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内部工作制度及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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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内部工作制度及综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内部工作制度及综合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设置 53工作联系及协作制度404劳动人事及制度425人员轮岗制度436站内岗位设置 447廉政建设和公开办事制度468监督岗位人员竞聘上岗制度509监督岗位考核制度5610外派人员管理制度58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制度6012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委派制度63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681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原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

2、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地税管理证明、意外伤害保险保单。11.2.1.3五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本人到质安站办公室签订),同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本人到质安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盖单位公章。11.2.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监理合同和总监、专监、监理员人员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押证表到质安站办公室办理监理人员押证相关手续。11.2.1.5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核实建安网监控安装落实情况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

3、工(施工准备阶段)进行现场评价打分。11.2.1.6项目部提交如实填写的工程概况资料。其中,单体工程名称、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必须如实填写,各单体工程面积之和必须与报建及规划面积相同。11.2.1.7各监督组在编制监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必须单独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抽查频次必须符合相关要求。11.2.1.8关于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在各组初次到项目时,必须在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并如实填写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经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字齐备后存档。11.3建设工程已开工并已介入监督办理质量安全报监登记程序具备办理工程报监登记条件的工程,

4、已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经相关人员(站监督工程师或站领导)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可按11.2.1程序办理登记。11.4建设工程已开工且未介入监督办理质量安全报监登记程序经办人员在接收该类工程项目报监资料时,应先通知站领导安排监督工程师审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实体质量,对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11.2.1.2之条件的可按11.2.1的程序办理登记;对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由有资格的鉴定(检测)机构鉴定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11.2.1.2之条件的可按11.2.1的程序办理登记;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办理登记。12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委派和廉政承诺制度12.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

5、2.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2.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受委派人员。12.2具体制度12.2.1建设项目按要求办理报监手续或提前介入手续。12.2.2站领导根据项目特点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委派。在进行任务委派时,分管领导必须严格审查该项目报监手续或提前介入手续是否完善。12.2.3任务委派各岗位职责12.2.3.1项目监督分管领导1、 代表质安站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项目监督组人员遵守、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2、 指导项目监督组人员实施本工程具

6、体监督管理,通过现场巡查、召开监督例会的方式,发现和分析p 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定期向站长报告质量安全动态。3、 负责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协调处理。4、 负责本项目报监登记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建议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考核结果、各类工程资料和监督报告的审核或审批。5、 负责监督人员去工地现场的审批和现场检查结果报告的审核。6、 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监督人员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7、 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监督人员去现场检查结果时行考评。8、对本工程监督管理承担分管领导责任。12.2.3.2项目监督负责人1、作为本工程项目监督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程项

7、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工程(包括基础、主体结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2、负责编制下达本工程的监督计划书。3、负责解决本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向分管领导报告。4、负责垂直运输机械安装使用、拆除方案的审核。5、负责协调处理本工程的各类投诉。6、站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7、对本工程监督管理承担直接监督责任。12.2.3.3监督员1、对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行为实施监督。2、结合建安网对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抽)查3、填报安全监督检查用表。4、按照监督计划书要求,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进行评价。5、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垂直运输机械安装、使用、拆除方案进行审查。6、负责解决工程项目存在

8、的安全问题,并督促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并向监督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报告。7、负责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8、对本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视频巡查。9、填报监督检查用表。10、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审查。11、配合项目监督负责人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12、协助项目监督负责人处理各类投诉处理。13、对本工程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监督责任。12.2.3.4受派人廉政承诺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资阳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主要精神和_市纪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2、不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的加班费、交通费、误餐补贴等各种形式的“红包”。3

9、、不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4、不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确实难以谢绝的礼金、礼券、礼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5、不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的邀请。6、不推荐材料、班组:不准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推荐、介绍工程、材料、班组等。7、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9、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0、不利用职权上的影

10、响和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11、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资阳市委、市政府“十条规定”、 _市委、市政府“十二条规定”和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12.3奖惩措施12.3.1对违反12.2.1-12.2.3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个绩点。12.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13.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3.1.1编制目的为明确监督工作思路,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增强工作管理水平,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

11、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3.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监督管理人员。13.2具体制度13.2.1监督站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监督组组长应组织监督组成员审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13.2.2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应针对工程特别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等。13.2.3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应由项目监督组组长进行审核,报站领导批准,一式四份,发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由收文单位签章确认。13.2.

