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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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五篇范文 第一篇: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复垦责任人】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义

2、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复垦原则】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对依法需要复垦的土地,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五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复垦标准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标准体系。土地复垦标

3、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发布。 土地复垦标准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广泛开展土地复垦国际合作。 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复垦方案 第八条【减少破坏的控制措施】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减少或者避免造成土地破坏,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可能被破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 (二)以井工(地下)方式

4、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施工的,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或者充填措施,防止土地塌陷造成土地破坏; (三)合理确定堆、取土位置、范围和深度,采取措施控制对地表的压占和挖损。 第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求】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 (四)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六)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七)土地复垦

5、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批】 矿山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复垦方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审批土地复垦方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的效力】 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未经批准的,有关人民

6、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复垦的土地,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复垦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复垦的目标和要求,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土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经批准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

7、机关同意。 第三章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阶段性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应当边生产建设,边实施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并结合生产建设任务进度,编制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土地复垦的具体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并将复垦任务落实到地块,与具体的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阶段性实施方案的备案、公告与实施】 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

8、案开展具体的复垦工作。 第十六条【污染控制】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复垦责任,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第十七条【复垦验收】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等情况,并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9、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结果的处理】 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十九条【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有异议的,有关国土资

10、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其验收情况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公告,接受监督。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土地复垦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有权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约束措施】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复

11、垦的土地,土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垦。 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复垦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破坏和土地复垦效果及其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12、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四章土地复垦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土地复垦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提取土地复垦资金,并建立土地复垦资金账户,专户存放。 土地复垦资金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破坏土地的复垦,不得挪作它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取和使用土地复垦资金,应当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费的标准、缴纳与

13、使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土地复垦费数额按照完成全部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资金确定;已完成部分土地复垦任务的,土地复垦费数额按照完成剩余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资金确定。 土地复垦费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破坏前的土地类型、实际破坏面积、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具体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破坏土地的复垦。任何单位和

14、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土地复垦费缴纳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复垦损失补偿】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包括土地损失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资金筹集】 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社会投资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政府投入

15、方式筹集资金的,复垦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章复垦后的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条【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原则】 对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对复垦为非耕地的土地,应当合理确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复垦后的非耕地。 第二十九条【复垦后土地权属的处理】 土地复垦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明确且复垦后土地权属界址清楚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 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明确,但复垦后的土地权属界址不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复垦后的土地权属界址进行确认。 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16、确认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第三十条【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的利用】 由政府出资复垦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安排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由社会出资复垦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优先安排给出资单位使用。 第三十一条【复垦后土地的地类变更登记】 将破坏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地类变更登记;将破坏的农用地复垦为建设用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复垦后增加的耕地的利用】 土地复垦义

17、务人或者社会出资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可以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或者出资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不再缴纳相应数量的耕地开垦费。政府出资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可以作为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管人员违法的责任】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土地复垦方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的; (三

18、)审批土地复垦方案时收取费用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五)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六)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四条【阻挠、破坏土地复垦或者阻碍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的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的,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19、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对矿山企业,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对矿山企业,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依法吊销采

20、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造成污染的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造成土壤或者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处2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要求的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要求提取土地复垦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应提取土地复垦资金2倍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21、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挪用土地复垦资金2倍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资金、土地复垦费的定义】 土地复垦资金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提取的,用于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要的资金。 土地复垦费是指因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由国家依法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强制收取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破坏土地的复垦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条例施行后在建项目的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进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和土地复垦规定的

22、废止】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时间:2021-07-31点击: 33次作者:feiyu9 本文所属专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考试试题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 标签: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 知识竞赛土地整治以及 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试题答案(答案属笔者作答,非标准答案,仅供参考)2021.7.17周日 为迎接第21个全国“土地日”,增进社会各界对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理解以及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主办、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23、和国土资源报社共同承办开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活动。 竞赛试题发布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竞赛活动自即日起至8月1日结束,8月1日24时前寄出的答题卡为有效(以邮戳为准)。请在答题卡上答题。答题卡复印有效,但复印的答题卡应与原答题卡大小一致,不得缩放。填写答题卡时,请用圆珠笔或碳素笔将序号后的涂黑。涂黑后的答题卡复印无效。答题卡填好后请寄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知识竞赛”,邮政编码100035。 本次竞赛活动设立 一、 一、单选题(每题都有abcd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选项,请在答题卡上将

