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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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作者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来源 : 日期 : 今日 / 总浏览 :1/254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89 , 环管第201号文件关于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做好我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防护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 法。第一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范围一、水库一一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具一级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 范围湖泊或水库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 两岸外延100 米范围,如有引水渠则还应包括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水

2、平外延100米以内范围。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具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溯1000米 下游100米 共计1100米 的河段水域以及两岸外延100米 的陆域, 如有引水渠则还应民括 引水渠规划渠道的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 100米 以内范 围。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划定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最小极限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应适当扩大此范围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的 目的。但此范围也不能过大否则将限制经济的发展难以承受不符合国情。扩 大保护区范围应采用如下原则 :一、水库一一湖泊型水源地可将入水口上上溯1000米 的水域及沿岸向外延伸 100 米 陆域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二、河

3、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溯范围可由下式确定:L= In ?式中 :L 取水口上溯的河段距离。ln 自然对数U 河水流速采用枯水期流速K 河水中主要污染物的自净系数1C ? 河水中主要污染物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C ? 河水中主要污染物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值第三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分范围 :一、水库一一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具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库或湖泊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 5 公里 范围 , 水库或湖泊入水渠上溯 10 公里 的渠道范围以及渠道沿两岸 延伸 5 公里 的陆域范围 , 引水渠沿两岸延伸 5 公里 的陆域范围。如有与一级保护区相邻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将相邻水域及该水域最高水位线外延5

4、公里的陆域定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具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40公里 , 向下游延伸 5 公里 的水域以及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沿两岸 外延 5 公 里 的陆域范围。第四条根据第三条划定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为最小极限保护范围如果实际可能也应适当扩大此范围。扩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采用如下原则:水库湖泊水源地入水口上溯的距离及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上溯的河段距离L可由下述公式确定:L= ln ?式中各符号含义与公式?的相同。第五条 准保护区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 30 公里 河段水域及该水域沿两岸 延伸 5 公里 的陆域范围。第二章饮用

5、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六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 GB3838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 GB3838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2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搬迁,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

6、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五、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无关船舶,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水利、环保、卫生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七、不得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八、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九、禁止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十、禁止设置油库,十一、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十二、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新建、

7、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三、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第七条中的三、六、十一、十二款规定适用于本保护区。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的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办理,二、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它对人体有严重污染的新项目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同时排3放污染物总量不能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污染负荷,四

8、、第七条中的三、六、十一、十二等四款规定也适用于本保护区。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主要根据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复盖 层的岩性和厚度,来确定凡复盖 层厚度在6米 以上岩性具有隔水意义的城市重要水源地其周边30 50米 范围内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复盖层不足 6米 或一般水源地具一级保护区范围由当地环保 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直接影响开采水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含水层的地表露头,必要时也可划为 一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划分: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外其重点是保护无复盖层的地下潜水以及复盖层较薄或复盖 层时有

9、尖灭现象的承压水。划分时主要根据含水层分布的边界条件和埋藏条件、开采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及地下水补给区的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范围可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也可以依据地下水源影响半径估算其经验数值见下表:名 称 粒径 影响半径 (R )粉 砂0.050.10mm 25 50m细 砂0.100.25mm 50 100m中 砂0.250.50mm 100200m粗 砂0.501.00mm 300400m极 粗 砂 1.00 2.00mm 400 500m小 砾2.003.00mm 500600m中 砾 3.00 5.00mm 600 1500m大 砾 5.00 10.00mm 150

10、0 3000m4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是位于二级保护区外的集水区具作用是保证潜水不受各种污染及有害物质的影响。集水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地下水影响半径来换算并计算公式为W=2R/L其中 : W 是集水区半径R 是地下水影响半径L是校正系数其取值范围可按水力梯度工值而定I I=0.01 0.01I0.001 I0.001L 2 4 2 3 1.4 2.0如经计算确定的集水区范围小于地下水影响半径可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也可按地下水水流方向取井群上游1000米 到下游300 米 的范围。第四章饮用水地下水源的防护第十三条 对地表

11、水补给地下水的河段要保护地表水的水质使水体水质不应低于 GB3838 88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第十四条 用地表水和其它可用弃水回灌给地下水时要保证回灌水水质使水质达到 GB3838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 凡分层开采的水源均应严格止水不能混合开采防止受污染的含水层污染水质好的含水层。第十六条不能采用渗水井直接向含水层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也不能采用矿坑、溶洞、裂隙、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第十七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对各级保护区外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和有毒废物必须设有防雨、防渗措施。对深埋的有害有毒废物也

12、要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第十八条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及易溶盐类也不能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第十九条 合理规划地下水的开采量做到均衡开采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水源 枯竭或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第二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第二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 , 潜水含水层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13、,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第二十二条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由环保、环境卫生、水文地质等有关专家会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卫生、水利、地质矿产和建

14、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卫生、地质矿产、水利、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实施办法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水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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