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草案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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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草案)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修订0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总则.2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4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1与特定对象沟通以及有关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1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15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16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18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0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1档案管理21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2、22档案管理22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2(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4、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5、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3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八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

6、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将于信息披露后 3 日内将电子文档,10 日内将相关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

7、西证监局。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4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8、,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9、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五条定期报告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5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10、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11、6第十六条临时报告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12、责;(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7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13、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14、者协议时;8(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15、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的;9(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1、涉及公司

16、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17、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0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18、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19、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11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即时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20、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办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21、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12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2、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第四章与特定对象沟通以及有关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22、,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13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

23、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

24、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14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对手

25、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第三十三条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

26、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153、证券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三十五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办承担如下职责: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第三十六条 董事

27、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

28、披露的职责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16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29、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17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

30、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信息;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31、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8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32、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3、。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19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34、务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20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章

35、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

36、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21证监会山西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37、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22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 3 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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