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doc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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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制图标准GBJ 1-73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建筑制图标准共分为六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为其中之一,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制图标准GBJ 1-73中

2、的有关部分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工作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做到房屋建筑制图基本统一、清晰简明,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第1.0.1条 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及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 房屋建筑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

3、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各有关专业的制图规定。 第二章 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第一节 图纸幅面 第2.1.1条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及图2-1-1a、b、c的格式。 第2.1.2条 需要缩微复制的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四个边上均应附有对中标志。米制尺度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中点处,线宽应为0.35;伸入图框内应为5mm(图2-1-1a、b、c)。 第2.1.3条 图纸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 图纸以短边作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水平边称为立式。一般A0A3

4、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第2.1.5条 一个专业所用的图纸,不宜多于两种幅面。目录及表格所采用的A4幅面,可不在此限。第二节 标题栏与会签栏 第2.2.1条 图纸标题栏(简称图标)、会签栏及装订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式使用的图纸,应按图2-1-1a的形式布置; 二、立式使用的图纸,宜按图2-1-1b的形式布置; 三、立式使用的A4图纸,应按图2-1-1c的形式布置。 第2.2.2条 图标长边的长度,应为180mm;短边的长度,宜采用40、30、50mm。 第2.2.3条 图标应按图2-2-3的格式分区。涉外工程图标内,各项主要内容的中文下方应附有译文,设计单位名称的

5、上方,应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图2-2-3)。 第2.2.4条 会签栏应按图2-2-4的格式绘制,其尺寸应为75mm20mm,栏内应填写会签人员所代表的专业、姓名、日期(年,月、日);一个会签栏不够用时,可另加一个,两个会签栏应并列;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第三节 图纸编排顺序 第2.3.1条 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般应为图纸目录、总图及说明、建筑图、结构图、给水排水图、采暖通风图、电气图、动力图。以某专业为主体的工程,应突出该专业的图纸。 第2.3.2条 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有系统地排列。 第三章 图 线 第3.0.1条 图线的宽度,应从下列线宽系列中选取

6、: 0.18、0.25、0.35、0.5、0.7、1.0、1.4、2.0mm。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确定基本线宽,再选用表3-0-1中适当的线宽组: 第3.0.2条 工程建设制图,应选用表3-0-2所示的线型。 第3.0.3条 在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第3.0.4条 图纸的图框线和标题栏线,可采用表3-0-4的线宽。 第3.0.5条 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的宽度,且不宜小于0.7mm。 第3.0.6条 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 第3.0.7条 点划线或双点划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有困难时,可用实线代

7、替。 第3.0.8条 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划线与点划线交接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 第3.0.9条 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 第3.0.10条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第四章 字体 第4.0.1条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第4.0.2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必须用黑墨水书写。 第4.0.3条 文字的字高,应从下列系列中选用: 2.5、3.5、5、7、10、14、20mm。

8、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2平方根的比值递增。 第4.0.4条 图及说明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汉字,也可书写成其它字体,但应易于辨认。 第4.0.5条 汉字的简化书写,必须遵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 第4.0.6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与排列等,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第4.0.7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75。斜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第4.0.8条 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

9、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2.5mm。 第4.0.9条 表示数量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例如三千五百毫米应写成3500mm,三百二十五吨应写成325t,五十千克每立方米应写成50kg/m3。 第4.0.10条 表示分数时,不得将数字与文字混合书写,例如四分之三应写成3/4,不得写成4分之3,百分之三十五应写成35%,不得写成百分之35。 第4.0.11条 不够整数的小数数字,应在小数点前加0定位,例如0.15、0.004等。 第4.0.12条 长仿宋体汉字字例 第4.0.13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例 一、一般字体(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0) 二、

10、窄体字(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4)第五章 比 例 第5.0.1条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 第5.0.2条 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1:100等。 第5.0.3条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底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5-0-3)。 第5.0.4条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5-0-4中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 第5.0.5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的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第六章 符 号 第一节

11、剖切符号 第6.1.1条 剖面剖切符号: 一、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6-1-1)。绘图时,剖面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相接触。 二、剖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三、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在转折处如与其它图线发生混淆,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第6.1.2条 断(截)面剖切符号; 一、断(截)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mm

