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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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100所属类别标题关于印发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等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日期2006-10-27是否有效无效文号成劳社发2006115号失效日期2011-11-25生效日期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精神,做好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实施细则、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6月7日印发的成劳社发200584号文件中与本通知的不符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的国

3、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大集体、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五)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

4、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退出现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八)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

5、和发放: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企业收回劳动手册。2、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

6、岗职工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5)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6)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失业证。(7)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失业证、复员转业的相关证明。(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

7、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3、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企业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在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以下办法申报办理: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技术

8、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的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将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地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和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企业报送材料时应上交收回的劳动手册。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4、未设立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由企业按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5、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做好再就

9、业优惠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要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全市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按规定程序登记、核实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一)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办法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发证机构在确定的编号区域内负责填写,每证一号。具体编号办法如下:川011、编号的前2位是省统编号,我市的统编号为01。2、第3、4位为市统编号,

10、具体分区(市)县序号如下: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市本级 00 锦江区 01 青羊区 02 成华区区 03武侯区 04 金牛区 05 龙泉驿区 06 青白江区 07崇州市 08 双流县 09 新都区 10 蒲江县 11郫县 12 大邑县 13 都江堰市 14 温江区 15新津县 16 邛崃市 17 彭州市 18 金堂县 19高新区 20 3、编号的后7位由区(市)县发证机构按办证时间顺序逐一编号。(二)台帐及信息库管理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与就业实名制结合,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街道(乡镇)

11、劳动保障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逐一统计分类,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和再就业台帐,及时跟踪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的基本情况和年检情况。加强对基础资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的管理,做好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建立台帐,及时掌握持证人员就失业状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年检记录,建立全市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基础信息库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库,动态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从而实现再就业优惠证的网上管理。(三)年检1、年检时间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

12、的人员(包括当年办理的)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进行年检。2、年检机构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进行:(1)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年检。(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检。(3)年检所需的“年检专用章”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作和发放。3、年检内容持证人员在年检时应向年检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失业证。年检重点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否已到3年、是否达到法定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就业情况或失业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年检的机构

13、在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记录”页或第13页的空白处上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督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公示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售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再就业扶持对象范围进行核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

14、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暂定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附件:1.申请表 2.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审核和发放程序(一)发放对象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二)申请程序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

15、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3、上季度或上月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7、被认定企业每年终了后申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提交企业验资报告。(三) 认定办法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16、,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3、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确认企业为全体职工(包括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一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每年终了后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17、。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年度终了后认定企业还应申报职工花名册、最后一月工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四)企业人员变化后的认定1、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

18、请变更认定。2、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持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向税务部门补充申请减免税。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均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1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符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申报的材料和申报程序仍按成劳社发2003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三、管理办法(一)企业认定证明是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应在15日内到发证机构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二)已于2005年底前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三)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的年检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经营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成劳社发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实体认定证明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年检不合格的,由负责年检的发证机构负责收回。(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办法。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统一编号,编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证一号,正、副本编号一致。具体编号办法如下:川 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 地区 编号锦江区 01 青羊区 02 金牛区 03 武侯区 04成华区 05 高新区 06 龙泉驿区 07 青白江区 08温江区 09 新都区 10 崇州市 11 都江堰市 12彭州市 13 邛崃市 14 双流县 15 金堂县 16郫县 17 蒲江县 18 大邑县 19

21、 新津县 20市本级 00 编号的前两位是省统编序号,成都市均为01;编号的三、四位是市统编序号,具体各区市县的编号见上表;编号的后三位是各区(市)县认定企业编号。附件:1.申办流程图2.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3.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

22、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二、岗位补贴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实体;(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一)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二)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人员;(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

23、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四)持有残疾人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五)“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六)已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公益性岗位界定(一)指街道综合治理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市执法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二)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筹资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岗位。(四)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

24、实体开发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一)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二)岗位补贴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

25、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社会保险缴费开始计算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1500元,第三年每人2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援助基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被吸纳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6、);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原件);5.用人单位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7.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二)办理时间和地点1.补贴按月申报,申报受理时间为次月15日前; 2.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三)补贴审核和拨付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

27、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附件:1.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流程图2.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4.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人员增(减)名册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一、补贴对象 招用了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并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二、补贴标准按照综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8、的4.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三、补贴期限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补贴期限三年。四、补贴的申领和支付(一)各参保单位在每季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当季参保的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情况和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办理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人员情况,并填写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附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劳动合同,报参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各参保单位上报的上一季度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并填写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报送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经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后,报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9、办公室审批。(三)用人单位凭审批通过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领取手续。五、组织实施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参保单位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的审查上报和补贴发放工作;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复核工作;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贴领取资格的最终审批和补贴资金下拨工作,并由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批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发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六、监督检查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扩

30、大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专项资金。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问题(一)在每季的办理期限内(季末最后一个月月底),若参保单位不能及时报送参保职工户籍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支付手续,待参保单位补齐材料后在下一季度予以支付。(二)凡已支付了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不得再行办理已补贴人员的退费手续。附件:1.综合社会保险补贴流程图 2.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 3.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

31、报表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一、灵活就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早点、学生小饭桌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二、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一)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就业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二)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活动和内容。(四)从事家政服务的,应每月提供由雇主出具的书面证明。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

32、员的认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二) 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三) 持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一)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残疾人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每月初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填写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社区残协)提出补贴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残协受理申请后,应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街道(乡镇)残联;(二)街道(乡镇

