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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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汇报 下面是整理的有关全文,欢迎借鉴!一、行政许可事项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措施(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措施(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三、行政许可对象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医

2、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计划要求;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机构设置同意书;3、含有和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含有和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婚前医学检验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负担。6、开展母婴保健法要求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担。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验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础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8、符合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

3、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需具有下列基础条件1、从事婚前医学检验、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含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对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验的主检医师必需含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对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及技术;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题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评合格

4、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与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经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评。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有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评: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6、符合审批: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提交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设置同意书;2、开展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对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

5、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评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2、中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评合格证实(不包含助产技术免试对象);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实文件。六、审批程序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2、材料符合要求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

6、专题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题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立即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详细项目和机构的等级;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该立即颁发从事对应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5、相关材料最终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七、收费标准(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

7、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5元(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苏价费(1996)361号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九、执业许可使用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使用期3年。十、校验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使用期内实施年度校验制度。(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该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

8、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评合格证书影印件;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六)使用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该在该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给予注销。十一、其它事项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使用期内应接收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它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课时。2、同意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需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该根据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遗失后,应该立即汇报原发证机关,并自发觉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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