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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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别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硕士同等学力编 号:硕士学位论文题 目: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专 业 名 称: 经济法学指 导 教 师: 宋 智 慧 副教授研 究 生: 李 安 琪完 成 时 间: 二一五年一月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局部内容编入有

2、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存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作者签名: 日期: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文摘要实用艺术作品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凝聚了创作者思想感情,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可以在日常中效劳人们的生活,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著作权客体。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3、,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为难。在我国202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曾经提出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在202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缺并没有采用这项规定。,它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本文中,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根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即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还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进行了论述,为下文的介绍作出了铺垫。文章中还

4、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客体条件,然后结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符合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在此局部的最后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通过对法国、英国、德国比拟典型的三种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模式的介绍,和对国外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的论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然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取择一模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择一模式The Copyright Pro

5、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Abstract The works of applied art are the products fulfilled with practicability and aesthetics. Some foreign code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have already given specific stipulations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However, the status of applied art wor

6、ks in our countrys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very odd and embarrassed. On the amended opinions of copyright in 2021, it proposed to put the applied art works as an o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Whereas, the amendments of 2021 copyright law has never adopt this proposal. As a particula

7、r object, the applied art works integrate the feelings and thoughts of creators. It appears to people by the means of three-dimensional contouring, it was equipped with the originality and the replicability, which are required as the objective characters of copyright law. It is the intellectual crea

8、tive result with aesthetics, but is distinguished with other common art works. It can serve for the peoples daily life with its practicability. In this article,first I introduced the basic theories of applied art works. It referred the defini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pplied art works. Differe

9、ntiated and analyzed the concepts of applied art works, aesthetic wo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it also discussed the evolution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legisla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which set the bases of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on. And then I discussed the qualificati

10、on of applied art works as the o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irst, it introduced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object unde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law. Then, it argued the qualifica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as the o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by integrating its characteristics. At last, it also p

11、roposed the suggestions for our countrys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The last part of this text foremost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models of France, Britain, and Germany, which as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s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Then, it discussed the signi

12、ficances of referencing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models. Finally, by integrating the status quos of our country, it gave the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the protection model of applied art works. I thought alternative model may be the best way to protect Applied Art Works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Ap

13、plied art works, copyright, alternative model 目 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引 言3第一章 实用艺术作品根本理论4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4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4二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特征5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6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6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7三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8三、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嬗变9一国际公约中的规定9二典型国家实用艺术作品立法变迁10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及实践12第二章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适格性分析15一、著作权客体构成条件15一独创性16二可以有形形式复制17三文学、艺术

14、与科学领域内的作品18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适格的条件19一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适格性认定19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建议20第三章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24一、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24一法国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24二德国特别工业版权法中的保护模式24三英国的选择性保护模式25二、国外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7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构建29一双重保护模式弊端29二采取“择一模式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优势31结 语34参考文献35个人简历38后 记39引 言改革开放为我国市场经济带来了活力,近年来我国市场上的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产品的创新也更加受到重视,很多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

15、的喜好,提高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商品的构造、外形、包装等方面进行了匠心独运的设计,这种做法大大提高了其市场的知名度及销售额度。这些同时兼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产品也就是本文所提及的实用艺术作品。然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相对其他著作权法的客体可能较为陌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上,虽然很多学者曾提出过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仍未实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这种做法不利于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体系逐渐完善,知识产权备受重视的今天,2021年著作权法修改稿中提出,将新增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不仅对保护了

16、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同时也是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因其具有实用功能可以用于工业生产,而区别于美术作品,又因其在创新程度与艺术特色不同上区别于外观设计专利。正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处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交界地带的特殊性,更应当建立起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激发企业在产品创新上的热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和谐开展。同时,这样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确定性,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也更有利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与国际的接轨,树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国际形象。本文主要采取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拟研究法,对实用艺

17、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文中介绍了一些可以借鉴的国外立法、国外经典案例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可以进行法律移植,将适合我国参考的立法模式引进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更加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的接轨。文中还结合了国外的理论设想和立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中,首先,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根本理论的介绍,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与其在世界各国重保护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为下文的研究做出铺垫。然后,就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特征与要求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应当作为著作权法的课题进行保护。接下来对国外一些国家目前采用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

18、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后,在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章 实用艺术作品根本理论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立法中,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也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引入受保护的客体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1992 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在第六条规定外国著作权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却没有作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定义,其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讨

