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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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

2、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2000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601.0H1.1H注: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 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 表(三)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0.7H0.8H450.6H0.7H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为6米。以相

3、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 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四)控制: 表(四)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30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30600.9H(最窄处)1.0H(最窄处)60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建筑之夹角。 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建筑山墙间距按表(五)控制 表(五)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低层6m8m多层8m10m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

4、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制: 表(六)方位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H45H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

5、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

6、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六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

7、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七)间距类区间距类区间距方位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距离(M)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L33多层0.5L66高层S-12149次要朝向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6.56.5I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6L55多层0.6L88高层S-121712次要朝向低层4按消防

8、间距控制多层5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L=Max(H,S)(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

9、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时应

10、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八)区位道路红线宽退让距离(m)建筑高度(m)(m)主干道W40次干道30W45支路15W30I类地区多、低层H24643高层24H501086高层50H10012108II类地区多、低层H24865高层24H50151210高层50H100181512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根据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退让道路总体规划另有要求的,按总体规划执行。 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

11、,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

12、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m; 2、省道不少于15m; 3、县道不少于10m; 4、乡道不少于5m;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13、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50m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m,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m,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旁建房,离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确定,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

14、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区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15、,其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七章 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详规要求,除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景观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物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划与规定。

16、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退让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

17、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的标准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为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 1、功能明确,结构清晰,分布均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 3、有利于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利用。 4、有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互配合。 (

18、二)道路路幅要求: 1、快速路35m; 2、主干路40m; 3、次干路30m; 4、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24M; 5、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6M; 6、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0M; 7、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0M。 (三)道路交叉口: 1、尽可能采用“十字”交叉,其交角不宜小于75,力避“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2、交叉口转弯半径(R): 主干道:R25M 次干道:R15M 小区内部道路:R10M 3、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距参照表(九): 城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 表(九)计算车速(KM/H)1015202530354045506080停车视距(

19、M)10152025303540456070110 4、立体交叉口边缘外四周15M范围内为控制范围,不得有建(构)筑物。 (四)道路纵坡及坡长要符合表(十)的规划: 道路纵坡及坡长控制指标 表(十)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大坡长(M)机动车道0.28.0L200非机动车道0.23.0L50步行道0.28.0 第四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根据道路性质与规范要求确定是否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区范围内,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商业街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款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七条 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

20、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 35KV 1220米(高压走廊宽度) 66110KV 1525米(高压走廊宽度) 220KV 3040米(高压走廊宽度) 330KV (3545米)(高压走廊宽度) 500KV (6075米)(高压走廊宽度) (二)地下电力电缆路线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八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九条 小区、住宅组团建设或单项公共建筑的新建,必须

21、配套公用停车场(库),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十一)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0.3商业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0.3集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7.5-饮食店车位/100建筑面积3.61.7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1.50.2 第五十条 公建按下列要求配建自行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 (一)自行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机关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025; 2、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街道工业、一般业小商店:职工总人数0.375; 3、商贸大楼、医院、肉菜市场、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0.048; 4、文物参观点、

22、游览点(含公园内):总占地面积0.006; 5、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06; 6、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24; 7、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24; (二)汽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中、高档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总客房数6; 2、普通旅馆、招待所:总客房数3; 3、饭店、茶楼:总营业面积0.3; 4、高档写字楼、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2; 5、普通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1; 6、普通商业大楼:总建筑面积0.06; 7、外贸商业楼、金融大楼:总建筑面积0.2; 8、市、区级医院:总床位数2; 9、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2; 10、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7; 11、

23、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7; 12、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总用地面积0.015;公园、风景区:总用地面积0.006。 上述指标要求,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放场(库)面积。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内商用、住宅综合楼建设原则上取消。 第五十二条 人防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人防工程部分等有关规范执行;减震设防设施按国家减设防的有关规范执行。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九章 绿地 第五十三条 绿化配置应体现地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内绿

24、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率:不低于35%。 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按表(十二)规定执行。 表(十二) 中心绿地要求最小规模(ha)居住区公园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有一定的功能划分0.4组团绿地灵活布置0.04 第五十五条 单位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尽可能集中连片布置,集中连片绿地面积应与总绿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用地60%。 2、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单位应符合其专业规定要求并不少于60%。 3、其他类别建筑基地30%。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毁坏现有绿地进行建设。的确需要的,必须取得绿化行政主

25、管部门有关手续,方可进行规划审批,并需交纳绿地占补费。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五十八条 城市街道空调要规范安装,不准安装在人行道上等有碍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场所。 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的防盗网只能安装内置网,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准安装防盗网,防盗网安装要漂亮考究,与城市形成整体和谐美。 第六十条 要逐步消除城市中的“插花地”,“插花地”未消除之前,在“插花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技术准则。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是实施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由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若与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相矛盾,按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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