33、)劳动保障机构或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区(市)县残联;(三)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复审,汇总享受补贴人数和资金总额,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汇总申报表,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会审并签章后,报市就业局(申报资料同时留存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市就业局审核后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残联、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

34、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季度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对以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存折,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在工行、农行、建行开户的个人储蓄存折。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包括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持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确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70%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

35、上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70%(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和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城镇失业人员(包括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40%确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40%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40%七、社会保险补贴的中止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一)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二)被用人单位招用;(三)中止灵活就业;(四)未缴纳或未按规定

3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七)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八、资金管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6113号)执行。九、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该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管理,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并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37、。灵活就业人员如中止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中止或变更后的15天内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告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情况骗领社会保险补贴。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流程图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6.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一、补贴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

38、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二、补贴标准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三、补贴的申

39、领和支付(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二)“就业援助96

40、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四、申请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

41、援助962110”上岗证明;(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流程图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3.职业介绍建档补贴申请表 4.职业介绍情况表5.职业介绍建档补贴审批表 6.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一、定点培训

42、机构的认定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批准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和按编制批准设立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大中专学校。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条件(一)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任务;(二)具有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城乡劳动者弹性学习的需要;(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五)培训合格率在95%以上,具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学员结业后

43、一年内就业率不低于60%。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在认定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大中专学校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出具认定证明,确认其作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申报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培训机构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二)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等内容;(三)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

44、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五)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六)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机制,即统一规划布点,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考核。(二)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定点培训机构调整、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就业市场引导,增强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三)在职业培训实施过程中,对定点培训机构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控。对在培训工作中

45、,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培训,弄虚作假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四)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12月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该年度培训质量较差、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的,不再继续认定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五、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对象(一)对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人员、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乡其他参加培训人员开展具有帮扶性质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二)在经市及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

46、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三)具备独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一次性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六、职业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引导性培训,具体培训专业目录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程序(一)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在培训前,应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申请,填写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并附学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计划、使用教材、课程表、任课教师情况,报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承担职业培训工作。开班次日,定点培训机构应

47、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学员花名册、培训协议书。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合格人数,定点培训机构向与其签定培训协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残联组织)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补贴培训费的70%;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补齐培训合格人员就业证明后,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残联组织)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再补贴标准内剩余的30%资金。1.定点培训机构申请70%

48、职业培训补贴需报送下列材料: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享受70%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学员考勤册;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或残疾人证及职业培训合格证书。2.定点培训机构申请30%职业培训补贴除报以上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之一: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同意接收函,以及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凭单。(二)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

49、管理机构审查,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上述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报告;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及职业培训合格证书;3.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4.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函或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50、,填写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并附学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计划、使用教材、课程表、培训地点、任课教师情况,报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承担职业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培训结果验收。完成培训计划,达到培训要求的用人单位,按照培训合格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报告;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3

51、.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享受70%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4.学员考勤册;5.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四)职业培训机构应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 八、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就业困难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不同类别专业(工种)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全额补贴,其他人员补贴70%。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及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的贫困残疾学员除实行免费培训外,还免生活费、住宿费。其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贫困残疾学员由残联组织给予适当生活费和住宿费补贴。附件:1.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

52、贴申报流程图 2.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3.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4.享受70%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5.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6.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一、职业见习的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大中专毕业生。二、职业见习的申请申请职业见习的人员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名:(一)本人身份证和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二)本人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三、职业见习及学员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由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到职业见习基地进行职业见习,见习期3-6个月。见习期间,学员和见习单位

53、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学员发放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见习期时间向学员发给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的30%。每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四、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凡本市行政地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为职业见习基地:(一)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二)提供的见习岗位技术含量较高,是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工种;(三)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五、职业见习基地

54、的认定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评估初审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一)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企事业单位简介及提供的见习岗位简介;(四)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六、职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应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报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职业见习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见习职业(工种);(二)见习期限;(三)见习安排计划;(四)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五)其它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七、职业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职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55、职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按见习期时间,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见习期3个月,每人每月50元;(二)见习期4个月,每人每月60元;(三)见习期5个月,每人每月70元;(四)见习期6个月,每人每月80元。九、职业见习补贴的申领(一)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的申领。1.见习学员见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持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生活补贴;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青年职业见习结业

56、证书上。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学员本人。(二)见习基地补贴的申领。1.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持见习学员结业名单和见习补贴申请书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见习补贴;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基地。附件:1.职业见习补贴流程图2.职业见习申请表3.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4.职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5.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领表6.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一、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范

57、围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报条件(一)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二)具有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的考评人员、场地和设施设备;(三)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三、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认定符合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并报市就业局初审,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发放相应的资格认定书,确定为承担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申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鉴定机构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58、;(二)书面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鉴定情况等内容;(三)鉴定机构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鉴定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五)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六)考评员基本情况。四、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五、补贴标准对提供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符合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每人给予120元职业鉴定补贴。职业鉴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9、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复核,符合规定的由市和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拨付补贴。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残疾人证、农村劳动者身份证或求职登记证复印件;(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应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七、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与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要加强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过程监控,严格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质量。在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鉴定质量监控。对在鉴定工作中,未按相关要求实施鉴定,弄虚作假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就业局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取消其定点鉴定机构资格。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再与其签订下年度的鉴定服务协议。附件:1.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及补贴申报流程图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3.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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