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45703536 上传时间:2022-08-2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8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单选:1、 我国第一次承认电子邮件、传真的法律是什么 合同法2、 电子签名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2005年4月1日3、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签名法 4、 要约以什么形式提交 书面形式和原件5、 CA认证在我国电子签名法叫做什么-电子认证授权机构6、 我国司法中证据以什么方式提交 书面形式7、 什么属于商业顶级域名和公用域名-.COM-用于商业机构。8、 著作人身权包括什么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著作人身权范畴。9、 电子认证保存期限为多少年-5年10、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哪一年颁布的-1996年联合国颁布实现多选:1、 数据电文以哪些

2、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数据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 2、 要约应满足哪些要求?(一)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三)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四)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3、 证据应具备哪些特征?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客观真实性 易破坏性4、 从法学角度看,域名应具备哪些特征?无形性 排他性 认可性 地域性5、 网络上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应有哪些内容?(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目的的声明(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3)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3、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6、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交易自治原则 证据平等原则 中立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安全性原则7、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1、方以讹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3、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4、侵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8、 要约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确定内容和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中公开声明,发布人愿意接受广告约束,与承诺者缔结合同,可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9、 若干解释中涉及域名纠纷案

4、应由什么地方法院审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 名词解释1、 什么叫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2、 什么叫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化扫描图像,而是附加于一项数据电讯之中或之后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数据信息,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讯发出者的身份,确定

5、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表明签署者承认该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3、 什么叫电子要约?电子要约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进入系统的时间即为要约的到达时间。4、 什么叫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授权他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5、 什么叫电子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6、 什么叫域名权?域名权是一种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类别。从技术上说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

6、配的权利。7、什么叫域名抢注?四、 论述1、电子合同违约和违约救济问题?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有实际履行,停止使用,中止访问和损害赔偿等措施。(1)实际履行。(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3)中止访问。中止访问是对信息许可访问合同的救济,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上述几种违约救济方式是互补的,一方违约后,除了要求基采取特定补救方式处,对于已造成的损害还应予以赔偿。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

7、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而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8、、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被告人?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3、 确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

9、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五、 案例分析1、 电子合同案列二、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看电子合同的效力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被告

10、: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情介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onlineshcn”。19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

11、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03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评析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

12、合同的效力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的情况,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虽然数据电讯与纸面文件的文字可被人眼所识别不同,但它必需转化为纸面或显示于屏幕,才能被认识,但该法实际上在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将数据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其实质是赋予其法律效力。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

13、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首先,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要约。因为,该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

14、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因为该电子邮件包含了合同所需要的基本内容:标的(包括名称、标的物的尺寸、式样、颜色,并附了样图)、数量、价款、履约期限。因此,它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承诺。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承诺。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本案的事实,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这一确认更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

15、关系的存在。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关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6条同时又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衡阳木制

16、品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2003年3月5日15时35分18秒。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法院判决是正确的。3、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

17、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 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18、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 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 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1.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9、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

20、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什么是域名,有什么意义?所谓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首先,域名是一种资源,能给注册人带来利益其次,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最后,“域名抢注”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止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剥夺了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最直接方式,使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损害了其在网络资源方面的利益。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

21、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

22、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这个案子的意义参考答案:1、(1)能作为法律效力。(5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23、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5分)(2).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4、”。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 ,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

25、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

26、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6、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3.这个案子的意义答: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

27、的应用。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中有什么借鉴意义?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四、商标权案例1、什么叫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

28、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2、 什么叫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一项商品在指定流通领域中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非该商品不准使用、不准仿制、不准以盈利为目的在任何场合借用等,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3、 被告使用原告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 被告抢注有无侵犯原告商标权利?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