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程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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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拖欠纠纷【案情】:2006年,北京市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北京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的中国商城基础土方、基坑支护、地下降水工程。同时,合同还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工程依约于2007年10月开工,2009年5月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经过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量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了分部分项的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达到了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要求。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2009年9月上旬

2、将结算单报送发包方,但发包方一直不予答复。承包方于2010年10月再次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但发包方仍不予答复。承包方为此于2011年4月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包方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以上几项费用总计达一千五百万元。北京仲裁委在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律师们的不懈努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撤回仲裁申请,争议得以圆满解决。【案例分析】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1、工程款结算及其利息支付问题本案涉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工程量变更后工程款结算及其利息计算问题。本仲裁案中,从承包商于2009年向发包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到2011

3、年依约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历时近三年。三年间,虽然承包人一再要求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结算,但发包人一直以各种托辞不予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都通过结算来进行。如果发包方不及时作出结算,就会造成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缺乏明确的依据,所以发包方常以各种借口拖延结算时间,以期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本案中,发包人三年间不对工程作出结算的行为,正是利用了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漏洞,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不但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发包方的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

4、就要求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有防范意识,对工程结算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2、垫资及利息问题本案涉及的第二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垫资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本案中,承包方为承接工程提供了巨额垫资。对于垫资的利息,双方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当一个建设项目通过计划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国家随即根据计划拨款,发包人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模式是,建筑商承接工程后,应当先由发包人预付一部分价款给建筑商进行施工,然后发包人再给一部分价款,建筑商再继续施工。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要对各国进行全方位的

5、开放,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要和国际接轨,国外的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都是有效的,而且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在建筑领域中垫资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所以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对带、垫资不予认可,实践中很多企业利用交付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黑白合同等手段来规避此项规定,试图使垫资条款合法化,这种做法为很多企业在日后的合同履行中带来了不必要的争议,也为司法实务带来很多难题。如能对垫资问题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可减少很多此类争议。本案中,对于承包方提供垫资的行为,发包方应依约承担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6、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约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意见,则视同认可。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

7、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

8、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

9、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7、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

10、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我的观点】1、工程款拖欠问题缘为何愈演愈烈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大量、普遍、长期存在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由于资金大量被拖欠,许多建筑业企业只好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企业生产举步维艰。这种状况,不仅形成全国巨额“债务链”,使正常的信用观念遭到破坏,潜存着严重的经济风险,而且直接制

11、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严重影响着建筑业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严重紧缺,部分建筑业企业长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医药费、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下岗、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没有保证,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工程拖欠款问题产生和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1) 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全国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队伍出现严重膨胀,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

12、。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机会,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所谓垫资是指投资者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现在,垫资已成为项目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许多业主甚至作为“经营之道”竞相采用,有些业主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因此,垫资实际上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2)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风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信用体系。我国由

13、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反映在建设领域,加剧了拖欠款问题的恶化。一是相当多的企业信用意识淡漠,拖欠有理有利之风盛行。由于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企业间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以至于有的企业把拖欠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生财之道;也有的企业把拖欠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长此以往,相互影响,结果是引起企业间某种程度的信用危机。二是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当前,由于法制不健全、政府行为不规范等原因,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信

14、用缺失现象,往往是因为建筑装饰企业的技术管理有其特殊性,那就是负有既要对施工还要对设计这两方面的技术管理责任。又由于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相对土建工程要短,所以,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因此,技术管理的控制点和有效性是衡量企业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2、如何尽可能减少工程款拖欠的纠纷工程拖欠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认为,当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发展资信评估业。我国资信评估业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政策措施,扶持其加快发展,充

15、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企业恶意拖欠、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的正常运转,加大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我国的刑法、民法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缺乏严格惩罚措施的规定,应该尽快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并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以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三是要强化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尽量少给或不给、逼着施工单位垫钱上”已成为建筑市场扭曲的普遍“规律”。这一“规律”以损失商业信用为代价,严重影响

16、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强化监控力度(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以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四是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针对我国建筑队伍急剧膨胀的现状,建设部于2001年发布实施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但关键是加强落实,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以降低现有队伍的总量,提高质量;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

17、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我国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走向现代化。五是要规范企业行为,促其在提高竞争力上下功夫。由于立法不到位、政府行为不规范,导致市场上违法违纪、暗箱操作替代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与企业行为作用下,建筑领域中的中介监理同样问题百出,也经常可能失去公正性,劣质工程的产生便势在必出。不规范的企业行为,必然产生不能经受市场风雨的企业。长此以往,中国建筑业企业在国际大竞争中将不堪一击;所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乃是中国建筑业面临的刻不容缓的大事。【参考文献】1、工程造价基础理论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92、建筑法规教程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3、FIDIC合同条件英文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翻译的中文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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