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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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金孟君江苏省国税系统江苏省国税系统20042004年处、课分局长轮训年处、课分局长轮训第一部分:税务稽查规程与管理管理一、税务稽查概述一、税务稽查概述(一)税务稽查的必要性(一)税务稽查的必要性 1、偷、逃税现状(1)偷、逃税历史悠久,偷税反偷税的博弈永无止境(2)受市场经济“效益原则”的负面影响和管理上的疏漏,偷、逃税犯罪突出 例情形 偷税金额 查处概率 处罚程度 预期偷税成本 A 10000 1 2 20000 B 10000 0.6 2 12000 C 10000 0.5 2 10000 D 10000 0.3 2 6000 据辽宁省公安厅抽样调查显示,全省80%以上

2、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偷税,40%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偷税,估计全省每年因偷逃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至少应在30亿元以上(3)偷、逃税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趋势 偷、逃税手段由公开转向隐蔽 偷、逃税方法由土法转向智能 偷、逃税心理由畏惧转向抗拒 业主实行家庭式管理,财务核算简化程序,增加了税收检查的难度 2003年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税种情况表(单位:亿元)税收收入合计 20461.56其中:国税 14157.73地税 6303.83 国内增值税 7341.29 国内消费税 1183.2 营业税 2869.57 内资企业所得税 2340.96 涉外企业所得税 705.40 个人所得税

3、 1417.18 资源税 83.49 投资方向调节税 4.9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50.24 房产税 323.60 印花税 214.89 城镇土地使用税 91.50 土地增值税 37.30 车船使用税 32.1 屠宰宴席税 2.30 车辆购置税 474.39海关代征进口税收 2789.23二、出口退税 -2038.98三、其他收入合计 2129.81 其中:税款查补收入 390.172、偷、逃税心理的分析 根源性心理 敛财心理 不平衡心理 实现自我价值心理 过渡性心理 侥幸心理 对偷税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偷税行为的心理 税收筹划和避税心理(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1、

4、税务稽查的职能(1)监督(2)惩处(3)教育职能2、税务稽查的任务(1)收集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2)查明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税务违法性质(3)查获税务违法者应纳税款,处理税务违法行为(4)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税务稽查的管辖(四)税务稽查的管辖 1、职能管辖 2、地域管辖 3、级别管辖 1、日常稽查2、专项稽查3、专案稽查(三)税务稽查的种类(三)税务稽查的种类 二、税务稽查选案二、税务稽查选案(一)选案的方法(一)选案的方法 1、人工选案 2、计算机选案 在确定选案方法时。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稽查工作重点、目标与范围,有的放矢的选择,有时需要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即人机结

5、合的选案方法。(二)税务稽查计划(二)税务稽查计划 1、税务稽查年度计划 确定税务稽查计划时除了应注意稽查计划的构成要素外,还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合理配置稽查人才资源的因素(2)税务稽查的投人和产出的关系,即效益因素(3)综合平衡的关系 2、分户计划 由稽查人员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由其受理实施稽查的被查对象就实施稽查的时间(进度)、内容、重点、方法、目标、人员配置和分工等作出具体的规划。分户计划又称稽查实施提纲 (三)选案指标的管理和选案前的分析(三)选案指标的管理和选案前的分析 1、选案指标的确定(1))选案资料来源 A、计算机贮存资料 B、财务报表资料 C、外部信息资料 D、

6、税务稽查发现资料 2、确定选案指标和参数A、流转税类指标:销售收入 应纳增值税 销售税金负担率 期未留抵税款B、纳税申报指标:累计两次不申报 连续三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累计六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C、财务会计类指标: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率 存货余额等 3、选案前的分析 A、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认定、动用情况;B、先征税后返回执行情况;C、重点税源户情况;D、一般纳税人申报情况;(四)税务稽查选案的实施(四)税务稽查选案的实施 1、确定选案方法 2、确定选案指标和重点指标 A、人机结合,科学地实施选案。B、抓住不同时期的社会和经济热点,合理确定稽查重点和对象。C、注意稽查结果的反馈,及时修正选案标的。

