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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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 计和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风景 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 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 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 质的用地。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 按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 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 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

3、之内, 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 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日。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 证。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 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 /”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 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 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

4、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 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的占地面积计算。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2) 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 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 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2.1.6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

5、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 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0.30公顷。(3) 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 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 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

6、业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文化设施用地教 育 科 研 用 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类 物 流 仓 储 用类 物 流 仓 储 用类 物 流 仓 储 用类工 业 用 地类工 业 用 地类工业用地地地地地小类一、二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 书 展 览 用 地文化 活 动 用 地科 研 用 地零售 商 业 用 地批发 市 场 用 地餐饮用 地旅 馆 用 地金融 保 险 用 地艺术传 媒 用地苴/、他商务用 地娱 乐 用 地康 体用 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21R12/R22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B32

7、B9W1W2WM;Ml:居 住 用 地住 宅 用地R11/R21XXXXXXXXXXXXXXXXXXXXX服务设施用地R12/R22XXXXXXXXXXXXX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行政办公用地A1XXXXXXXX图 书展览 用 地A21XXXXXXXX文 化 活 动 用 地A22XXXXXXXX教育科A35XXXXXX科研用地研 用 地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业地 商用零售商 业 用 地B11XXXXXXXXXX批发市 场 用 地B12XXXXXXXXXXXXXXXXXX餐 饮 用 地B13XXXXXXXXXX旅 馆 用地B14XXXXXXXXXXX务地商用 -金

8、融保 险 用 地B21XXXXXXXXXX艺术 传 媒 用地B22XXXXXXXXXX其/、他B29XXXXXXXXXX商务 用 地乐体地 娱康用娱乐 用 地B31XXXXXXXXXX康 体 用地B32XXXXXXXXXXXXXXXXXXXB9XXXXXXXXXXXXX物 流 仓 储 用 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XXXXXXXXXXXXXXXX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XXXXXXXXXXXXXXXX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XXXXXXXXXXXXXXXXXXXXX工 业 用 地一类工业用地M1XXXXXXXXXXXXXXXX二类工业用地M2XXXXXXXXXXXXXXXX三类工业用地M3XXXXXXXX

9、XXXXXXXXXXXXX注:允许兼容;X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 有条件兼容: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 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 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 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 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 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 本表中

10、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 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改造区新建区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用地低层 40%- 1.3 35%-1.3多层 35%- 2.0 30%-1.8高层HV 60 米 35%18% 4.0 30% 18% 60 米 30%18% 4.0 25% 18%3.5纯商业金融业用地多层 55%- 3.0 50%-2.5高层 45%20% 5.0 40% 20%4.

11、5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多层 50%- 2. 5 45%-2.5高层HV 60 米 40%20% 4.5 35% 20% 60 米 35%18% 4.5 30% 18%3.0(3.5)办公建筑用地多层 45%- 2.5 35%-2.0高层 40%20% 5.0 35% 20%4.0宾馆、酒店用地多层 45%- 2.5 35%-2. 0高层 45%20% 5.0 35% 20%4.0科研设计用地多层 40% 2.5 30%1.5高层 35%- 3.5 25%-3.0高等学校用地- 35%- 1.0 30%-0.8医疗卫生用地多层 40%- 2.5 30%-1.5高层 35% 3.5 30% 0.6

12、且w 1.5社会停车场(库)w 50%w 2.0非生产性工业用地w 40% 0.8 且w 2.5生产性工业用地重工业 40% 0.5轻工业 60% 1.0 且w 2.5农业产业化项目 35% 0.5物流仓储用地 30%!w 60% 0.6 且w 2.5注: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 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 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仓储、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建

13、区容积率w 3.0(3.5),新建区中心区容积率按 3.5控制,新建区一般区容积率按 3.0控制。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 行。 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详见后面第 7.2条。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22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24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 穿越

14、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5.0 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3.0.1同一建筑在需要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 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3.1建筑间距3.1.1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表3-1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低层相对6.0米 1.0H高低层相对:0.5H且多、低层建筑长边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

15、0.0米15.0 米高多层相对:0.5H且 24.0 米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 米山墙 6.0 米山墙面宽且10.0米9.0米高层主要朝向0.5H且27.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 米建筑次要朝向 13.0 米注:H:建筑平均高度。L:建筑间距。(2)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2控制表3-2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0HD且6.0米低层对多低层均为6米,多层相对8米1.0Hd 且13.0米13.0 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3H且21.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 米次要朝向13.0 米注:H:建筑平均高度。

