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3)第四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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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教案首页系 (部)机械系授课教师刘丽华授课地点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数课时授课周数第 周授课日期 见教学日志授课班级课题(章)第四课 职业的法律保障分课题(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争议与维权教学目标1、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构成3、掌握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4、知晓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特别权利5、熟知法律规定的“劳动维权”的路径和方法。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能够选择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有效的维权教学难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能够选择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有效的维权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教学器材及设 备教案复习提问提 问 内

2、 容姓 名成 绩1、企业中的职业具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什么是职业素养?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4、什么是5?5S都有哪些要求?、请说明职业技能的三个层次?板书设计或教学提纲1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的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的终止2 劳动争议与维权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与方法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作业布置见教案课后小结审核人 日期课题:第四课 职业的法律保障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导入新课】书上案例:涉及到的劳动合同种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长期合同

3、,主要功能是稳定劳动关系,约束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换句话说,只要不出现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这种合同就是非法,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焦点在于彭某未能就自己是否自愿离开微软做出一个明确的决定,劳动仲裁部门不支持他的诉求就是基于他草率地在后果不明的协议书上签字,从而给自己造成了被动。这说明书面协议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否起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作用,需要有必要的劳动法知识,否则也会承担由于自己对法的无知或少知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讲授新课】第一节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

4、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更为重要。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但并非所有涉及劳动的合同所建立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区分上述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要点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

5、之间的关系。(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则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2、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代表员工一方的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资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P91案例,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款可以适用: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

6、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小吴虽然享受了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但却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合。但小吴不能就此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小吴可以向所在地工会组织投诉,由工会出面替他维权。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约定条款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

7、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 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双方都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则。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无效的.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P94)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提前停止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

8、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类型(提前通知):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类型(随时解除):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类型(随时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

9、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种类型(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

10、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作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96) 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不再发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法律终结的情况.第二节 劳动争议与维权一、什么是劳动争议1、劳动维权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在我国,劳动维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劳

11、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或找第三人调解解决;第二,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有关部门查处;第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国家力量加以解决.、劳动者要维权,首先要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对此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1)人身权 (2)平等就业权和自由选择职业权()报酬权 (4)休息休假权(5)劳动安全卫生权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2)工资待遇A、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制度.B、最低工资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

12、等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同时,我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时支付.由此可以看出,案例中的汽修厂以包吃包住为由,企图把伙食、住房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法的。(3)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工作认定,教参)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可以用下列框图来表示:(P8)二、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方法1、协商2、调解、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就不再受法律保护的的一种制度。根据现

13、行劳动法,劳动者如果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意味着,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时间比原来大大延长了。而且这个时间的起始日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从时效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点必须记住的是,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那么关于劳动报酬纠纷的申请仲裁时间没有1年的限制,就是说超过1年依然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

14、的0日减至5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30日缩短至不超过15日。(3)部分争议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发生劳动争议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先予裁决、先予执行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裁决先予执行,且可以不用提供担保.

15、(5)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审、二审)”。假如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从协商开始,到法院二审,走完全部规定的程序,最少也需要1年的时间。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时间成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往往会使争议解决拖上好几年,从而导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心力交瘁、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被迫放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下列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

16、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样可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当然,劳动者如对裁决不服也可在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仲裁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是行政案件,诉讼当事人应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成为被告。【课堂小结】略【作业布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2、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关系?3、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与方法有哪些?请说明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条件.讲解讲解案例讲解讲解课堂小结作业布置讨论“小吴的工资标准案”笔记笔记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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