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设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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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为实现采矿设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煤炭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条例和采矿工程设计手册,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1条 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第2条 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3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规程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第4条

2、 采区几何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广大采区、大工作面布置,提升采掘装备水平。第5条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第6条 多煤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厚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第7条 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根据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瓦斯治理、防治水等要求确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

3、工作面同时作业。(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四)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五)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六)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用跨上下山或跨大巷

4、回采。(七)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八)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第8条 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三)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四)

5、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中。(五)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六)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七)施工方便,尽量避免长距离单孔掘进。第9条 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二)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三)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

6、,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第10条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优先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第1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采用机、风双巷布置,若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防治等要求,应采用多巷布置。第12条 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

7、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四)硐室与相邻巷道间应留有不少于15m的净岩(煤)柱。(五)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六)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第13条 突出

8、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五)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六)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第14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

9、井严禁下山开采。回采工作面范围内不得随意设计施工联络巷等辅助巷道,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15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第16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17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

10、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二)大、中型矿井宜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第18条 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第19条 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

11、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一)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时。(三)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三)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第21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编号应采用MC格式。其中: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MCG格式。其中: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

12、示)。(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2.文字材料应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应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第22条 井下运输系统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煤炭运输皮带化,辅助运输推广无极绳绞车或单轨吊车运输,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采用系统出矸。(二)上下环节运输能力相匹配,设备能力备用系数合理。(三)便于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可靠。(四)电气设备上方顶板要牢固,并不得有淋水,否则要采取措施。第23条 井下煤炭运输

13、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等主要运输环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因巷道长度较短等不适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的,可采用刮板输送机。(二)采区上下山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运煤时 ,向上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8 ,向下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6。 (三)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四)采区、工作面运煤路线应避免与轨道运输及行人路线相交叉,减少轨道和行人跨越输运机等不安全环节。第24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上、中部车场宜采用甩车场布置形式,采区上部车场也可采用平车场布置形式。(二)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可与回采工

14、作面顺槽组成连续辅助运输系统。(三)采掘工作面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或单轨吊车连续运输,减少小绞车运输。小绞车运输时,摘挂钩地点必须设计足够的平车场。(四)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长距离、大垂高的采掘工作面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五)掘进工作面有条件采用皮带运送物料的,可采用皮带运送。岩石平巷掘进工作面,当人工推车距离超过300m时,要采用机械运输方式。(六)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计煤、矸分装分运系统。(七)轨道运输线路道岔应按标准道岔设计。第25条 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除斜井井筒、暗斜井、采区上下山以外的斜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应有正规设计

15、,包括上下部平台长度、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选型等。(二)线路平曲线半径人力推车时不小于6m、机械调车时不小于9m,竖曲线半径不小于9m。(三)采用绞车提升的:1、斜巷上部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2、斜巷上、下部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规格为净宽1.42.0m,净高2.02.2m,净深1.42.0m。信号硐室位置应在变坡点附近平巷段,以保证把钩工操作安全和直视运行车辆为原则。斜巷上部信号硐室与绞车窝合二为一的,其空间应满足绞车安设及操作要求。3、斜巷运输必须设计安全设施。(四)斜

16、巷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躲避硐规格为净宽不低于1.2m,净高不低于1.8m,净深不低于0.7m。第26条 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二)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煤层、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矿井和采区的绞车房、变电所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

17、室,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专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行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四)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五)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应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六)巷道布置要考虑风流顺畅,降低风阻。第27条 瓦斯抽采、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压风系统设计应满足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安全救护等使用需求。第28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

18、区排水系统应尽可能实现自流排水,采用设备排水的,应减少多级排水,水害威胁较为严重的采区,应布置专用泄水巷。(二)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三)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对受上覆松散层含水层、砂岩裂隙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涌水量达到150m3/h及以上的,应实现自流排水,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专用泄水巷;涌水量小于150m3/h的,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具备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及设备。在采煤工作面回采或巷道掘进过程中,实际涌水量达到150m3/h及以上时,必须补充设计专用泄水巷。第29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集约化布置,减少中间环节。(二)采区变电所位置

