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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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slonxx s第一章 总 则一、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 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 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 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方可要求对本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管理规约。本规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 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 并履行相应义务。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 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四、建设单位已经在物业销售

2、时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 人(以下简称为“业主” )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 以书面承诺,即表示其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业主有义务敦促其物业使用人阅 读本规约,并遵守本规约。五、本规约中使用的概念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其意义如下:1、物业:指“和成璟园”之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地方、 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等在内的所有区域。建设单位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物业的名称,而无需就各业主或其他 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士因物业更改名称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负责,但 建设单位需于更改物业名称前不少于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给各业主/物业使用人 并张贴告示于告示栏中

3、,自告示张贴之日起 7 日后应视为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已 收到书面通知。2、建设单位:北京恒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进 行物业管理,负责对和成璟园项目楼宇、园区等区域进行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 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动成为本 规约所指之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本规约所约定的权利,履行本规约所约定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 业进行管理。3、业主:指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颁发的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

4、所有权人。4、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之外的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 承租人、共居人、借住人等人员。5、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 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业主在使用该专有部分时应遵守本规约及承担相关责任和义 务。6、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 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 设备。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六、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市政规划路,南至一天成花园中路_,西至一绿化苗圃基地_, 北至 五环路绿化隔离带。物业管理区域用地东西长约 446 米,南北宽约 150 米。 物业管理区域

5、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物业各个部分根据建设进程分期投入使用,物业的设施设备状况、物业的 服务内容与物业的建设进程相适应,业主对此表示明知和接受。七、在本物业区域内,以下部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1. 会所除物业用房之外的区域;2. 地下停车库(产权已转让给业主的除外);3.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4. 根据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未分摊的部位;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其他部位或设施。八、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 位于18#楼地上

6、一、二层;地下建筑面积乙平方米,位于.冬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仝平方米,位于丄第三章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九、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 的“业主一卡通” ,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12个月的物业服 务费。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 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 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十、 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7、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 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 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规约而损 害物业管理秩序、产权人公共利益及其它违反规约的行为,同意建设单位可直接 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 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 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2、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 用途

8、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 擅自拆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而产生的 一切后果,所有维修费用、损失、处罚等均由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 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4、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 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等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确实无

9、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5、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 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 知建设单位。业主应保证其物业的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诺遵守本规约, 业主应在将其物业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变卖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承受 人或受让人签署的遵守本规约之 “承诺书”(见本规约附件),原业主在建设单 位接到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的承诺书前,不论该物业是否已出租、出售、转让、 赠与、

10、或变卖,原业主仍要履行本规约的责任,包括支付所有物业服务费及其他 有关费用直到其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生效止。 业主不履行 此条款义务的,应对承受人或受让人的任何违约及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责按时缴交其使用物业 应分担的物业服务费、应付的水、电、采暖等能源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服务费用等 (如有)。对于其他的额外有偿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根据缴费标准和方式 另行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保证不得因物业内发出的音乐或噪音影响 相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否则,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其提

11、出公开批评,并可按相关规定和本规约追究其责 任。8、若业主自有物业及进入自有物业的设备设施需修理或更新改造,但 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对其采取措施,由此引致对共用设施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 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9、消防系统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集中管理,未事先取得当 地消防安全部门书面同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 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 报警或损坏。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按消防法法规进行处理而产生的一 切后果,所有维修费用、损失、政府处罚等均由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并确保其雇员、访客和承

12、包商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物业 服务企业制定的安全规则,并负责在其物业内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1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宜自行为其物业、物业装饰物、财产购买相关保 险。保险手续可自行办理或委托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若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未及时对其物业房产购买保险,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物业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第四章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十一、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义务。十二、 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 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 方面的规章制度。因使用人不当使

13、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十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 负责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十四、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1、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 相关规定 ,不得使其进入本物业的绿地内,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各业主饲养的 动物或宠物须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 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由饲养者承担责任。2、车辆停放:本项目实行人车分流交通体系,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均应 停

14、放在指定的地点,非停车点(除停车场、停车库外)只限于临时上、下客,不 得随意停放车辆;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夜间停 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 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3、交通行驶:在车场内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机动车在停车 场范围内行驶、停放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时速应低于 5 公里;机动 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4、物业内的停车场,除已将产权转让给业主的车位之外,建设单位对其 余停车位拥有产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则并收取车位租金及管 理费用,业主或

15、使用人应当遵守该规则并按期缴纳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用。停车场 车位的业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放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 件,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建设单位选聘 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5、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不从事危及电 梯安全运行的活动;装修时执行园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十五、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未遵循规约约定的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擅自在代征绿地违章搭建;

16、5、严重破坏代征绿地原有形象;6、影响园区统一形象,擅自在阳台及门窗外部安装固定防盗网;7、影响园区统一形象,擅自封闭单元外露阳台;8、影响园区统一形象,擅自搭建阳光房和遮阳棚;9、擅自在大门或外墙上安装具有商业性质的私人名牌;10、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11、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12、在本物业任何公共部分或公用部位作标识、涂画、钻孔或以任何方 式损害外观;13、未经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批准,在自有物业以外本物业的 任何部位添加、树立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张贴物、布告、广告、旗帜、信 函、

17、杆子、标牌和刻印等;在自有物业内添加、树立或安装可以从室外被看见的 标识、广告牌、张贴物、布告、广告、旗帜、信函、杆子、标牌和刻印等;14、未经批准,设置外部电台、电视或其他无线或卫星装置、凉棚、花 架、铁栅栏或其他任何突出物;15、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6、在共用部位或本物业内的其他公共场所举行葬礼、宗教仪式、广告拍摄、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集会或其他类似活动;1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十六、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

18、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 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十七、 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 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十八、 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 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 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第五章 前期物业服务与物业服务费用十九、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有权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 进行管理,有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包括约

19、定付给物业服务 企业的酬金标准等)、订立管理的职责范围等,并审核、批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 年度管理预算;所有业主均愿意遵守并执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管 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二十、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前 期物业服务企业,因建设单位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而产生的问题由建设单位与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处理。二十一、 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 事项、服务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二十二、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前(以签字日期为准),物业服务 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20、关 于业主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费用缴纳的相关约定即时生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约 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以业主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计):1、筹备组成立满 3 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 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 交接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完成交接的。二十三、 暂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物业服务费单价:_3.9_元/月/平方米(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

21、的建筑 面积收取)。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或自用部位、专有或自用设备维修养护 及其他特约服务费用另行收取。二十四、 不论物业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该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须负责缴交全数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等其他应付费用,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二十五、 业主按年度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在“业主一 卡通”预存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余各期物业管理费应在每年到期日前一个 月预付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1、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从 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2、欠费超过六个月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本项目所

22、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装饰装修二十六、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十七、 业主需要自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和押金,同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二十八、 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 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 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二十九、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 12时至 14 时、

23、18 时至次日 8 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物业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 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 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园区内公示。三十、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 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装修人和

24、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 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一、 因维修养护本物业或者维护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 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 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未遵循本规约规定,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三十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 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25、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 5%以上 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 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 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三十三、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 7 日内向 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 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

26、等)和具体数额。第八章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三十四、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 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五、 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 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三十六、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 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向物业项目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十七、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 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

27、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十八、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 附则三十九、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 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四十、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 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四十一、 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四十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 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四十三、 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 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承诺书本人是和成璟园栋 单元 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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