12、。 二、断(截)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截)面的剖视方向(图6-1-2)。 第6.1.3条 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图纸号,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第二节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第6.2.1条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6-2-1a),索引符号的圆及直径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应为10mm。索引符号应按下列规定编写: 一、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

13、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6-2-1b)。 二、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图纸号(图6-2-1c)。 三、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图6-2-1d)。 第6.2.2条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面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应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写同第6.2.1条的规定(图6-2-2a、b、c、d)。 第6-2-3条 零件、钢筋、杆件、设备等的编号,应以直径为6mm的细实线圆表示,其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图6

14、-2-3)。 第6.2.4条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应以粗实线绘制,直径应为14mm。详图应按下列规定编号: 一、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的编号(图6-2-4a)。 二、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用细实线在详图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图6-2-4b)。也可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不注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 第三节 引出线 第6.3.1条 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的折线。文字说明宜注

15、写在横线的上方(图6-3-1),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 图6-3-1)。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对准索引符号的圆心(图6-3-1)。 第6.3.2条 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6-3-2),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6-3-2)。 第6-3-3条 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列,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图6-3-3)。 第四节 其它符号 第6.4.1条 对称符号应按图6.4.1用细线绘制,平行线的长度宜为610mm,平

16、行线的间距宜为23mm,平行线在对称线两侧的长度应相等。 第6.4.2条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应以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6-4-2)。 第6.4.3条 指北针宜用细实线绘制,其形状如图6.4.3所示,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第七章 定位轴线 第7.0.1条 定位轴线应用细点划线绘制。 第7.0.2条 定位轴线,一般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圆应用细实线绘制,直径应为8mm,详图上可增为10mm。定位轴线圆的圆心,应在定位

17、轴线的延长线上或延长线的折线上。 第7.0.3条 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与左侧。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7-0-3)。 第7.0.4条 拉丁字母中的I、O、Z不得用为轴线编号。如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B、YY或A1、B1Y1。 第7.0.5条 定位轴线也可采用分区编号(图7-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区轴线号。 第7.0.6条 附加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表示,并应按下列规定编写: 一、两根轴线之间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

18、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如: 二、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01、0A分别表示位于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轴线,如: 第7.0.7条 一个详图适用几根定位轴线时,应同时注明各有关轴线的编号(图7-0-7)。 第7.0.8条 通用详图的定位轴线,应只画圆,不注写轴线编号。第八章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图例线应间隔匀称,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二、同类材料不同品种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混凝土、砖、石材、木材、金属等),应在图上附加必要

19、的说明; 三、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倾斜方向相反(图8-1-1a); 四、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宽度不得小于0.7mm(图8-1-1b)。 第8.1.2条 下列情况可不画建筑材料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一、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建筑材料时; 二、图形小而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第8.1.3条 面积过大的建筑材料图例,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局部表示(图8-1-3)。 第8.1.4条 使用本标准的图例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可自编图例,但自编的图例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应在图纸上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第二节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九章 图样画法

20、第一节 投影法 第9.1.1条 房屋建筑的图样,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图9-1-1)。 第9.1.2条 某些工程构造,当用直接正投影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9-1-2)。 第二节 图样布置 第9.2.1条 在同一张图纸上,如绘制几个图样时,图样的顺序,宜按主次关系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第9.2.2条 每个图样,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图名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使用详图符号作为图名时,符号下不画粗横线。 第9.2.3条 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中的位置。各分区图样的分区部

21、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 第9.2.4条 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个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个体建(构)筑物的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 第9.2.5条 立面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如圆形、折线形、曲线形等),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 第三节 断面图与剖面图 第9.3.1条 断面图内只宜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剖面图内除应画出断面图形外,还应画出沿投影方向看到的部分(图9-3-1)。 第9.

