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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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第一部分股权继承法律操作规范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一、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基于事件

2、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

3、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问题(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

4、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

5、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

6、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

7、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同时,死亡股东的遗产还包括一些财产性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遗留补缴责任等。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都必须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部分股权权分割法律操操作规范 随着我国市市场经济的飞飞速发展、社社会的日益进进步、人民生生活水平的逐逐渐提高,夫夫妻共同拥有有的各类财产产越来越丰富富,夫妻共有有财产在形态态上呈现多样

8、样性,股权就就是其中一个个典型的代表表。随着夫妻妻离婚纠纷的的增多,在夫夫妻共有财产产分割过程中中对股权如何何分割的争议议也越来越多多。下面我们们探讨一下在在夫妻身份关关系消灭时如如何分割夫妻妻共有股权问问题。一、夫妻妻共有股权的的形态 夫妻财产制制分为法定财财产制和约定定财产制。法法定财产制包包括婚后所得得共同制和特特定财产的个个人所有制。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

9、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法定财产制的约束。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

10、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有人以股权带有的社员权的性质和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以及记名股票上登记的股东姓名为夫妻一方而否认股权的夫妻财产可共有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股权带有的社员权性质不能排斥股

11、权的可共有性,因为社员权并不是人身权,不带有人身专属性,如公民合伙购买股票,则合伙人可共有社员权。 其次,股权为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无特别约定,夫妻一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不具有确权效力,股东名

12、册不是确权证书,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仅具有推定其为股东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则可对它进行更正。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就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

13、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股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股东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之时就享有的,只不过为了促进股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股票只是股权的表现形式。形式对内容的表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以夫妻一方的名字登记,从形式上看该房地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实质上该房地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上的登记就否认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东名册、

14、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是规范平等主体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不能对抗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登记那如何看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姓名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家

15、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公司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姓名反映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很多人理解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于其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6、而其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股权只不过是其原共有财产的变形而已,它仍然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予以明确。 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

17、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三部分股权权质押法律操操作规范 一、股权质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押又称股权质质权,是指出出质人以其所所拥有的股权权作为质押标标的物而设立立的质押。按按照目前世界界上大

18、多数国国家有关担保保的法律制度度的规定,质质押以其标的的物为标准,可可分为动产质质押和权利质质押。股权质质押就属于权权利质押的一一种。 股权质押的的法律规范:担保法第第75条“下下列权利可以以质押:(一一)汇票、支支票、本票、债债券、存款单单、仓单、提提单;(二)依依法可以转让让的股份、股股票;(三)依依法可以转让让的商标专用用权,专利权权、著作权中中的财产权;(四)依法法可以质押的的其他权利。”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

19、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

20、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

21、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参考公司法第142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设立质权;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设立质权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设立质权。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在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设立质权。三、股权质押担保功能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

22、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1.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

23、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2.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

24、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

25、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四、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

26、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

27、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

28、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五、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

29、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

30、致时,应从其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

3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

32、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

33、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

34、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

35、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

36、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六、股权质权的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

37、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

38、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

39、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

40、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七、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9月1日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

41、日起施行。其具体内容介绍如下: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申请

4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

43、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44、,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

45、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八、股权质押登记全国各地大同小异,下面介绍一下北京的做法。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46、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提请注意: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二、适用范围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

47、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参照本告知办理。三、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发放有关通知书。(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四、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五、登记管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燕山分局的企业登记机构为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48、。六、收费标准股权出质登记实行免费登记。七、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八、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

49、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

50、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特别提请注意: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

51、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四部分股权权信托法律操操作规范 一、股权权信托的内涵涵股权作作为财产权的的一种,可以以成为信托财财产。股权信信托是指委托托人将其持有有的公司股权权转移给受托托人,或委托托人将其合法法所有的资金金交给受托人人,由受托人人以自己的名名义,按照委委托人的意愿愿将该资金投投资于公司股股权。股股权信托中,如如果受益人为为企业的员工工或经营者,则则称为员工持持股信托或经经营者持股信信托。 基本的股权权信托关系主主要有两种,一一是股权管理理信托,即委委托人把自己己合法拥有的的公司股权转转移给受托人人管理和处分