12、4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重新调整监督工作计划的,应由项目监督组组长组织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13.2.5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抽查质监员的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工作痕迹等,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13.3奖惩措施13.3.1对违反13.2.1-13.2.5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1.5个绩点。13.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4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抽测制

13、度14.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4.1.1编制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抽测秩序,让监督管理人员更清楚抽(巡)查、抽测基本程序及内容,更好的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14.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监督管理人员。14.2具体制度14.2.1基本规定14.2.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_)主城区单项目监督组负责制,乡镇片区项目监督组负责制。14.2.1.2质安站由多个监督组执行监督检查;每组由三名监督工程师(员)组成,即土建工程监督工程师(员)、安全监督工程师(员)、安装工程监督工程师(员);项目监督负责人(即监督组长)为项目监督第一责任人,为土建

14、工程监督工程师(员)担任,另两人组员一位为安装工程质量责任人、另一位为安全责任人。14.2.1.3 监督组(人员)接受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项目监督计划书。14.2.1.4 监督人员去现场前必须在今目标上登记并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到工地现场检查。14.2.1.5监督人员去工地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监督执法证。14.2.1.6监督组在现场实施监督过程中,应负责对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实体质量和安全、核查质量和安全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的监督记录表中。14.2.1.7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后,对现场

15、监督发现的问题通过今目标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回到办公室后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今目标进行记录并上报。上报后,由分管领导对该监督组本次监督结果进行考评打分。评分采用分级打分制,评分结果将作为依据纳入年终绩效考核。14.2.1.8监督人员应及时将已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各种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交回办公室存档备案。14.2.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管理规定14.2.2.1项目监督(组)人员应适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与保温、水电气安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重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要求做出评判,并按评判结果进行处理(或处罚)。14.

16、2.2.2监督(组)人员按监督工作要求,对现场发出的建设工程限时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应及时报站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转报局建管科。14.2.2.3监督(组)人员对监督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投诉负责协调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站办公室备案,并转报局法规科。14.3奖惩措施14.3.1对违反14.1-14.2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1.5个绩点。14.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5视频监控管理制度15.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5.1.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更准确、及时的掌握施工现场动态,更好的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7、,制定本制度。15.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视频监控管理人员。15.2安装对象15.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涉及国家、政府机密的工程除外):1、凡本市域范围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报建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2、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纳入监控管理的工程。15.2.2安装数量15.2.2.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5个;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18、(含5万平方米)的在安装5个基本点位后,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个;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每增加2万平方米增加1个。15.2.2.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3个;2、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工程总造价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个;在安装完5个基本点位后,工程总造价每增加20_万元增加1个。若不按以上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我站将终止该项目监督工作。15.3监督要求15.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应为重点监控工地:1、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2、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4、网络视频巡查打

19、分不合格的。15.3.2监督内容与方式1、日常视频巡查。各室针对所管辖的工地,对人员到位、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三宝四口”、塔吊、起重吊装、禁限、新型材料、社会治安等内容进行日常巡查。次周一各监督室将上周视频巡查情况汇总后报视频监督室备案。2、由视频监督室组织,每月不定时对全市工地进行视频点名,由各室负责联系工地准备工作,并汇总点名结果后报视频监督室备案,此结果将作为竣工验收打分依据之一。3、重大危险监控。对垂直起重运输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和保养,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大型起重吊装,特殊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

