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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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苏信资讯2006年第3期公 司 动 态阎立市长赴我公司进行工作指导3月21日下午,苏州市委常委、市长阎立同志赴我公司进行工作指导。与阎市长随行的还有曹福龙、周志豪、徐美健等政府领导。苏州信托朱立教董事长代表公司向市领导汇报工作。朱董事长介绍了公司的发展沿革、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及公司目前的增资扩股情况等。在听取了朱董事长的汇报后,阎市长作了重要指示。阎市长指出,苏州市近年来在经济上取得的巨大成绩,离不开包括苏州信托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苏州信托作为本市唯一一家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市政府及苏州信托都必须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金融平台,努力加快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为我市的城

2、市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加快科技创新服务。阎市长同时指出,苏州信托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信托基本知识、基本理念和基本功能的宣传,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和专业理财技能。阎市长同时也指出,苏州信托在加快业务发展与创新的同时,必须规范经营,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阊新城虎阜北路工程被评为“苏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3月6日,由我公司负责融资代建的“金阊新城虎阜北路工程”传来喜报,“金阊新城虎阜北路工程”被苏州市建设局建筑业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授予2005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称号。这次文明工地的评比是根据部、省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和苏州市建设施工创建文明工

3、地考核标准,通过申报、推荐、抽查考核、初评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而开展的,全市共有15项工程获得该荣誉称号。友 情 提 示2006年4月公司预计进行分配清算的信托项目项目名称苏信融裕“理财通”(第二期)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合同编号苏信集投(2005)第0005号信托规模5000万元信托期限05.04.14-10.04.14预计分配时间06年04月14日后的十日工作日本次预计分配本金240万信托计划预计收益5.2%/年代理资金收付银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城中支行行 业 新 闻甘肃信托公告欲整体转让4.5亿股权2006-03-01证券时报甘肃省信托公司4.5亿财政方股权欲整体转让。作为甘肃省唯一的信托公司,甘肃

4、信托注册资金45143万元,2004年底总资产98917万元,净资产44170万元,截至2005年6月,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达19.48亿元。甘肃信托下设五个控股子公司,业务涉及信用担保、房地产等领域,参股金融机构及生物科技、酒店娱乐等科技和服务行业。中信信托“准入主”小天鹅周玲2006-3-7东方早报小天鹅(000418)昨天发布公告称,其母公司小天鹅集团30%的股权已被南京斯威特集团转让给中信信托。据悉,套现资金会用来替斯威特系还债,但持有27.84%股权的斯威特仍然是实际控制人。公告称,此次股权转让后,南京斯威特集团持有小天鹅集团27.84%的股权,关联企业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小天鹅

5、集团24.38%的股权,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据了解,随着这次股权转让,小天鹅集团董事长朱德坤等五位60岁左右的创业老臣也同时卸任。中信集团董事、中信信托总经理浦坚将出任小天鹅集团董事长,斯威特原行政总裁、已经在小天鹅工作两年的李石生成为小天鹅集团副董事长兼小天鹅股份公司董事长。张燕:“建设公平理财市场 出台信托业法”唐曜华2006-03-09证券时报今年两会唯一一份与信托业相关的议案浮出水面,西部某信托公司法律顾问、全国人大代表张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了关于建设信托金融理财市场公平环境的议案。该议案呼吁,尽快出台信托业法,以法律形式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治理结构、盈利

6、模式、市场地位、监管规则、风险控制等进行规定,从法律上给予信托公司应有的金融机构地位。该议案指出,由于信托法只是确立了信托法律关系,并没有规定信托业务的专属性,目前各金融机构纷纷开拓诸如“客户资产管理”、“理财计划”、“集合理财产品”之类的理财业务,在分户核算、单账管理、不承诺收益、不保证安全等方面,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无异,只是不纳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的监管而已。正是这种不同机构的不同监管,造成了对信托公司极不公平的市场环境。比如其他机构开展业务没有200份合同的限制,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公开宣传不受限制,更可以承诺收益,甚至保障本金安全。信托公司突被要求严格自查林根2006-03-09