7、D、加强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和信息、情报交换、及时调整选案重点。E、注意对纳税人相关财务状况的分析。3、进行案头审计产生纳税异常情况,确定待查纳税人,填写稽查项目书,报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正式确认稽查对象。4、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待查纳税人清册及其有关附件资料送达稽查实施部门签收 5、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稽查案源,填制税务案件转、批办单,将案件有关资料转给管辖机构办理。6、对选案确认已达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案源,填制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7、登录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和税务稽查质量台帐,以全程监督税务稽查的实施和作为量化与考核稽查任务完成的依据 三、税务稽查实施三、税务稽查实施(一

8、)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律限制(一)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律限制(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查证权(6)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权 行使检查权限应当注意:一要正确执行检查程序 二要正确实施检查手段 三要正确运用执法权力 分析案例一(二)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二)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工作组 2、学习有关文件 3、检查前的调查(1)收集整理被查对象的有关征管资料(2)研究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3)审查分析被查对象的会计报告(4)拟订税务检查方案(稽查提纲)A、明确检查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纪律要求 B、人员组织与分工 C、时间安排和检查进度 D、检查方

9、法 E、检查重点 F、经费预算 G、对被查单位的要求(5)发出检查通知书(三)税务检查的具体实施(三)税务检查的具体实施 1、围绕检查事项进行调整 2、检查会计资料及实物 在检查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检查中发现的差错或可疑问题,检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检查底稿。(2)对于一切疑点,必须反复查证,必要时可扩大检查的时间、范围,前后对照,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3)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态度,讲究方法,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4)实施检查时,应注意保持各种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整洁、完好,防止损坏和丢失。3收集税务检查证据。(四)税务稽查的立案(四)税务稽查的立案 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

10、标准条件(1)有一定税务违法事实;(2)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违法责任;(4)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2、立案的依据(1)单位或个

11、人的举报材料(2)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转办涉税案件的材料(3)上级交办和情报交换的涉税案件材料(4)本级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案件材料(四)税务稽查的取征(四)税务稽查的取征 分析案例二 1、稽查调查取证的获取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进行;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取证的方式要符合税收征管

12、法第五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来源要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 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2)特征 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3、税务稽查证据的制作(收集)要求(1)书证的制作要求:规程第二十四条 原件 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复制、影印件 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

13、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 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2)物证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3)视听资料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调取原始载

14、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视听资料的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简要说明视听资料的内容,提供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调取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4)证人证言的制作要求 规程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

15、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5)当事人陈述 税务机关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陈述材料应当由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本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如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陈述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

16、原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材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6)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者出示询问通知书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人员应询问当事人实施与案件有关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并要求其对被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应重点询问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 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

17、示何物;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末尾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互相代签。(7)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必须由税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全面、客观。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8)鉴定结论的要求

18、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有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三种情形之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制作(收集)稽查证据中应当注意:(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税务检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应审查核实,对有疑问或有遗漏的,必须消除疑问或者补充证据。(3)需要收集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税务机关收集。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证据收集工

19、作,送交委托税务机关。受托税务机关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税务机关并书面说明原因。(4)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5)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以下证明手续: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成员由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我驻港、澳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所在的机构出具证明;其他香港居民可由我国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经司

20、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传递的公证证明;其他澳门居民可由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部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来源于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其它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经过

21、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4)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5)其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6、税务稽查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 证明同一

22、事实的多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其复印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优于派生证据、间接证据;(6)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它亲密关系、利益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8)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它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

23、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7、税务稽查证据的审查A、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B、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C、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其它因素.分析案例三(六)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六)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教材教材P7