20、止,并通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相应管理部门处理。4、在日常巡查及特殊巡查时,所有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认真做好记录。5、积极参与市住建局不定时组织的对全市所有在建工地状态进行的综合视频巡查打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领导。15.4奖惩措施15.4.1对违反15.2-15.3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个绩点。15.4.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6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人员管理制度16.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6.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

21、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16.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监理人员。16.2具体制度16.2.1监理压证管理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办理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登记书时,应填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交市质安站留存。同时监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还应签订_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监理单位)。16.2.2日常监督抽查市质安站

22、作为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主体,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到项目现场检查监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检查监理日志、各种检查记录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16.2.3项目监理工作考评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质安站将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监理组织机构;2、质量安全监理情况;3、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4、相关单位评价。16.2.4考评结果统计、上报市质安站在对辖区内项目监理机构考评后,应形成书面考评材料,分析p 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和结果进行统计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6.2.5监理企业

23、年度考评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要求,与建管科等组成考核组对监理企业按项目进行实地考评。17商混、检测、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制度17.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7.1.1编制目的为规范商混、检测、设备租赁企业管理,保障商混、检测、设备租赁企业更加优质地为施工现场服务,制定本制度。17.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商混、检测、设备租赁企业。17.2 检查管理要求17.2.1 管理依据:质安站接受_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分别对市域从业商砼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行管理。质安站抽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考核(检查)组将不定期对监理、商砼企业进行考核(检查)。17.2.2 考核(检查)频次

24、要求:考核(检查)组每年至少对商砼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对于商砼企业,检查方式为:1、商砼企业(站)人员资格、行为、设备、各种记录是否满足企业资质要求;2、现场抽取已拌制好的砼装模、成型,送回检测所标养室养护;到期后测试其强度。3、并同时抽取现场原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进行检测,按取样砼的配合比做对比试验,其结果是否满足相关要求。17.2.3 考核结果:考核组将每次考核(检查)结果报_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7.2.4 资料归档:办公室人员将每次考核(检查)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17.3奖惩措施17.3.1

25、违反定17.2.1-17.2.4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1.5个绩点。17.3.2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8工程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制度18.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8.1.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18.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监督管理人员。18.2具体制度18.2.1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制止与上报,由质安站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1、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26、2、不按经过审查的图纸施工;3、不按规范要求对主要材料、大型构配件、关键工序(部位)进行检查与验收;4、对监督意见拒不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隐患较多;5、不按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接受监督,规避监督的;6、工程发生质量事故。18.2.2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应由监督人员写明违规事实、暂停理由,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18.2.3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从当事人签收后生效。18.2.4责任方必须按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原检查人员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留取复查记录。由建设单位持复工申请表申请复工,达到复工条

27、件后,经机构负责人核准,下发复工通知书。18.2.5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签发程序严格,印章齐全,事情处理结束后存入质量监督档案。18.3奖惩措施18.3.1对违反18.2.1-18.2.5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个绩点。18.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19项目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约谈及处理建议制度19.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9.1.1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8、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不良行为相关责任人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19.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19.2具体制度19.2.1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图等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约见谈话。约谈工作由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约谈会议由分管副站长主持。工程室主任和监督组成员参加。19.2.2本约谈制

29、度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19.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启动约谈机制。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2、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质量大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瞒报或未及时报告的;3、在质量安全检查中,同一企业参与建设的工程连续出现质量问题的;4、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转、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多处质量安全隐患的;6、意压缩工期、不按规定出具设计变更、偷工减料、将不合格材

30、料或工程按合格签认、出具虚假报告或伪造数据等情形的;7、彻落实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精神,或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指令拒不执行及对所督办的事项调查处理不力的;8、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或工程不符合交付条件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9、诉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责任主体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业主群体投诉、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0、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19.2.4约谈内容1、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事项;2、约谈对象的陈述,包括简单介绍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采取的应急整改措施、分析p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

