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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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潞安集团公司屯留煤矿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山西潞安屯留二00六年十二月序 言潞安集团公司屯留煤矿是一个设计能力为6.00Mt/a的大型现代化矿井,井田位于沁水煤田东部中段,距长治市35km,行政区划属山西省屯留县所辖。矿井的设计由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承担,2002年9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工试运转,预计2008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屯留矿井是高瓦斯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矿压大,地质构造多,煤质松软,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现采3# 煤层平均厚5.99m,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承压开采。屯留矿主副井提升设备引进德国SIEMAG、SIEMENS和ABB公司摩擦轮

2、提升机。主运输采用1.4m调频控制皮带机,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加无轨胶轮车方案。采掘设备均采用国内知名厂家的先进技术产品,装备和技术达到国内一流水平。针对屯留矿特点,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屯留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新矿井、新模式、新技术、严管理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随着矿井向生产矿井的过渡,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们按照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制度下发后,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二00六年十二月屯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人员(第二版)主 编:刘 峰 卫惠忠

3、副 主 编:张和平 董经存 闫 波 刘东伟 赵新华 霍灵军 冯卫星 申玲晓执行主编:李嘉敏 张国伟 责任编审:崔根伟 郗福锁 韩 强 郭 峰郭继荣 段建廷 田彦武 李安红李达峰 侯江斌 赵红恩 王海清 目 录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安全奖惩制度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安全会议制度7、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11、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12、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管理考核制度13、安全风险抵押制度14、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制度15、

4、开工许可制度16、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办法17、单岗作业管理制度18、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9、停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20、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2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22、劳动组织及外用工资质审查管理制度2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24、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25、安全小分队活动制度 26、“不放心人员”上岗排查制度27、各级领导包保联保制度28、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29、安全责任评估制度 30、安全操作管理制度31、安全举报制度3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制度3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35、新工人安全管理

5、办法36、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管理制度3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8、入井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39、候罐室管理制度40、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41、每天一次安全碰头会议制度42、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全矿井安全检查制度43、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上岗巡回检查制度44、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制度45、双休日安全管理制度 4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7、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48、“三违”强训管理制度49、材料采购管理制度50、材料发放管理制度51、储油点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2、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53、氧气、乙炔管理制度54、放射源管理制度55、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56、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57、导通编号管理

6、制度58、爆破器材管理检查制度59、井下火药库防火、看护制度60、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1、民用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62、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63、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制度64、火工品销毁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量化考核,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矿安委会每年根据全矿安全生产实际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制定全矿年度安全目标。2、安监处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逐级分解到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和全矿各部门、各单位。3、安监处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制定全矿每个季度的安全目标。4、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各部

7、门、各单位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分解情况,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体系、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年度及季度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5、安全目标管理坚持“目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级传递压力,实行挂钩考核”的原则。由各考核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逐月对全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考核。6、年初矿与各部门、各单位,队组与各班组,班组与每位职工,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7、季末年终根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安全一号文件和季度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兑现。安全奖惩制度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要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统一管理,用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8、。2、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综合安全考核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处罚。3、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奖惩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能够有效促进安全工作。5、具体的奖惩依据相关细则、文件等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防线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修订完善屯留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一、安全隐患的确定:矿井安全隐患是指井下生产现场、技术

9、管理、装备设施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1、矿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2、各职能科室科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3、全矿安全大检查所查的安全隐患;4、安全小分队活动所查的安全隐患;5、现场跟班安全员和巡回安全员日常检查的安全隐患;6、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小分队检查以及集团公司和各业务处室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7、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二、安全隐患的分类:1、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2、根据生产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技术管理上的漏洞,结合解决难度

10、大小,安全隐患级别可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B级隐患:难度较大,需要矿、科协调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C级隐患:责任科队可以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层次管理、追究责任”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1、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安监总煤字2005133号文和晋安办发2005100号文执行),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A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安监处上报集团公司安监

11、局,同时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公司对口的业务处室。3、B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分管矿领导负责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落实。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具体负责排查整改。5、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结果进行统计和上报。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运行程序: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请示矿领导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2、A级安全隐患。以“安全隐患上报单”及时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并将安全隐患类别、地点、