24、正确选项对应的序号涂黑) 1.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表彰。(a)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个人所在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2.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前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c)a12月1日市b12月1日县c12月31日县d12月31日市 3.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b)

25、a30个工作日b60个工作日c90个工作日d180个工作日 4.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d)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5.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c)a2b3c5d7 6.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初步验收后,由负责最终验收。(b) 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 7.土地复垦

26、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的罚款。(b)a5000元b1万元c1万5千元d2万元 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a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9.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

27、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b)a仅负责复垦即可 b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c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d负责复垦或者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10.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在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b)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11.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

28、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b)a土地复垦企业标准b土地复垦行业标准c土地复垦地区标准d土地复垦部门标准 12.复垦的土地应当。(b)a主要用于农业b优先用于农业c不能用于工业d不能用于建设用地 13.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d)a土地复垦保证金b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c耕地占用税d土地复垦费 14.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c)a主要用于乡镇企业 b主要用于调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c首先要复垦为耕地d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 15.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

29、房改造以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d)a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b必须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c必须经所在地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d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16.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损毁土地进行整治,。(b)a要恢复到土地损毁前的原始状态b要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c要使其达到最佳利用的状态d只要采用措施进行整治即可 17.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c)a不需要事前审批b单独上报审批 c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时,随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d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随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18.

30、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中,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a)a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19.在土地复垦中,。(a) a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b一般不得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c可以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d可以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但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20.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c)a双方协商b挂牌c公开招标d拍卖 21.政府投资进行复垦

31、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b)a土地复垦方案b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c土地复垦立项计划书d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 22.土地复垦条例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土地复垦费用的落实。(c)a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前预缴土地复垦保证金 b土地复垦义务人在企业利润中优先扣除土地复垦费用c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d土地复垦费用由税务机关事先征收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a) a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

32、补充耕地指标b返还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c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d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24.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d)a必须及时足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b可以主要用于农村c必须主要用于农村d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25.农村土地整治活动,要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质量。(d)a不减少不减少不降低b不减少不减少有提高c有减少有增加不降低d有减少有增加有提高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a)a调查评价b动态监测c科学研究d质量控制 27.对历史遗

33、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a)a“谁投资,谁受益”b“谁破坏,谁治理”c“谁损毁,谁复垦”d“少投资,多受益” 28.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b)a现场评估b现场踏勘c现场论证d现场勘察 29.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a)a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d县级以上人民

34、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确定 30.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c)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1.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c)a土地整治专项规划b土地整理专项规划c土地复垦专项规划d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2.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实施管理。(b)a计划b项目c规划d区域 33.土地复

35、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c)a验收合格通知书b验收合格批准书c验收合格确认书 34.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时,对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d)a不予验收 b口头提出整改意见c予以行政处罚d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35.对于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a) a统一规划、统筹实施b分步规划,分步实施c统一规划,分步实施d分步规划,统筹实施 36.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

36、占、挪用。(b)a专项用于耕地开垦b专项用于土地复垦c主要用于土地复垦d主要用于耕地开垦 37.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b)a国土资源、价格b财政、价格c发展改革、价格d财政、国土资源 38.未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d)a可以将少量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b可以适当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c可以适当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d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 39.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

37、楚。(a)a确权在先b登记在先c规划在先d指标在先 40.土地复垦条例的目的是,。(c)a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c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d减少用地单位的用地成本 41.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a)a土地复垦的意义b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c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d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c)a可以参照b应当参照c应当按照d不一定按照 43.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进行验收。(a

38、) a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b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c同级人民政府d上级人民政府 44.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a予以发包b予以征收c予以收回d予以补贴 45.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矿山企业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b)a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b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c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吊销安全生产

39、许可证 46.土地复垦条例调整的范围不包括。(c)a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b历史遗留的损毁土地c农村土地整理的土地d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47.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b)a不需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b需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c不需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d不需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4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b)a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县10万元以上50万

40、元以下c市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市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9.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填充材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b)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0.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款。(c)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d应缴纳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 51.土地

