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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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失业保险的保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障对象;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理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理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的给付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期限;失业的概念和类型失业的概念和类型;了解国内外失业保险的立法。了解国内外失业保险的立法。教学计划:教学计划:2 2学时学时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一)失业的概念 1 1、失业的一般概念、失业的一般概念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

2、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作的状态。2 2、美国关于失业者定义、美国关于失业者定义 年满年满1616周岁、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周岁、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人。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一)失业的概念 3 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失业者定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失业者定义 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以下条件者:1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3、业者;2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者;3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二)失业的分类(二)失业的分类 1 1、自愿性失业、自愿性失业 是指劳动者虽然有就业机会,但不愿接受是指劳动者虽然有就业机会,但不愿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而引起的失业。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而引起的失业。2 2、非自愿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 是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

4、平和工是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但仍然处于失业的状态。解决失业作条件但仍然处于失业的状态。解决失业问题一般是指解决非自愿失业。问题一般是指解决非自愿失业。非自愿性失业划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非自愿性失业划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性失业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三)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和特点(三)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和特点 1 1、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 是指在城镇是指在城镇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的劳动年龄内劳动年龄内(男(男1616岁

5、岁5050岁、女岁、女1616岁岁4545岁)岁)有劳动能有劳动能力力、无业而要求就业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部门所并在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人员。的人员。2 2、我国失业的表现、我国失业的表现 在城市的在城市的“下岗下岗”和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失业的概念和种类(三)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和特点(三)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和特点 3 3、我国失业概念的特点、我国失业概念的特点 1 1)失业人员仅指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失业人员仅指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而不包括农

6、村劳动者而不包括农村劳动者 。(区域范围)。(区域范围)2 2)失业人员的年龄限于男)失业人员的年龄限于男1616岁岁5050岁,岁,女女1616岁岁4545岁岁 。(年龄范围)。(年龄范围)3 3)失业率的统计是以日历年的最后一天的)失业率的统计是以日历年的最后一天的失业人数来计算的。(时间范围)失业人数来计算的。(时间范围)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失业保险的概念(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国家通过建立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

7、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维持其基本生活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失业保险的特征(二)失业保险的特征 1 1、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的对象对象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2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是劳动者失业。3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期限 4 4、失业保险(目的)不是单纯

8、的经济救济、失业保险(目的)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待业人员的竞争能力,协助他介绍,提高待业人员的竞争能力,协助他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以便重新走上就业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岗位。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三、失业保险法三、失业保险法(一)失业保险法的概念(一)失业保险法的概念 失业保险法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失业保险法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金,对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保险金,以维护其基本生活定期间内提供保险金,以维护其基

9、本生活而发生的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发生的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二)失业保险法的内容(二)失业保险法的内容 失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法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失业保险的管理和金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监督等。等。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讨论:失业保险法

10、的作用讨论:失业保险法的作用 1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2 2、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3 3、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 1 1、立法的基本情况、立法的基本情况 1905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年法国率先颁布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建,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19111911年英国颁布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国民保险法

11、,失业保,失业保险被纳入国民保险范围。险被纳入国民保险范围。美国政府于美国政府于19351935年通过了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实行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实行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 2 2、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1 1)强性失业保险制度)强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美国、日本、中国等。)度。(美国、日本、中国等。)2 2)非强制性失业保

12、险制度)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而决定是否加入。(丹麦)意愿而决定是否加入。(丹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立法 2 2、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3 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德国、瑞典)。(德国、瑞典)4

13、 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禽失业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禽失业救济。(澳大利亚、匈牙利)救济。(澳大利亚、匈牙利)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 1 1、立法过程、立法过程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 1 1、立法过程、立法过程 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四、失业保

14、险的立法四、失业保险的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立法 2 2、中国失业保险立法的新问题、中国失业保险立法的新问题 1 1)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 2 2)失业保险给付的偏差)失业保险给付的偏差 第一、给付额与失业前工资完全脱钩。第一、给付额与失业前工资完全脱钩。第二、给付额定位的偏差。第二、给付额定位的偏差。第三、给付水准偏低。第三、给付水准偏低。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一)外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1、失业保险的人员范围、失业保险的人员范围 1)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 英国、德国、瑞典英国、德国、瑞典 2

15、)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规定 失业保险的对象除一般雇佣劳动者之外,失业保险的对象除一般雇佣劳动者之外,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家庭保姆、学徒、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家庭保姆、学徒、公务员等。公务员等。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一)外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一)外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2、失业保险对象符合的条件、失业保险对象符合的条件 1)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 缴纳保险费期限、就业年限、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期限、就业年限、投保年限与缴

16、费期限缴费期限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1 1、19861986年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保障对象 1 1)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 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职工;3 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 4)企业辞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五、失业保

17、险的保障对象五、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2 2、1993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保险规定 1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的职工;3 3)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4 4)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5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

18、职工;7 7)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法五、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五、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3 3、19991999年年1 1月国务院发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失业保险条例例 1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2 2)将事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将事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的职工。3 3)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授权省、自治区、直

19、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统一的失业保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险制度扩大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初中以上各类学