12、整改措施或方案、需要资金等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在隐患未得到整改前,有关科队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3、B级安全隐患。安监处按隐患种类以“安全隐患运行单”分别运行到各业务科室,并上报分管矿领导,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报安监处。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按“三定”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5、安全调度根据“安全信息运行台账”上各条隐患的三定整改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逐条填入“隐患整改复查表”。6、安全调度安排安全员携带“隐患整改复查表”到现场进行落实,责任队组现场跟班队干签字,上井后将“隐患整改复查表”交回安全调度,

13、安全调度再将落实结果对照填入“安全信息运行台账”。7、凡落实已处理的安全隐患视为隐患整改闭合,凡未处理的隐患将进入二次“三定”,重新运行。五、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及责任追究:1、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否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因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若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无故不按“三定”要求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再次三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3、若所查安全隐患责任队组无法整改,必

14、须按隐患种类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汇报,说明整改的难度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安全隐患未整改前,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隐患扩大造成事故。4、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5、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跟班队干、验收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6、安监处对全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第4、5条所述情况,分管业务科室没有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时,安监处将对分管业务科室和责任队组一并处罚,并在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六、隐患排查实行挂

15、红、黄牌警示制度,以月度考核,一个月内,若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达到三次,对责任队组进行挂黄牌警告,视为进入警戒状态,队组应提高警惕,加强隐患整改;若重复出现达到十次,对责任队组挂红牌,队组负责人必须在调度会上进行说明,同时对该队组安全隐患情况在井口大屏上进行公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16、理领导组组 长: 矿 长 书 记 成 员: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经营矿长 生产矿长 通风矿长 总工程师 党委副书记 工会主席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联系电话:5956569 5956556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副处长成 员:副总及各有关科室科长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领导组职责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

17、究解决。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严格执行定期(全矿每月逢三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

18、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向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5、每季度末矿长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科室科长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

19、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矿长审核签字,然后领导组办公室起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按时向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上报。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

20、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21、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五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

22、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

23、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为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九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

24、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

25、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一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二条

2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4、建设项目安全的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

27、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四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

28、生产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五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规定的10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4、以掘代采的;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

29、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采的;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五、工作要求:1、全矿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2、各生产业务科室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并建档登记,每月28日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

30、报送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3、各有关科室科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亲自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地测科必须按时将采掘工程平面图交领导组办公室。4、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5、对不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报送的单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与本单位安全考核挂钩。因未按时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3、13、23日由安监

31、处牵头组织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逢节假日顺延。参加人员:有关矿领导,安监、生产、工程、机电、通风、调度、地测、自动化科等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2、参加检查的各业务科室必须认真组织,检查地点覆盖率达100%,并要求参检人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3、所有参检人员必须在指定时间以前到井口候罐室集中,由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人员及基层队组陪检人员一起下井,共同对检查地点进行检查。4、各专业检查人员要根据公司安全动态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

32、由各专业负责人指定专人收集本专业检查的“三定”问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汇总后集中对责任队组进行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对参检人员落实责任,即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责任制。5、在安全例会上,各专业负责人通报本专业检查情况,并将三定表一式三份,送安监处一份,队组下达一份,自存一份。6、对于检查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按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安监处,对无故不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7、各业务科室和各队组在安全检查后10天内,将本次三定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个别问题没有按时整改的原因分析以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章后报送安监处。8、逢三

33、安全大检查,业务科室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除本单位负责人100元。9、每旬召开的安全例会,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到者,每次扣除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迟到者减半处罚。各业务科室要通报对各队组上次检查出问题的复查落实情况及本次检查情况,安监部门对在三定时间内尚未整改的个别问题进行重点责任剖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重新对其进行三定。10、安全检查结果由安监处在检查的次日以通报的形式分送各位矿领导、各专业科室及相关责任队组。11、安监处指定专人将检查结果及复查结果存档备案。安全会议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安监处负责通知,做好会议记

34、录,并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矿领导和有关单位。2、会议议程:(1)安全文化、安全质量、安全监管三个体系办公室负责人汇报,有关科室负责人补充。(2)针对会议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进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三落实”。(3)分管矿领导进行重点强调和点评。(4)矿长、书记作安全工作指示。3、会议内容:(1)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当月安全工作。安全文化体系通报上月安全文化建设、职工培训教育、安全四大员(党员、网员、岗员、纪检员)活动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安排当月安全文化体系重点工作。安全质量体系通报上月安全质量体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安排当月安全质量体系重点工作。安全监管体系通报上月安全作

