销账户原因,防止因申请挂牌公司注销账户而降低注册会计师对该账户的风险预期等;结合对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的审计,分析申请挂牌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应重视核对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银行交易:如设定重要性水平,分账户详细核对申报期内重要大额交易;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必要时可以重新向银行取得对账单,以获取真实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外部证据;核对收付发生额时要高度谨慎,如高度重视长期未达账

13、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以识别申请挂牌公司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结合应收应付账款科目审计,防止申请挂牌公司粉饰现金流量;核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网上银行流水。,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三、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选取问题 拟挂牌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恰当。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不准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不合理、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 2、适用的会计

14、政策和会计估计没有保持可比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随意计提与摊销费用、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申请挂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将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申请挂牌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申报期内的一致性,关注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年度

15、利润的行为。,对会计监管的要求: 1、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各年度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的变动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保持一致;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分析异常原因;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并评价是否与申请挂牌公司会计基础薄弱或管理层舞弊有关。 2、申请挂牌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3、申请挂牌公司是否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粉饰业绩

16、,如申请挂牌公司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四、权益结构安排问题 企业权益结构主要涉及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 1、出资是否到位或原始出资不规范的问题 “帕特尔”反馈意见中: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明细、作价依据、交付、对公司必要性及使用情况,对其出资真实、合法性发表意见,并补充披露。 2、股权转让是否合法、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百博生物”反馈意见中:“

17、请公司说明上述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转让完成后百博广联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或潜在纠纷),百博广联与公司间的同业竞争关系是否完全解除。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3、实际控制人或共同控制人的问题 “吉华材料”反馈意见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多家公司(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披露范围的完备性、同业竞争的规范或解决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 4、资产负债率的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5、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泰安众诚”反馈意见中: 2008年3月,股东季桢以所持有的两项专利技

18、术作价1,031.91万元向众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1)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两项专利技术的评估情况,并结合投入公司后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情况补充说明作价的合理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两项专利技术摊销年限不一致的原因。(3)请公司结合行业技术更新情况以及专利使用情况补充说明“矿用隔爆型磁力启动器与照明综保组合开关”专利技术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如存在,请补充披露。(4)请公司说明该两项出资专利是否属于申请挂牌公司或任何其他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请公司结合该等专利与公司业务的联系说明公司是否对该等专利技术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

19、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6、亏损问题的处理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在股改时,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本;一旦低于净资产,要履行减资程序或接受股东捐赠。,一个公司的风险不在于挂牌时是否盈利,而在于考量其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信、公布及时,其是否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严格遵照预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三五金融董事长陈永飞,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

20、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公开募集设立。 2、以净资产出资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净资产折股依据,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未明确规定;但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

21、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5、发起人股权出资问题 发起人股权出资及其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当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6、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时间 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需要办理资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 7、财务重组行为

22、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总监频繁变换是否影响发行?),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在IPO架构规划中应当考虑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五、内控制度有效性问题 1、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 2、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 3、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执行和监督,并且有记录和反馈,否则

23、仍然会流于形式,影响挂牌。,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对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建议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进行大量的账务规范以及补交税金,或推迟申报材料。若不纳入账内核算,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根据2015年6月29日颁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 4.1内控制度有效性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说明财务机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是否独立,并结合财务人员数量、执业能力

24、、公司业务特点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满足财务核算的需要。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六、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盈利规划主要包含盈利规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长速度三个方面,必须考虑与资产负债、资金周转等各项财务比率和指标形成联动和统一。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

25、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 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从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挂牌备案的角度来看,盈利规划切忌人为“包装”,而是要注重其内在合理性和后续发展潜力的保持。,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根据2015年6月29日颁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 5.1主要财务指标 请公司:(1)按照反馈督查报告模板格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填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表;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应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机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公司整体

26、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模拟计算并披露有限公司阶段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指标,并披露计算方法。 (2)披露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分析公司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针对财务指标的波动原因进行分析并披露。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八大财务问题,6.持续经营能力* 6.1自我评估*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

27、: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6.2分析意见* 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八大财务问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28、: 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对于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应关注异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其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考虑是否有必要督促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八大财务问题,对会计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是否关注申请挂牌公司在申报期内的盈利异常增长现象并发表核查意见,如申报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财务报表项目,或营业毛利、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等情况,并督促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申报期内存在异常交易情况,异常交易往往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偶发性;二是交易标的