19、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也要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作出界定。当前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是同时具有实用性的物品,且其所具有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不可别离的。但以美国版权法为代表的学者的想法那么截然不同,他们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和实用性性成分是应当区分看待的,并且只有当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能够到达成为艺术品的程度时,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艺术性必须依附于实用性而存在的不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兼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就可以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二者是否可以别离在所不问。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功能、适于批量生产的作

20、品。具有装饰性的日用品大多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譬如具有艺术造型的灯具、富有美感的布艺品。1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实用艺术作品从字面意义上看,是要有“实用和“艺术双重属性的可以认定为“作品的一类物质产品,我们生活的衣食住行当中存在着各种实用艺术作品,如我们日常穿着的蕴含精巧设计服装,吃饭所用的造型精美的餐具,家居摆设的家具、地毯、洁具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法律概念尽管有些许生疏,但其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的周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把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世界知识产

21、权组织所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进一步定义为“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实用物品,是指不仅仅具有描绘物品外观或传递信息的内在实用功能的物品。通常作为实用物品的一局部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国家版权局2021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可见,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中,“实用且“艺术是实用艺术作品内涵的关键所在。二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特征实用性是指,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而是在具备欣赏、收藏价值之上,还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使用和消

22、费的需要,实际用途是实用艺术作品与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等美术作品的重要区别。在?欧盟专利公约?中规定,一项创造要得到专利授权,必须可以在产业上应用,这一条款被解释的相当宽泛,只要是持续性的,独立的,可盈利的活动就可以解释为产业。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表达在实现装饰功能的可能性上,对实用性内涵的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外观的造型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单纯的美术作品不具有实用性。2实用艺术作品具有重复生产的可能性。3实用艺术作品必须能够单独出售或实用,无法单独使用或出售的产品部件,因为无法单独生产而不具有实用性。4实用艺术作品的装饰功能能够被公众所发觉。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指的是,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

23、线条,色彩,形状的塑造,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思想感情,艺术性要具有艺术形象的鲜明具体性和典型性,同时具有独创性的特点,是一种人类思想,感情的生动的具象的表达。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其装饰灯功能必须能够为公众所发觉,不能作用于视觉和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或色彩的物品,不能认为觉有艺术性。然而,装饰的美感,取决于个人体验,所以就艺术性的判断问题上,很难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因为每个人对艺术的理解不同,对艺术的欣赏和判断能力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具有艺术性的判断标准往往是较低的,一般只要求其具有些许的艺术性,只需一般公众认为其具有艺术性即可,这样的做法也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普遍性的

24、延伸。在英特莱格公司与可高天津玩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莱格公司也曾经主张权利的玩具积木块不具有艺术性,所以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本案中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的3、补13、补24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的那么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O02高民终字第279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各种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作品,这一类客体的特征说明了实用艺术作品只有具有了艺术性和创造性,才可以作为著作权法适格的保护对象。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第九项还规定了“

2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立法的“技术中立性3 技术性中立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根底,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不管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和“未来包容性的弹性条款。然而,这种泛泛的规定是缺乏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另外,是否具有可工业批量生产性问题上仍存在学术上的分歧,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中,有的学者主张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是手工艺作品,但并未提供有说服力的根据。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在我国亦无法律或者法理上的依据,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不应以是否能用于工业生产作为必要条件,

26、因为许多手工艺作品,虽然无法进行工业的大批量生产,但也具备实用性,其著作权也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样有利于对手工艺作品保护的完善。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却别于实用艺术作品,从文字含义来看,主要在于物品是仅仅构成“品还是可以构成“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一件物品之可以构成作品,是要求作者采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自己思想情感的富有独创性的表达,这种创作的物质寄托才可以称之为作品。实用艺术作品通常以工艺美术品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上,工艺美术品在概念上同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很多的交叉与重叠,工艺美术品是人们在生活中制造出的民族性较强的一类作品,我国的幅

27、员辽阔,少数民族有很多,所以在民间有很多造型精美的工艺美术品。对于实用艺术品,有人认为可以直接以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两个概念来替代,即有些实用艺术作品就是美术作品,有些实用艺术品是实用艺术作品。这样的做法一是防止了法律概念上界定的困难,使得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变得困难和模糊,二是因为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实用艺术作品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都具有美学意义,那么就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本文认为,实用艺术品对于“工艺的要求较高,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工艺是根本没有要求的,同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非“工艺,实用艺术作品的制作工艺与方法是表达的方式,而非思想情感表达的本身,区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

