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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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 器官移植,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外器官移植立法 第三节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第一节 概述,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异种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 自体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体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 同种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某一具体的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个体上。 我们所讲的器官移植是指同种移植,即把一个活人或一具尸体身上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活人身上这种意义上的移植。,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一

2、)使人类崇高的医学人道主义精神得到更加充分体现 从1954年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第一次成功进行肾移植至今,全世界器官移植己近80万例次。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队恢复健康的病人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过去必死无疑的某些心脏、肝脏、肾脏病患者有了生存的希望和可能,能够延长数年以至数十年的生命,每年数以万计的病人在器官移植后得以生存。据统计,肾移植的10年生存率已经超过60,心、肝、肺移植的生存率也已经达到50以上。所以,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中施行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被列为20世纪人类医学三大进步之一。,(二)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以肾移植为例,目前费用虽比较高,但与以维持晚

3、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生命的长时期的透析治疗相比,肾移植却经济得多,而且肾移植可在相当程度上使生命垂危的晚期肾衰病人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社会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器官移植是人类改变传统的药物等救治方法,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病人获得康复,使许多不治之症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它为医学领域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因此在法理上,器官移植已被认为是一种正当、而且善良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已立法表示支持,推动这项医学技术的发展。,三、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器官 移植在临床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为医治某些疾病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诸如:每一个公民是否有承担提供器官的义务?器官采集在什么情况

4、下是合法的?病人对自己的废弃器官是否享有所有权?未成年人可否捐献器官?胎儿可否作为供体?对尸体器官的提供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解决?何时摘除器官最为适宜?人体器官是否可以进行买卖?利用动物器官进行移植是否损害了动物权利等。,造成移植器官紧缺的原因: (1)捐献器官的数量与社会对器官的需求量不能同步增长。 (2)人体器官可分“成对的”(如肾脏、眼球)和“独一无二”(如心脏)两类,一般成对的器官可从活体或尸体上取得,独一无二的器官则只能来自尸体。 (3)传统的死亡判断标准困扰着器官移植。 为了解决器官来源的问题,国外有些学者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四种途径:“给”。死者生前或死后由家属捐献。“取”。当患者死

5、亡时,把摘除一切有用的器官作为一种常规。“换”。范围可以是患者本人也可以是亲属。“售”。在保障生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出售成对器官中的一个。上述方法均有反对意见,尤其是后3种。,第二节 国外器官移植立法,一、国外器官移植立法概况 器官移植己成为用手术治疗某些疾病和挽救生命。恢复患有器官功能不可逆障碍者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器官移植能获得今天这样的进展,与相关立法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展器官移植的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世界各国对器官移植的立法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涉及:器官捐献的条件、原则、程序,器官移植的原则,以及脑死亡标准等,

6、以保障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一)英国 英国于1952年制定角膜移植法。1961年制定人体组织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在临终之际在两名证人之前以口头形式,将其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捐作医疗或医学教育研究之用,但死者的近亲属表示反对时除外。1989年英国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法,并且实行填写死后捐献器官卡的做法。,(二)丹麦 丹麦于1967年6月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该法规定可以从活人或尸体上摘除器官,对于从活人身上摘除器官,以不危害器官提供者的生命和健康为前提条件。如果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应将摘除器官手术的性质、结果及危险性,预先告知器官提供者,取得其书面同意之后,才可实行摘除手术。如

7、果是未成年人。经本人和其父母及监护人同意后,才可摘除其器官。,(三)美国 美国于1968年通过统一人体组织捐献法,允许家庭成员同意或拒绝捐献,禁止器官捐献人的主治医生参与器官摘除和移植。1984年制定了全美器官移植法,1986年制定了请求程序法,要求医院和医生在适当的病例中,为病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捐献死者器官的机会。,(四)日本 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该法规定,医生从尸体上摘除眼球和肾脏时,应取得死者家属的书面同意,但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允许死后摘除其眼球和肾脏,则不在此限。1997年7月,日本公布了新的器官移植法。这一法律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

8、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以取出有用的器官用于移植。,(五)新加坡 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器官移植法。该法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和在新加坡长期居住的居民,年龄在21岁到60岁之间,在意外事件丧生后,如果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捐献的,都可以视为自愿捐献者。,二、器官采集 (一)自愿捐献 自愿捐献,是指由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献给他人。 这种法律规定强调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集器官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是活体捐献器官的必经程序。所谓知情,是指对捐献器官的目的和器官摘除的危险以及摘除器官后对健康可能损害的一系列后果的明晓。所谓同意,指自愿同意。,(二)推定同意

9、推定同意,是指没有死者可证明其捐献器官意思的材料时,在其家属并不反对且未违反死者或家属意愿时,医生从尸体身上摘除所需要的组织和器官用于移植。推定同意适用于尸体器官捐献。由于是死后捐献器官,所以无需适用知情程序。推定同意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授权医生以全权来摘取有用的组织和器官,只要死者生前没有作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表示的,就被认为是自愿捐献器官者,而不考虑死者亲属的愿望。如法国、匈牙利、新加坡、瑞士等国。法国器官摘取法规定,为了治疗和医学研究的目的,可在一个在世时未曾宣布拒绝摘取器官的死者身上摘取器官,但如果死者生前是未成年人,也应经法定代理人许可。,另一种是要求医生和死者家属进行交涉,以明确