24、41、种类按其职能分为 (1)税务稽查业务管理工作底稿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包括稽查程序、稽查日程)、工作事项表、备忘录、查账日记工作底稿等。(2)稽查证据工作底稿。包括计算表工作底稿、账户调整工作表、帐目调节表工作底稿、分类工作底稿等。2、编制的要求(1)编制的目的明确(2)工作底稿中所列资料应当详实、准确(3)表中所列项目应具体完整 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4)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七)税务稽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七)税务稽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教材P80-831、限期交纳税款2、纳税

25、担保3、冻结存款4、阻止处境3、工作底稿的复核(1)复核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其内容和稽查报告是否一致(2)复核工作底稿的内容是否完备(3)复核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内容和收集的有关证据,对形成稽查报告是否有充分的说明力(八)税务稽查报告的制作(八)税务稽查报告的制作教材教材P87-88P87-881、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2、税务稽查报告的编制要求(1)内容应真实、具体(2)数据计算准确可靠(3)态度客观明朗,结论慎重准确(4)要详细描述稽查出的纳税人违法事实 按照分类顺序发映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事实 注明反映违法事实的原始会计记录;考虑到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的需要,要具体写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

26、目的、手段、情节和违法行为所造成实际后果;对选案中作出的案件提示获要求要有完整具体的要求;分税种完整列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和税款。(九)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九)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1、立案的税务稽查案件2、未经立案的税务稽查案件(1)检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税务稽查结论(2)检查发现问题但未立案的简易程序处理(3)检查发现问题且立案的四、税务稽查审理四、税务稽查审理(一)审理和对象条件(一)审理和对象条件教材教材P89P891、对象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2、条件(1)必须经过立案稽查并实施稽查完毕(2)被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完整和齐备(3)送审案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规

27、范(二)审理时限和终审权的确定(二)审理时限和终审权的确定1、审理时限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次日起10天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时间或审理返回补充稽查时间;(2)就有关政策和业务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答复期间的时间;(3)因审理案件在审理环节直接发函协查或外调的时间;(4)符合集体审理标准的案件,报送集体审理的时间;(5)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和定案的时间。2、待审案件的终审权限确定(1)审理部门的会审(2)稽查局局长会议的会审 (3)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会审(三)稽查审理的内容(三)稽查审理的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28、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检查实施程序的审查(2)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3)取征程序的审查(4)税收保全程序的审查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总结: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一,执法内容、时间等的告知义务 第二,执法者身份的告知义务 第三,税收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1处罚依据与理由的告知 2纳税人权利等的告知 行政处罚内容的告知 第四,其他告知义务 1行政复议的告知义务 减免税中的告知义务 3税收举报中的告知义务 (四)稽查审理的终结(四)稽查审理的终结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五)税务稽查的

29、听证程序(五)税务稽查的听证程序教材教材P85-861、听证的适用范围 2、听证的内容 分析案例四(六六)涉税案件的移送涉税案件的移送 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得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2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4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5以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的;6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伪造、擅自制造、出售可以

30、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犯罪的包括:(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在五千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伪造、擅自制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6)伪造、擅自制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

31、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8)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五、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五、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一)税务文书的送达(一)税务文书的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分析案例五(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教材教材P110-113P110-113 1、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2、税收强制执行的对象(1)税收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2)采用税务

3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 (1)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 4、应当注意的问题 (1)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必须坚持告戒在先的原则 (3

33、)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扣押、查封、拍卖应当以应纳税款为限。对于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必需生活的住房和用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扣押、查封和拍卖。(5)对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税务机关应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5、税务司法强制执行分析案例六1、维持稽查局处罚决定的理由市稽查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倍的罚款,法律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此外,市稽查局在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前对处罚事项已告知并应公司要求举行了听证,所有程序都合法。2、认定市稽查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的原因。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34、三款规定:对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自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也即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60日内和诉讼期三个月内,税务机关对行政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稽查局6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后,7月5日就强行从该公司银行扣取12万元罚款,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在税务检查中出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但并未得到履行如何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根据行