41、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b)a城镇土地使用税b耕地占用税c土地增值税d契税 52.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c)a“谁投资,谁受益”b“谁破坏,谁治理 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时间:2021-07-31点击: 33次作者:feiyu9 本文所属专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考试试题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 标签: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 知识竞赛土地整治以及 c“谁损毁,谁复垦”d“少投资,多受益” 5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自然灾害

42、损毁的土地,由负责组织复垦。(b)a土地权利人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社会 5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局部试点、规范管理和结果可控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d)a谨慎运行b稳妥推进c积极推进d封闭运行 55.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的同意,不得强行开 展增减挂钩试点。 (d)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当地有关部门d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 56.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

43、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a) a签订土地复垦协议b协商土地复垦价款c研究土地复垦方式d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57.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d)a统一规划,统一建设b集中上楼,改善条件c强力推进,大拆大建 d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 58.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予以处罚。(a) 59.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

44、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 a可以核查也可以不核查 b核查后可以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也可以不反馈 c对于权利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可以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也可以不要求其整改d以上三种说法都不正确 6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b)a调查b监测c监督d评价 二、多选题(每题都有abcd四个选项,其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选项,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对应的序号涂黑)1.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的原则。(abcd)a科学规划b经济可行c合理利用d因地制宜 2.土地复垦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

45、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其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下列情况属于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abd) a因取土烧砖挖掘地表造成土地损毁b地下采煤造成地表塌陷c山洪引发泥石流造成土地损毁d煤矸石压占土地 3.为了敦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abcd)a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度b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c建立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d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4.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

46、人长期从事。(abc)a种植业b林业c畜牧业d副业 5.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 a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b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c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d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6.制定土地复垦条例的原因是。(bcd)a之前没有类似相关行政及法律条文 b随着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

47、,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 c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d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7.为了加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做了规定。(abcd)a明确投资渠道 b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给予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

48、c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 d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8.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极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激励措施是。(abcd) a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b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c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d明确对地方政府复垦的激励措施 9.确定土地复垦费用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因素。(abcd)a土地类型和实际损毁面积b损毁程度c复垦标准 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

49、量 10.损失补偿费纠纷可通过解决。(bc)a可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决定 b可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c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都需要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等。(abcd)a工程规划设计b费用安排c工程实施进度 12.负责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是。(abc)a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50、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d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要贯穿整个土地复垦过程,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 1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条例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的有。(abcd)a未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b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的c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的 d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14为了确保土地复垦质量,土地复垦条例规定。(abcd) a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

51、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b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c矿山企业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d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 1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规范实施,严禁。(abcd)a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b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未按规定c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d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 16.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活动,要坚持。(abcd)a

52、群众自愿b量力而行c因地制宜d依法推动 1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必须。(abd)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c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d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18.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目标是。(abcd)a耕地面积增加b建设用地总量减少 c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d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19.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主体是。(abcd)a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b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c耕地开垦费d土地复垦费 20.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ab)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b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

53、证 c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先批准建设用地,再完善土地复垦方案d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篇: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执法监督体制,规范土地督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察制度国家实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察原则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国家土地

54、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督察意见和决定。 第四条 督察原则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督察原则三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第六条 工作配合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七条 督察经费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5、中聘请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协助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的聘请办法,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制定。 第九条 举报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表彰奖励对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成。 第十二条 权限划分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统一领导全国土地督察工作。

56、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本督察区域内的土地督察工作。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设置及其督察区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其督察区域内的有关地区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及其办公室,进行巡视和督察。 第十四条 人员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土地管理和督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 回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督察工作,与被督察单位或者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第十六条 督察证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国家土地督察证件。 第十七条 法律保护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57、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督察职权 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总督察职责国家土地总督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全国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国务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督察职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参与土地管理重大决策,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三)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

58、护面积、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等负总责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4 (四)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事项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执法问责制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布局、强度、效率等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督察职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从事土地督察工作,依法有权: (一)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三)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参

59、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会议; (四)查阅、复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开展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并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一条 规划计划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督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督察工作重点。 5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国家土地总督察每年向国务院提出年度督察报告,全面反映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情况。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度督察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第二十三条 督察形式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督察形式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审批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当同时将上报文件抄送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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