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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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最新劳动协议法 劳动协议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主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协议在明确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为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协议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以下是xx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全文,欢迎参考阅读!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劳动协议的签订第三章 劳动协议的推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尤其要求第一节 集体协议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协议制度,明确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

2、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根据本法实施。第三条 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正当、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标准。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含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决定相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

3、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员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员认为不合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告,或通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相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该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并和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

4、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第二章 劳动协议的签订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员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

5、工前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协议要求的标准实施;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的,实施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协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6、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的;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协议期限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

7、致,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应该具有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纳入劳动协议的其它事项。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协议

8、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协议要求;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酬劳的,实施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

9、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级工资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和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还未推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10、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解除或终止

11、劳动协议后,前款要求的人员到和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出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负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对劳动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

12、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协议被确定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第三章 劳动协议的推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的约定,全方面推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和国家要求,向劳动者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

13、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协议。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协议的推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劳动协议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推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14、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16、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淘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的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的;其它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的。淘汰人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和本单位签

17、订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该通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

18、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该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协议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协议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过,本

19、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要求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协议的终止,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的要求实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终止劳动协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

20、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劳动者要求继续推行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推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已经不能继续推行的,用人单位

21、应该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方法,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域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要求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协议的文本,最少保留二年备查。第五章 尤其要求第一节 集体协议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员一方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草案应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

22、全体职员讨论经过。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员一方和用人单位签订;还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签订。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员一方和用人单位能够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员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题集体协议。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能够由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签订行业性集体协议,或签订区域性集体协议。第五十四条 集体协议签订后,应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含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议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含有

23、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协议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要求的标准。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议,侵犯职员劳动权益的,工会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负担责任;因推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处理不成的,工会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该具有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和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4、经许可的,依法办理对应的企业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该推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除应该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要求的事项外,还应该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该和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该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

25、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和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该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实施。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该推行下列义务:实施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对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通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支付加

26、班费、绩效奖金,提供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和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该根据同工同酬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施相同的劳动酬劳分配措施。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和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该符合前款要求。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

27、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组织工会,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协议。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要求,能够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第六十六条 劳动协议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础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暂时性、辅助性或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要求的暂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出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换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

28、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能够由其它劳动者替换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出其用工总量的一定百分比,详细百分比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通常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小时,每七天工作时间累计不超出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签订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不过,后签订的劳动协议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协议的推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29、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全部能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出十五日。第六章 监督检验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协议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协议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30、下列实施劳动协议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用人单位制订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要求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要求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协议约定的劳动酬劳和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验时,有权查阅和劳动协议、集体协议相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部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验,应该

31、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协议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协议、集体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协议、集体协议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全部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该立即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奖

32、励。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包括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协议文本未载明本法要求的劳动协议必备条款或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协议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30天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自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

33、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推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推行的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给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它物品的,根据前款要求处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34、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经济赔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根据劳动协议的约定或国家要求立即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未根据本法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协议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被确定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应该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

35、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欺侮、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或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和其它用人单

36、位还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要求,未经许可,私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相关劳务派遣要求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有正当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

37、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该根据本法相关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经济赔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要求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推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机关和实施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订、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要求的,根据其要求;未作要求的,根据本法相关要求实施。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签订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协议,继续推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连续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签订。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协议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应该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初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根据当初相关要求实施。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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