28、的意义在于,对于一些制作工艺复杂,但是作品特征不明显的物品,是不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作品而非“实用。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八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中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且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从而到达保护著作权的目的。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

29、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务,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美术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形式种类繁多,根雕、沙画、篆刻甚至是行为艺术都属于美术作品,甚至园林、摄影等艺术形式,在广义的范围内也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对于作为载体的物没有实用性的要求,一张纸,一块木头,甚至是一颗随手可以捡到的石子,都可以成为艺术家创作美术作品的载体,可见美术作品是能够表达艺术感受,富有独创性,能使情感思想具象化的一种作品。?德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美术作品是以平面或空间中的线条或外形作为表达手段的作品。需要通过这些手段直观地表达美学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包含了绘画、雕

30、塑、书法三种作品形式。在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其原件与复制件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即所谓的真迹与赝品的区别。这点区别于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可以复制的,甚至是可以适用于工业上批量生产的。美术作品的主要为满足人们审美的需求,提供的价值往往是精神层面上的,也就是说美术作品具有艺术性,但是实用艺术作品区别于美术作品,是在艺术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于实用性,可以说是在具备实际用途的同时也满足了审美的需求,这就是二者的主要区别。美术作品是以平面或空间中的线条或外形作为表达手段的作品,需要通过这些手段直观地表达美学内容,仅仅表达出实用内容的,不构成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共同点

31、在于,二者都具有艺术性,都是通过有形的物,将无形的人的精神世界表达出来,都具有欣赏价值,因此,同时表达出美学内容与实用内容的,也构成美术作品。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表达在该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也就是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这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对象是一样的。郑成思先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实用性,只有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4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列举的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

32、服装等,虽然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艺术性,能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但其制作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实用功能,只是其具有美感,所表达的思想情感更加鲜明生动。三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176页。5欧盟在外观设计条例第3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者由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者产品装饰等特征形成的产品整体或局部外观。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

33、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用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外观设计是人类在创作活动中左脑与右脑两个局部的活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这些的结合,就是理性所支配的左脑的对象;通过视觉产生的美感,就是感性所支配的右脑的对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大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利用机械化进行批量生产,厂商为了增加自身产品在同类竞争厂家之间的竞争力,挖空心思,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在原有的产品上增加了更为独具特色的设计,使其所生产的产品更加具有辨识度,从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随着外观设计的广泛应用,个别厂商投机取巧,剽窃他人的设计,这样的行为对当时的市场秩序产生了

34、不良的影响,于是在1806年的法国,第一部规定外观设计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定公布,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在其本国实用艺术作品立法中有着很深刻的影响。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那么,在第二条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以上规定,物品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需要具备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产生于“工业品上的,并对此种“工业品的外观进行的具有创新和独特设计,所以工业外观设计的“设计是与“工业并存的,离开了工业生产,就不能构成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脱离了工业产

35、品,也就失去了其为了增加产品竞争力和购置力而存在的意义。其次,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图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美感,要求外观设计是“新设计,还要求具有“首创性和“新颖性,那么仅具有美感和独创性是不够的,如果其设计的新颖和独创程度不构成“新设计,就无法满足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另外,工业品外观设计还需要具备可复制、可用于工业批量生产的属性。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概念上和承载的产品上都有一定重合,但也有很多不同。首先,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客体,就应当具备“独创性和“艺术性的条件,而专利权法要求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其保护的客体,应当满足“首创性和“新颖性的条件,二者对设计本身的要求不尽相同,

36、外观设计对设计的“新有很高的要求,实用艺术作品是独立完成的,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智力创作成果。另外,在保护期限上,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的规定不同,因为工业产权法中如果规定的保护期限过长,那么不利于产品的生产和复制,著作权法那么不相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做出规定,也就导致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上的困惑,即对于国内产品,注册过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法10年的保护期限;对于国外的产品,由于中国2001年参加了?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25年保护期限的规定,这样是一种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做法,我国没有任何理由给予外国人的保护高于本国人,而且

37、也十分不利于我国国内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提升国际竞争力,固由此可见,完善我国国内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三、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嬗变一国际公约中的规定1.?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全称是?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寓?是国际上最早、国际范围内影响力最强的保护著作权的多边性国际公约,它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的首都伯尔尼,194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修订中,参加了“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但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的修改中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明确的规定为至少25年。1992年我国宣布参加该公约,也接受了公约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2.?TRIPS协议?TRIP

