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律师业务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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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15年3月4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一)一、在用工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两倍工资的规定: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上

2、述月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主观上不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

3、、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4、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时间:2015年4月10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二)一、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的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新职工的

5、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约定又不明确的,新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为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不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四、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

6、不一致的情形下,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履行地标准执行;注册地高于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机会,支付了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服务期。上述该项培训费用包括: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时间:2015年5月4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三)一、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相冲突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

7、期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

8、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

9、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

10、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时间:2015年6月11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劳动合同(四)一、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原则的体现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该

11、条规定可看出,国家并不提倡劳动者兼职,但也并不禁止。劳动者兼职的,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造成影响,但经单位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四、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补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二金一补偿: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

12、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时间:2015年7月4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五)一、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能并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二、单位解除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3、约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禁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

14、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形式的限制: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即被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的工作形式只能是全日制。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数额的赔偿金。时间:2015年8月6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公司登记热点问题探讨1、与公司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

15、)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只有第九项不反映在营业执照上)3、工商登记只针对第三人,与公司内部权责关系变更无关。(工商登记,对外效力;内部规定,对内有效。)4、法院判决股权转让的,权利人拿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5、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向外转让股权,只需向其他股东表达意思表示即可,未必要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6、公司法44条规定特殊事项表决须经代表

16、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有更严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100%表决权通过不妥,因为这样违反了资本多数决。7、公司可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三个主体:(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监事会或者监事。(3)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时间:2015年9月11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律师实务1、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2、解散分为:(1)行政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2)司法解散(3)股东会僵局(长期不能正常召开,或无法作出有效决议)(4)董事会僵局(长期不能召开,无法作出有效决议)3、董事会决议(2个月内

17、),董事会通知股东(召开前15日之前),董事长主持。4、管辖地域管辖(主要办公所在地,不明的,按注册地),级别管辖(3千万以上的,涉外地的1000万以上,由中院管辖)。5、股东告公司的,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四、清算1、如不清算,企业要承担清偿和赔偿责任2、清算期间的注意事项(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申报债权期间为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或公告之日起45日。(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公司财产只有在支付完所有费用、工资、税款,清偿债务后,才可分配给股东。(5)

18、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6)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清算按破产管理法标准,收取6%12%的诉讼费可主动进行清算,律师可作为清算组成员4、清算的分类(1)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a,自行清算b,强制清算(2)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间:2015年10月11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

19、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减刑、假释裁定书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

20、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三、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

21、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四、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

22、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五、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公示期限为五日。时间:2015年11月7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

23、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责任性质。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是明确了公证书作出以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规定第四条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

24、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五是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

25、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间:2015年12月7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今天我们主要来学习其中内容:本解释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

26、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

27、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

28、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异议复议规定第十

29、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

30、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

31、买条件的;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异议复议规定从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由于仅有

32、十五日的审查期间,客观上只能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例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动产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将实质审查的任务交给执行异议之诉承担。而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的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结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所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33、。(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

34、行的效力。(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只是对异议复议规定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异议复议规定的施行,对人民法院准确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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