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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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社会抚养费标准 据北京日报报道,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的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决定要求:对于“超生”公民,根据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下文是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和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北京拟修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 正征求意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方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战略,全国人大会去年底修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调整了生育政策,并要求“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要求生育儿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今年3月24日,市人大会审议经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细化了全方面两孩政策和再生育政策,同时明确不符合要求生

2、育儿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的调整使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对象发生改变,为落实落实上位法、确保政策平稳实施,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中的征收范围作出调整。修改的关键内容包含立法依据、征收范围等。其中,决定提出,依据不一样情节,社会抚养费根据下列标准征收:对不符合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儿女的夫妻或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儿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儿女,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儿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儿女,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对不符合要求生育儿女的

3、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根据本条前两项要求的征收标准征收。另外,针对儿女数量计算标准,决定也作出明确要求:当事人儿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儿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起至10月17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综合方法,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改进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4、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该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5、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计划和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久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人口发展的中、长久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落实落实工作。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纪结

6、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责任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聚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久预计工作。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该每十二个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评、评定和奖惩。机关、社会团体、

7、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接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验;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关键责任。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该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感人口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应该配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小区服务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订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

8、保障政策。农业行政部门应该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合适方法,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应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主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施村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帮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9、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措施和本市相关要求实施。第三章 生育调整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施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面岁初育的为晚育。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儿女:只有一个儿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疗证实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儿女,而且只有一个儿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

10、机构诊疗证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儿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儿女的;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员,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许可生育第二个儿女的;弟兄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儿女,其它弟兄不收养她人儿女的;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一方残疾基础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深山区长久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关键生活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它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儿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根据本条例要求许可生育第二个儿女

11、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纪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儿女,实施生育服务证管理,详细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四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员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要求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员,除享受国家要求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能够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础工资或解除劳动协议;不休奖励假的,根据女方30天基础工资的标准给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根据本条前款要求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合适奖励。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后不再生育,其

12、儿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个月发给10元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儿女满十八周岁止;女职员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同意,能够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儿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报销;独生儿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为独生儿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儿女父母应该给优先和照料;乡镇

13、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扶持独生儿女家庭发展生产。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实,享受前款第项要求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儿女奖励待遇。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根据要求能够生育第二个儿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表彰,并给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三条独生儿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础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儿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该给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

14、相关部门应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儿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方法。本市有条件的乡镇,能够依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标准,实施多个形式的养老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优先照料。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要求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详细措施,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预防或降低出生缺点,提升出生

15、婴儿的健康水平。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进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验、随访服务,负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政府无偿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发

16、明条件,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该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方法,接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降低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儿女的夫妻选择长期有效避孕方法。第三十四条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无偿享受国家要求的基础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接收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员凭医疗单位证实,享受国家要求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照料。第三十六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该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17、性别判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其余人工终止妊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儿女的夫妻,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详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儿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员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

18、反本条例要求生育的,在给农村福利时给予合适限制;聘用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要求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儿女的户口不予同意进京。第四十二条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并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处理。第四十三条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要求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相关当事人能够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给予支持。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202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同时废止。看了“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还看了:1.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全文年北京超生罚款最新政策北京二胎政策细则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年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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