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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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简介:本章内容是去年教材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合并的一章,也是内容很多的一章。本章中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删减,但是核心部分基本都留下来了,所以从复习上来讲并没有太大影响。另外公司法部分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重新编写,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打散在各节当中,同时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一些例子。据估计今年这章的分值在20分左右,所以值得投注较大的精力。本章的建议是反复对比记忆,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一套总结资料,而且数字关是这章必须拿下的,希望学员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否则压力太大。本章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了解) 个人独资合伙公司投资者之间一人决定一人一票一般按投资比例表决投资者与经营者自己经营或委托他人事务执行人是合伙人;可聘请外部经营者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者与对手独立财产1.随时解散2.债权人不优先1.有限制的自愿退伙2.债权人能优先受偿1.出资不得撤回2.债权人能优先受偿无限责任自己名义缔约自己名义诉讼【理解】无限责任: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补充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熟悉)(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投资人:(

3、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4)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非法人企业【注意】申报出资的财产可以是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NOT家庭其他人员财产);未注明时,意味着以个人名义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总结】个人独资企业 “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例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

4、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疑编号5757050101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选项B: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限制(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

5、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示例】(2)法定限制: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例题单选题】(2004年)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

6、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疑编号575705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债权申报期限: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7、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清算:(1)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2)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4.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部分思维导图:二、普通合伙企业(掌握)(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注意1】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意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

8、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责任:谈企业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先企业后给人;(2)连带责任:谈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体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3.出资:(1)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2)最低限:没有“注册资本最低线”的要求(3)作价方法: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4

9、.名称:“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链接】

10、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决议办法【思路】法定约定一致同意一人一票过半数 法定(1)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

11、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2、。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一致同意(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如果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则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的职责的。【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

13、伙人一致同意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疑编号5757050201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其他选项均可以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没有提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错误。(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对

14、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题多选题】(2005年)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

15、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答疑编号5757050202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考题单选题】(2009年)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

16、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万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相抵销,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B.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2万元C.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3万元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乙所欠其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答疑编号575705020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

17、核点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甲不能以其对合伙人乙的2万债权抵销欠合伙企业的剩余2万债务。因此选项B正确。【例题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疑编号575705020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

18、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130)2.退伙:(1)情形: 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区别:有无合伙期限被动出问题是当然退伙;主动出问题是除名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一致同意;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协议未约定期限;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

19、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2)生效: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注意】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20、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3)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前不对后)(4)财产继承【考题单选题】(2009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C.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答疑编号57570503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选项AB:继承

21、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的妻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疑编号5757050302正确答案A

22、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解散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清算顺序:清算费用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清

23、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题单选

24、题】(2008年)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疑编号5757050303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25、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掌握)(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链接】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6、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执行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

27、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责任承担(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4.有限合伙人权利(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YES)【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

28、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YES)【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答疑编号575705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1)选项A:有限合

29、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C.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答疑编号5757050402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三)有限合伙

30、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2.退伙(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1】有限合伙人不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退伙。【总结】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死亡退伙退伙全部强制执行退伙退伙吊

31、销资格证书退伙退伙丧失偿债能力退伙不退伙行为能力并不必然不退伙(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四)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2.责任:(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

32、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考题单选题】(2009年)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

33、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疑编号5757050403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本题中的丙。(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本题中的甲。(3)乙始终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始终为有限合伙人的丁承担有限责任。【总结】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数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2-5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34、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劳务事务执行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关联交易约定一致同意约定竞业禁止约定损益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 伙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无须退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

35、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只能退伙无须退伙继承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性质转变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有普:前后都无限本节思维导图: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法律人格(掌握)(一)抽逃出资的责任1.抽逃出资的时点认定(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2.抽逃出资

36、的情形: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抽逃出资的责任(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1)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是所有股东、董事、高管;(2)承担者不包括监事。【示例】 A抽

37、逃100万,B协助; 有董事小王、小李等,小王协助; 有高管小赵、小丁等,小赵协助; 有监事小张、小钱等,小张协助; 有实际控制人小秦,未协助 谁承担?A承担,B、小王、小赵连带责任 承担多少? 100+利息(假设10)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注意1】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注意2】责任

38、只承担一次。【理论根据】代位权:债务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示例】若丙公司也是甲公司的债权人,可否在乙公司主张权利后再次主张呢?不可以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结】抽逃责任追究 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第三人代

39、垫资金协助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出资本息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相应责任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4.其他后果:(1)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P144)(2)诉讼时效:(P144)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链接】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

40、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示例】(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1)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约定事项(3)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担保的限制(1)一般公司:【注意1】出席会议: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

41、限公司,基数都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注意2】其他股东: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注意3】表决权: 不等于股东人数或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看章程的规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一般是按股份确定表决权。【注意4】过半数:表示大于1/2,不是半数以上(大于等于1/2)(2)上市公司: 由股东大会审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P152)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42、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P78)5.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P15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注意】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除上述以外的情形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同时满足董事会的一般要求(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P78)【注意】增设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P152)【示例】3.借款的限制(1)决

43、议: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2)对象: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答疑编号575705050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44、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掌握)1.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的例外:(1)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45、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示例】故意欠高债,超过现有财产部分不还,应当追及股东个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139)【示例】股东以低价卖商品给自己的亲属,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2)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由于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所以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当共同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和公司高度混同:当股东和公司存在类似的人格混同,侵害债权人

46、利益时,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股东权保护(掌握)(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1)该记名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此抗辩实际出资人。(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结】隐名投资合同对内是有约束力的。 2.对外: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对公司、其他

47、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析】内部的隐名合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要想成为显名的股东,必须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出资的要求处理。(2)对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对债权人:(P14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

48、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结】隐名投资合同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不能对抗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3.一股二卖:(1)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

49、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示例】【总结】一物多卖 一房多卖看登记一普通动产多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一特殊动产多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一股多卖看登记4.冒名股东:(P144)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结】被冒名股东很无辜,让他承担不合理,所以谁冒名谁承担。【冒名

50、VS隐名】冒名是被冒名者不知道,隐名是被隐名者知道。【例题多选题】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擅自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张某应该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B.李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C.李某应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D.张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答疑编号5757050601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冒名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

51、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因为公务员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股东权利 表决权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表决权:约定出资比例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补充】拒绝提供查阅应自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52、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比例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约定实缴出资比例【考题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答疑编号5757050602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1)选项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53、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三)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B.股东书面请求

54、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答疑编号5757050603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55、诉讼。本节思维导图: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熟悉)(一)设立方式(P145)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条件: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链接】普通合伙2人以上,有限合伙2-50人。2.财产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情况为人民币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2)出资期限:发起设立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可分期2.公

56、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募集设立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补充】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以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7、。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P143)【分析】直接从公司没收该笔货币,相当于抽逃资金,是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采用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款来抵顶这笔出资才是最恰当的。(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链接】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要协商作价,以其他财产出资要协商或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

58、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分析】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权属变更后,按交付起算A.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B.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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