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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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公路工程,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本规定所称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机构根据合同要求,按照现行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项目实际,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费用、合同、安全、环保等实施的检查、监督、咨询和管理活动。第

2、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不改变、不减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其经手的监理、审查(咨询)成果负责。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六条 省高指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及相关

3、办法、规定;(二)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开展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其开展情况;(三)指导监督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四)监督检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五)总结评估,提出改进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并签订合同;(二)审批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并监督实施;(三)督促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督检查现场机构组建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质量保证体

4、系建立与运行情况以及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执行情况;(四)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度、工作质量、重大技术方案、地方民事等各种事宜,协调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五)协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建立现场机构,按时提供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供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图表;(六)定期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行考核,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费用。(七)审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提交的阶段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和项目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

5、)最终报告,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八)定期向省高指报告本项目勘察设计进展及质量控制情况;(九)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结束后,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第八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后执行;(二)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织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队伍,组建现场机构,投足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实施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三)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设备投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工

6、作大纲执行情况、勘察设计进度情况、合同转包分包情况等;(四)审查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五)负责工程勘测全过程监理,对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实施全过程旁站、跟踪监控、现场复测、复查、抽查;(六)负责工程设计全过程审查(咨询),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对结构设计进行验算复核,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七)负责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等中间成果签认和最终成果验收;(八)负责勘察设计费用计量审核,签发支付证书;(九)负责审批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分项开工申请,签发开工令;(十)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勘察设计工作不执行工作大纲,勘察

7、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不符要求,勘察设计工作进度滞后等,发出整改或停工指令;(十一)提出勘察设计合理化建议和优化建议,特别是对路线比选方案、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的运用和组合、重要结构物和特殊结构物的设计方案、不良地质和特殊路基的处治方案等的合理化建议和优化建议;(十二)在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交阶段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和项目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最终报告; (十三)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或专题工作会议,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需修改的设计内容及方案的进一步优化进行沟通;(十四)定期向业主报告设计进展及质量控制情况;(十五)参加建设单位

8、(项目业主)组织的外业验收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和审查意见。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审查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后实施。(二)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织勘察设计队伍,投足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三)主动配合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及人员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按时提供地形图、勘察设计图纸、计算书、外业测量和地勘资料、外业调查资料、试验资料及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 (四)接受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发出的工作指令和提出的勘察监理、

9、设计审查(咨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优化建议,对工作指令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意见及建议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告,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确定是否采纳;(五)在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开始前,提出分项开工申请,报监理人员审批后执行;(六)提出勘察设计费用计量支付申请,报监理人员审核;(七)参加监理例会,与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就有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需修改的设计内容及方案的进一步优化进行沟通。第三章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招标第十条 每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选择一家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

10、,对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根据本项目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选择两家以上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但一个设区市最多选择一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招投标工作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招投标同步进行,但应独立编制招投标文件,且在勘察设计评标定标后独立评审。第十二条 允许具有与承担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任务相应等级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时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投标,但该勘察设计单位如已在本项目勘察设计投标中标,其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投标书将原封退还,不再参加评标。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

11、目业主)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依法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依法开展投标活动,依法开标、评标和决标。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报省高指审批,评标结果报省高指核备。第十四条 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的能力以及监理(咨询)工作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将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费用作为中标的主要因素,其评分值范围510分。第十五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任务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业务。勘察监理、设

12、计审查(咨询)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应的资质要求。第十六条 除特殊工程外,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任务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极少数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可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第十七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确保投入项目组、各专业分项审查组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不低于投标承诺,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第十八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

13、、工程复杂程度、拟投入监理及审查(咨询)人员数量及服务期限确定,一般平均每人每月23万元;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由基本费用(占60%)、考核费用(占35%)和质量保证金(占5%)组成,通过考核确定实际支付额,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第十九条 勘察监理、设计咨询单位应设立本项目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下设勘察监理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及设计审查(咨询)组(以下简称审查组)。总监办下一般应设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驻地办设置数量应与所监理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段数量相一致,如所监理项目只有一个勘察设计合同

