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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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四、案件受理制度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

2、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

3、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五、调查取证制度(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

4、有关人员;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

5、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

6、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六、听证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7、客观的原则。(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

8、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

9、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十二)主持

10、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台江县农业局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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