35、政处罚法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三种强制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即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和诉讼期满后,才能采取诸如冻结当事人存款等强制措施。(3)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一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是因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是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分析案例7对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我们应当明确这样几点:1、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是属于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

36、他财产,即所有权属于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财产,包括所有权属于纳税人但却正为他人占有的财产。2、税务机关查封的商品、货物不限于与纳税有关的商品和货物,即使和纳税无关的商品和货物,只要属于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所有的财产,税务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扣押和查封。3、“应纳税款”应当包括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包括罚款。4、“相当于应纳税款”中的“相当于”是什么意思,如果存款或留存现金,即为“等于”的意思;当扣押、查封的是可分割的非货币财产时,则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应是其估价约大于税额的财产,以确保国家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在这里“约大于”,若扣押、查封的是不可分割或分割就会改变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当该财产的估价远远超过

37、应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仍应将其整体进行扣押、查封,并予以拍卖后,以拍卖所得的部分价款抵缴税款,其余返还于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如若划扣的纳税人的账上存款和现金不够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又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则应根据财产估价,加上存款和现金来综合衡量其是否“相当于”。如财产估价加上存款和现金已远远超过“应纳税款”,但仅凭存款和现金又不够抵缴税款的,这时仍应对财产整体予以扣押、查封,通过拍卖抵缴所剩税款。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扣押托运站为他人托运的货物,这一措施明显不当,是错误的。但税务机关对仓库予以整体查封,以拍卖后的部分款项抵缴税款,这样做并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第二部分:增值

38、税和消费税的检查第二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检查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检查的一般方法和技巧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检查的一般方法和技巧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简单,即依据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而得。征收率的差错极易发现,难点或关键在于如何查核销售额,防止纳税人瞒报少报销售额而偷税。小规模纳税人因账证不全,财务核算水平低,因此,税务检查主要应以账外检查为主。(一)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异动(一)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异动 1、在检查时,应对其开业、停业等异动情况进行分析,防止其隐瞒销售额。2、通过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过程(或了解施工现场,或了解进货渠道,掌握偷税之实 (二)收集各种信息,研究货运规律(二

39、)收集各种信息,研究货运规律 研究货运规律,是堵塞个体经济偷税逃税的重要手段。(三)加强发票检查(三)加强发票检查 进货发票主要从三个方面检查:一查以假乱真 二查以低瞒高 三查以多报少 销货发票,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查大头小尾 二查相互借用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查发票的专业倒卖 四查张冠李戴,开具假发票(四)利用部门资料(四)利用部门资料 有些部门规定必须使用的资料却可以为稽查提供核实纳税营业额的根据。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收费单据。(五)(五)查对银行账户查对银行账户 1、查多头开户 2、查借用账户 3、查转让账户(六)(六)测算保本营业额测算保本营业额 案例分析1 基本案情:

40、某市某家电精品总汇,私营独资企业,办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商业零售业,现有从业人员8人,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销售,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税率。2003年12月份,稽查局对该单位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账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情况,在其商店查看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商品种类繁多,营业面积约120多平方米,其二层还有一个30多平方米的仓库,销售商品与其库存明细账账面数极不相符,其每年房屋租赁费8万,销售费用及人员工资3万元,2003年平均每月申报收入10万元左右,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检查人员怀疑有账外经营情况,遂对该单位经理进行询问,并要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其经理百般辩解,说部分货物

41、是朋友放在他这里代售的。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要求及税法的强大震慑下,才拿出文件夹,发现其中夹着大量供货合同及进账单,其中大部分账面没有记载,随后又在其办公抽屉中,发现该单位自记的真实内部收入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2003年111月申报收入115000元,实际收入875600元,隐瞒收入760600元,造成偷税29253.85元,在铁的证据面前,该经理不得不承认账外经营,造成偷税的事实。案件处理:按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税款29253.85元,加收滞纳金4668.36元,处以罚款29253.85元。鉴于该企业以上偷税事实,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案例: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