19、应选择在负荷中心附近。(三)高瓦斯矿井采区变电所的电源应有双回路(互为备用),局扇采用“双三专”供电并做到自动切换。(四)移动变电站与巷道和皮带机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五)井下各级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三节 采区设计第30条 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区设计任务书。(二)经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采区地质报告应包括地质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附图主要有采区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勘探线剖面图、钻孔柱状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等。(三)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等设计文件。(四)经

20、公司审批的矿井生产规划。(五)邻近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第31条 采区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矿井根据采区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区设计任务书。采区设计任务书应包括采区地质报告提交时间和采区方案设计编制、审查、上报时间;对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方法、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改革的要求等内容。(二)矿有关部门根据采区设计任务书进行采区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进行采区设计,编制采区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第二阶段是进行采区施工图设计,根据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对采区巷道断面、采区上、中、下部车场、采区巷道交岔点及采区硐室等单位工程进行具体设

21、计,计算有关尺寸、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绘制图纸和表格,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32条 采区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矿井概况。(二)采区地质情况。1.采区范围:包括采区边界、回采上下限、与相邻煤层和采区的关系、采区地面情况等。2.煤层赋存状况:包括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可采煤层层数、层间距、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稳定性、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 3.地质构造情况:包括主要断层和褶曲构造情况;岩浆岩侵蚀、古河流冲刷情况;保护煤柱的留设等。4.水文地质情况:包括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

22、采区涌水量预计(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等。5.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地压情况等。6.分煤层及采区储量。7.煤种与煤质:包括各煤层煤种及主要煤质指标(灰分、挥发份、含硫量、发热量等)。(三)采区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计算、确定。(四)采区设计方案(分方案说明,比较方案不得少于2个)。1.采区准备方式。2.煤层开采顺序。3.采区巷道布置。(1)开拓大巷布置:包括轨道(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方式、巷道平面位置、层位、主要技术参数选择及依据。(2)采准巷道布置:包括采区上下山位置、数目、层位、主要参数选择及依据、采区上下山与开拓大巷的联系方式。(3

23、)区段布置:包括区段巷道布置方式及层位、区段垂高及个数、工作面倾斜长度、区段开采顺序、区段巷道与采区上下山的联系方式。4.采掘工作面安排:包括采区系统贯通路线和首采工作面,采区系统贯通工程量(岩、煤)及贯通工期,投产工程量(岩、煤)及投产工期等。(五)采区设计方案比较对各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可靠性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定性、定量比较,并附各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分析确定推荐方案。(六)采煤方法和主要装备的选择。(七)通风系统设计。1.采区生产布局及采掘接替安排情况简述。2.采区及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计。3.采区需风量及配风计划,采区主要通风巷道通风断面校核,通风设施安装的具体位置等

24、。(八)瓦斯治理设计。(九)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十)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1.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分析。2.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十一)防治水设计。1.采区涌水量预计及主要水害分析。2.防治水工程设计。3.采区排水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设备选型。(十二)运输系统设计。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煤炭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十三)供电系统设计。包括采区用电负荷计算、采区供电方式、采区变电所位置及主要设备选型。(十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预防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灾害及穿过较大断层、火成岩侵蚀区等地质

25、复杂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十五)采区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采区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区段数目、可采煤层数目及煤层总厚度、煤层倾角、煤的容重、采煤方法、主采煤层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工业储量和可采储量、机械化程度、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服务年限、采区回采率、采区系统工程量、投产工程量等。第33条 采区设计图纸应包括:(一)采区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5000或1:10000)。(二)采区地质和水文地质图(比例1:2000或1:5000)。(三)地质柱状图。(四)勘探线剖面图。(五)采区巷道布置平面及剖面图(比例1:1000或1:2000)。(六)采区通风系统图。(七)瓦斯抽采系统图。(八)采区安全监控