52、分;另一种是是股权投资信信托,即委托托人先把自己己合法拥有的的资金信托给给受托人,然然后由受托人人使用信托资资金投资公司司股权并进行行管理和处分分。在股权投投资信托中,受受托人以信托托资金等所投投资的公司股股权,其所有有权自然地登登记在受托人人的名下,信信托财产则由由初始的资金金形态转换成成了股权形态态。二、股权权信托的特征征(一)最最终以股权作作为信托财产产。初始信托托财产可能是是公司股权、资资金或其他财财产,如果信信托财产是后后两者,经过过受托人的管管理和处分,信信托财产将转转换成为股权权形态。 (二)委委托人可以是是单一主体或或是集合主体体,可以是具具有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法法

53、人或者依法法成立的其他他组织。 (三)根根据信托合同同的约定,股股权管理和处处分权可以部部分或全部由由受托人行使使。在股权信信托关系中,受受托人可能拥拥有部分股权权管理和处分分权,此时受受托人行使股股权的投票权权和处分权时时要按照委托托人的意愿进进行;受托人人如果拥有全全部股权管理理和处分权,此此时受托人可可以根据自己己的价值判断断对股权进行行独立的管理理和处分。 (四)股股权投资信托托是信托机构构“受人之托托,代人理财财”,其核心心目标是投资资回报,而不不主要是对目目标公司进行行控制。股权权投资信托的的实质是资金金信托。股权权管理信托是是信托机构“受受人之托,代代人管理”股股权,其核心心内容

54、是股权权表决权和处处分权的委托托管理。股权权管理信托的的实质是财产产信托。三、股权信信托的意义股权是财财产权的特殊殊形式,也是是普遍存在的的财产权利形形态。股权包包括所有权、表表决权、处分分权和收益权权等产权属性性,具有标准准化、可分割割的特点,这这决定了股权权信托有着广广泛的运用空空间。譬如,利利用股权信托托灵活而富于于创造力的股股权管理功能能,可以为企企业建立有效效的股权激励励机制提供良良好的运作平平台,而股权权信托的投融融资功能和特特有的屏蔽效效应,则有助助于企业开展展特定目的的的股权投资、股股权收购或股股权融资行为为。 四、股权权信托的两种种基本类型1.投资资理财型股权权信托 投资理财

55、型型股权信托就就是通常业界界所说的信托托机构是“受受人之托,代代人理财”,其其核心目标是是投资回报,而而不是对上市市公司进行控控制。委托人人设立投资理理财型股权信信托的目的是是通过投资股股票而实现合合适的风险收收益目标。委委托人之所以以选择股权信信托的方式来来进行理财,是是因为委托人人看中作为受受托人的信托托机构具备的的专家理财能能力。在投资资理财型股权权信托中,委委托人本身对对利用股票表表决权来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的经营决策并并不感兴趣,所所以,委托人人倾向于把表表决权全部转转移给受托人人。同时,由由于委托人信信任受托人具具备专家理财财能力,而委委托人本身缺缺乏专家理财财能力,所以以,在投资理理

56、财型股权信信托中,委托托人也倾向于于把决定股票票买卖的处分分权全部转移移给受托人。所所以,在投资资理财型股权权信托中,委委托人考评的的是受托人综综合运用股票票处分权和表表决权所能给给委托人实现现投资回报的的能力。 最为典型型的投资理财财型股权信托托就是契约型型股权证券投投资基金。契契约型股权证证券投资基金金是在信托托法基础上上,通过引入入证券投资基基金立法来对对其信托关系系结构和操作作结构进行标标准化,而形形成的一种标标准化的大宗宗信托产品。在在契约型股权权证券投资基基金中,委托托人和受益人人都是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受受托人则为基基金管理公司司和基金托管管机构,信托托财产主要是是以上市公司司股票

57、的形式式存在。在这这种标准化的的信托结构中中,委托人把把信托财产中中股票的投票票表决权和处处分权全部转转移给了负责责基金投资决决策的基金管管理公司,而而基金资产的的财产所有权权则全部转移移给基金托管管机构,基金金托管机构履履行着基金资资产保管的职职责。所以,委委托人不能限限制基金管理理公司行使上上市公司股票票的表决权,委委托人和上市市公司实际上上是相互隔离离的,委托人人不可能对上上市公司构成成控制关系。委委托人所能做做的只是在基基金持有人大大会上通过表表决来选择基基金管理公司司。 22.管理型股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股权信托可以以说是信托机机构“受人之之托,代人管管理”股权,其其核心内容是是股票表