42、如实申报销售额如何处理 某市某木业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2002年开业,主要经营木材、木板、装饰材料批发、零售业务。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该经营部自报月经营收入额为15 000元。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为30 000元,并告知该业户月经营收入额实际有出入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2002年2月至8月该经营部一直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填报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2002年9月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2002年2月至8月共实现销售收入7 268 477.52元(含税),月最低经营收入为292 916元,月最高经营收入为2252716.77元,

43、远远超过核定的数额,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经营部偷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追缴少缴增值税271156.83元,加收滞纳金10,436.78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271156.83元。该业户不明白:我已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申报纳税,还存在偷税吗?按照有关规定,该业户在税务上有两处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一是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二是对超出核定额的部分收入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

44、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审查要点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审查要点(一)税率方面:(一)税率方面:1、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检查运用是否正确,有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稽查时,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从投入产出和产品(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审定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例:某县国有农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给农户农机零配件,开具了普通发票,收

45、取销货款65 088元,企业记账为:借:现金 6508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7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88 农机零配件不属低税率货物,应按17%的销售金额计缴增值税,这样处理少缴了增值税。应补增值税:65088(117%)17%-74881 969.23(元)2、是否正确运用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零税率。稽查时,一是要注重从货物本身的性质、特点及特别规定,严格界定征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界限,防止相互串户。二是对于定期减免税,应审查纳税人享受该种优惠的起止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特别要注意审查企业减免税期头一个月和临近最后一个月的凭证,既要防止企业将减免税期以前的销售额推迟入账,记入

46、减免税期内,也要防止减免税期满后实现的收入提前入账或买空卖空,先开假发票虚列销售,待以后月份再作退货处理,变相延长减免税期限,偷逃税收。3、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4、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稽查时,应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查核是如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凡未分设明细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应按规定追补增值税。(二)销项税额方面:(二)销项税额方面:A、是否将征税范围的销售项目纳入计税项目中 1、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

47、否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而漏计销项税额。2、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没准确在会计核算中反映,隐瞒计税销售额。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两个情形之一,即分支机构是否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或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来确定计算销项税额。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有否计算销项税额。5、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

48、的项目),是否按“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销项税额 6、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是否按政策规定,确定免征或计征规定计算销项税额。7、已逾一年未退还或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清理,在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计算销项税额。稽查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审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二是审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看有无奇异的对应关系。8、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等是否计算销项税额。稽查时,应根据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志开展稽查。一是稽查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非应税劳务为主。二是稽查混

49、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9、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工商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稽查时,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看有无摘要记录、价格和金额的异常情况。并调阅原始凭证,从发票注明的经济业务内容,查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10、对一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报社附设的工厂、商店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有无少计、不计销项税额。11、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的单位或

50、个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B、对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 1、纳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是否并入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将价外收费直接转为职工福利费或用来冲减待摊费用;有的直接挂结算往来账户或冲减材料成本差异和转作盈余公积;还有的将价外收费作为“小金库”或暂寄存在购货方,如此等等。稽查时,应根据开具发票所列产品(商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凡有违反规定,未按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应按原发生额依价外费用收入所属产品(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追补增值税 例:某县稽查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

51、公司产量增加、价格与上榨季相持平,而收入却没有上升。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销售费用明细账进行检查,并与上一榨季的销售费用明细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费用明细账上的装卸费明显减少,而从产成品账上看这一榨季,糖和蔗渣的产量又比上一榨季多。通过销售合同,稽查人员了解到装卸费的核算情况:该公司销售蔗渣给某股份公司和某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并按5元/吨收取装卸费。稽查人员在检查了企业会计原始凭证后发现,该公司2001年12月,2002年1月、2月、3月、4月销售蔗渣给上述单位时收取了装卸费166488.60元,但该公司作账时并未把收取的装卸费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其凭证反映为:借:应收账款某公司,贷:其他业务收

