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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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公园工作人员办理办法为了加强考勤办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养护工人必需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 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 L-LJ /亠岗位。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按照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 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 行。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 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 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

2、报公园办理所。 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 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 论处。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 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 达3 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 天者,扣发2 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 天者,予以辞退。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许有偷懒、磨工、消 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 元处理;当月累计3 次的,按旷工1 天处理;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避免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 办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不然作开除处理,情 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需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 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需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 公园领导、公司办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 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4、处理;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 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 查实,按处罚养护工人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 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城市公园办理办法2015-09-06 20:47 | #2 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办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 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庇护等办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

5、称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游览、休憩、不雅赏、 娱乐,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普及活动和熬炼身体的场所,包罗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 公园和社区公园。第四条 公园办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办事公众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办理。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办理。 城市办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务、环境庇 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园办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

6、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帮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三章庇护办理第

7、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 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 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庇护和办理,包管古树名木正常生 长。第十四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对公园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包管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园内供游人游览、

8、休息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第十五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依法庇护公园内的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设施等,建 立庇护办法,包管文物和设施完好。第十六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庇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 物物种,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第十七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庇护。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噪声等不得超 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倾倒废弃物。 在公园内进行清冰雪作业不得使用融雪剂。第四章园容办理第十八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办理,并达到下列标准:(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

9、,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 配套小品完好,园艺特色明显;(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清膛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断空,养护到位,生 长旺盛,完整美不雅;(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不雅,无枯死树和枯险 枝;(四)花坛和花池设计新颖、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不雅、具有 艺术性;(五)古树名木庇护办法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办理档案。第十九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 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包管公园 内生态安全。第

10、二十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办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 时清扫保洁,并达到下列标准:(一)道路(含甬路)、广场无残冰积雪、垃圾、污垢和杂物等;(二)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记标牌、卫生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 清洗及时;(三)垃圾清扫、清运及时;(四)公厕清洗、消毒及时,有专人办理;(五)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六)动物笼舍清洁卫生、消毒及时。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数量设置公厕,未达到规定标准和数量的,公 园办理单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公厕建设。公园内公厕应当免费供游人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应当设置便利游人的遮阳避雨设施。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内设

11、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 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不雅相协调,经公园办理单位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第二十四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对公园内的商业办事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工商行政办理部 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办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经营,接受 相关办理部门和公园办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园办理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园内禁止设置影响景不雅的户外广告。第五章游园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办理部门批准并公示。封闭式公园在规定的晨练时间应当免

12、收门票,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 的其他公园除外。老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惠。第二十七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明显的位置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牌、警示标记 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和确需入 园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执行公务的车辆应当经公园办理单位同意后进入公园。第二十九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办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二)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安宁;(三)恐吓、捕获、伤害动物;(四)污损、毁坏公园

13、设施、设备;(五)未经公园办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六)占用公园设施不法牟利;(七)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八)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九)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十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塑料包装等废弃物;(十二)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十三)在动物展区惊扰动物、大声喧哗、投喂食物;(十四)其它影响公园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 在公园内进行轮滑运动,应当到指定区域进行。 第六章安全和监督办理第三十一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办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 设施、节假日游园等活动的办理,保障游客

14、生命财产安全。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办理,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按照规定申请 按期检验、检测,保障安全运营。第三十三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艺机、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 和办理人员守则。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办理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 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为游人提供的游览不雅光车辆、船只等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检测,包管 安全性能完好,不得超员、超速行驶。第三十五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在游

15、乐设施入口处设置安全庇护说明。办理人员应当向游 人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并及时劝阻游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第三十六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障动物笼舍、展览防护 设施坚固,包管游人安全。第三十七条 在公园内经营餐饮、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办理要求,并包管食品安 全。第三十八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按 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第三十九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办理,及时避 免、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办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公园办理的监督

16、,按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与考核。第四十一条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的监督办理。建立办理工 作考核责任制,按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与考核。非市、区属的其他公园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办理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办理,接受市、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十二条 公园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的日常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园办理投诉制度, 公布办事监督电话,认真受理游人投诉。公园办理人员应当佩戴标记,文明办事,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园建设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

17、取其他补救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公园建设设计、施 工的,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设计、施工费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的;(二)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商业办事等 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的,处以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处以500 元以上 1000元以

18、下罚款;(三)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处以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罚款:(一)恐吓、捕获、伤害动物的;(二)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的;(三)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的;(四)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的;(五)占用公园设施场地不法牟利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 款:(一)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的;(二)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罚款:(一)随

19、地吐痰,随地便溺的;(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的;(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的;(四)在动物展区惊扰动物、大声喧哗、投喂食物的;(五)在公园指定轮滑区域外进行轮滑活动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 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公园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情枉法。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县(市)城市公园办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 日起施行。【公园工作人员办理办法】相关文章:1.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办法2. 民政工作人员办理办法3. 林业工作人员办理办法4. 会计工作人员办理办法5. 工作人员考勤办理办法6.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办法7. 工作人员量化办理办法8. 内部工作人员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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