7、证券时报日前,信托公司突然接到监管层严格自查通知,据悉,有关方面为了贯彻落实领导有关彻底摸清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底数的部署,以空前的严词“责令”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内,如实填报足有数十页纸的风险清查调查表。据悉,这次突然来临严格自查源自近日一份有关信托业的内参。据知情人透露,有关部门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紧急填报的风险清查调查表与名为金信信托停业敲响信托业风险的警钟的“内参”有关。有关媒体结合金信信托事件并采访了某信托研究人员和某信托公司一高管而形成。据该知情人说,该文以浙江金信信托“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而被监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为由头。据称内参文章提出,2004年信托公司

8、年报,披露盈利的多而亏损的少,存在一定的水分,可信度不高;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被逐渐边缘化,面临着退出市场的风险。论及造成信托公司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信托与证券混淆,信托公司没有彻底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原则,将资金过多地投资了证券市场;二是信托公司缺乏监管而形成内部人控制。举例金信信托公司就是被一人操控的实证。应对信托业风险的主要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年报披露制度,在新的一年要全部披露年报;二是加强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和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条例等规定;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管”。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212号文件”,尤其是要警惕有的信托公司用单一信托资金构建资金池,混用资

9、金形成风险。原全国人大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认为,上述反映所列信托业目前的风险、形成风险隐患的原因以及化解信托业风险需要采取的几个应对措施尽管部分属实和在理,但同时存在以偏概全。王连洲说,近期几家信托公司暴露的问题,不是行业问题,只是公司个案。其他的金融机构也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有的可能更甚,但谁也没有因此而怀疑和责罪过一个行业。信托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客观看待。2006年信托公司分类评级启动吴慧2006-3-10第一财经日报在2005年末正式启动分类监管之后,2006年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新一轮分类评级已然启动。昨天,一位接近银监会权威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到下周一,各地信托公司即要将自评结

10、果上报至当地银监局。该人士透露,银监会今后将在每年春天对全国59家信托公司进行分类评级。信托公司首先进行自评,当地银监局在此基础上再评,最后银监会进行全国汇总,定出ABC等几类信托公司。本轮分类评级之后,A类信托公司将可能迎来一系列的政策突破。据悉,A类信托公司可以将自己的创新方案汇报当地银监局,银监局认为可行即上报银监会,银监会审批后创新方案即可实行。信托公司研讨合规经营秦利/徐涛2006-3-10证券时报中国信托协会主办的合规业务经营研讨会昨日在北京召开。三家信托公司的代表介绍了公司合规经营发展的经验。来自全国信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诚信托、上国投和天津信托的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

11、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的经验。中诚信托有关人士在题为信托公司合规制度建议中指出,管理层要尽快完善合规经营的法规,如出台具体的指标体系等。该人士指出,合规经营不仅能改变信托公司形象,而且可以避免信托公司出现较大的风险,信托公司要培育合规文化,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同时信托公司应该保证合规建设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范准入条件发展和谐信托产业金立新2006-3-13金融时报正在召开的“两会”备受国内外新闻媒体关注,而“两会”中来自信托业的代表和有关信托的提案则受到信托业的广泛关注。近日,由全国人大代表、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张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规范金融理财市场发展和谐信托产业的议

12、案,受到信托业广泛的关注。张燕代表在提交的议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应改变目前不同性质金融机构开展同一理财业务在准入制度上各异的现状,统一各不同部门监管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与标准,建立一致的市场准入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从而使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行为能够统一规范,竞争公平有序。尽快出台信托业法。以法律形式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市场地位、监管规则、风险控制等进行规定,从法律上给予信托公司应有的金融机构地位。改善监管,引导信托公司健康发展。从国情出发,取消对信托产品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包括:取消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允许信托公司对部分产

13、品实行公募;允许信托公司发行次级金融债券补充资本,允许信托公司适度、有条件地负债,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风险缓冲机制。完善信托业的配套制度。尽快制定与信托业务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产品税收制度、信托会计核算制度、信托业务准入制度等,使信托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使信托业真正成为我国的金融支柱行业之一。积极探讨自我救赎之路 信托业会商合规经营王文清/但有为2006-03-14上海证券报受金信信托停业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新一轮对信托业经营风险的关注,信托公司再次面临来自监管层和市场的严厉审视。虽然就整个行业来说,信托业的资产质量较其他金融机构毫不逊色,但信任危机依然是困扰信托行业的头