52、入蔗渣,应交税金销项税款,其他应付款装车费166488.60元。在检查该公司糖运费时,稽查人员通过该公司与个体运输户签订的运输合同了解到,合同双方在运费结算时,由承运方按该公司的要求按37元/吨开具运费发票给该公司,运输发票上客户名称是购货方的,该公司就以收取代垫运费(37元/吨)的名义直接冲减销售收入。通过这种方式,该公司2001年11月2002年7月销售白糖时以收取代垫运费的名义冲减了销售收入964765.75元。其凭证反映为:借:应收账款某公司,贷:产品销售收入白糖,应交税金销项税款,其他应付款糖运费964765.75元。对这种做法,该公司财务人员辩解说,这两起业务中的装卸费和糖运费是公

53、司先代垫给对方,在收货款时再一起收回,不算是价外费用,不应计收入。然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两起业务中的装卸费和糖运费并不属于代垫运费,而是以代垫运费的名义冲减了销售收入。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是否出现只按实收销售货款核算销售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或按收回旧货的折价金额冲减销售成本而减少销售收入。稽查时,主要审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有无该种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的情况。如有异常情况,所销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其他特殊情况者,一般多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经稽查核实后,应补记销

54、售收入和销项税额。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销项税额。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本销售业务。如有,应重点稽查“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载,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的问题。对此,则要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记销售收入,追补增值税。4、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按货物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5、赊销货物,规定限期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6、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计算销项税额。7、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

55、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计算销项税额。稽查时,应以赊销合同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同时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计算资料,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分析案例八9、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稽查时,应以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为中心,结合预收账款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已经

56、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对已经发出产品而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数额,应按规定调整销售收入,核算销售成本,计缴销售税金,核算销售利润。分析案例九10、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工、修配收入,有无挂在往来帐户反映或不入帐,未计算销项税额。对前类问题的稽查,应以贷方余额较大的“应付账款”或久挂“其他应付款”往来账户为中心进行审查,追溯业务发生月份,查核账户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调阅结算凭证予以查证落实。并按照含增值税销售价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或直接以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依适用税率或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应补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据实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成本。稽查后类问题的基本思路是

57、:首先将“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数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方数额之和相核对,看是否相符,在无自产自用产品(商品)的情况下,若差异较大,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发出数额大于“主营业务成本”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额,说明可能存在漏记销售,应进一步追溯情况,一一查明发出产品(商品)的去向,并运用账证核对法,核实应列未列销售收入的问题。例:某市纸厂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包装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入库增值税62万元,比上年减少16万元。2004年3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厂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该厂平常申报纳税比较正常,缴纳税款也及时。

58、但从往年的纳税申报档案上分析,该厂的税负呈逐年下降趋势。可是据稽查人员了解,该厂的生产经营与往年相比并无明显的滑坡情形,产品销路也一直不错。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该厂有几个明细账簿都不逐月计算填写累计数,问及该厂财务人员,回答是他们“嫌麻烦”。稽查人员没有相信这种解释,他们不“嫌麻烦”,首先对库存产品明细账的产成品验收入库栏和产成品发出栏进行了逐栏统计。统计出账面期初库存数为168.6吨,当年完工入库产品2814.876吨,销售出库产品为2644.038吨,期末库存数应为339.438吨,而总账账面年末结存数仅为166.405吨,差额达173.033吨。接着稽查人员又核查了产品

59、销售明细账,该账也无累计数。通过逐笔计算销售数量,稽查人员发现该厂当年只有2444.038吨产品做了销售收入,比库存产品明细账的销售发出数2644.038吨又少了200吨。合计共比总账上少了373.033吨产品,少计销售收入1181435.81元。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询问,经过反复努力,该厂负责人和会计不得不道出了实情。原来该厂由于资金短缺,有些货款一时又收不回,就打起了税收的主意,这短少的370余吨产品其实早已经销售了。销售对象都是一些不需要正式发票的零散客户,销售收入则记载在另一本账外账上。例: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为从事稀土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