22、3.2条 剖(断)面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 一、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9-3-2a); 二、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9-3-2b); 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9-3-2c)。用此法剖切时,应在剖面图的图名后加注“展开”字样。 第9.3.3条 分层剖切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9-3-3)。 第9.3.4条 断面图宜按顺序依次排列(图9-3-4-a),杆件的断面图也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端部处或中断处(图9-3-4b)。结构梁板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9-3-4c)。 第四节 简化画法 第9.4.1条 构配件的对称图形,可只画

23、该图形的一半,并画出对称符号(图9-4-1a)。也可稍超出图形的对称线,此时不宜画对称符号(图9-4-1b)。 对称的形体,需画剖(断)面图时,也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外形图,一半画剖(断)面图。 第9.4.2条 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而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9-4-2a)。 如相同构造要素少于中心线交点,则其余部分应在相同构造要素位置的中心线交点处用小圆点表示(图9-4-2b)。 第9.4.3条 较长的构件,如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9-4-3)。 第9.4.4条 一个

24、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 第9.4.5条 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两个连接符号应对准在同一线上(图9-4-5)。 第五节 轴测图 第9.5.1条 房屋建筑的轴测图,应采用下列轴测投影法绘制: 一、正等轴测法(简称正等测); 二、正二等轴测法(简称正二测) 三、正面斜轴测法(包括斜等轴测和斜二轴测); 四、水平斜轴测法(包括水平斜等测和水平斜二测); 第9.5.2条 轴测图的轮廓线,可见轮廓线宜用中粗实线绘制,断面轮廓线宜用粗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

25、一般不绘出,必要时,可用细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第9.5.3条 轴测图的断面上应画出其材料图例线,图例线应按其断面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如以45斜线为材料图例线时,其画法见图9-5-3。 第9.5.4条 轴测图的线性尺寸,应标注在各自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尺寸界线应平行于相应的轴测轴,尺寸数字的方向应平行于尺寸界线,如出现字头向下倾斜时,应将尺寸线断开,在尺寸线断开处水平方向注写尺寸数字。轴测图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小圆点(图9-5-4)。 第9.5.5条 轴测图中的圆直径尺寸,应标注在圆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与尺寸界线应分别平行于各自的轴测轴。圆弧半径和小圆直径尺寸也可引出标

26、注,但尺寸数字应注写在平行于轴测轴的引出线上(图9-5-5)。 第9.5.6条 轴测图的角度尺寸,应标注在该角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画成相应的椭圆弧。必要时,也可用适当的圆弧代替。尺寸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9-5-6)。 第十章 尺寸标注 第一节 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尺寸起止符号 第10.1.1条 图样上的尺寸,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号和尺寸数字(图10-1-1)。 第10.1.2条 尺寸界线应用细实线绘制,一般应与被注长度垂直,其一端应离开图样轮廓线不小于2mm,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23mm。必要时,图样轮廓线可用作尺寸界线(图10-1-2)。 第10.1.3条 尺寸线应用细实线绘

27、制,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且不宜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图线均不得用作尺寸线。 第10.1.4条 尺寸起止符号一般应用中粗斜短线绘制,其倾斜方向应与尺寸界线成顺时针45角,长度宜为23mm。 半径、直径、角度与弧长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箭头表示。 第二节 尺寸数字 第10.2.1条 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得从图上直接量取。 第10.2.2条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图以米为单位外,均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第10.2.3条 尺寸数字的读数方向,应按图10-2-3a的规定注写。若尺寸数字在30斜线区内,宜按图10-2-3b的形式注写。 第10-2-4条 尺寸数字应依据其读数方向注写在靠近尺寸

28、线的上方中部,如没有足够的注写位置,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注写在尺寸界线的外侧,中间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注写,也可引出注写(图10-2-4)。第三节 尺寸的排列与布置 第10.3.1条 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线以外,不宜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 第10.3.2条 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不可避免时,应将尺寸数字处的图线断开(图10-3-2)。 第10.3.3条 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注的图样轮廓线由近向远整齐排列,小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远(图10-3-5)。 第10.3.4条 图样轮廓线以外的尺寸线,距图样最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m。平行排列的尺寸线的间距,宜为710

