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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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 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

2、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第二章 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第五条 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

3、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

4、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5、建

5、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支队在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4、属于浙公消

6、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七条 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 第八条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与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与扩初

7、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

8、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第九条 已经支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还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与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第三章 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第十条 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2

9、、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4、负责拟定城市消防总体规划、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工程的实施;5、负责对所审批建筑工程的施工工地监督检查;6、监督在杭的国家、省、市级设计院和外地承担杭州设计的设计院执行国家消防规范情况,并负责对各设计院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业务指导;7、总结推广各设计院、施工单位建筑防火技术上创新、改革经验;8、监督检查在杭施工单位消防中介企业工作质量并进行业务指导;9、参加省、市有关防火建筑专业会议

10、、有关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纠正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的错误审核及越权审核。第十一条各 区、县(市)消防大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1、各区、县(市)根据各行政区域范围的具体情况,可制订适应本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办法及措施; 2、参与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督促城镇建设部门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3、监督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等工程项目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不按消防审核意见施工和落实整改的,及时督促其整改;4、及时查处未经消防审核批准的各种违章施工行为;5、对设在居民稠密区的化学易爆工厂、仓库、码头、集贸市场

11、及缺乏公共消防设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易燃建筑群,应限制其发展,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搬迁;6、参加本辖区审核管理范围内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负责对所审批建筑项目的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 建筑工程项目送审程序第十二条 征地(定点)项目送审 凡涉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以及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相关的征地(定点)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定点时要求消防部门审查的,应由建筑单位报送地形图,按照总体规划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实地察看审核后,在地形图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勘测总图送审 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总图(1/500)一式两份,地形图、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

12、部门勘测红线图各一份。按照消防车道、周围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供水等要求进行审核。在总平图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方案扩初设计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方案、扩初设计图纸、资料,经会审后填发方案、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桩基施工送审 在办理桩基施工送审时,建设单位应送下述资料: 1、经审核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已落实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的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纸; 3、经市城乡建委签署同意先行桩基或地下室施工的意见书; 4、设计单位保证0.000以上部分结构不再变动的文书; 5、消防设施可靠落实和衔接的技术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填写建筑

13、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第十六条 建筑内部装修项目送审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装修平、立、剖面的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3、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和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94年以前竣工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项目应另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4、应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产权单位申报,并应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项目,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

14、 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许可证明; 7、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第十七条 自动消防设施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 1、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关于增、改自动消防设施的报告(含消防部门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由消防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动消防设施图一套,消防设计专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4、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项目施工图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1、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

15、防设施的项目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2、建筑工程设计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批复,规划红线图及已经消防审核的总平方案图或扩初总平图; 3、设计任务书、说明书,甲、乙类危险项目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4、实测1/500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必须标明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建(构)筑物布局情况。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16、 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6、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7、属于下列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光盘送支队存档;(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2)省(市)政府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大会堂等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场所;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高层民用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 (5)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及建筑面积超过20

17、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6)单台装机容量超过300MW的水电厂、火电厂和抽水蓄能电站,电压为50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7)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一类高层建筑;(8)长度超过1千米的城市隧道;8、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项目送验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验收组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类别装订成册。验收资料目录清单如下: (一)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 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装饰工程设计

18、防火审核意见书 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专篇 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六)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八)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九) 竣工图 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十一)钢结构防火喷

19、涂施工记录。第五章 项目审核与验收程序及工作期限 第二十条 支队审批范围内办理审核手续的工程项目统一由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3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统一由支队窗口受理;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消防大队负责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也可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辖区大队受理;其他区、县(市)消防大队负责审批验收的项目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审批、验收意见原则上由原受理窗口发出。第二十一条 属于简易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各大队按杭公消200244号文件执行,属于简单审核项目范围各大队按杭公消2003143号文件执行。支队窗口受理的由支队负责审核。

20、第二十二条 各消防大队至少确定一名专职建审参谋,建审参谋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单位组织的建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有关验收人员确定及验收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送支队复核项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复,对资料不齐或不符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审批时限从补齐资料、修改图纸后算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在本办法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审核(验收)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支队及其他大队

21、办理审核手续的时间按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时间执行。从登记收图之日起,简单工程应在五个工作日,一般建筑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对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退图。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在受理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在建设单位补齐资料、修改图纸方可受理。支队及其他大队办理验收手续的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支队复核的项目,大队应在验收3天前向支队联系派员参加。验收应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现场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资料不齐的,经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