10、家属没有反对意见,同意捐献方可摘除器官。如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等国。罗马尼亚1978年制定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要从尸体中移植器官必须征得年满18岁以上的亲属的同意,若死者生前有书面表示反对的,移植则是禁止的。,(三)需要决定 需要决定,是指根据拯救生命的实际需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摘取其器官。只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必考虑死者生前及其家属的意见。例如新加坡医疗法令规定,当死亡发生24小时后,对以公共基金保存于医院、医护所或其他公共机构而未被认领的死者,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示取用其尸体或其中一部分。,三、器官捐献程序 器官捐献的首要条件是捐献者本人同意,即个人意志

11、的自由表达。由于活人器官捐献存在着损害捐献者本人健康,甚至生命的危险,许多国家都持慎重态度。有的还专门立法规定活人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程序、条件及捐献者的生活安排等。而对死人器官的捐献,有些国家规定了很方便的法律程序。,四、活体器官采集 对于采集活体器官,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公布的活体捐赠者捐献肾脏的准则规定: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接受者(受植者)及相关医师应确认捐赠者系出于利他的动机。而且应有一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

12、其捐出肾脏;捐赠者应己达法定年龄;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接受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的权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五、尸体器官分配准则 尸体器官的分配,有时较难做到完全的公平。为此,国际移植学会于1986年制定了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

13、,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绝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网,做公平合适的分配。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参与器官移植的外科和内科医师,不应在本地、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从事移植的外科医师和其他小组成员,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牵涉买卖器官。或任何使自己或所属医院获利的行为。,六、禁止人体器官商业性买卖 由于移植器官的供不应求,器官出现了商业化的倾向。但是大多数人认为,人的器官是神圣的,它不能沦为商品而被买卖。器官买卖的结果是与发展器官移植手术治病救人的崇高目的相违背的,在客观上只

14、会有利于少数富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也无论是买卖活人器官,还是死人器官,都应为法律所禁止。1984年美国政府通过一项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加拿大、法国等也明令禁止买卖器官。,第三节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与国外相比起步约晚了10年。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许多地区已开展此项工作。现在国际上所有类型的器官移植我国都能够施行。我国己由肾移植、肝移植、心肺移植,发展到胰岛胰腺移植、脾移植、甲状旁腺移植、肾上腺移植,以及骨髓、胸腺、睾丸等移植。,但是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上没有保证,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的

15、发展。造成器官移植供体短缺的原因:一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和“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还没有建立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的科学概念。因此,为了解决供体器官供不应求的问题,一方面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制定适宜的收集、移植器官的法律制度。,1983年8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有杨尚昆、胡乔木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签名的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为使千千万万脏器患病者获得新生,1995年11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器官进行移植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

16、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公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对死刑犯尸体的利用进行了特别规定。,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这是我国大陆地区关于遗体捐献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确保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实行人体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构想 (一)器官移植立法目的 器官移植必须以医学为目

17、的,为恢复人体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二)器官移植的原则 1自愿原则。国家提倡公民自愿捐献器官。 2无偿原则。提供移植的器官应以无偿方式为之。 3知情同意原则。 4公正、公平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5尊重人体的原则。移植器官不论来自活体或尸体,两种同为人体,人体不论是否具有生命,都应有其人性尊严,因此应该尊重人体。 6保密原则。除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司法机关的调查,不得公开任何个人资料。,(三)摘取器官

18、的条件 1尸体器官的摘除。采用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凡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摘除尸体器官必须有准确无误的死亡证明,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单位不得摘取器官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尸体器官的受者,不受捐献者亲属关系的影响。,2活体器官的摘除。以自愿为原则,仅限于没有合适的尸体器官的场合。捐献器官者应为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供体的同意应以书面形式

19、表示,及其近亲属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供体在作出同意前,应告知其摘除器官可能带来的结果与危险,以及与摘除器官有关的一切事宜。摘除活体器官,要对供体进行全面检查,并预料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不会发生任何损害,而该器官的移植足以挽救受体的生命或恢复、改善受体的健康状况。在摘取器官前,捐献器官者随时有权撤回其同意。活体器官的捐献受益人仅限于捐献人的直系亲属和3代以内旁系亲属。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2年以上。,3胎儿组织的摘除。摘除胎儿组织作为供体的,必须得到胎儿父母的同意,参与人工流产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胎儿组织移植。 (四)许可证制度 开展

20、器官移植的医疗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器官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移植手术应由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移植小组,按照医学规则进行手术。,(五)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2名末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六)管理与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法律责任 尽管法律规定有摘取器官、移植器官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了保障实现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崇高目标,应结合我国国情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器官移植过程中造成的供体或者受体的损失,不论物质损失(器官的缺失)、精神损失以及健康损失要予以民事赔偿;对于器官移植过程中,违反刑法或者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按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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