31、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整改方案,以及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等内容;3、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因,指出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要求;4、改内容、落实期限以及责成被约谈人提交整改报告时间。19.2.5约谈程序1、组长根据第四条规定填写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约谈审批表(见附表1),并送交工程室主任、分管副站长审核,站长审批;2、同意约谈对象、时间和内容后,监督组长填写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表2)并送达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及其他事项;3、由分管领导主持,两名以上具备监督员资格的人员参加并设专人记录,形成_市建

32、设工程质量安全约谈记录(见附表3)存档,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4、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19.2.6被约谈对象应针对约谈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上报主持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查。19.2.7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复查不合格的被约谈单位及项目,我站将发放停工通知书或终止监督书;对情节恶劣的不整改到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处理。19.2.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33、执行。19.3奖惩措施19.3.1对违反19.2.1-19.2.7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1.5个绩点。19.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0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20.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0.1.1编制目的为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20.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建设项目监督人员。20.2具体制度20.2.1工程质量安全事

34、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或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20.2.2本制度适用于_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20.2.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0.2.4发生质量安全事

35、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20.2.5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住建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住建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在处罚建议书中建议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20.2.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监督工程师应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管副站长报告。分管副站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监督工程师可直接向站长报告。20.2.7事故发

36、生后,监督工程师应要求事故单位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要求事故单位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20.2.8发生(发现)较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工程师应责令事故单位在48小时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20.2.9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初步原因;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发生单

37、位的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7、其它应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20.2.10事故调查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分管副站长和监督工程师调查处理,较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站长、分管副站长、监督工程师调查处理。20.2.11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2.1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

38、单位审定后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20.2.1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建议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监督工程师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并报分管副站长和站长审批后送交相关执法部门。20.3奖惩措施20.3.1对违反20.2.1-20.2.13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5个绩点。20.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1工程

39、竣工(初步、分户)验收监督制度21.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1.1.1编制目的为规范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分户验收程序,更加详细记录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分户验收过程,更加优质的完成验收工作,制定本制度。21.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的验收。21.2具体制度21.2.1办公室人员(或监督人员将已接收送审的工程验收资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转交办公室人员)负责接收送审的工程竣工(初步、分户)验收资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登记并填写竣工验收资料审查表(附表4);通知相关人员结算检测费用;应及时(当日)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转交监督工程师。21.2.2 监督工程师应及时(5个有效工作日)将

40、审查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随同竣工资料审查结果表和报监登记书、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备案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结果表(仅限于住宅工程,附表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各责任主体评估报告、永久性铭牌打印图片,转交站长审批。21.2.3站长对21.2.2之规定内容审批完后交回办公室。21.2.4办公室人员根据站长已签字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盖章,当日发回送审单位(或人员);办公室人员根据站长未签字的审查不合格的竣工资料审查结果当日发回送审单位(或人员)进行整改,并重新报审。21.3奖惩措施21.3.1对违反21.2.1-21.2.4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5个绩点。21.3.2对

41、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22.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2.1.1编制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程序,完善监督报告编写内容,编制本制度。22.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与签发。22.2具体制度22.2.1当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符合要求,参与验收各方人员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验收时提出的一般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可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2.2.2提交监督报告前,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监督组组长组织组

42、员审核符合要求后,才可提交监督报告。22.2.3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注意“工程名称”应与规划建设许可证的一致。22.2.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情况及不良记录内容;4、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技术文件和资料抽查情

43、况;6、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7、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以及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22.2.5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项目监督组编写,监督组成员签字完毕并完善了项目归档资料后,方可加盖监督机构公章。22.3奖惩措施22.3.1对违反22.2.1-22.2.5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5个绩点。22.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23.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3.1.1编制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方便今后查询工作,为查询提供最原始的数

44、据及资料,编制本制度。23.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监项目监督档案的管理。23.2具体制度23.2.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由站长统筹协调安排。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制建档,站办公室人员负责监督档案的签收和保管工作。23.2.2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立卷,按建筑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归类整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23.2.3保存期限: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按规定时日保存;临时工程(包括装饰装修)按规定时日保存。23.2.4监督档案从监督登记开始建立,工程监督过程中由承担工程监督的人员及时积累资料,妥善保管。23.2.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负责组织将