14、号难题。这也是上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信托公司合规经营业务研讨会上,与会的47家信托公司高管们的普遍担忧。信托业自我救赎之路如何走?既要防范风险,又要研究发展,成为大多数信托公司老总的呼声。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杨再平指出,在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合规人员已占总人数的0.5%-1%,但我国尚远远达不到这一比例,说明我国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还处于较低水平。他介绍说,目前国内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上海已经有13家中资银行分行和三家总行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合规部门。“只要国内金融机构虚心学习,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将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中国信托业协会秘书长陈玉鹏发言时说,2005年是中国信托史上令人瞩目的

15、一年,在监管部门超常规的监管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虽然个别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整个行业的发展;个别业务的问题也不能否定信托的整体功能与作用。业内专家介绍说,合规包括合规制度建设和依法合规经营两个方面。从信托公司目前所处的生存环境来看,合规制度的建设更为迫切。首先这是确保信托公司“长治久安”的需要,是控制信托公司风险的有力屏障,也是信托行业创新与发展内在的要求;其次合规制度的建设也是树立社会公信力的需要,逐渐淡化乃至消除因历史问题而遗留的“坏孩子”形象。行 业 统 计二六年二月国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统计分析进入二月,国内信托产品发行开始“复苏”。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二月份国内共有1

16、5家信托公司推出了22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16.12亿元,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为7327万元,平均信托期限1.98年,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7%。与去年同期相比,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虽然增长46.67%,但发行规模下降了22.31%。其中,一年期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06个百分点,与上月(根据最新统计数据,下同)相比提高0.68个百分点;两年期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4.84%,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0.56个百分点,与上月相比下降0.39个百分点;两年以上期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5.63%,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0.63个百分点,与上月相比提高0.

17、55个百分点。二月份信托产品发行情况对照表统计项目2005年2月2006年2月产品数量(个)1522产品规模(亿元)20.7516.12平均规模(万元)138337327平均信托期限(年)1.501.98平均预期年收益率(%)4.744.701年期平均预期年收益率(%)4.394.332年期平均预期年收益率(%)5.404.842年以上期平均预期年收益率(%)5.005.63从资金流向及应用方式看,二月份全部信托产品中,贷款类信托产品11个,资金规模10.32亿,占比分别达到50%和64.02%;以证券投资方式的信托产品6个,资金规模2.35亿元,占比分别为27.27%和14.58%;其他依次

18、为股权投资方式的信托产品2个,资金规模0.65亿元;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1个,资金规模0.5亿元;组合投资方式的信托产品1个,资金规模0.3亿元;受益权投资信托1个,资金规模2.00亿元。对比以往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二月份贷款类信托产品的占比比上月相比虽然变化不大,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回落23.33个百分点。另外,二月份资金运用方式的一个特点是证券投资方式有较大增长,这也得益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回暖。二月份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统计表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产品数量(个)资金规模(亿元)贷款1110.32证券投资62.35信贷资产受让10.50股权投资20.65组合投资10.30受益权投资12.00合计2216.1

19、2从信托产品投向看,二月份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分布比较集中,主要投向房地产、金融和基础设施和工商企业,产品数量分别占同期的37%、27%、18%、18%。二月份信托产品投向统计表信托资金投向产品数量资金规模平均规模平均信托期限平均预期年收益率房地产4个4.07亿10175万1.75年4.63%金融8个3.15亿3938万1.79年4.14%基础设施6个5.10亿8500万2.00年4.81%工商企业4个3.80亿9500万2.50年5.41%金 融 热 点券商资产证券化暗流涌动高国华2006-03-01金融时报“东方证券的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第一次审批,有望在不久的将来亮相”。日

20、前,东方证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东方证券2006年志在必得的创新产品。此外,有资料显示,东海证券和华泰证券ABS项目也在等待批准,而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则有望在上半年向市场正式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种迹象表明,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备战,2006年,券商有望掀起一轮资产证券化热潮。2005年,中金公司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广发证券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登陆交易所市场,拉开了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其中,联通的项目以超过10倍的认购率成功发行,显示了市场对这一创新产品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就像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激发了券商参与的热情。一时

