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上传人:daj****de 文档编号:151956338 上传时间:2022-09-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2.6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 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 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 完善。新刑诉法明确树立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强 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倡导的人权保 障理念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根本性价值在刑事 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树 立,特别是通过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程序法加以明确规范,对今 后侦查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予以

2、高度重视, 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一、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一)严格化的证据规则,提高了搜证要求新刑诉法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 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职务犯罪讯问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

3、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 录像要求侦查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不能采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非法证据排除使得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面临了巨大挑战。 证据的合法性既包括程序要合法也包括实体要合法,获取证据的 手段、获取程序要合法,否则的话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尤其是贿赂犯罪突破案件主要依靠的事言词 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无疑成为涉案者为逃脱法律 追究的一个重要的辩护理由。通过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摧 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 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时最常用的手段,而新刑诉法禁止犯罪嫌 疑人自证其

4、罪,使得侦查部门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时,才 可对案件有细致的了解,否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自侦部门的政 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狡辩成威胁、恐吓,最终使得证据予以 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的手段、环境、方式、办案 人员的语气语调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要求。(二)辩护制度的完善化,强化侦辩对抗性新刑诉法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主要有四点:一是辩护人参与 诉讼的时间提前。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 人”、“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是 委托辩护主

5、体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 托辩护人。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将原来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精神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律师会见等权利得到更好保 障,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 裁的侥幸心理。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使其参与相关职务犯罪 案件的辩护、代理环节极大提前,因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的全程几乎都要面对辩护人的监督。在以往自侦案件 办理中,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

6、期,而如今在这一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 律师帮助,无疑是给犯罪嫌疑人打了一针强心剂。犯罪嫌疑人可 能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更加镇 定从容,提高其辩解能力,大大的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 意识,而且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 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 轻,只交代自己最轻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以逃避法律制裁, 使案件的突破难度加大。再者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对于缺乏职业 素养、预谋不法行为的律师缺少监督,不可避免地有些律师为了 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就会为其出谋划策,为犯罪嫌疑人如 何供诉辩解提供意见

7、。特别是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申诉、控告权, 使得检察工作中稍有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行为,就会给律师以口 实,使得侦查工作处于被动,这无疑给检察院的侦查和审查工作 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三)细化了强制措施条件,加大了采取强制措施的难度 一是对取保候审进行修正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条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条件明 确、范围扩大、相关义务和保证金问题都作了新的规范。二是细 化了监视居住条件。严防监视居住制度异化为变相羁押,同时完 善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和刑期折抵。三是逮捕、拘留和审查 逮捕的程序规范,明确逮捕条件和羁押告知义务,将必要性审查 制度严格化,使侦查羁押措施在更加规

8、范的法治轨道内健康运 行。新刑诉法就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细化、规范化,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更加苛刻,对传统的通过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办案争取时间、辅助案件突破提出了挑 战。(四)侦查监督进一步强化,约束了自侦行为侦查监督的强化主要体现在羁押必要性的严格审查上,新刑 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羁 押必要性审查是为强化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 要的关押。在对侦查活动监督中,对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 更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就可能使侦查部门无法控制犯罪嫌疑 人,不利于证据的

9、收集。二、自侦部门如何更好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一)要扎实充分地做好对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新刑诉法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律师对案件的辩护、代理环节极大提前,使得现行的职务犯罪侦 查理念及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新诉讼法的要求,在适应新刑诉法的 过程中,除了要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兼 顾”的观念外,对于传统办案方式中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 突破案件关键的做法要予以摒除,要逐步树立依靠正面接触、讯 问前的秘密调查及科技手段和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观 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依靠秘密调查和技术侦查, 巧妙运用侦查谋略迫使涉案者自乱阵脚,露出破绽。在新刑诉

10、法 背景下,由于辩护律师的介入已经提前至侦查阶段,使得检察机 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全程几乎都要面对辩护人的监 督,律师享有充分的权利对抗检察机关。为有效查处犯罪,检察 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中心应适当前移,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前,要做好相应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要更加重 视立案前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一旦出现直接与案件相关的 物证、书证等证据,必须高度重视,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毁灭 转移。将相当一部分物证、书证、甚至言词证据予以固定。在自 侦案件初查期间,在没有任何干扰的状况下,做好充分准备后,再 立案进入侦查阶段,会使得侦查工作更加快速、有效。(二)勤于专研讯问手段,严

11、格规范审讯过程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 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为第一次讯问争 取了时间,缓解了自侦部门拘留前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但即便 时间有所延长,只有重视讯问技巧、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 决审讯难的问题。为充分利用新刑诉法关于拘传24小时的规定, 在目前审讯工作中自侦部门应提前准备、摸索规律,研究分析犯 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况,研究如何科学安排审讯时间、确定 和规范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及场所,把握审讯工作 的最佳

12、节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和固定证据。与此同 时必须注意的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审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 定程序办案,一是要严格遵守提审讯问制度,规范办案工作区及 看守所录音录像硬件配备及人员配置,对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严格遵守看审分离和审录分离等规定,消除犯罪嫌疑人翻 供、串供的可能性。(三)适时灵活的运用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了较为细化的规定,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检察部门必须履行 的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 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但又不能走形式、走过场。要充分 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13、的侥幸心 理,摧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要多留 意,多观察,多研究,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对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地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 强制措施,改变讯问环境,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四)转换侦查模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 查权首先,新刑诉法规定了禁止自证其罪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使得合法证据的获取难度大大的增加,技术侦查手段的补充又为 证据的获取提供了新途径。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贪污、 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 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批准手续,可以由检察机关决 定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并交由执

14、行机关执行。因此,检察机关在办 理自侦案件时,应当善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决定权,并与相关 执行部门取得联系,相互配合,通过执行部门麦克风监听、电话监 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方式直接而快捷地 收集犯罪证据,增强自侦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 的依赖。其次,检察机关在证据的获取方面,要兼顾实体与程序合 法。在侦查工作中,要保持与律师及其它司法部门的联系,尊重并 听取意见,及时纠正自身自侦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 工作,以实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进而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 功倍的促进效果。对于律师的申诉、控告,要予以重视并妥善处 理,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维护检察 机关的形象。自侦部门完全可以在表明检察机关对律师职业和权 利尊重同时,提出要求其行业自律的建议,对少数律师的违规违 纪行为及时通报,对个别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 郭朝辉2013年11月20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