20、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或者就业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者工作关系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农转非人员、撤村建居人员;、农转非人员、撤村建居人员;、歇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下岗职工

21、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业。第四

22、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人员符合条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3、(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各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方式(一)各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方式 1 1、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日(日本、德国)本、德国)2 2、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法国、希腊)(法国、希腊)3 3、政府和雇主双方负担(意大利)、政府和雇主双方负担(意大利)4 4、由雇主单方负担(美国)、由雇主单方负担(美国)5 5、由政府全部负担、由政府全部负担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

24、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 1、根据我国、根据我国19861986年和年和19931993年的待业保险年的待业保险法规的规定,法规的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下三个方面: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政府财政补贴。政府财政补贴。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我国

25、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2 2、19991999年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的规定 1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 3)财政补贴。)财政补贴。4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 1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额的百分之二

26、缴纳失业保险费。2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3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4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 1 1、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全市统筹

27、;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 2、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剂金)。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的比例筹集,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的比例筹集,由各市按月上缴

28、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各市按月上缴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开设的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上缴的调剂金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月将上缴的调剂金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财政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财政部门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部门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用)(一)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用)(二)领取

29、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员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属的抚恤金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30、、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人员在

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与在职职工标准一样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与在职职工标准一样现标准为现标准为800800元。元。抚恤金标准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死抚恤金标准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人数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 1人的,给付人的,给付6 6个月;供养个月;供养2 2人的,给付人的,给付9 9个月;供养个月;供养3 3人人以上的给付以上的给付1212个月。个月。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32、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的医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的医疗补助金。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失业人员每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倍。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倍。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女失业人员在

3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34、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年且用人单位累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

35、年的,补助个月,但最长不计缴费满年的,补助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个月。超过个月。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积极条件(一)积极条件 1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履行缴费义务满1 1年年的;的;2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

36、劳动合同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导致职工辞职。3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二)消极条件(二)消极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1、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的;2 2、应征服兵役的;、应征服兵役的;3 3、移居境外的、移居境外的;(不包括因私事短期探;(不包括

37、因私事短期探亲、访友人员)亲、访友人员)4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了;(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二)消极条件(二)消极条件 5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劳动教养)(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劳动教养)6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38、其他情形的。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 1年不足年不足5 5年的,领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12个月;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 5年不足年不足1010年的,领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18个月;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三)累计缴费时间1010年以上的,领取失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24个月。个月。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

39、业保险待遇(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间重新计算。(五)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五)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24个月。个月。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累计缴费时间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1 1年年55年年1 1个月个月1212个月个月5 5年年1010年年1212个月个月1818个月个月1010年以上年以上1818个月个月2424个月个月重新就业再失业重新就业

40、再失业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最长期限最长期限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缴费年限缴费年限1 12 23 34 45 5领取失业金月领取失业金月数数3 36 69 91212131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6 67 78 89 91010领取失业金月领取失业金月数数14141515161617171818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41、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 1 1、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依据,共患难失业者的

42、投保费为依工资为依据,共患难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各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据,各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2 2、失业津贴的金额、失业津贴的金额不应低于失业者原不应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工资的50%50%;3 3、失业津贴应有上、失业津贴应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限和下限的规定。“有人没活干,有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活没人干”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43、人民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府确定。2 2、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满1 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三、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3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城

44、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险关系随之转迁。4 4、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障待遇。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年不足年的,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年不足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满

45、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满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发放。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老赵今年老赵今年5555岁。岁。20072007年年8 8月,因原单位破产而失月,因原单位破产而失业,业,20072007年年9 9月老赵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月老赵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领取法律规定他可以领取24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是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是刚领了刚领了1212个月后,个月后,20082008年年9 9月老赵因病死亡。回月老赵因病死亡。回答以下问题。答以下问题。(1 1)问剩余没有领取的)问剩余没有领取的1212个月的失业保险

46、金怎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怎样处理?样处理?(2 2)老赵死亡后还享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老赵死亡后还享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3 3)说明下列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说明下列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甲因连续旷工甲因连续旷工1515天被单位除名而失业;乙因单位天被单位除名而失业;乙因单位待遇低辞职而失业;丙因严重违纪被单位开除而待遇低辞职而失业;丙因严重违纪被单位开除而失业;丁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失业;丁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而失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而失业 。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答案:答案:(1 1)剩余没有领取的)剩余没有领取的1212个月的

47、失业保险金,由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失业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2 2)老赵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死亡丧葬补)老赵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3 3)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包括:甲、丙、)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包括:甲、丙、丁,不包括乙。

48、丁,不包括乙。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的给付程序四、失业保险的给付程序(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关系的证明(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 7日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业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审核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五)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

49、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课课 堂堂 作作 业业 1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2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社会关、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社会关系?系?3 3、联合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有哪些?、联合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有哪些?4 4、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 1、失业保险有哪些特征?、失业保险有哪些特征?2 2、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范围?、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范围?3 3、试述各国以及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试述各国以及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4 4、试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统筹。、试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统筹。5 5、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哪些?、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哪些?6 6、我国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我国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哪些?7 7、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第四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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