29、mm,并应保持一致(图10-3-5)。 第10.3.5条 总尺寸的尺寸界线,应靠近所指部位,中间的分尺寸的尺寸界线可稍短,但其长度应相等(图10-3-5)。第四节 半径、直径、球的尺寸标注 第10.4.1条 半径的尺寸线,应一端从圆心开始,另一端画箭头指至圆弧。半径数字前应加注半径符号“R”(图10-4-1)。 第10.4.2条 较小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0-4-2形式标注。 第10.4.3条 较大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0-4-3形式标注。 第10.4.4条 标注圆的直径尺寸时,直径数字前,应加符号“”。在圆内标注的直径尺寸线应通过圆心,两端画箭头指至圆弧(图10-4-4)。 第10.4.5条 较

30、小圆的直径尺寸,可标注在圆外(图10-4-5)。 第10.4.6条 标注球的半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SR”。标注球的直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S”。注写方法与圆弧半径和圆直径的尺寸标注方法相同。第五节 角度、弧长、弦长的标注 第10.5.1条 角度的尺寸线,应以圆弧线表示。该圆弧的圆心应是该角的顶点,角的两个边为尺寸界线。角度的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如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可用圆点代替。角度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10-5-1)。 第10.5.2条 标注圆弧的弧长时,尺寸线应以与该圆弧同心的圆弧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圆弧的弦,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弧长数字的上方应加注圆弧

31、符号(图10-5-2)。 第10.5.3条 标注圆弧的弦长时,尺寸线应以平行于该弦的直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弦,起止符号应以中粗斜短线表示(图10-5-3)。第六节 薄板厚度、正方形、坡度、非圆曲线等尺寸标注 第10.6.1条 在薄板板面标注板厚尺寸时,应在厚度数字前加厚度符号“”(图10-6-1)。 第10.6.2条 如需在正方形的侧面标注该正方形的尺寸,除可用“边长边长”外,也可在边长数字前加正方形符号(图10-6-2)。 第10.6.3条 标注坡度时,在坡度数字下,应加注坡度符号(图10-6-3a、b),坡度符号的箭头,一般应指向下坡方向。 坡度也可用直角三角形形式标注(图10-6-

32、3c)。 第10.6.4条 外形为非圆曲线的构件,可用坐标形式标注尺寸(图10-6-4)。 第10.6.5条 复杂的图形,可用网格形式标注尺寸(图10-6-5)。第七节 尺寸的简化标注 第10.7.1条 杆件或管线的长度,在单线图(桁架简图、钢筋简图、管线图等)上,可直接将尺寸数字沿杆件或管线的一侧注写(图10-7-1)。 第10.7.2条 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用“个数等长尺寸总长”的形式标注(图10-7-2)。 第10.7.3条 构配件内的构造要素(如孔、槽等)如相同,可仅标法其中一个要素的尺寸(图10-7-3)。 第10.7.4条 对称构配件采用对称省略画法时,该对称构配件的尺寸线应略超

33、过对称符号,仅在尺寸线的一端画尺寸起止符号,尺寸数字应按整体全尺寸注写,其注写位置宜与对称符号对直(图10-7-4)。 第10.7.5条 两个构配件,如仅个别尺寸数字不同,可在同一图样中,将其中一个构配件的不同尺寸数字注写在括号内,该构配件的名称也应注写在相应的括号内(图10-7-5)。 第10.7.6条 数个构配件,如仅某些尺寸不同,这些有变化的尺寸数字,可用拉丁字母注写在同一图样中;另列表格写明其具体尺寸(图10-7-6)。 附录一 复制图纸的折叠方法 一、折叠复制图纸时,应将图面折向外方,使图标露在外面。图纸可折叠成A4幅面的大小(210mm297mm),装订的图纸也可折叠成A3幅面的大

34、小(297mm420mm)。 二、折叠后需要装订成册的图纸,可采用附图1 1至附图1 7的折叠方法。 附录二 圆形、折线形平面的轴线编号方法(示例) 附录三 名词解释 附录四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采用“必须”。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华中工学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甘肃工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冶金部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水电部华北电力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彦忠 顾善德 张正良 王宏祖 孟紘 唐人卫 邱德礼 刘建鑫 宋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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