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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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3篇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效防止和削减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的物的危急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环境的担心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

2、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实行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 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 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透过论证确认。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 社会和群众广泛参加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 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3、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准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 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引导职工增添排查治理的意识和潜力,准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仔细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嘉奖。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

4、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 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催 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准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 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

5、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当本单位管理或使 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托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

6、、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 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 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嘉奖等资料;(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 位职责,把握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 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根据每年不少于一、

7、 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 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状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报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七)依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 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 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 措施落实状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状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 全检

8、查,准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职责,并包括以下资料:(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 并对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 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背劳动纪律 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责人员。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 包括以下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三)组

9、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职责,并包括以下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 行;(三)准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背劳动纪律等行为;(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 以下资料:(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晰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状况、现场安全 状况和应留意的

10、安全事项等;(三)对比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 人员的心情状态、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准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 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五)准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背劳动纪律等行为;(六)准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 括以下资料:(一)清晰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背劳动纪律行为;(四)准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五)身

11、体欠佳或者心情异样准时向班组长报告;(六)把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实行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状况,停止作业或者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 责人报告。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以下状况时,应当准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转变时;(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四)极端或者异样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觉事故隐患,应当依据事故隐患性质,准时实施 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准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资 料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危害程度和

12、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 和防控措施。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 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实行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安全防范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并准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 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

13、,应当加强监护,防 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报告所 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实行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 治理工作的协调。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 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难预报,应当准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 然灾难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状况时,应当准时实行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 强监测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 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

14、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组织验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二)催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状况,并定期进(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准时关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 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嘉奖、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 办工作经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

15、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以下职责:(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 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状况;(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三)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追 究规定(豫政202141号,以下简称治理职责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职 责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职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推举;(四)建立健全举报嘉奖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 员实施嘉奖。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16、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嘉奖 等工作制度;(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 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觉的事故 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构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准时治理并登记建 档。发觉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准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构成记 录备查,理解移送的部门应当准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

17、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根据属地、分 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 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 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 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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