22、内通知报验单位在二日内补送资料,如单位不能如期补送,经办人按退图程序予以退图。 第六章 审核(验收)意见书填写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适用于所有申报项目的审核与验收,不能用其他行政公文、记录等代替。(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填写要求 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防设计。如:“关于同意(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者“关于修改(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 2、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申报名称一致(下同); 3、注明审核工程的名称、图纸设计阶段或者图纸编

23、号及总图编号; 4、修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意见,必须逐条引用所依据规范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明确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5、在同意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应当重新申报;二是对于有自动消防设施和有装修设计申报要求的,要明确提出在安装、施工前另行申报;三是要写明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填写要求: 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如:“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或者“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2、

24、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准确的工程名称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单位名称一致;3、说明检查验收的项目、相应位置和检查结果;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条文进行明确,并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5、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并在验收意见书最后,提出要求:一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二是“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批”;三是涉及公共聚集的场所应明确提出开业前应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开业检查要求;四是“明确验收合格工程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交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或由其确

25、定管辖单位,并在验收意见书中要求单位抓紧办理有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明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提出复验要求。第七章 施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交接(已审项目) 第三十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督”原则实施。支队审批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辖区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和建筑工地消防检查情况登记表见杭公消200290号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一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至少保证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应视工程进展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消防监督过程中,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防

26、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凡发现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或未按消防审核意见和图纸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建筑项目均应进行消防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验收程序: (一)窗口受理后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机关相关培训考试合格。 (二)经办人员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核查。如不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告知资料缺项内容或存在的问题,退回资料,要求重新申报验收。受理日期从重新申报之日算起。 (三)如符合要求,从受理之日算起10个

27、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四)自动消防设施应按国家规范规定进行抽样性检测。 (五)验收组应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参加验收的各单位进行反馈,经综合评定后做出结论。 (六)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如验收不合格,核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要求重新申报验收。 (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所列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复查。二、 简易验收程序(一)简易审批项目验收时执行简易验收程序,受理后经领导批示,当场送经办人员办理。(二)经办人员当场审

28、核送审资料,如资料齐全,报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2位专业人员验收;如不符合要求,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择日再办或按正常验收程序办理。 (三)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消防验收合格/不合格意见书。 三、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工程可以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大型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按浙公消2003146号和15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验收时发现严重不符消防规定的项目应及时填发相关法律文书,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建筑项目投入使用。

29、第三十六条 支队审批范围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辖区消防大队负责日常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列管工作移交时,辖区大队到支队领取下列资料: 1、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对竣工项目的自验意见;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3、有关检测验收报告;第八章 建档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所有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应建立档案资料,属一般工程的,按发文顺序统一编号,按年度存放,保管年限10年。高层建筑、重点工程、地下工程应设专档,按顺序进行编号存档,保管期限为长期。档案资料均由审核单位保管。 第三十九条 属简易审批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独编

30、号存档。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项目防火审核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2、地形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图、单体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水、电、暖通施工图,各种消防设施施工图;3、有关消防设计修改图,联系单及消防有关文件;4、项目计划书;5、消防验收意见书,火灾险患通知书等。档案袋封面应标明单位、发放号等。 第四十一条符合第十八条第7项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将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的光盘存档。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防火审核档案应做到第四十条要求外,尚应增加:1、全套施工图;2、各消防系统设施检测报告;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及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4、总图、扩初设计、桩基等消防审核意

31、见书,竣工、验收、移交等文书,各种有关防火设计的会议纪要。第九章 审核及验收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人员应有工程专业知识,并按公安部有关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后才能上岗,未取得岗位资格的,应经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及维修保养或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

32、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器材经营等企业或在上述企业中兼职,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 第四十五条 支队和各大队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监督岗位: 1、大队建审人员无岗位资格证书及未经支队培训考试合格的,或任意更换专职建审参谋的;2、有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责任的行为的;3、对应当审批、验收的项目故意拖延不办的;4、向建设单位指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指定某个企业消防产品的;5、擅自收取各种名目咨询费、管理费、赞助费的;6、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财物;7