26、系统图。(九)采区管线布置图(包括防尘、供水、压风、灌浆、通讯等管线布置)。(十)采区供电系统图。(十一)避灾路线图。(十二)采区上、中、下部车场施工图(比例1:500)。(十三)采区巷道断面图(比例1:50)。(十四)采区主要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第34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三)经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及相关补充设计资料。(四)邻近工作面或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五)邻近区域内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第35条 采煤工作面

27、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矿井回采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二)由矿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第36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概况。包括工作面井下位置、范围、对应地表情况及邻近开采情况;工作面储量情况;工作面范围内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工作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等情况。(二)回采工艺选择和采掘设备选型。(三)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支护设计。(四)通风系统设计。(五)瓦斯治理设计。(六)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七)防尘、压风、防灭火

28、系统设计。(八)运输系统设计(综采工作面应考虑安装、拆除路线)。(九)供电系统设计。(十)防治水设计。(十一)避灾路线。(十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第37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图纸应包括:(一)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比例1:2000)、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巷道断面图(比例1:50)。(二)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图(1:2000,可在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上加绘)。(三)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四)主要联络巷、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五)避灾路线图。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第38条 专项工程包括矿井及采区主要生产系统、主要硐室等改造工程。第39条 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

29、件或资料:(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二)施工区域地质资料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工程地质说明书。(三)邻近区域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四)与专项工程有关的设计资料(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等)。第40条 专项工程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由矿总工程师下达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二)由矿有关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第41条 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工程目的及用途。(二)专项工程设计方案。1、巷道布置(包括巷道平面位置、层位选择以及同周围巷道的关系)。2、巷道断面尺寸

30、及支护设计。(三)专项工程设计方案比较。通过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安全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综合分析比较,确定推荐方案。(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第42条 专项工程设计图纸应包括:(一)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二)主要硐室施工图。(三)其他相关图纸。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第43条 矿井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编制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作为工作面安装、拆除系统准备的依据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进出架主要路线宜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或卡轨车运输。(二)组装(拆除)硐室及工作面顺槽靠近切眼附近应设置车场。(三)推广综采液压支架快速组装(拆除)硐室系统。第44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

31、除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在综采工作面系统贯通前、回采收作前,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45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进出架线路设计。包括线路长度、坡度、线路联接方式、轨道型号及轨距、轨枕型号及间距。(二)组装(拆除)硐室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及支护形式。(三)进出架线路上的车场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双轨中心距。(四)绞车布置及选型。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方向、钢丝绳规格及提升能力校核等。(五)起吊装置布置及选型。包括起吊装置布置图、起吊设备规格型号等。第七节 设计管理第

32、46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总经理(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矿)技术工作。公司设计管理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矿设计管理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47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及设计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各矿分析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负责及时传达公司对采掘及设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矿井生产技术方案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引进和推广采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改善企业技术面貌。第48条 矿井初步设计、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

33、专项工程设计等原则上由矿自主完成。本矿难以完成的采区设计或专项工程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49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设计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委托书。设计编制、审查、报批等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地质报告、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二)采区设计应提前3个月报公司审批,施工图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三)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四)专项工程设计应提前1个月报公司审批。(五)矿上报公司的各项设计,公司在接到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第50条 公司、矿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

34、 公司负责审批水平延深、采区、专项工程等设计,以及变更或补充设计。(二) 矿负责审批采区施工图、采煤工作面、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第51条 设计审查应实行专业会审制度。矿负责审批的设计应附编制、审查、批准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批复文件应附审查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第52条 公司设计审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副总工程师主持,设计单位、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第53条 公司设计审查有集中审查和部门预审两种方式。具体按下列流程执行:(一)集中审查流程:设计单位介绍审查人员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批复。(二)部门预审流程:设计文件分发至各预审单位预审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

35、形成审查意见总工程师批准批复。第5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在掘进准备开工15天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必须在其准备工程开工7天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变更设计应及时上报。第55条 严禁无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设计人员修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一) 采区设计中的采区范围、采区上下山数量、布置方式和层位、工作面布置形式需要改变的。(二) 专项工程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其他由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中的主要内容需要改变的。第56条 矿井必须建立采矿工程验收制度,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验收”,工程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移交生产。新采区必须经矿组织验收后报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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