14、段,驻地办可不单独设立,与总监办合并;审查组一般应下设各分项专业审查小组。具体机构详见附图1第二十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工程复杂程度及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具体人员配备详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二)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三)审查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四)签发支付证书、勘察设计开工令、阶段开工令、暂停令或复工令等;(五)审核延期和费用索赔;(六)审查阶段性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七)组织编写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最终报告。第二十二条 总监办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15、二)签发勘察分项工作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三)日常巡视、旁站、复查、抽检,并做好记录和成果签认;(四)签认勘察工作量,负责对已完工作进行计量;(五)负责勘察成果资料的中间验收和签认;(六)编写勘察监理月报、阶段性勘察监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审查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二)审查阶段性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提交阶段性设计审查(咨询)报告。(三)复核修订的勘察设计文本。第二十四条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组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审查组组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勘察设计工作进度、质量、合同履行、监理(咨询)意见和建

16、议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自收到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作大纲或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审查意见后十四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意见,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机构。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自收到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后十四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意见,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提交后十四天内,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7、)提交阶段性监理(咨询)报告;在勘察、设计工作结束后二十一日内,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交项目监理(咨询)最终报告。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现场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七日内向勘察、设计单位发送书面整改要求和建议。对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合同进行处罚。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勘察监理工程程序:(一)质量监理控制程序1、开工报告在外业测量、地勘、室内试验等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是否同意开工。2、工序自检报告监理工程师要求

18、勘察单位的自检人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之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3、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勘察单位自检的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前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字认可,对不经签字或对不合格的工序要提示勘察单位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每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告 当分项工程完工后,勘察单位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归总各道工序的检费记录及测量、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5、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应对交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检查验收.必要

19、时可做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给予计量井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 完工项目资料不全的,可暂不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在勘察监理过程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各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进行。坚持不合格的工程不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计量,超出计量范围内容的不计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计量。 (二)计量支付的主要程序 1、勘察单位按项目业主要求在签定合同

20、10天内,将整个工程用款计划提交给总监办,并报备业主。 2、工程计量支付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 3、勘察单位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根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签认的中间检验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定签认的计量表,填写中期支付证书.总监办在收到中期支付证书后由合同监理工程师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分别核实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中期支付证书的金额如低150万元时,当月只计量,不支付,待累计金额超过最低限额后,一次支付。支付证书一式3份(暂定)。 5、中期支付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4天内支付。 (三)勘察监理工作用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程序:(一)设计(咨询)工作大纲一经批复,审查组应

21、组织各分项工程专业小组现场踏勘、收集资料、阅读初步文件,组织召开第一次专题会议。(二)勘察设计单位提交阶段性设计文件后,审查组组织技术、经济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送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在第一时间内分送有关单位。(三)项目业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审查意见。(四)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交补充设计文本,送项目业主。(五)审查组对补充设计文本进行复核(核备)。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违反本规定,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勘察设计工期延误或擅自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或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返工或重要及以上工程变更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2、的,视情节轻重,由省高指或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违反本规定,未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招投标活动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已有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违反本规定,将承揽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的,除扣减相应工作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用外,并处以相应工作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12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未能按期提交阶段成果的(招标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23、则每延期7天(不足7天按7天计),招标人将分别按相应部分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1-3计扣咨询方违约金。第三十六条 因设计人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未事先察觉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单位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招标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方合同总价款扣减暂定金后金额的1-10违约金。第三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错误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未事先察觉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咨询方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咨询费,招标人有权报请交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

24、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换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的,除用不低于原定人员资质标准的人员替换外,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处以3万元罚金;更换分项专业负责人每人次处以2万元罚金;更换其他技术、管理人员每人次处以1万元罚金。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阻碍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人员监督检查,拒绝接受监理(咨询)机构提出的监理(咨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优化建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差旅费、审查费等)均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省高指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在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高指负责解释,自下发即日起施行。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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