21、间,被选中的试点类券商跃跃欲试,纷纷涉足资产证券化业务。据了解,东方证券和海通证券专门成立了专项资产证券化小组,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推动和实施。而包括国泰君安、广发、光大、中信等券商在内,有很多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在探索和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出台 全部环节暂免征印花税夏峰/秦媛娜2006-3-3上海证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印花税等三项税收政策。这意味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后的政策障碍将被消除。根据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全部环节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营业税,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22、。而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方面,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尽管建行和国开行已经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但有关税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有关部门当时要求暂时按税收中性原则执行。香港证监会要给“REITs热”降温王丽娜2006-3-16上海证券报自香港证券市场首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领汇REIT去年11月底闪亮登场以来,香港的REIT热便一发不可收拾。众多的房地产商都想趁热打铁,利用投资者对REITs的热情来扩充自己

23、的腰包。投资者对REIT的盲目追从,近日也引起了香港证监会(SFC)的警觉。SFC近日特别劝告投资者勿盲目投资REITs以及宣称拟发行REITs的企业。SFC新任主席韦奕礼日前表示,“我们最近注意到投资者因为预期某房地产发展商将发行REIT而购买该股份的现象,大家不应盲目追从近期的REITs热潮,因为那些拟发行REITs的企业未必会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韦奕礼表示,SFC至今仍未收到有关上市申请,而且以后将会继续监管香港REITs市场的发展,防止任何误导市场的行为。认沽权证行权规定出台钟国斌2006-3-17深圳商报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日发布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发

24、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3-21保监会网站经国务院批准,3月2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目前国内第一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管理规章,对规范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探索多样化直接融资方式,优化保险资产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4年7月,国

25、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保险机构作为持有大额、长期资金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深入参与国民经济生活,支持国民经济增长,也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增加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促进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结合,推动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强化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初步搭建了“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相互制衡、协同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办法

26、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防范经验不足引发的风险。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试点初期,投资范围限于已建成项目。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防止一哄而上,控制系统性风险。四是明确有关资质条件。在强调专业化分工合作同时,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五是建立风险监控制度。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项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试点初期,保监会将全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防范试点

27、可能出现的风险,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积累运作经验。此外,办法还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力求构建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据悉,保监会公布办法之后,将进一步制定相关投资业务规程,组织有关公司,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专 家 视 点信托业背负十字架前行李烨 2006-3-11证券时报近期,一个“内参”事件搅得信托圈沸沸扬扬,期间夹杂着信托公司突然被要求严格自查、当事人出面辩白、业界的口水战与人员变动的飞短流长。信托业从江湖到庙堂好久都没有这样热闹过。事情缘由是前段时期,有记者汇集了业内一些人士的观点,以浙江金信信托“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而被监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为

28、由头,以“金信信托停业敲响信托业风险的警钟”为题,写了一份专供高层参阅的“内参”。据了解,文章重点描述了信托业弊端,观点比较激进。“内参”流传开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有关方面开始部署彻底摸清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底数,严辞“责令”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内,如实填报足有数十页纸的风险清查调查表,并且明示,如发现不实的,要逐一记录在案,分性质、情节依法处理,不得姑息;如发现故意瞒报、漏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内参”事件也让长期被严格监管政策压抑的信托公司颇有情绪。眼看着本属于信托公司优势的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投资基金业等统统被其他对手抢占了先机,信托公司制度优势成为笑谈,心

29、里怎能不急。信托业本以为2006年信托政策会有所松动,哪知新年头遭迎来的却是严格自查。连领导起草信托法的王连洲老爷子也看不下去,亲自撰文批驳“内参”,认为其文观点片面,呼吁“客观认识信托业问题与现状”。究竟该如何认识信托业的客观现状?信托公司和监管层的认识并不一致。一线信托公司认为,监管过严,政策扶持不够。而监管层的心态,主要是对信托这个“坏小孩”把握不住,因此认为还是先看严点好,免得其又故态复萌。信托业前后被清理了5次,但是第五次清理整顿结束不久,金新信托、庆泰信托、金信信托又因为违规经营被关闭,泛亚信托被停业整顿。监管与信托公司的诉求始终存在较大落差。看似偶然的一份“内参”,惹出这么大的动

30、静,我认为这其实是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累积的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而要认清今天信托业的矛盾就无法绕开新中国信托业的历史。新中国信托业诞生与1979年开始的经济改革同步并不是巧合,经济改革需要一批计划体制外的金融机构担负着为改革输送资金的功能,而信托便是其中重要工具。第一批信托公司应运而生,它们几乎都集中在沿海特区。后来,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信托公司,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至今,极少数公司仍然延续了这一功能。但当年信托公司职能却与银行并无区别融资和贷款。由于并没有专门法规约束和规范信托业,信托公司一直从事着融资和贷款的主要业务,成为相关部门、政府可自由支配的对外融资窗口。当信托公司在面对与银行业务