35、业计划完成情况;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违”查处分析情况;隐患分析整改等情况;并详细安排当月安全重点工作。有关科室对三大体系汇报不全之处进行补充,未完成的重点工作要说明原因;同时补充安排当月安全重点工作。(2)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3)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通知、通报和文件精神。4、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副总、各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各生产业务科室、矿办、总工办、计划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和各驻矿施工单位负责人。5、会议要求:(1)开安全办公会之前,各体系、各部门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必须数据详实、事实清楚,确保会议重点突出、讲求实效。(

36、2)各汇报(安排)单位必须有书面材料,会后交安监处一份。6、考核各体系、各单位的到会情况、任务完成及隐患整改情况将纳入月度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中,对工作较差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严格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二、安全例会制度1、每月13日、23日(节假日顺延)必须召开安全例会。会议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安监处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2、会议议程:(1)各生产业务科室通报检查情况。(2)对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三落实”。(3)分管矿领导进行重点强调和点评。3、会议内容:(1)通报上次安全大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通报

37、当日安全大检查情况。(3)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会议、通知、通报和文件精神。4、参加会议人员:生产线矿领导、副总、各生产业务科室、总工办、供应科等有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和各驻矿施工单位负责人。5、会议要求会后各汇报单位必须将“三定表”和检查评分结果交安监处一份。6、考核各单位的到会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与本单位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制度1、凡入井人员必须在下井口打卡后下井,升井后在上井口打卡,凡打错卡或不打卡者一律不予考勤。2、职工需携带工具入井时,必须先取工具后打卡,上井后先打卡后送工具。3、职工在下井口打卡两次以上者,以第二次打卡时间为准;在上井口打卡二次以上者,以

38、第一次打卡为准。4、下井人员工作时间按照矿规定时间计算,如工作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将不记考勤。5、考勤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代人打卡和不打卡下井。代人打卡一次,打卡人和被打卡人各罚款200元;不打卡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6、每个职工都要爱护考勤设备,对有意破坏者将从严处罚,加倍赔偿。7、考勤卡必须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出据证明,经安监处批准后方能补卡,同时罚款50元。8、持卡人必须严格按照打卡注意事项所规定的方法打卡。 9、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入井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10、外来人员需下井时,必须经入井安全知识教育及自救器使用方法培训,并在本矿工作人员的带领下

39、到井口安全调度登记后方可入井。11、检身工每次放行人数不得超过罐笼规定乘坐人数。12、人员进出罐笼,井上应从南边进,北边出;井下应从北边进,南边出。13、除把钩工外,其他上下井人员不得随便开、关安全门及罐帘。14、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井口秩序混乱强行入井者要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保卫科依法处理。15、因工作需要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向检身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前向安全调度提交持有经审批的有关安全措施,方可下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屯留矿安全费用的有效投入,依法建立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依潞矿投字2004394号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

40、法的精神制定此制度。 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生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炭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2、屯留矿的安全费用提取。在投产后从成本中每月按原煤实际产量15元/吨提取。 3、提取额的70%由本矿自行掌握安排使用。 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有企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具体使用范围为: (1)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瓦斯检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火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

41、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6、矿计划科负责依据各使用单位和部门提供的资金计划,编制本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经矿务会研究同意,报公司计划批准后执行,并负责执行的监督管理。7、矿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一、安全教育制度依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潞安矿务局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我矿的职工安全教育要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以安全培训教育为重点,突出抓好

42、岗位和技能训练。2、为满足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迫切需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变招工为招生“的制度。3、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包括不少于20学时的急救知识培训和井下参观及现场实习)。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4、新进矿的井上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5、凡调入我矿或本矿调换工

43、种人员,都必须经人力资源科介绍(本生产单位内部换岗,由单位介绍),到教育科进行换井换岗培训,在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新岗位的规定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6、对已经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要进行强制性培训,直至达到岗位的规定要求才允许上岗,否则要调离本岗位。7、对已受过中高等教育的职工,要进行针对性的继续教育,逐步达到培训大纲要求。8、凡要求到教育科及以上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均应脱产进行,各单位都要按教育科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有特殊原因的,应由派人单位交培训计划变更申请。否则,无故缺一人次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并与单位考核分挂钩。9、学员培训应遵守各