60、税务稽查人员对该矿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稽查人员却对该企业2002年1月预收广东某公司稀土货款20万元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贷方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对方会平白无故电汇一笔货款给该矿,而该矿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发货给对方呢?于是,稽查人员对企业销售费用的有关单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该矿运杂费单据中有运输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2002年2月26日送20吨稀土给广东某公司,同时附有产品出库单(运费结算联)一张,产品出库单上注明的购货单位也为广东某公司,同时,在差旅费单据中也发现了该矿销售人员押运稀土到广东某公司

61、的差旅费报销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矿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了货款长期挂账的秘密。原来,该稀土矿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合同,广东某公司先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待该公司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02年1月9日收到广东某公司预付货款后,该矿即将20吨货物全部发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笔业务应于货物发出时即2002年1月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缴增值税,但该稀土矿以广东某公司违约,至今未将剩余25万元货款付清为借口,未及时将该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也未计提销项税额65384.62元申报缴纳,企图逃避国家税收。11、随货物销售的作价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2、12、销售货物采取折扣方式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才可按实际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前一段时期,某地一摩托车修理修配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在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给接受应税劳务的客户赠送摩托车机油,并在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了应税劳务收入与折扣额(机油价款),并以应税劳务收入与机油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增值税。对该企业赠送机油的行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该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

63、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其实,该企业的认识有误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如果税收政策所指的“折扣”包括实物折扣,并可以抵减销售额,那么就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规章,有较优的效力。据此推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包括实物折扣,因此该企业赠送机油不应视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12、是否存在加工

64、材料抵加工的行为 例:某市拉丝厂是一家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不锈钢丝的生产销售。2004年3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日常检查。经查,该拉丝厂2003年度共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280万元,其中不锈钢丝直接销售取得收入160万元,将本厂生产的不锈钢丝发出委托加工成不锈钢丝清洁球销售取得收入120万元。但是稽查人员在该厂的会计账上没有发现有委托加工的加工费结算情况,询问有关当事人却说加工费已经结算了,稽查人员感觉有点蹊跷。稽查人员在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时发现,企业当期发出不锈钢丝合计80吨,成本计83万元,当期收回不锈钢丝清洁球合计70吨,成本83万元

65、。检查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用不锈钢丝生产不锈钢丝清洁球,整个生产过程只是一个物理变化的过程,从不锈钢丝到不锈钢丝清洁球,只有外形会发生变化,但质量基本不会发生变化,成品率应在98%以上,下脚料就是一些不能继续加工的短头丝。而该厂发出80吨不锈钢丝却只收回70吨不锈钢丝清洁球,这与实际明显不符。结合前面厂方说加工费已结算而账面上无记录这一情况,检查人员估计厂方可能是用材料抵了加工费。经过一番询问,厂方道出了实情。该厂委托加工不锈钢丝清洁球,在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就将应支付的加工费折算成材料一并发给受托方了。2003年度,该厂发给受托方的80吨不锈钢丝中,有9吨不锈钢丝是用于抵冲应付的加工费10.1

66、5万元。这样,该厂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计86752.14元,少缴增值税14747.86元。13、是否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 14、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是否合法 稽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审查记账有无合法扣减依据。其二,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其三,审查退货的原因及其责任。(三)(三)进项税额方面:进项税额方面:A、申报抵扣的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方面。1、进项税额无抵扣联,只取得记账联;或者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的专用发票作申报抵扣。2、以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字迹不清、内容涂改、项目填写不全、计算错误、票物金额不符、章不全、不按规定时限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3、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按17%抵扣进项税额。4、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将普通发票误作进项税额抵扣。5、取得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如运输费用、自来水、煤气、电费的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等,是否按规定的允许扣除率进行扣除,或将不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也进行扣除。6、购进货物取得专用防伪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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