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矿集团公司机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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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矿业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加强矿井机电基础及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集团公司煤矿机电基础管理精益化水平,促进集团公司煤炭生产科学发展,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各地面生产单位机电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定中矿井机电管理工作包括基础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事故管理等

2、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一条 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条 集团公司生产部按照“宏观、指导、引导、服务”的原则对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工作。(三)指导集团公司煤矿机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工作,组织解

3、决集团公司煤矿机电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第三条 子公司以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效能为核心,以“管理、装备、培训”为途径,做好本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本公司煤矿机电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生产设备接续配套及需求计划,并按集团公司相关流程提报。(三)负责组织本公司煤矿机电精益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设备成本考核体系。(四)负责本公司煤矿机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交流及推广应用工作,解决本公司煤矿机电存在的技术难题。(五)负责本公司煤矿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第三章 基础管

4、理第一条 各子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子公司、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第二条 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各矿机电科(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

5、情况组织一次检查,集团公司机电部门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第四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集团公司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第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

6、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七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第八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第九条 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第十条 坚

7、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应由子公司或矿机电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加强煤矿机电图纸、设备台账、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煤矿机电图纸应齐备并及时更新,确保能够准确指导实际生产。同时严格按照图纸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制作、审批、使用、保管和销毁。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定期与集团公司进行煤矿机电图纸的交换。电子版图纸每月5日前上报,纸制版每季度末月10日前进行交换(井工煤矿包括提升系统图、井

8、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管路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及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露天煤矿包括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等)。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将煤炭生产管理及动态数据机电部分(月度用电情况分析表、上月工作总结下月工作计划、月度隐患排查总结分析报告、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考核表、设备综合表、综采设备接续表、主采设备明细表等)于每月25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部机电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积极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的机电运输系统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经集

9、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机电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会审,报请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单台50万元以上)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协议,子公司、矿井会审后经集团公司领导和机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方案,以及主要机电安全保护设施的更改,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和机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机电技术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对矿井延深新水平、新采区的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必须是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评定,经子公司、矿井会审,报集团公司领导和机电管理部门审批。第四章 矿井供用电管理第一条 各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10、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建立电气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机电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第二条供电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规程及相关电气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供电系统的设计。(一)地面变电站(所)、矿井变电所及为矿井水平服务的供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方可实施。(二)为采区服务的供电系统,井下变电峒室的设计应由矿机电技术人员进行设计,矿机电主管矿长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四条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检修后及运行中

11、要根据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并按规定的检修、试验、整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整定。第五条高压停送电和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电气系统操作要按规定固定专人并备案。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操作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指挥,操作指挥人员必须清楚整个供电系统供电方式及状态。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状态变化必须由矿井机电主管领导批准。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短路、漏电、接地“三大保护”管理制度并做到:(一)三大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校调及安全工作必须符合“三大保护细则的规定。(二)三大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检查、整定、计算、调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任何其

12、它人不得随意更动,更不允许甩掉不用。第七条电气预防性试验:各单位机电部门要于每年二月十五前制定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报生产部备案,各矿井机电主管领导要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配合有资质的检测检验部门按照计划进行试验,确保当年六月底前完成。第五章煤矿停产检修管理第一条矿井停产检修原则:坚持计划检修与日常维护保养相结合,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工作,恢复和提高设备效能,保证矿井安全正常生产。第二条矿井停产检修范围及内容:一、提升运输系统中的绞车、强力皮带机、井筒装备、集中运输皮带机、装(卸)载设备及煤仓设备等。二、供电

13、系统中的主要变压器、开关、线路、电缆的检修及试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等。三、设备的技术改造、技术测试及关键零部件探伤检查。四、其它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第三条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停产检修计划要和生产计划同时编制,停产检修应编入矿井生产计划内。由矿主管机电矿长组织编制,每年1月15日前将编制好的年度停产检修计划报集团公司生产部机电管理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各矿停产检修计划编制集团公司年度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下达。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时,应提前10天将变更原因、时间等用文字形式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条 检修项目内容要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检修

14、技术方案、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贯彻。做好检修物资、配件的准备工作,在检修中要加强领导组织和调度,确保检修工作按时、安全、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第五条 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检修结束及时整理归档。将检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检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写成文字总结,检修完成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 设备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煤炭生产的发展,加强设备的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优化设备资源配置,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并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地面生

15、产单位的设备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设备等)管理。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集团公司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集团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机电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四条 集团公司机电设备实行由公司机电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机电主管部门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内外设备的发展趋势,大力推广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方式,为集团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2、负责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全面掌握设备资源的分布情况

16、。组织协调二级单位设备的需求,减少闲置设备的积压,发挥设备的最大潜能,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保障生产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应急抢险;3、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经济运行。组织鉴定特种设备的更新报废工作,配合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4、负责设备大修理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设备大修质量和年度大修计划的完成情况;5、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生产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6、引进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二级单位在设备管理中的职责:1、按照集团公司上下一体的设备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设备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矿(厂)长对设备管理的统一领导责任,加强设备管理人员的