44、项培训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10、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11、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教育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1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教育科申报。申报时必须附有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讲课老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所需课时,以便教育科不定期检查。培训完毕要将学员考卷、点名册等一并交教育科存档,否则,不予支付报酬。13、凡被教育科聘用的兼职教师,按潞煤职教财字(1993)第104号文件执行。14、专职老师的管理按教育科规章

45、制度执行。15、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教育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教育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待培训归矿五日内凭单据向教育科审批报销。16、教育、安监、宣传等部门要对全矿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企业文化、煤矿安全、民主法制、劳动纪律等教育,并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以便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二、安全培训制度随着屯留矿的建快速发展和生产的接替转换,新进员工不断增加,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为了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1)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

46、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2)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3)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4)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发给临时安全资格证,并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4个月,实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安监处发给正式安全资格证,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工人参照上述执行。2、转井培训管理制度(1)从公司五矿调入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

47、必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2)转井工人入矿后,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3)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4)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3、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1)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人劳科或生产队组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

48、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2)教育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或委托单位(包括队组)进行技术更新培训,培训单位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教育科组织考试并办理岗位技术合格证件。4、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矿主要经营管理者培训:培训人员有: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时间:120学时。考核发证: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矿长一培两证(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年。(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

49、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检员、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培训地点: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含三级),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时间:90学时。考核发证:长治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证件有效期2年。(3)行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有:1、进网作业电工;2、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等。培训地点:1、长治高级技工学校或长治市电力教培中心(进网作业电工);2、华北机电学校或本局组织(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具有培训资质单位(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培训时间:1、进网作

50、业电工120学时;2、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等工种120学时;3、起重、机动车司机类人员80学时。考核发证:1、由长治市经贸委、山西省电力协会考核发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两年复审一次。2、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全国通用,每四年复审一次。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起重、机动车司机),每两年复审一次。(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培训,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教育科提出申请,教育科负责安排培训,培训后持培训合格证明通知单到教育科、

51、人力资源科备案。(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补考或重新培训期间费用自理。培训人员持培训考核证件到教育科报销培训费用和差旅费。(7)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根据矿有关文件执行,外出培训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否则不予报

52、销。(8)各单位要求外出培训,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教育科审核后方可外出培训。5、井下生产系统副队长、班组长的培训管理制度(1)受集团公司职教处的委托,本矿教育科负责具体培训业务,培训所用教材、考核由职教处、安监局负责制定。(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3)培训时间:90学时。(4)考核发证: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职教处联合考核,安监局发证,有效期3年。6、井下一般工种的培训管理制度(1)范围:除特殊工种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井下工人。(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要求四级培训机构)。(3)培训时间:72学时。(4)考核发证:矿安监处(便携式安全资格证)有效期23年。7、三违人员的培训培训管理制

53、度矿教育科根据矿安监处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的强制性培训。一季度举办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特殊情况例外,经过安全教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由安监处吊销安全资格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保证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实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屯留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第三条 本规

54、定适用于屯留煤矿各单位及各驻矿施工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事故分类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第50号文。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6类;按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事故8类。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执行原中煤总公司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各地面生产单位事故分类按各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统计报告第五条 屯留煤矿生产调度、安监处负责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第六条 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

55、汇报。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相关领导汇报。生产调度和安监处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第七条 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进行事故汇报或直接汇报和举报。第八条 发生各类事故时,各单位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第十条 发生轻伤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监处、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情况。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出现配合不积极、隐患事故真相的现象,要对责任人给

56、予300-5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严肃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矿安监处、调度室负责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按集团公司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4、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 事故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

57、钟以上或由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处罚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发生轻伤及非伤亡事故的,依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50%。第十八条 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2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降薪、记过、降职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一起二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事故责任单位党

58、政正职处以3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一起三人以上重大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晋政发200444号文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大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第六章 奖励第二十二条 依据公司、矿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经矿安委会研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奖励基金制度。按进尺每米20元或按吨煤0.3元提取奖励基金。第二十四条 安全奖励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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