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论文范文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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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论文范文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 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构成雇主 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直接的雇佣关系,即只有雇主 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的义 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来进行规范。以下是 一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案例相关: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内容仅 供参考,欢迎阅读!雇主与雇员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雇主对雇员发生两种法律 责任关系:一为雇主对雇员的内部责任,如工伤损害赔偿等;一为雇主 对雇员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前者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

2、,即雇 主向雇员承担的源于其对后者的人身保护义务而生的责任形式。后者 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P293即雇主代责任。本文研究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代责任问题。雇主责任附着于雇用制度之中,严格的说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一个问 题:雇主代替雇员担负责任,木质上是一个责任的转移问题,其成立 前提要求雇员有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雇员本身是能够成为责任主体 的,不过因为某种法律的衡量对其责任进行了转承。古罗马时期,法 律和生活中虽有雇用关系,但受雇人不具法律上的人格,不能成为独 立的责任主体,不可能出现不同主体间责任的转移。到了近代,随着 现代工业的发展,公民权及人格平等确立

3、,且雇用关系H益重要和普 遍,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的雇员开始和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的雇主在责 任人格上发生竞合,如何确定和分配雇员对第三人的职务侵害责任方 才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雇主责任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但各自对其范围、成立条件、证 明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各国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规定上 不同,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对雇员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应依法承担 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的诸原则、规范2 (P18) o合理的归责原则的设定是 雇主责任的基础和核心部件,“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 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 责任的根据,等等” 3 (P250-260)

4、 o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确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国家机关对 其工作人员的雇主责任,虽然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可以进行扩大 解释,推出更为一般的雇主责任的法理。xx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首次确立了适用于一般的雇主责任 规则,规定了雇主连带责任及雇主追偿权。这种雇主连带责任的形式 与各国通行的立法有很大差异,其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而且雇 主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很受限制,不是一条可规范一般雇主责任的规则。为认识各种可行的归责原则的类型,寻找合理的分配雇员责任的形 式,以下考察几种通行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类型。大体上说,通行的

5、雇主责任的归责,分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三类,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公平责任归责制度具有代表 性,另列为一类。(一)无过错责任法国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了雇主责任。对这种责任的性质,法 国有不同认识,通说趋于危险责任论,认为雇主责任并“不是建立在 雇主的某种过错的基础上,仅仅是一种危险责任。” 4 (P188)危险责任,按张民安的见解,等同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张 新宝则认为近于无过错责任。这种危险责任不以雇主有选任或监督雇员上的过失为成立要件,即 使雇主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仍不免责,可见法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 定之严格程度。(二)严格责任英美法中的雇主责

6、任归责原则。普通法中,雇主代替雇员承担的因于后者的职务的损害责任,一般 适用判例法中的转承债务(VicariousLiability)规则。所谓转承债务,依 史尚宽教授观点,是雇用人的代理责任形式1 (P297) o与史尚宽一 致,王泽鉴教授视之为代负责任,“Vicarious LWty,论其性质,系属 一种无过失责任,雇用人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受雇人己尽相当注意而 免责;雇用人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受雇人之行为负责”。对这种 严格责任,美者Vincent R. Johnson认为仅在产品缺陷责任及雇主责任 两种情形适用5 (P162)。这种观点也受到了张新宝教授的肯定2 (P156) o然而

7、,对此另有不同的认识。王利明教授认为“代负责任仍没有超 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即完全可以用过错责任来解释。在代负责任中, 原告要证明被告的雇用人在雇用期间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然 而,被告(雇用人)之所以要对受雇人的行为负责,根木在于其过 错。” 6(P9)英国教授Prosser的观点吸收了两方面的认识:一方而 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因其本身并无道德上 的应受责难性;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从发生的起始处看,是由雇员 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因此也一完全没有过错的因素在内。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并非是相互冲突的。史、王两位台湾学者 是对雇主本身承担责任的形式特征进行归纳;而后一种观点

8、的学说则将 雇主责任方置于受害者一受雇用人一雇用人的责任传导的结构之中, 看到了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转化形式,并不脱于过错责任范畴。总 之,英美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采取严格责任,虽然具有无过错的形 式,但仍以过错为基础。这种规则下的雇主,仅能在不可抗力、受害 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三)过错推定责任-德、日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除前两种外,最重要的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德国、日木 等大陆法国家采取此种法例,以德国民法典第831条及日木民 法第715条的规定最为典型。过错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应对受其雇 员职务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当其尽到相当注意及监督之责任时,则可 免责。过错推