17、管理,定岗定责,确实发挥每个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2、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本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4、对本单位设备的规划、调研、选型、购置、调剂、安装调试、维修、更新改造和报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综合管理;5、搞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对生产设备资产要分类编号、建帐、建卡,做到底数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牌板统一一致。6、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安排生产任务,减轻设备的亏损、延长使用寿命,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减少和避免设备闲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制订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计划及采用先进的检

18、修技术并组织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7、引进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8、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二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第五条 二级单位要成立设备前期管理领导小组,由机电矿(厂)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设备的规划、技术经济论证、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等前期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应有几种方案分析比较,并考虑设备寿命周期费用和设备综合效率等因素进行评价,选择最佳方案,在分析对比时,要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搜集的数据要准确,运用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观点评价计算,使选择方案、经济效益最好,投资回收期最短。 设备的选择原则:设备的选择要

19、遵循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生产适用、维修方便等原则,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先进性; 2、设备的生产效率; 3、设备的产品质量; 4、耗能水平;5、安全环保性; 6、设备的适用性; 7、满足生产工艺程度; 8、设备的可靠性; 9、设备的维修性; 10、人机匹配操作方便。 第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改造及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的前期管理在集团公司有关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协调选型和配套工作。初步设计及施工方案由生产部与总工办共同议定参与审批,无共同签署的审批意见而擅自施工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级单位要结合生产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初选生产厂家,确

20、定技术要求。进入设备购置程序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重点参考调研结论,如有变动,及时进行沟通,并重新进行论证后方可进行设备购置工作。大型固定设备和工程项目成套设备投运后5年内重新进行更新改造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无特殊原因造成设备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其它设备的前期管理二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购置计划(草案)。年度购置计划(草案)须经生产部审核设备技术经济性能后,方可上报企划部,无生产部签署审核意见的计划(草案)项目,企划部不得将其列入年度购置正式计划。设备购置单审批程序,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节 设备的验收和安装第九条 设备的验收由物资供应部门和使用单位各

21、负其责,严格按照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相关资证、品种数量和附件等。健全设备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电气和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做相关试验和检验,有重大疑问的要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第十条 大型固定设备和工程成套设备实行生产监造验收制度。由使用单位组织,从设计、工艺流程、材料质量、检验手段及实验水平等进行监造,最后总体验收。第十一条 大型固定设备、工程成套设备以及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严禁擅自投入运行。第十二条 常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调试,生产厂家负责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在

22、重点设备安装项目开工前要向生产部门告知,施工中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生产部报告,以便于过程管理。未进行告知而擅自开工及变动项目主要程序或结构者,追究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到货后一年内未进行安装投运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否则,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设备管理条例等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及考核制度。第十六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制定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并严格执行和考核。做好新设备的技术培训工作和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并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

23、,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第十七条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管理机制。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现象。第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加强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积极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

24、养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并按照事故级别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五节 设备的大修理第二十一条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并应提足用够。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集团公司生产部定期(半年、年底)检查大修理基金完成情况。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设备大修理计划,生产单位在上报企划部的同时,上报生产部。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大修理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保证设备大修质量。一经发现私自

25、委托给无资证厂家修理的,公司内通报并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审批程序,做好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设备大修理开工前和竣工验收前必须报告生产部,经允许后方可开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生产部不定期抽查。竣工验收时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验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大修理内容详细记入设备履历表内。第二十五条 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设备的保修期限由使用单位与承修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三个月。第六节 设备的调剂与报废第二十六条 原煤生产调剂设备按张矿集

26、团设备调剂管理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建立闲置设备的流动台帐。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系统要求需要设备时,必须首先在集团公司范围现有的闲置设备中调剂,能调剂使用的不得购置新设备。调剂、调拨手续由生产部、财务管理部共同审批。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按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张矿文件张矿集团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各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要及时提出报废申请(每年两次),加快设备的报废更新工作。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由经营部、生产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共同审批。第七节 设备的技术测定和检测检验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进行设备的技术测定和检测检验工作。

27、第三十条 技术测定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并出具测试报告。经技术测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工作或使用经技术测定认定不合格的设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工程设计、组织选型、选厂及施工,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

28、一次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记录存档。第七章 机电事故管理第一条 各子公司、矿井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二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按照事故认定标准分为一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二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和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

29、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4、主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5、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二、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体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30、6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6、主通风机及分区通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三、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者;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4、正在运行乘人罐笼停运1小时以上者。5、6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6、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非伤亡机电运输者。第三条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体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斜井跑车

31、,10(6)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以上事故,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视为未遂事故。以上事故的认定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各矿井的机电管理部门都要指定专人管理机电运输事故,基层(队、车间)的机电运输维修负责人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机电管理部门除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一、发生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子公司调度室汇报。并作好“事故记录”。二、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时,子公司、矿井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

32、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于10日内上报至集团公司。三、一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四、发生未遂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矿汇报。情节严重的应上报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对未遂事故应单独记录,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生。第八十条 发生事故单位,机电管理部门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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