31、的同质竞争时,信托公司只有借助高息揽存、高息拆借的同时高息放贷来发展。在融资驱使下,信托公司先后“发明”了或利用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国债代保管单、国债再投资券、信托投资受益凭证,以及超额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和设立证券营业部等等手段或措施,这些不规范业务一次次将信托业送入清理整顿的深渊。20多年的时间让信托公司的社会信用资本几乎全部丧失。广国投事件之后,国内信托公司在海外融资市场基本上再难获得认可。现在,尽管第五次整顿完成已有多年,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被关闭的信托公司未完成善后。加上信托业本职业务几乎停滞不前,没有行之有效的盈利模式,行业高素质人才匮乏,这些成为今天信托业身上背负的沉重的十字架。记得信

32、托业在完成第五次整顿和信托法刚颁布的时候,信托业一片兴奋,似乎光明就在眼前。但几年过去,行业发展却离当年期望相去甚远,在面对新的竞争时,信托业充满着焦急和失落。笔者以为,信托的灵魂在于制度优势,而正是制度优势使得信托公司可以从容进行业务创新或利用业务创新纵横货币、资本和产业三大市场。不过,制度的优势在使得信托机构较其他金融机构面临更多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更复杂的风险,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从业者和监管者队伍。对监管者而言,应该在目前金融、经济政策下灵活把握信托业发展的度,完善行业发展政策,既不让信托业的发展信马由缰,也不能监管过度。而对信托从业者而言,需要娴熟掌握货币、资本、产业这三个市场的特点,了

33、解各自风险,设计出合适的信托产品或进行业务创新。信托业同时还要求从业者具备道德素质,而高素质的从业者队伍却是目前信托业的短板。尽管新中国信托业有20多年的发展史,但只有在信托法颁布后,整个信托业才开始回归正位。回归信托本元业务,需要人才的积聚,也需要时间。有理由相信,“内参”事件终究将是2006年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小小波澜,信托业终将会卸下历史的十字架。理 财 点 金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宣伟华/屠勰2006-3-22上海证券报编者的话:面对市场上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的理财品种,普通老百姓不免有些犯晕。这里请有关专家就目前流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这三

34、种理财产品,为你逐一分析各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区别,教你如何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从表面看来都是“一对多”的理财产品,都存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一、发行主体和管理主体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体是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二、推广发行方式不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公募”;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推广采用的是通常所说的“私募”的方式。按照规定,证

35、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推广。同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还应当已经是有关证券公司或推广机构的客户。因此,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经常能在一些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看到代销某某基金的大红横幅,报纸上整版刊登某某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而在公开场合见不到其他两种理财产品的发行文件。三、市场定位和资格准入不同根据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客户数量没有限制,而是由市场来决定和调节。而

36、按照规定,不但限定单份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包括5万元),并且对参与的客户数量还有限制,即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包含200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则主要面对一般的公众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客户参与的金额进行限制,对于参与的客户数量规定了下限为200人,上限没有限定。但是通常在实践中,基金合同都会要求投资者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四、投资对象不同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主要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37、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投资范围的限制。基金根据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以及混合型基金。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为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仅能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如现金、存款、央行票据等。五、流动性、变现能力不同按照变现能力、流动性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通常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都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赎回,法定封闭期最长为3个月。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程序、方式、时间等,尚无具体规定,需要在集合资

38、产管理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从现在已经发行的14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来看,对于参与和退出的程序、时间等约定各不相同,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有一定期限的封闭期;第二类是计划成立后没有封闭期,但仅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日期才能办理参与或退出;第三类就是综合第一类和第二类,既有封闭期并且在封闭期期满后,每隔一段时间才开放一次。信托合同中对信托期限、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一般情形下,除非信托到期,否则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间,是不能退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在实践中有长有短,长则三、五年,短则几个月。最近不少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都提供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受让持有期在一