58、决权权和处分权的的委托管理。委委托人设立股股权信托的目目的是通过信信托持股来达达到特定的股股权管理目的的。对于管理理型股权信托托来说,委托托人注重于自自身对上市公公司的控制力力,所以,和和股权相关的的表决权和处处分权实质上上只是部分转转移给受托人人的。委托人人通过与受托托人缔结股权权信托合同来来具体规定,受受托人以何种种方式来行使使股票的投票票表决权和处处分权,使得得这些权利的的行使能够实实现委托人或或者委托人的的关联方对上上市公司的表表决控制力。 五、员工工持股信托1.什么么是员工持股股信托员员工持股信托托(职工持股股信托)是指指将员工买入入的本公司股股票委托给信信托机构管理理和运用,退退休

59、后享受信信托收益的信信托安排,交交给信托机构构的信托资金金一部分来自自于员工的工工资,另一部部分由企业以以奖金形式资资助员工购买买本公司股票票。 员员工持股信托托是以员工持持股制度为基基础的。员工工持股制度的的内容是鼓励励员工用工资资和奖金定期期地买进本公公司的股票,并并且设立“员员工持股会”具具体管理所有有员工购入的的股票,待员员工退休或者者离开本企业业时获取投资资收益。 2.员工工持股信托的的运作方式公司员工工成立员工持持股大会,充充当员工的代代理人,加入入员工持股大大会的员工与与员工持股大大会签订代理理委托契约,并并按契约约定定的金额出资资。员工持股股大会代理员员工与信托机机构签订信托托

60、契约,并将将员工出资再再加上公司发发给员工的奖奖金,一并交交存给信托机机构形成购股股储存金。信信托机构受托托买进股票,并并与固有财产产和其他财产产分别开来进进行管理,对对公司代员工工行使表决权权,对员工代代公司支付收收益金。 当员工自自愿解约或停停止持股信托托时,其已购购的股票和未未购剩余金,要要返归本人。 第五部分股权权(份)回购购法律操作规规范 股权(份)回回购,是指有有限责任公司司(股份有限限公司)按一一定的程序购购回本公司股股权(份)的的行为。股权权(份)回购购是维护公司司稳定、平衡衡股东权益、健健全股东退出出机制的重要要途径。在有有限责任公司司中,我们称称之为股权回回购,在股份份有限

61、公司中中,我们称之之为股份回购购。一、法律律规定11.关于有限限责任公司中中股权回购的的规定:公公司法第775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对股东东会该项决议议投反对票的的股东可以请请求公司按照照合理的价格格收购其股权权:(一)公公司连续五年年不向股东分分配利润,而而公司该五年年连续盈利,并并且符合本法法规定的分配配利润条件的的;(二)公公司合并、分分立、转让主主要财产的;(三)公司司章程规定的的营业期限届届满或者章程程规定的其他他解散事由出出现,股东会会会议通过决决议修改章程程使公司存续续的。自股东东会会议决议议通过之日起起六十日内,股股东与公司不不能达成股权权收购协议的的,股东可以以自股东会会

62、会议决议通过过之日起九十十日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诉诉讼。”根据该条规规定,有限责责任公司的异异议股东拥有有股权回购请请求权。2.关于股股份有限公司司中股份回购购的规定:公公司法第1143条“公公司不得收购购本公司股份份。但是,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少公司注册资资本;(二)与与持有本公司司股份的其他他公司合并;(三)将股股份奖励给本本公司职工;(四)股东东因对股东大大会作出的公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异议,要求公公司收购其股股份的。公司司因前款第(一一)项至第(三三)项的原因因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大大会决议。公公司依照前款款规定收购本本公司股份后后,属于第(一一)项情形的的,应当自收收购之日起十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二)项、第(四四)项情形的的,应当在六六个月内转让让或者注销。公公司依照第一一款第(三)项项规定收购的的本公司股份份,不得超过过本公司已发发行股份总额额的百分之五五;用于收购购的资金应当当从公司的税税后利润中支支出;所收购购的股份应当当在一年内转转让给职工。公公司不得接受受本公司的股股票作为质押押权的标的。”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禁止股份回购为原则、允许股份回购为例外。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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