29、不具备实物形态或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三是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虽然这些异常交易支持其发生的各种形式和证据齐全、审计证据的收回率较高,但注册会计师对此仍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异常交易的过程中不应仅满足于取得形式上的审计证据,而应着重于实质性的专业判断,考虑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申请挂牌公司对上述交易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七、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拟挂牌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

30、调账的影响。 企业一般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以此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等项目。 一方面会因为调整历史财务处理所导致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却因为调整幅度过大被认定为企业内控不力、持续盈利无保障、公司经营缺诚信等。 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避免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根据2015年6月29日颁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 4.2

31、税收缴纳* 请公司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如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依赖,请披露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八、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

32、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 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2、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根据2015年6月29日颁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

33、要点(试行)的通知: 7.1 关联方 请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7.2 关联交易类型 请公司区分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1)公司对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分是否合理。(2)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7.3 必要性与公允性 请公司

34、:(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

35、的10大财务问题,7.4规范制度 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并发表明确意见。 7.5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关联方交易的规范和完善是必须要啃的硬骨头 (1)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不还。财税【2003】158号、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

36、定征税。因此,很可能被税务认定为变相分红而补税。 (2)规避“同业竞争”而进行的股权转让涉及巨额税金。股东为规避“同业竞争”,从其他经营类似业务公司退出来而转让股权,可能涉及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某些企业出面解决,通常缴税很少甚至不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股东公司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不严格所导致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公司股东结构单一,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不严格,股东拿钱太随意,签字审批不完整。 (4)账面利润较多,想分红,但涉及巨额个税的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

37、题,关于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要求: 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审计申请挂牌公司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和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注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行为。,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对会计监管要求: 1、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调查申报期内与申请挂牌公司存在重大、异常交易的交易对手背景信息

38、,如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 2、如果存在申报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识别申请挂牌公司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以增加公司利润的行为。 3、如果存在申请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形,注册会计师应扩大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范围,必要时可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控股股东配合

39、,以核查关联方财务资料。,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九、同业竞争问题 1、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重点关注。尽管某些股东不是控股股东也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该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还是应该要重点核查同业竞争问题。 2、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如果在短期内解决无法实现或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可以允许在承诺的一段时间里逐步解决,不过

40、时间不宜过长。 3、任何以各种股权调整或其他方式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做法都是不应该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同业竞争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根据2015年6月29日颁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

41、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一般有以下思路: 1、收购合并,即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即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即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对经营业务作合理规划,即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

42、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十、员工激励与股份代持问题 员工激励,既是一个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问题,也是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财务问题,主要体现在: 1、股从哪里来; 2、股价如何定; 3、钱从哪里来; 4、股往何处去; 5、业绩如何考评; 6、行权价可否调整 7、会计如何入账 8、税收怎么征收。 这些问题在企业发展初期多不被企业家所重视,或者无暇被顾及,但到了挂牌需要改制时,就自然会蜂拥而至,而往往这个时候的处理难度将瞬间加大。,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

43、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

44、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股权代持 1、股权代持的原因一般包括: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2、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5、”。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一、新三板上市前后必须解决的10大财务问题,3、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46、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股份代持的原因;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

47、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休息一会,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发票管理问题 【问题】在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背景下,在用票抵税的粗鲁意识下,在虚假发票漫天飞的社会环境下,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虚假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其次,未取得发票本身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和财务会计计量依据的缺失,本身就是内控缺失和诚信不足的重要体现。 【对策】

48、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资金”、“合同”、“发票”“账证”的一致性。,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分解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

49、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3、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先由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以20%的税率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

50、,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4、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增资扩股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按照财税【2015】11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

51、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

52、个人所得税。 继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给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关于“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5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仍然有效,据此,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

54、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

55、公积转增资本不征税 2、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

56、得税。 4、个人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问题】: 1、股票发行溢价与股本溢价、资本溢价的区别? 2、坊间流行的“先股改,后增资”的避税法是否可行? 3、特殊情况: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

57、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

58、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5、改制中的未按规定缴纳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59、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3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产权转移,免征契税 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

60、点及应对策略,6、关联交易定价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问题】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的规定,提交同期资料或采用预约定价安排,以证明或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7、企业重组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应符合按财税20095

61、9号、财税2014109号规定条件,并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1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2、【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采用递延纳税; 通过资产划转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8、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

63、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9、股权代持存在的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在股权转让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

64、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0、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7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

65、明确,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1、为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二、新

66、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2、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3、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二、新三板挂牌前后20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14、存在欠税、补税的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部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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