39、定期限以上的信托受益权,这实质就是让投资者在信托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退出信托计划。六、风险不同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都必须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的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且要编制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刊登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这样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投资者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且由于基金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相对较强,投资者就能够很快地决定是继续持有还是及时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私募本质,决定了其针对的必然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并且也决定了对于资金的运作情况不可能在公众媒介进行公开

40、。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而信托公司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因此,无论是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对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情况并不是时时刻刻都能够清楚地知晓,即便是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提供的书面管理报告,也存在着信息滞后。同时,由于流动性方面的限制以及参与金额的起点较高,这就决定了一旦发生损失,势必数额较大,并且止损较难。交 流 园 地从基金会管理

41、条例探讨公益信托的管理项目管理部 林海前言: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信托法第六章专门对公益信托作了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后,四年多时间过去了,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一直未能得到较大发展。本文拟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入手,借鉴以基金会为主的中国公益事业管理的历史经验和办法,对公益信托的管理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建议。2004年3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与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详细、严格。这是对中国已发展了20余年的基金会这一民间公益事业形式在全面总结经

42、验、教训后,在管理方法上的提高、升华。其中,确有不少内容到内涵值得我们在发展公益信托上借鉴,因为在基金会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在公益信托中遇到。由于信托法中只是对公益信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今后我们在完善公益信托管理体制时,就可以在诸如公益信托管理条例中将现在的研究成果利用起来。一、公益信托的募集方式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又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将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显然是因为这两类基金会的影响范围和管理方式

43、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在监管上也是区别对待的。例如在设立条件上,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财产管理和使用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在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上,条例也对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作出了规定。由此可以引出,对公益信托也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要

44、求标准。例如将公益信托也划分为全国性公募公益信托、地方性公募公益信托和非公募公益信托。在起始资金规模上,规定非公募公益信托为20万元,地方性公募公益信托为200万元,全国性公募公益信托为400万元。在财产管理和使用上,规定公募公益信托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公益信托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资金余额的8%,等等。按照现行的信托公司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都是以私募方式取得资金,所以只要信托公司仍然按照现在的资金募集方式设立公益信托,都可以称为非公募公益信托,可以参照非公募基金会设置监管条件。如果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公

45、募公益信托,则是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做出突破,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这需要在法规中对信托公司设立公募公益信托参照公募基金会规定更高、更严格的条件。顺便讨论一下公益信托的起始资金规模问题。一方面,对非公募公益信托设置较低的起点,既是体现了对这类公益信托的政策鼓励,也是考虑到信托公司在发展公益信托的起步阶段比较困难的原因;另一个原因是,非公募公益信托即便起点较低,但由于信托公司远比一般的200万元起点的非公募基金会资金实力和公信力强,受到的监管约束更严格。另一方面,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起始规模,是为了让基金会有一定的本金能够保证基金会的正常和持续运作,并且其资产运用仅

46、得动用孳息部分,不得动用本金。而对于公益信托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公益信托中信托资金是可以全部用于信托目的的,所以起始资金规模小一些无关紧要,其意义仅在于一定程度上公信力的展示。二、公益信托的政府管理机构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

47、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又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公益信托一般不是基金会这样的法人组织,而是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一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因而不必在民政部门登记。在现在的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在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性质的公益信托时,必须履行的在银监部门的报备程序即可作为

48、登记程序。虽然报备在形式上与登记是有所区别的,即不像登记后要发放登记证书是准予正式运行的形式要件,但从实质上看,银监部门在信托公司报备时还是会有肯定或否定意见的,因而备案的过程就起到了登记的作用,至于是否要出具文件只是一种形式。所以在下面的讨论中,仍然以银监会和各级银监局作为公益信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从形式和实质上说都是符合现在的监管体制的。但是,信托公司设立不同类型的公益信托,是否需要征得相关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获得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管理机关的许可,本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从规范和保证公益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角度看,让相关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获得授权的组织对之把关还是必要的,但在把关的

49、方法上可以考虑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规定公益信托在登记前必须取得业务管理机关允许设立的文件;另一种做法是,让业务管理机关出具对设立公益信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行政意见书,并允许信托公司在能提供充分依据的前提下对具有否定意见的以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提出变更要求。银监会或各级银监局在审核信托公司取得具有肯定意见的业务管理机关文件后,才准予登记。当公益信托约定成立基金会时,则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同时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公益信托履行管理职责。这时,以公益信托方式成立的基金会就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登记前取得业务管理机关的许可设立文件。另外,如果出现公益信托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情