45、监督档案整理汇总。23.2.6归档后的监督档案由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建立台帐及其检索目录。经站领导同意后,可以查阅档案,但不得借出。23.2.7编制监督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监督过程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涂改和销毁。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23.2.7.1工程报监资料:1、监督登记表;2、规划许可文件;3、监理、施工中标文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监理、施工合同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理通知书。23.2.7.2施工中的监督资料: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2、监督计划书;3、监督交底会议纪要;4、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5、功能抽检资料;6、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7、不良行为记录;8、

46、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9、其他有关资料。23.2.7.3工程竣工监督资料:1、竣工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检查、评估报告;2、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3.2.7.4其它资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2、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3、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及其它电子信息;4、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按规定送达监督机构的文件和资料;5、其他有关资料。23.3奖惩措施23.3.1对违反23.2.1-23.2.7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5个绩点。23.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4工程技术标准规

47、范等资料管理制度24.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4.1.1编制目的为加强单位技术规范、档案管理,促进技术规范、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单位技术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4.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wtt所有人员。24.2具体制度24.2.1由单位统一购买的各种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技术资料、光盘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放、管理。24.2.2各小组或个人查、借阅技术标准规范时需提出申请。由本小组负责人同意,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办理借阅手续。1、借阅技术规范的人员,必须说明借阅人的部门、姓名、职务及查阅档案的范围和目的。2、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48、,如因工作需要需逾期使用时,须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外出时,应将所借技术规范全部还清。3、借阅、查阅技术规范时,应注意保护规范的完整性,严禁乱涂乱画,对于破坏规范的,应照价赔偿。24.3奖惩措施24.3.1 违反24.2.1-24.2.2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1.5个绩点。24.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5.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5.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站监督抽查仪器管理,妥善保管、爱护监督抽查仪器,延长仪器适用寿命,保证仪器精度,制定本办法。25.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wtt所

49、有人员。25.2具体制度25.2.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质安站检测仪器设备、常用检测工具和其他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和管理。25.2.2仪器设备由站领导安排专人管理。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办公人员编制年度仪器、设备和常用工具购致计划。25.2.3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货时必须严格质量验收,并认真清点产品、质量说明资料、保修单及计量校测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25.2.4仪器设备按物资设备存放要求合理放置、保管。25.2.5严格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做到:凡精密贵重型仪器设备,由经过专职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固定使用。其他仪器的使用者也应接受过操作技术培训。25.2.6严格按操作

50、要领对仪器和设备进行规范操作,精心保护,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可能造成损坏仪器设备的行为。25.2.7仪器设备和检测工具必须严格按设备规定要求定期保养或进行计量精度校验。25.2.8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需经专职人员提出建议,经站领导审核后,方能办理报损。25.2.9凡因个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损,责成责任者检查,责令赔偿。25.3奖惩措施25.3.1 违反25.2.1-25.2.9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1个绩点。25.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6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和来信来访处理制度26.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6.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

51、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26.1.2适用范围本制度只用于所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26.2具体制度26.2.1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的投诉和经建设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转交的投诉。投诉接收人首先界定是否受理,对于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登记单,并报站内主要领导审批,明确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建设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转交部门。26.2.2承办人应根据登记信息及时和投诉人取得联系,让投诉人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等

52、,并实地查看投诉质量问题。26.2.3承办人应根据所投诉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形成处理方案,对投诉人反映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时作出保修处理。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6.2.4承办人应将投诉处理整改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并监督责任单位按照处理方案进行维修并最终结案。26.2.5如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情况召集责任单位及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存在不合理要求调解无果的,可以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该投诉视为结案。26.2.6投诉处理人员对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应保密。26.3奖惩措施26.3.1违反定26.2.1-26.2.