9、定责任,实质是强调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的义务,这种 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雇主,当发生雇员损害时,法律推定雇主在选任 及监督上存在过错,从而应担责。这种归责原则明显严于过错归责, 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不特定的社会利益。这种立法例有以下三个特点:(1)过错推定。雇主依法负有选任或 监督义务;当发生雇员职务侵害时,推定雇主过错,承担责任。受害 人无须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2)抗辩的法定化。法律直接规定抗辩事由;(3)强调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则无明确要求。(四)公平责任一以台湾地区法律中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为例。针对前述几类雇主责任归责方式对雇主过于严格的弊端,一些法域, 如我国台湾地

10、区,纷纷采取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以 更为公平的分配责任和利益,防治对雇主责任的滥用。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如果因雇主行使法定抗辩权,证明其无过错, 而无人承担损害责任时,经当事人申请,审理法院可依公平原则根据当 事人间的经济状况,对损害进行共同分担。对这种公平责任的方式,王泽鉴教授认为因有该规定,则受害人可以 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一定之责任,从而实 质上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意味:“假若雇用人举证不能使法院确信,或法 院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举证责任特别严格要求,则雇用人虽无过失, 仍应负责。又依第188条第2款规定,雇用人纵能免责,法院亦得受

11、害 人之声请,另其为全部或者一部之损害赔偿,由是现之,本条规定与无 过失责任,己甚接近。 7 (P74)但如果将第188条的规定与法国 无过错责任及英美严格责任相比较的话,不难发现,台湾地区立法对雇 主赋予了较大的抗辩空间,从而一定意义上减轻了雇主承担的责任,更 有利于雇主在选用和监督雇员,以及雇员在与第三人进行职务行为时, 更为谨慎,从而减少侵权及损害性结果的发生,体现出了对雇员侵害行 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在雇主、雇员间的公平担负,是一种公平责任原则的 体现。总之,各国的立法都体现了对雇主严格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倾向,体 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场,这是其基本面;另一方面,各国根据其 自身情况,分别

12、对雇主责任的严格性进行了一些限制,表现在雇主责 任抗辩等规定上。从以上四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看,雇主都应对外承担责任;至于举证 责任的分配,抗辩情事的种类等,则有不同,但都与我国解释中 雇主连带责任相去甚远。解释中的雇主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由于设定了连带责任,使得责任主体较为复杂。同时,雇主责任 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法律人格的理论,模糊了雇员作为独立自然人与 其作为雇主使用人的两种人格或地位,实际上反映了对雇员法律地位 和性质的不清晰的认识。对此种之不足,学者普遍要求立法完善。但由于分歧,还未有统一 的认识:(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对雇员职务侵

13、权承担责任,不得以己尽相当之选任和监督义务为由抗辩8 (P259) o这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 称“社 科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中:“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 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之构成以过错为要件而 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没有过错的,使用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 (P23)此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即雇主对雇员 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第二,对外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被使用人具有 过错。前者体现雇主无过错责任;后者是对雇主 责任的限制。(二)过错推定原则。一些学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主张以过 错推定原则为主兼采公平原则;认为雇主可以

14、进行无过失抗辩,即尽 到相当的选任及监督义务,否则,仍应承担责任10 (P21)o集中体现 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称“人大版草案”)之 第六十三条规定:“雇员因执行雇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但雇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选任、监督上的过失,不承 担民事责任。” ll(P403)虽然过错推定原则赋予雇主一定的抗辩空 间,但过错推定的设定,并未放松对雇主责任严格性,有利于加强雇 主选任及一,使其保留证据,有利于廓清最终责任的归属。此外,雇 主过失的法律推定,使受害人不需为此举证,减轻了负担,有利于保 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以民事法律公平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补充,责 任视当事

15、人各方经济状况及实际损失公平分担,可补充过错推定责任 的具体适用的不足。对国内不同主张和国外不同的立法路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更宜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第一,法律正当性,即司法解释的立法基础的缺失。现有的规范, 只是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则,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只能对己有 之立法规范进行解释、说明及界定,但对未立法的事项进行的司法解 释,无疑在合法性上是有瑕疵的,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权限。我国当前 在立法中并无有关雇主责任的明文规定,所以该司法解释需要转化为 立法。此外,针对学者认为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依据,即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依据,笔者认为也存在不足: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 殊责任形

16、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方能成立,无明文则不成立特殊责 任,仍为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形式;从我国相关民事法规范看, 并无明文规定雇主责任是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形式,因此仍应适用过错 责任的基本原则。第二,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不利于雇主积极履行选任及监督义 务。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可能雇主会因不论是否积极行使选任及 监督权,都而临责任承担的境地,那么其将没有动力加强这方面的行 为,从而不利于减少侵权和损害结果的发生12 (P104)o这即是说,无 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反应立法者希望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法 目的。然而如果我们一概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给雇用人任何中 辩的机会,就会导致对雇用人