50、况,不应当因此限制公益信托的成立,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银监部门应当为公益信托指定业务主管单位。如果银监部门为公益信托指定的政府部门拒绝担当公益信托的业务主管单位,则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银监部门担当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职责,另一种是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分别担当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总之,不能因为可能某些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作为哪类公益信托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某些主管部门又不愿承担责任就使得发起人成立公益信托的愿望落空,这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重点上,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两类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界定。

51、同样,在公益信托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上也应当界定清晰,并体现分工上的侧重:业务主管单位重点应监督公益信托是否在特定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内执行了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比如:教育类的公益信托是否符合国家的办学方针,环保类的公益信托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规范和政策等;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则重点在于公益信托是否符合信托行业的运作规范,保障公益信托的公益性质。三、公益信托的法律文件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决定基金会目的、组织、管理和活动的最基本依据,因而是基金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样,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这三个信托文件是公益信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委托人在加入公益信托时签署信托合同的特

52、点,也是当前公认的信托方式不同捐赠方式的显著区别之一。与条例中对基金会章程必须要载明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相同,对信托文件的一些内容也应作出类似的规定,以保障公益信托的规范和健康持续地运作。一般地,信托文件中应至少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地约定:(一)公益信托的名称、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范围;(二)发起成立时的初始资金规模;(三)受托人的职责;(四)受托人管理使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决策程序;(五)委托人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六)信托监察人的职责、资格、产生和更换程序;(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八)信托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条例中把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而在公益信托中,由于信托公司

53、作为独立法人有自己的内部管理体系,所以不必专门规定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中成立理事会,但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载明中作为代替理事会地位的内部决策机构的组成和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同时载明信托执行经理人选、简历和变更程序等。更为重要的是信托监察人的选任。信托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法中并未对信托监察人的资格、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等作出详细地规定,如果借鉴条例,可以在法规中对此进行进一步地明确规定。在任职资格上,信托监察人最好由相关领域内的资深专家、政府官员或专业组织担任,由信托公司商谈选定

54、后在登记同时报主管机关批准。为了保证委托人的权利,还可以通过委托人大会的形式从委托人中推选12名代表作为信托监察人。至于具体采用上述哪种方式选任信托监察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具体约定。由于公益信托是滚动发展的,即已有的信托资金不断地被使用掉,信托公司又可以不断地募集新的信托资金,由委托人大会推选代表作为信托监察人的方式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新加入的委托人的权利如何体现?因此在操作上可以规定信托监察人的任期,在任期满后举行委托人大会时重新推选。委托人的投票权按其出资占全部信托资金(历史总额)的比例享有,而不论其资金是否已被使用。这又引出另一个问题: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委托人虽然出资了,

55、但因种种原因并不想直接参与对信托的监督管理,或者由于其出资额太小将其纳入委托人大会组织成本太高。对此的解决办法,可以在信托计划中约定出资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委托人按照捐赠处理,记名但不签署信托合同和参加委托人大会;对于出资额超过规定额度而不愿参加委托人大会的,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大会的决议由实际出席大会的委托人的多数通过即可。现行法规对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相比较而言公益信托更为规范和透明的运作优势。与其他类型的信托计划不同的是,可以规定公益信托的管理报告不是仅面向委托人,而是应当放置在受托人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布,委托人可直接到受托人处

56、索取或要求寄送,这样一方面将公益信托也置于社会的监督下,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公益信托的运行成本。除了定期出具的月度和年度管理报告使包括委托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持续而透明地了解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外,为了保证受托人公布的财务情况是客观真实的,还可以规定由公益信托必须接受由主管部门或信托监察人指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也向社会公开。现行的信托会计制度和监督机制已经使公益信托的财务运作置于一个比较规范的框架内,但由于公益信托不同于信托公司其他信托业务的一些特点,可以想见,对公益信托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就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了。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的民间非

57、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作为一个参照。作为具有与基金会的章程类似的重要地位的信托文件,在必须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后,在很多方面则体现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因而在设计时信托公司就必须妥善考虑公益信托的整体运作和操作细节,包括可能引起争议或歧义的一些事项的处理方案。委托人在选择加入公益信托之初,就能够通过信托文件对公益信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通过仔细研读自己所关心的条款树立对公益信托规范运作的信心,对比一些社会上的公益慈善活动,这也不能不说是公益信托的一个优点。为了进一步提升公益信托的公信力和加强对资金运用合规性的监督,对公募公益信托还可以引入托管机制,即要求这类公益信托必须要有托管银行进行监督