38、S协议?Agreementa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1993年12月通过,并在1995年声小的,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但是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上,该协议却没有明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而是采用了令概念,即“工业设计做出了规定。然而在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上,学界存在着很多分歧,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中的的“工业设计概念中已经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工业设计进行保护;有的学者不以为然

39、,认为“工业设计这一概念与实用艺术作品虽然存在一定的概念上的重合,但是并不能视为已经做出了规定。本文认为我们可以理解为?TRIPS协议?中的工业外观设计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3.?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全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在1984年12月19日参加该公约,1985年3月15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在该公约对公约保护客体列举的范围中只对外观设计做出了规定,未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在公约的第五条中确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收到联盟国家保护地位。?巴黎公约?还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间,是自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可见?巴黎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对?伯尔尼公约?来看是十分短暂

40、的。从上述的几个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现状看,只有?伯尔尼公约?明确的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对象,其他公约均采取了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工业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较短,并且在对客体认定的标准上也不同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标准,可见,虽然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上表达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这样的重视还是不够的。二典型国家实用艺术作品立法变迁1806年法国最早的进行了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然而在该法公布实施以后,因其了一些学者的困惑:为什么一张水平平庸的肖像画或者风景画能得到版权的保护,而一个设计豪华桌子或者餐具的工艺艺术家却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呢?又如果对类似的

41、具有艺术性设计的产品进行保护,那么这类产品应当作为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客体看待,还是应当作为版权法的客体来保护呢,又或者是应当给予其工业产权法及版权法的双重保护呢?为了试图解决以上疑惑,法国将“纯艺术性这一概念率先引入到工业产权领域,作为判断哪些外观设计工业产权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哪些又不能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来看待。然而遗憾的是,“纯艺术性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不可量化的模糊的概念,用它来作为标尺,当然不能起到明确区分的作用,因为法律界人士发现,无论何种外观设计工业产权,总能在其身上找到或多或少的艺术性。6 谢渊:?论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的正当性?,载?宁夏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6在随后一个世

42、纪的探索中,法国的立法者仍然不断尝试各种立法,结果仍然未能将得到外观设计工业产权的产品身上的艺术性别离出来。随后,法国1902年公布的版权法的规定将全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都扩大到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中来。法国1968年1月2日公布的创造专利法中,规定了凡具有创造性的和工业实用性的新创造均可获得专利。1992年公布的法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典中,确定了实用艺术作品在版权法中的客体地位。美国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同法国的立法演进一样,也经过了漫长的过程,才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和符合本国实际的做法。美国在1790年公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在该法中并没有确切的写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直至1976年美国新版权法中对实

43、用艺术作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类作品包括就其形式而非其实用方面而言的艺术性工艺作品。实用物品的设计, 如果具有能从该物品的实用方面别离出来,并单独存在的绘画、雕刻、雕塑的特征, 那么在该范围内, 该设计应视为绘画, 雕刻或雕塑作品。7 叶京生:?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8-11页。7美国之所以会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的过程中,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引入,是因为在这期间,发生了梅泽案8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正是它拉开了美国对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立法的序幕。一家叫斯坦因的灯具制造公司,在对其所创作的一尊男女舞者的雕塑进行了版权登记后,发现他们

44、所创作的这尊雕塑遭到了梅泽的仿制,据此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指控梅泽侵犯了他们的版权。然而,在诉讼中,梅泽提出反诉,向法院请求撤销这尊雕像的版权登记,理由是斯坦因公司设计的这尊雕像是用于灯座之上,作为灯具的一局部出售,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条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这尊雕塑长期以来作为灯座来销售、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件作品收到版权法的保护。8,引发了法学界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的探讨。“梅泽案引发了美国法学界对兼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的关注,于是在美国版权局对版权登记规那么的修改中,确立了“别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那么,一直沿用至今,也有很多国家学习借鉴。英国早在1710年版

45、权法中就开始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随后在1842年英国为了弥补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缺乏之处,又对外观设计进行了专门的立法。1919年英国公布的?专利与外观设计法?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判断标准以及注册登记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中规定仅具有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注册登记。英国对外观设计保护随着1949年公布的?外观设计注册法?而大功告成,该法最终完成了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独立立法,成为了对世界影响重大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1968年又公布了?外观设计版权法?,该法在版权法与外观设计法的规定进行了协调整合,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做出了几项修改。另外,1988年英国制定公布了?版权、外观设计与专

