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

上传人:1332****573 文档编号:140511547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质押若干问题设计研究(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wd.票据质押假设干问题研究王炤随着商业信用票据化,票据权利形态的财产的比重会日益增加。票据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财产的代表。由于其标的的财产性,使得票据权利亦具有交换价值。这是票据权利得以设质的 基本条件。加之票据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而倍受青睐。使之成为权利质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然而,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及?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得比较简单,使得票据质押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因此有必要对票据质押的假设干重要问题进展再探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64条及第65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其质押合同包括:被担保的全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等内容。为了便于债权人质权的实现,可以据此推定,质权人取得代理出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合法依据是质押合同。不过,这种代理权的行使是有条件和时间限制。至于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理权,将在“票据质权行使方式局部中详述。所以票据质押不是一种票据行为,并不能使质权人获得票据权利,而只是获得附有时间、条件限制的一种代理权。一、票据质押的效力。票据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乃至动产质押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于票据质押不仅受到担保法、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标准的调整,而且还应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约束。出质人于质权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出

3、质人将欲出质的票据经设质背书并交付质权人后,票据质押行为才算真正完成,主债权人才开场取得质权。由此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权设定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质人以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因而,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置的票据一经到期,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可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代替出质人受领票据金额及有权行使其他票据权利。正如前述,质押背书不同于转让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质权人不过是代理出质人收取票据金额。(二)切断抗辩的效力。根据?日内

4、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个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支票人取得票据有成心损害债务人之行为者,不在此限。换言之,质押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三)通知终止的效力。出质人以银行定期汇票设定质押,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质押期间因该银行发生挤兑,为防止损失,即使该汇票的到期日尚未届至,也得以贴现的方法兑现,以终止该汇票的法律关系。(4)(四)权利证明效力。票据质押能证明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而非票据权利人。质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归还票据债务时,须出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的合法依据质押合同。在质权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

5、的时间及条件符合有关要求时,票据债务人才得以归还债务。否那么,票据债务人应对出质人(票据权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五)权利担保效力。由于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利益是相对的,质权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非基于出质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应当对质权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旦遭到拒绝,享有向出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以实现自己的职权应是题中之义。二、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原本是一种动产所有权制度,是指未知标的物瑕疵的善良受让人对于有偿取得的等价物可享有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 基本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成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成认

6、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应有之义。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票据质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他人票据权利设定质押的,立法例按照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质权人予以保护。在票据质押中,存在着权利瑕疵不安全因素,即存在着票据的权利瑕疵,可能使取得的票据面临第三人权利要求的不安全因素。法律必须分配善意取得的不安全因素。假设由票据所有权人承担不安全因素,意味着加大了所有权人的保护成本不安全因素。否那么,势必会增加维护质权安全的成本不安全因素。法律不得不在所有权保护和质权保护之间做出权衡。(三)据票据法原理,票据为文义证券。即票据上一切权利义

7、务,必须严格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7)有鉴于此,质权人在占有票据,获得质权时,仅对票据进展形式审查。假设过分强调质权人对票据进展实质审查,既有违票据法的 基本原理,又会增加质权人保护质权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成本,不利于票据质押制度的开展。另外,不适用票据质押的善意取得制度,会有碍票据的流通性,致使票据质押市场日渐萎缩。当然主张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不是毫无例外的绝对适用。因为任何制度适用,都是建设在预防不利于此制度适用因素的根基之上的。因此,绝对的适用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导致质权人滥用质权。综上所述,笔者主张,有条件的适用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即

8、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仅限于委托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安康开展。三、票据质权的转质。转质。是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48条及?瑞士民法典?第887条对质权人的转质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民法没有转质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转质制度具有以下经济功能:(一)转质制度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票据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实现的,票据转质本质上是新质权的再设定,通过转质设计赋予了质权人利用票据的权利,使票据有再度流通的可能。这不仅有利于债权市场的开展,而且有利于票据市场的

9、开展,能够实现票据市场与债权市场的良性互动。(二)转质制度有利于降低质权人的时机成本。在票据质押中,假设制止票据转质,质权人只能占有票据,而不能利用票据,这将会使质权人付出高昂的时机成本。例如,质权人A占有票据(质物),其保管费用为15元,假设A与第三人B有一笔交易,须质押后达成交易,假定质权人A从这一笔交易中,能获得200元利润。在有转质制度情况下,质权人获得纯收益185元。假设没有转质制度,质权人的时机成本是215元。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票据转质制度是有效率的。(三)转质制度有利于树立:“物尽其用,物有所值的经营理念。票据作为现代信用市场的润滑剂,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否那么,质

10、权人不会承受票据作为质物。如果法律制止票据转质,那么质权人因设定质权占有票据,而不能利用票据,势必会影响票据流通功能的发挥,又违“物尽其用,物有所值的经营理念。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权转质又可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并设立新的质权行为。责任转质是指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从而设立新的质权的行为。以上两种转质各有利弊。承诺转质注重交易安全,能减少纠纷的发生,而责任转质能促进资金的流通,便利社会交易。参照外国立法经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票据转质采用承诺转质较为适宜。其理由如下:(1)承诺

11、转质较适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发生票据质押的信用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工商户,其信用能力不强。加之,我国贸易主体信用普遍缺失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宜采用承诺转质。(2)承诺转质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市场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票据流通性强,技术含量高,不易操作。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票据质权采用承诺转质较适宜。三、据质权的行使方式。据前所述,质权人不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是出 质人的代理人。因此,不能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和主张票据权利。那么质权人若何代理出质人主张票据权利而实现质权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票据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的债权

12、。票据债权之清偿期,先于被担保的债权届满,因质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出质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以行使质权。在此情形下,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出示质押合同,直接代理出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其理由是:票据上的质押背书就是出质人赋予质权人代理权的依据,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就是质权人行使代理权条件得以成就的标志。质权人应作为善良管理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这既是质权人的权利,也是质权人的义务。否那么,因质权人怠于主张票据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假设质权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可以代理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7条规定,质权人可将获得的付款和出质

13、人协议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二)、票据的债权清偿期与被担保债权一样。票据债权之清偿期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届至,假设债权人不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得以直接主张票据权利,其理由同上。质权人可就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假设付款请求遭到拒绝时,质权人可代理出质人行使追索权。(三)、票据的债权清偿期后于被担保债权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提示票据和质押合同,直接请求票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行使质权。因为,票据的质押背书足以证明质权人享有代理权,而质押合同中的债务履行期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标志着质权人行使代理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但因为出质的债权清偿期没有届满,债务人没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利益,质权人不能请求出质的债权之债务人向其及时履行债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票据质权不等同于票据权利,质权人非票据权利人,其质权可以通过代理出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票据质权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押的票据得就承诺转质的方式进展转质。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