16、 Hd:多、低层建筑高度。 HD较低建筑高度。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建筑高度计算间距。3.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表3-3建筑间夹角建筑类别最小间距a 30居住建筑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a 60居住建筑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3.1.3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表3-4建筑间夹角建筑

17、类别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 60居住建筑13.0 米9.0米6.0米非居住建筑50a 90居住建筑13.0 米13.0 米10.0 米非居住建筑8.0米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两栋建筑主要朝向之间无投影重合,则为错位布置。3.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2控制。(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3居住建筑间距

18、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3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错位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1.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计算间距时,按高层建筑退距。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 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3.1.6混合功能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

19、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 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控制需同时满足各部分间距 控制要求。(2)建筑底部有裙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裙房的高 度。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1、H4为计算高度;计 算L2时,以H2、H4为计算高度;计算L3时,以H2、H3为计算高度。建筑间距 应同时满足各高度计算间距控制要求。(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应扣除裙房的高度。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2为计算高度;当与本 建筑群之外的建筑计算间距时,以 H1为计算高度。(4)建筑退台时,视为不同建筑分别计算高度来确

20、定间距。3.1.7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 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规定控制。 建筑与高度大于 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 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4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 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3.1.8低层辅助用房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3.1.9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3.1.10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采用较高处建筑地坪计算相邻建筑平 均高度来计算建筑间

21、距。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3.1.12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 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3.1.13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 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3.2建筑退让3.2.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 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3.1节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本节规定。32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

22、最小距离按表 3-5控制表3-5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改造区:0.5新建区:0.66.0多、低层山墙4.0咼层主要朝向a 300.313.030a 600.2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0.56.0多、低层山墙4.0咼层主要朝向a 300.213.030a 600.125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4.0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根据其性质核定15.0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4.0注: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100.0米的建筑,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

23、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3.2.3拟建建筑若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 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 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3.2.4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下,按以下规定控制:表3-6道路宽度道路宽度w 12.0米12.0米 道路宽度w 24.0米24.0米道路宽度w 35.0 米道路宽度 35.0米建営筑类型多、低层建筑3.04.06.08.0裙房3.04.06.08.0主HK 50.0 米5.0

24、6.08.08.050.0 米V H 80.0 米8.010.012.015.0层楼向8.0次要朝向(a 60 )5.06.08.0注:a:建筑主要朝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夹角。 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除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外, 退让 道路对面建筑的距离还需满足本规定 3.1节建筑间距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

25、项目自身的设备 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 相接,相互协调。 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建筑后退距离可在上表退距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退距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1)新建大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4000座)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综合体等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2)改造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新建区地下(

26、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 坡道)外墙线不超过建筑红线。(3)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 长度不小于7.5米。(4)阳台、飘窗、外廊(底层临街檐廊除外)、外包柱、门廓、雨篷、围 墙、踏步、花台、米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挑檐 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 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出挑 最大距离不超过2米。3.2.5沿城市快速路与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后退快速路红 线或高架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

27、 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 或高架道路主线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 小于30米。3.2.6建筑后退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干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后退铁路支线、专用线最外侧轨 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 建筑,后退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60米。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 离不小于5米。3.2.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 方案合理性确定

28、。第四章建筑形态及公共空间规划管理4.1建筑形态规划管理4.1.1为控制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 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宜为主要立面, 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 景观相协调。(2) 新建区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园绿地布置的建筑 贴线率不宜超过50%,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 60%临城市次 干道、支路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 65%建筑后退建筑红线15米以上视为 开敞空间,不视为贴线。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区

29、建筑贴线率根据方案合理性确(3) 居住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 过18%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宾馆酒店用地、建筑高度v 60米的商住混 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 20%(4) 商业设施用地B1建设项目(除旅馆用地B14外)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24米。4.1.2建筑物第一界面临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或临渠江、西溪河、芦溪 河等城市主要河流时,其建筑面宽和高宽比应满足以下规定:(1) 80米v建筑主体高度w 1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0 : 1。(2) 50米v建筑主体高度w 8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6 : 1 o(3) 24米v建筑主体高度w 50

3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0.6 : 1。(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 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HW 24.0 米,LW 80.0 米;24.0 米v HW 50.0 米,LW 65.0 米;50.0 米v HW 80.0 米,LW 55.0 米;H80.0 米,LW45.0 米。注:A B 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 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5)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 通过设计合理确定。4.1.3 一般地段建筑拼接应符合以下规定:(1)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2)拼接后