46、利法?,在该法的规定中,将“非注册外观设计权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引入到外观设计的保护立法中来。该法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的物品,其外观形状、配置、图案、装饰形态作用于人的视觉产生美感效果的设计。仅对其外观进行评价,而对其构造、功能、原理不予考虑。英国的这种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德国早在1876年公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中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复制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以其他工业产品的形式对他人所拥有的外观设计进行复制,那么其行为那么必然构成对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侵犯,这种立法表达了德国对于工业产权的重视的

47、特色。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作为现行的着作权法,在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中明确规定了德国着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保护:“包含建筑艺术与实用艺术作品在内的美术作品及这些作品的草图。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及实践我国1990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中对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为了保障?伯尔尼公约?在我国实行的效力,我国在1992年9月也就是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前期,由国务院公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的第6条载明:“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样的做法解决了一些由于缺乏“新颖性无法获得我国外观

48、设计专利的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问题,然而这种做法无疑是给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一种超国民的待遇。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符合“传统工艺美术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仍有很多实用艺术作品得不到法律保护。2001年中国参加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在全面接受了该协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协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实在尼泊尔公约的根底之上进行的,虽然我国接受了协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版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在国内的相关立法中对此进行规定。2021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2021年10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在第一章受保护的客体中新增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这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起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剧烈讨论,然而,就在2021年1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做出规定,这也说明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我国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当中,是否应当将实用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列举为“受保护的作品一直存有争议。由于实用艺术作品这一名词相对较为生僻,而且在认定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时也存在很多判断上的问题,所以我国一般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做中的一个种类,对其进行著作

50、权法上的保护。还有一些作者对实用艺术作品在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从而获得了专利权法上的保护。如果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一直未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一些学者认为是由于实用艺术作品中很大一局部作为工业产品,在法律上给予工业产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能会导致工业产权与文学产权的概念混淆。还有学者认为,由于著作权法对于客体的保护期限相比工业产权要更长一些,而且由于工业产权对于新颖性的高要求,使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相对低一些,如果给予工业产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能会对专利制度和技术进步造成损害。甚至还有人认为,如果给予工业产品著作权法的保护,会对开发商品形态、建立工业产权保护体系造成很大的负面

51、影响。分析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其实不同知识产权法对同一个只是产品进行保护的问题,在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学界都存在很多争议,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这一现象被称为“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也有人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法律交叉和“权利并存。其实比拟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三大知识产权法,要数著作权法的保护门槛较低,而且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手续相对简单,而且保护期限也较长,所以很多兴旺国家在立法上通过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进行扩张,来到达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与此同时像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也逐渐扩大,如今三维标志、声音甚至气味都可以获得商标的注册,而且也有许多国家对于过去没有授予的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基因等也给予

52、了专利的注册。然而这种不断扩张的保护范围,也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上产生了重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论是我国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最高院于2005年11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的规定认为,发生争议的双方中,在其中一方向对方主张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另一方以其自由的知识产权为抗辩条件进行反驳的,可以被认定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争议。在对实用艺术品的侵权行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就会产生这种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而且在诸如实用艺术作品这类权利的主体形式权利时,也可能导致由于权利冲突而产生的权力滥用,因此产生一

53、系列的权利矛盾冲突。所以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会扩大权利冲突,导致权利人的滥用。还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上对美术作品做出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定义可以判断出,实用艺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法院模糊作品类型的判例,直接认定涉案物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国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人体香水瓶案中,2005年法国美誉公司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侵犯其由设计师琼.保罗.戈尔捷设计人体形状香水瓶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由于主

54、体不适格而败诉,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认定人体香水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客体受到保护。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9本案中法国美誉公司, 已经为其人体香水瓶在国内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然而法国美誉公司仍然选择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进行诉讼,最终其主张得到了支持,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在立法上超国民待遇的表达。对涉案的两种人体香水瓶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原、被告均无异议。有争议的是涉案的圆筒状包装外盒能否也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然而被告不服的情况下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的判

55、决认为该包装盒的立体造型及图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局部,虽然依不同情况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保护具有保护手续简单、保护期限长等不可替代的特点。第二章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适格性分析一、著作权客体构成条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被称为作品,应该注意这里的作品,即英文works是与制品即products不同的概念。在著作权法上,作品是符合法定形式、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作品在本质上是一种表达,是将思想、情感表达与外的形式。思想、感情为人之共有,不可