33、、接收被监督单位的钱物的;8、参与建筑消防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器材经营,或开办从事上述业务、企业、机构的;9、各大队存在越权审批(验收)建筑工程项目或对属于支队审批(验收)范围项目将项目肢解分批次由大队审批(验收)的;10、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11、审批存在明显失误的。 第四十六条 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审核及验收手续,严禁超期,发现有超期行为情况严重的支队将给有关责任大队减小审批权限或停止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批权的处理,并依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支队对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等消防大队的

34、建筑工程审核情况将每月检查一次,对其他大队将每季度检查一次。经检查发现各消防大队存在第四十五条及四十六条的行为的,或引起建设单位投诉,经查属实的,支队将视情给予该大队停止半年或一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权,并扣除全部建审及验收年终考核分。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2002年印发的杭公消 200266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杭州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字2003号关于同意(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你单位报送的路号(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层、地上层,计高

35、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我支队防火设计审核,认为设计院设计工程号为的施工图(室外总平图号为)符合消防要求,同意按图施工。除严格按施工图及设计院高层建筑消防自审专篇(或消防设计专篇)和施工联系单实施外,还应做到以下: 1、该楼应设18m18m消防登高场地且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的障碍物及停车位,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2、地下室锅炉房应增设疏散楼梯。 3、疏散出口前的停车位应取消。 4、(C)轴处的疏散楼梯应改为封闭楼梯间。 5、复合防火卷帘应为背火面测温的特级卷帘。 6、地下室排烟口距最不利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 7、室内装修另行报批。 8、加强施工工

36、地的消防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9、以上意见,望你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逐条予以落实。 10、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更消防设计应重新申报审批。 11、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盖章) 年月日抄送:市城乡建委、省消防局、消防大队、设计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字2003号关于修改(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 :你单位送审的路号(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层、地上层,计高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我支队防火设计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37、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只有一个疏散出口,违反高规第6.1.8条之规定,应按规范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2、该建筑系一类高层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淋系统,违反高规第7.6.2条之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增设喷淋系统。 望你单位会同设计单位针对以上问题修改合格后,重新申报审批。 (盖章) 年月日抄送:市城乡建委、省消防局、消防大队、设计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字2003号关于同意(工程名称)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你单位送审的路号大厦内部装修装修面积平方米,装修层数层、装修使用功能为(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注明原使用功能)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我支队防火设计

38、审核,认为基本符合消防要求,除严格按施工图及设计院消防设计自审表(或消防设计专篇、施工联系单)实施外,还应做到以下:1、 吊顶应采用非燃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应经阻燃处理达到B1级。 2、室内装修布局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喷头离端墙间距不应大于1.8米。3、3楼餐厅、会所及其它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2%。4、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等部位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敷设。5、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6、加强施工工地的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7、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更消防设计应重新申报审批。8、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方

39、可投入使用。 (盖章) 年月日抄送:市城乡建委、省消防局、消防大队、设计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杭)公消验字2003号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重新申报复验的意见 :你单位申报的路建筑工程(层数、高度、建筑面积)消防验收资料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 (审核意见书文号),我支(大)队派员于年月日进行现场验收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管道井、电缆井等竖井每隔二至三层未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横向封砌密实,不符高规第5.3.3条规定。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进行横向封密。2、通信主机房的1211气体灭火系统未与通风系统连动,灭火系统

40、打开时,通风系统不能自动关闭,不符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0.6条规定。1211气体灭火系统打开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关闭。以上意见望你单位抓紧落实,改正完毕后,应重新向我支(大)队申报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盖章) 年月日抄送:市城乡建委、省消防局、消防大队。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杭)公消验字2003号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你单位申报的路建筑工程(层数、高度、建筑面积)消防验收资料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 (审核意见书文号),我支(大)队派员于年月日进行现场验收抽查,认为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消防方面基本具备使用条件

41、,但应做到:1、二楼三个防火门顺位器未安装,应补装。2、二楼办公室灭火器材不足,应配置到位。3、三楼走道应急照明不足,应增设。4、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5、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确保安全。6、本意见书仅对当日验收所涉及的消防设置情况负责,存在问题应在投入使用(或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向我支队和消防大队递交书面整改报告,由该大队组织复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交由消防大队负责。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在开业前向消防大队申请开业前检查。已经验收建筑,如有改(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再次装修等,应重新申办消防审核手续。 (盖章) 年月日抄送:市城乡建委、省消防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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