17、利益的侵犯,使得因为保护一方利益导 致对另一方的不公平。限制雇主经营权利自由,对其施以重责,都不 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反之,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赋予其抗辩权 利,从而激励其积极履行选任及监督义务,将会有利于提升及运营效 果,也同时能够减少和预防社会侵害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4 会。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世界法律发展及趋同的趋势。从前文 考察各国立法例的情况看,无论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形态,德日等大陆 法系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形态,抑或是台湾地区公平责任形态,都是 以过错责任为其基础的。责任之所以产生,归根结底在于责任主体违 反法定及法律承认的义务,在雇主责任方面,极为适当进行选任、监 督

18、和管理法定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当然会导致法律上的责任的 产生。可以说,一方面雇员的损害有其自身的原因,更有雇主在管理 上的一的原因。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纷纷抛 弃法国式的无过错(严格)责任形式,转而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模式。第四,从法律体系化的角度看,不应在公平原则之外,另行对雇主 公平责任问题进行重复规定。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32条己然有 公平责任原则之规定的前提下,如需衡平各方法益,平衡当事人及社 会公共利益,径直援用公平原则的规范即可,不需另行设定专门规则 条款。可参看借鉴的立法例即前述之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法院行使 公平责任分配权能,由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进行公平分担。

19、但实务中衡 平责任因雇主几乎不能通过举证来免责而名存实亡。这样使得归责原 则趋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木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从而不能有效 地平衡受害任何雇用人的利益。综上可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体现了较高的规范价值和制度发展前 景,具有较广泛的全球化制度应用背景,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选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雇主责任的归责方式。一方而推定雇主承担责 任,一方而赋予其一定的抗辩免责权利。这样更有利于平衡雇用人和 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并且可以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四、在我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在提出过错推定原 则的制度优先之后,需要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一些 详细界定。第一,雇主责任

20、抗辩的法定事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基础,即雇主选 任及监督义务。前者如某运输公司承包一项后,因司机不够,随便找 了一个驾驶不足的人充数,结果途中撞伤第三人;后者体现在雇 主对雇 员的监督和管理之中。因此,雇主应积极行使其选任和监督权利和义 务,规范雇员职务行为,预防和减少雇员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发生;如果 雇主怠于履行此等义务,致使他人因其雇员业务行为受损,则雇主不 履行义务的过失与损害性后果间因果成立,应当承担责任。事实上, 设定雇主严格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国家,往往普遍实行雇主责任强制 制度,最终都并非由雇主单独承担,所以对雇主的影响是有限的。我 国目前并未普遍实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如果将

21、责任全部 加之雇主一方,则显失公平。因此,我国应选择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规定雇主在选任及监督等方面的抗辩权。第二,雇主责任的前提,即雇员过错。雇主责任是对雇员的过错行 为引发的责任的担负,是一种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 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成立和确定,应以雇主一雇员的 雇用人身及合同关系为基点。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用关系是雇主责 任产生的前提。一方而,雇员领受雇主意思和,完成一定之职务行 为,其主观上体现的意思是雇主木人的意思,实现的利益是雇主的利 益。反之,雇员从事职务时必须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体现为雇主 实现其自身目的和利益的工具。因此,无论依据那种理路,诸如收益

22、与风险一致说、雇主和雇员整体说还是风险转嫁说,雇员在主观意思 及客观利益两方面,都体现为雇主的人格某种延伸。正是在这种基础 上,我们说雇主应对雇员的职务损害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民事法律行 为的体现,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的结果雇主因雇员职务行为带来的利益与雇员行为产生的 责任和风险的公平性。第三,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受害人须举证证明雇主 和雇员的主观过错。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极为平常,但如果让其 举证与其毫无交往的雇主的过错,则极为不易,使受害人面临法律上 不平等的地位,加大了其举证困难和成本,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 护。反之,如果设立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只要能够证明加害人是

23、 雇主的雇员,且在雇主没有证明抗辩存在的话,即可依据该规则推定 雇主在选任、监督上的过错,从而由雇主承担责任。在过错推定举证 责任倒置规则下,雇主若想摆脱责任,就必须证明适当履行了选任及 监督的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也不免发生该损害结果的理由,否则,即 构成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不能,从而败诉承担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受害 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XX.3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社,XX._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美JVincent R. Johnson.美国侵权法M 赵秀文等译。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7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 o北京:法律出版社,XX.8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9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一出版社,XX.10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11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土)M o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M。北京: 出版社,XX.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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