53、6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1个绩点。26.3.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7政治、业务学习(监督工作例会)制度27.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7.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站学习纪律,为干部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培养干部职工学习兴趣,提升干部职工业务知识,制定本办法。27.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站属所有部门。27.2 会议周期27.2.1行政办公会议: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主要分析p 当季度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布置下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27.2.2工作例

54、会:站属所有部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通报和汇报总结当月(周)工作,提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安排布置后续工作,使工作有序进行。27.2.3 各部门业务(培训)会议:站属所有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主要学习新规范、新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讲座,提高站内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更好的完成办公、监督工作。培训主讲人由站内班子成员轮流进行,顺序为李涛、严勇、钟传猛、付强,培训内容由当月培训主讲人安排。27.2.4 临时会议:由站长、副站长、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提议召开相应层级的会议,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召开。27.3

55、 会议召开程序27.3.1会议的通知:行政办公会、全站的工作例会由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相关参会人员(或全站职工),各部门自行决定的(培训)会议,由各部门自行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到会。27.3.2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会、全站工作例会的会议场地的联系、布置。27.3.3会议召集及主持:业务培训会与工作例会可同时进行;工作例会由副站长(两名副站长可轮流值班)主持,全站人员集中召开;业务培训会由部门主管主持,各室、所、部可分别召开。27.4会议的纪律27.4.1 不迟到、不早退;超过会议开始时间10分钟未到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视为缺

56、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会者,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书面假条,陈述不能参会的事实和理由,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27.4.2行政办公会、全站的工作例会的请假,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假条,经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审批同意;各部门的工作例会的请假,向各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假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27.4.3会议期间,通讯设备应当调为震动或是关机;禁止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室内会议禁止吸烟。27.4.4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会、全站工作例会及临时会议纪律的监督和记录。27.5会议记录27.5.1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若需要整理制作会议纪要的,应在会后及时整理草拟相应的会议纪要或文件,

57、并发送相关职能部门。会议内容为培训的,培训主讲人应当配合办公室将课件或讲义向参训人员发送。27.6奖惩措施27.6.1 违反27.4.1-27.4.4之规定的,每发生一起扣1.5个绩点。27.6.2对一年内未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33.2.5.5条相应标准执行。28考勤、请(销)假制度28.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8.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站工作纪律,完善考勤、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度。28.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站属所有部门。28.2 考勤及请假程序28.2.1 考勤人员及到岗时间要求:站属所有部门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全站干部职工按考勤时间要求实行指纹打卡考勤。2

58、8.2.2 考勤时间:工作日按国家现行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延后、提前15分钟进行考勤。(如规定8:30上班,8:45考勤;12:00下班,11:45考勤)。28.2.3 迟到:规定考勤时间晚到十分钟内为迟到。迟到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为两次迟到。28.2.4 早退:规定下班考勤时间提前十分钟以内离岗为早退。提前离岗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为两次早退。28.2.5 旷工: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视为旷工。28.2.5.1 职工未交假条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无故不上班者;28.2.5.2 超过28.2.3、28.2.4之规定者;28.2.5.3 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到岗位完成工作任务者;28.2.5.4开假

59、病历证明蒙混休假者;28.2.5.5不假不到、先斩后奏、请假未获批准、中途离岗、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电话请假不补请假单者。28.2.6 各类假必须具备请假单,除急、重病和特殊情况外,均由本人当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28.2.7 请假批准权限:请假日期0.5天1天1天以上批准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站长28.2.8 请假程序:职工填写请假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协调安排好工作,站长批准后,送至办公室存档备案并在公示栏公示。28.3 事假28.3.1 事假:因职工个人原因需请假者。28.3.2 请假手续1、工作人员按

60、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28.3.3事假待遇1、基本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61、;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3、补助: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4、其他: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28.4 病假28.4.1 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

62、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28.4.2 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28.4.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28.4.4 从职工转正开始,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工龄10年以上、 20年以下可增加5天带薪病假,20年以上可增加10天带薪病假,但总的病假不能超过15天。28.4.5 职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站上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职工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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