58、。为了使托管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可以在法规中明确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权限,包括发现问题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并规定信托公司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也须在登记时一并报备。四、公益信托的盈利和基金会一样,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公益信托成立的先决条件。保障公益信托的公益性,是法律规范的重要使命和内容。“公益”与“营利”是相对应的,但它们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一方面,公益信托资金要实现保值增值,信托公司要通过开展信托业务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公益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公益事业,而不能沦为信托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呢?为了使基金会获得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从条例的立

59、法精神看,并没有禁止基金会“挣钱”即“营利”,反而鼓励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会实现保值、增值的方式不作任何具体限定,投资决策由基金会理事会把握(第二十一条)。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禁止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确基金会理事、监事与基金会的利益冲突原则(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三条);严格规定基金会公益支出的比例、限制行政管理和人员成本(第二十九条)。同样,公益信托也不是不能营利,即通过投资运用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基金会投资运用还需要借助金融机构等外部渠道相比,公益信托的资金运用还有

60、一个显著的优势,即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本身就是金融机构,具有投资理财的资格和经验,并且投资运用的范围广阔、信息更多。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公益信托也必须限制营利不能私分(包括作为信托公司的提成或报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同样出于保障公益信托的公益性、防止公益信托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也应当规定公益信托公益支出的比例、限制行政管理等成本开支,例如,规定公募公益信托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公益信托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资金余额的8%,这样,公益信托能够用于投资的部分仅在限额以下。那么,作为营利组织的信托公司如何从公益信托中获

61、得盈利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实际上,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公益信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受托人在公益信托之外支出的,甚至一部分行政办公支出也是受托人在公益信托之外支出的。因此,如果规定受托人可以把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和行政办公支出,既是合情合理的,也使受托人从而获得了规范地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可以规定,只有在支出以后才能提取相当于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上述信托报酬和行政办公支出,既能够起到促进信托公司将注意力集中于公益事业上的目的,又能够促进信托公司做好活动策划和预算、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支出。但信托公司也应当树

62、立这样的观念,即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主要目的是是获得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是体现信托公司社会责任感和利用信托制度优势为社会做贡献的一种方式。虽然,信托公司能否在可以投资运用的限额内获得投资收益分成仍是可以探讨的一个内容,但无论法规是否允许,信托公司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营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益信托的公信力。需要提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出于监管从严的要求而使公益信托增加了额外支出的一些措施,例如私募公益信托中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约定审计周期为两年或四年一次而监管部门要求一年一次,又如公募公益信托中支付给托管银行的费用,是否可以适当增加信托公司可提取成本费用开支的比例?因为这些额外支出的成本可能会使信托公

63、司无利可图甚至倒贴,不利于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公益信托的积极性。虽然这也许需要详细地核算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才能总结出经验,但不能不事先予以考虑。此外,在公益信托中监管部门也可以考虑减免收取监管费用。结束语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为信托行业基本搭建起了一个开展公益信托所需要的规范运作的平台,在一些方面,具有基金会体制所不具有的优势,能够很好的规避和解决基金会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但由于尚缺乏一些更细致的操作层面上的相关制度,导致信托制度在发展公益事业上的这些优势在这几年来信托行业的发展中没有体现出来,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遗憾。通过对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发展历史现状的研究对比,可以使我们更方便地看到公益事业发

64、展上已经遇到的问题和法制建设的解决思路,再融合信托行业的自身特点,使我们有可能在制订相关的行业规范时更有针对性、少走弯路。本文的主要目的便在于此。呼吁配套制度的完善也仅仅是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现在许多信托公司开发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不高,配套制度缺失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对他们来说,盈利性的经营目的、生存的压力使他们负重前行,不得不将注意力都放在了能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信托产品开发上,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文在此也呼吁,信托公司不能消极地等待制度全都完备了才去做,信托公司要意识到和更主动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摈弃短浅目光,着眼于长远发展和通过社会效益带动经济效益,坚定而稳妥地把公益信托发展起来参考文献:1朱卫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基金会管理条例评析,国务院法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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