31、的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HW 24.0米,L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24.0 米v H 50.0 米,LW 80.0 米;50.0 米 v H 80.0 米,L80.0 米,L 30% 35%二类居住用地R2 25% 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 25% 30%文化设施用地A2 25% 30%教育科研用地A3 25% 30%体育用地A4 25% 30%医疗卫生用地A5 25% 30%社会福利用地A6 25% 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 10% 15%商务设施用地B2 20% 25%娱乐康体用地B3 15% 25%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 15% 20%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

32、流仓储用地W110%绿地率W 20%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10%绿地率W 20%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10%绿地率W 20%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10%绿地率w 20%二类工业用地M210%绿地率w 20%三类工业用地M310% 50U类450-1000 30中型山类150-450 15小型W类50-150 10V类V 50 8注:以上规模类型n、山、w的设计转运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6.1道路交通规划管理6.1.1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 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

33、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 80米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条件限制时,设置 距离不应小于30米。6.1.2人行立交。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 800米之间。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6.1.3建设用地内应按表6-1的规定配建机动

34、车停车场(库)。表6-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户均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户均建筑面积V 200平方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和公租房)0.6商业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建筑面积V 10000平方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办公行政办公用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其它办公用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文体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4.0小型体育场馆3.0影剧院3.0博物馆、图书馆1.0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医院市级以上医院1.5市级以下医院车位/

35、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教育高校车位/师0.5中学0.4小学、幼儿园0.3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仓库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03注: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 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 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 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 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 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 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60% 由于建筑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按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

36、子车位按0.5计算车位,子母车位、微型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体育场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座位数 4000为大型;座位数V 4000为小 型;若为体育场:座位数15000为大型;座位数V 15000为小型; 本规定未涵盖的项目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表6-2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换算值车型机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车位换算值0.20.70.7122.53.56.1.4建设用地内应按表6-3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6-3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类别非机动车(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居住

37、0.8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办公楼0.4商业场所1.5体育馆15影剧院12展览馆1.0医院1.2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6.1.5各类绿道按表6-4的规定控制表6-4各类绿道技术标准表慢行道类型宽度参考标准纵坡坡度参照标准横坡坡度参照标准人行道1.5-2 米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 12%(当纵坡坡度大于8%寸,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最大不宜超过4 %骑游道2-4米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 8%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 4 %综合游步道2-6米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 8%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 4 %6.1.6绿道配套服务设施按表6-5的规定控制表6-5绿道配套服务设施表服务中心服务站休憩点备注设置要求设

38、置间距 千米(约 程)14201小时行设置间距710千米(约30分钟行 程),仅在区域绿设置间距23千米(约10分钟行仅在区域绿道中设置道和城市绿道中设置程)设置地点结合城区、乡镇、 风景区的入口、 交通转换点设置结合交通转换点、新型社区、农业产业园设置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w 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w 600平方米用地面积w 100平方米游客中心提供绿道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 务,有条件的可配置上网服务、 手机充电、车票、门票、酒店预 订等服务配医疗点配备基本的急救药品和设施餐饮置设施自行车租借点提供自行车租借、停放和维护服 务,与停车场、公交站结合设置设小卖部配备公用电话休息设

39、施有条件的休息站可设洗澡和更衣 间施露营点居民健身设施停车场生态型停车场,铺地宜采用植草砖、水泥砖等材质公交站O公厕O垃圾箱图例:应设、O可设6.2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6.2.1在城市给水处理厂(站)生产区、给水处理厂、城市高位水池和城市 供水中途加压泵站的外围(设施用地红线以内)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在绿化防护带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厂、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等。6.2.2给水管线采用地下敷设,道路下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 200毫米。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 于1

40、50毫米。6.2.3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 过120米。在城市商业中心等重要地段,应适当加密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超 过100米。6.2.4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的道路宜布置一条输配水管,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的道路宜双侧布管。6.2.5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与自备水 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6.2.6输配水管道穿越河流沟渠时,如果管径不大于400毫米,可优先考虑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无桥梁或管径大于400毫米,应敷设倒虹管或架设水管桥跨 越,跨越位置应根据河道特性、通航情况、河岸地质地形条件等综合确定。在管 道前后端应设置伸缩节和检查井。6.2.7市政道路下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应小于 DN40C毫米。6.2.8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宜两侧布置排水管道。6.2.9单独设置的污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建筑物保 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下,宜设置不小于 15米的绿化隔离带,有除臭设施的可酌情减小防护距离,但不宜小于10米。6.2.10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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