56、能成为权利的对象,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可以时,可以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10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它将思想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只要认定被侵犯的是思想,就可以一步认定被告“不侵犯著作权。我国司法判决经常直接引用思想表达二分法那么作为判案的依据。一些判决认为,它是认定侵犯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首要规那么,先于“实质性相似。10进行判断。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0条规定受本法保护的作品,第11款中列举了实用艺术作品和造型艺术作品,意大利著作权法也将“具有创造性特征和艺术价值的工业设计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此外,韩国、法国、德国也都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入著作权法受保护作品的行列

57、。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外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也一直存在众多争议。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著作权保护客体有抽象的规定,但是?著作权实施条例?却又抽象的概括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中的列举来看,实用艺术作品并未明确被列举为保护客体,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的一些判决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

58、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胡三三以其设计的系列服装的著作权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裘海索辩称,“服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客体,在著作权法上也没有“服装作品或者“服装美术作品这类客体,并且由于服装作为工业产品,只能作为美术作品的载体,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作为载体的工业产品,所以服装不能享有著作权。1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号。11最终判决认为服装由于具备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与实用性不可别离的特点,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来认定。根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

59、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那么服装是否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呢?从本案的判决中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对于服装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又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本文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设计者设计的服装是用于表达一种概念性,例如用环保材料设计的服装,或者用回收的旧物所拼凑成的服装,由于其并不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无法用于日常穿着,所以应作为美术作品来判定;如果设计的服装是具有美感的,并且从材料和造型上看可以适用于生产和销售,并且可以作为服装日常穿着使用,应当将其判断为实用艺术作品。一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所保护的作品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

60、独立完成并能表达作者持有的选择与安排。在何种作品才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比拟主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应该具有作者“思想“感情亦或“个性的表达,独创性应具备“智力成果的特征,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创作。第二种观点认为“独立创作性更为重要,而对“创作性的要求不应太高,有些许的创作亦可称之为具有“独创性。第三种观点对于“创作性的要求更低,甚至认为将“独创性解读为“独立创作,而其是否具有“创作性可以在所不问。第四种观点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独创性,是指在存在相当的创作余地的前提下,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剽窃他人,并且具有创作性 12 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载?科技与法律?2

61、006年第4期,第7178页。12;还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作为财产法,只要符合“独创性在法律规定上的条件,即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德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独创性做出了定义,认为首先必须是人类创作,才可能构成作品,不是由人类创作的而是属于自然界存在的物的,即使具有艺术造型,也不构成作品。其次,必须是独立创作的,不能是抄写或者模仿。最后,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在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认定要求上,我国在著作权法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世界上对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拟典型的是美国Feist案中的微小创造性标准13 Feist是一家出版公司,Rural为美国Kansas州的公用 效劳公司,Feist

62、未经Rural的许可摘录汇编了Rural公司的 目录,为此Rural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Feist公司不承当侵权责任。1991年由联邦判决的费斯特一案,成为了美国版权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判决此案之前,法官依据“额头上的汗水原那么进行判决,即根据作者对作品倾注的心血和劳动来衡量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是对于独创性的水平要求还是极低的。13和英国的技能与劳动标准,将世界上比拟主流的标准进行划分,可以概括分为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和普通法系国家两大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标准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标准,认为作者只有对表达其人格思想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因此法国司法实践中明确反对著作权产生于劳动的思想,“额

63、前出汗和仅仅劳动是不能产生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来自于智力创造。普通法系国家标准,对于作品的独创性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认为作者比微小的劳动和技能多一点的智力奉献便可构成独创性。对独创性的标准的认定,对于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客体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邻接权的要求不尽相同,所以存在很大差异。在我国的立法中,作品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二条做出了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似乎就是只“独立创作,强调作品形成过程中的独立智力劳动。“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我国

64、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看法是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大要求,不仅强调作品形成过程中的独立性,而且还强调了所形成的“独创性应该是一件物品之所以为作品的重要特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做出了解释,该解释认为如果不同的作者对同一题材分别独立的作出了具有“创作性的表达,应当均将其视为“作品,并且独立的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独立完成作为独创性的要求,对于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客体的影响不大,“创作性才是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核心。“创作性本质上就是对一个作品相对于相关作品对社会文化多样性的奉献。所以,根据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不是越高越好的,如果作者对作品进行了智力创作,并且对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了一定的奉献,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具有“创作性,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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