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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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 圳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 0 5 年 7 月 2 8 日 )深 贸 工 源 字 2005 36 号为解决我市季节性、区域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保证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合 理 解 决 我 市 季 节 性 、区 域 性 电 力 供 应

2、紧张问题,保证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深 圳 辖 区 内 设 有 集 中 式 空 调系统的各类民用和工业建筑(工艺性建筑除外)试合第 三 条 运 行 管 理 者 对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采 用 的 相 关 管术文件和合同等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本规定适用于常规条件下中央空调系统的管理。如当地发生突发性公共卫怖袭击,有可能通过中央空调系害时五条)委设局第二章件、灾害散污染和第六度和理技应的第七格后第八、考第九树立记录第十,应按实际情况采取应急运行本 规 定 由 深 圳 市 贸 易 工 业 局(托相应的机构执行,市国土资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3、。运行管理人员管理简称市主源和房产管理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的 规 模 、复维护管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术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班组,购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管理和操作能上岗。有关单位应档案。操作人员应能与环保意识员应建立熟悉经 过 培 训 及 节 能 教 育 ,考、健 全 管 理 和 操 作 人 员 的其所管理的中央空调系做好空调运行的日常记录和对 忠 于 职 守 、 安 全 操 作 , 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第 二 节 规 章 制 度第十一条规运行调节总制度。第十二条人员负责制、案)、运行值事故报告制度第

4、十三条行情况。第十四条定时或不定时发现异常应及第十五条的完好程度、度运行总结和第十六条提供相应的技第十七条实施前宜对实必须明确保证第三节第十八条运 行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健 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常体方案、机房管理、水质管理等相关规章运 行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专职安全卫生制度(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等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时纠正。有 关 单 位 应 对 空 调 系 统 的 运 行 状 况 、设备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

5、进行季度、年分析。在 设 备 工 作 期 内 ,设 备 供 应 者 应 为 使 用 者术服务及配件,并做好维修记录。对 于 清 洗 、节 能 、调 试 、改 造 等 工 程 项 目 ,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技术资料管理中 央 空 调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检 测 、维修和评定等技术文件应当完整并保存完好。下列文件应当存档并作为技术管理、责任分析、管理评定的重据:综合效能测定告;护保养记录和检修记录;质化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主明仪要及表材进出料场厂、检的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技术资料(合试格)证验报明、告使用说明书和校正纪录(三)图纸会审

6、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 工 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四)检查验收记录(五)工程设备、风管系统、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六)管道试验记录(七)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八)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九)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不停机运行的系统,应当有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应准确、清楚,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且条各 种 运 行 管 理 记 录 应 齐 全 ,主 要第十包括九要主保存完好第二十条 有关 单位 应妥善保管设 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更换情况记录第二十一原始记录。采汇总报表和数资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无严重锈蚀,能

7、够正常工作第二十三检验、标定和第二十四护,定期校验第二十五检测元件时,(一)在代表性的、空应设在要求严(二)在及其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等资料。条 巡回检查 应定 时、定 点、定人,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的系统,可用定据数字化储存的方式记录、保存运技术要求运行保养规定大修和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门应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计量仪表应定期护。缺少仪表装置的应当及时增设。空调自控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修、维传感器和仪表条 更 新 、增 设应符合室内,气流通格的地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温湿度敏感元件和点八、列要设置地点部热源影响的、域有要求严格时,风 管

8、 内 , 设 在 气 流 稳 定 的 管 段 的 截 面 中 心 ;挡(水板后)有露点代表温度的性的位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第二十六条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得取消或遮挡。必要时应当增设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 以 便 随 时 对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测第二十七条空调系 统 末 端 设 备 , 如 风 机 盘 管 、 空 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 由 运 行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维 护 保 养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坏损设备及部件。过滤网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第二节安全事项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对制

9、冷机房主机制冷剂泄漏定期检查,有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应保证联动正常,保证系统安全、正常的工作o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各种压力容器、化学危险物品与油料的存放等情况o第三十条 空 调 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符合设备要求,接线牢固,接地措施符合电气安装验收标准,无过载运转现象。第三十一条制冷设备的冷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正常。第 三 十 二 条 制 冷 设 备 、水 泵 和 风 机 等 设 备 的 基 础 应 稳固,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冷却润滑良好,无过 热现象,轴封密封良好,无异常声音或震动现象。第三十三

10、条 有关单位 应按 照设 备要求定期检 查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消除设备内的水垢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 应定 期检 查空调通风系 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保证其正常工作第三十五条机品。第三十六条对下列装置正常工作房内严禁放易燃电制冷压缩机组易爆和有毒危险应定期检查 ,确保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排 气 压 力 的 高 压 保 护 和 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三)润滑系统的油(四)电动机过载及(五)冷却水套断水(六)离心式压缩机(七)蒸八、发器冷水的(八)冷凝器冷却水机的事故保护。压差保护;缺相运行保护;保护;轴承的高温保护;防冻保护;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第三十七条电制冷设

11、备的 安全 阀、压力 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装置、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定期校验,确保正常工作。第三十八条电制冷设备的 冷冻油应油标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制冷设备的运行情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得有超温、超压现象。定期检查、记录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八、发 器 的 水流阻力,确保其数值不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确保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告知所有相关空调用户。第四 章 节能要求第四十条

12、 运行 管理 部门应当每年 进行一次空调系 统能耗和供冷量统计。电制冷压缩机组满负荷及部分负 荷制冷(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 2005第 5.4.4条的要求(见附件 2)。第四十一条 空调系 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时,或空调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运行管理部门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量失 调 率( 实 测 流 量 与 需 求 流 量 的 偏 差 / 需 求 流 量 ) 和 风 量 失 调 率( 实 测 风 量 与 需 求 风 量 的 偏 差 / 需 求 风 量 ) 均 不 应 超 过 20%。第四十二条 全空气系 统运行中的新

13、风量控制 ,应按以下原则运行:) 在 系 统 预 热 和 预 冷 运 行 时 , 可 以 无 新 风 运 行第四十三条对于人流密度峰值较大且变化波动量较 大 的 场 所 ,宜 采 用C O 2 浓 度 控 制 系统来调节新风比例(二)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新风量可按CO2浓度小于0.1%控制,或者按附件3范围取用(三)增大新风量会降低系统能耗时,宜增大新风量或采用全新风直供方式运行(四)增大新风量会增加系统能耗时,宜适当减少新风量。第四十四条表冷器的冷水进水温度 ,应 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 . 5 C 。冷水温升宜采用 2 . 56.5C。表冷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

14、口露点八、温度 至 少 低 0.7C。第四十五条制冷情况宜采用大温差送风但不宜超过下列数值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按射流理一)送风高度小于 或 等 于 5 m时 , 不 超 过 1 0 C ;二)送风高度在5 m 以 上 时 ,不 超 过 1 5 C ;三)送风高度在1 0 m 以 上 时 ,按射流理论计算确(算确 第 四 十 六 条 空 调 系 统 中 的 热 回 收 装 置 ,应 定 期 检 查维 护 , 确 保 其 正 常 工 作 。 如 没 有 热 回 收 装 置 的 空 调 系 统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增设全热或显热回收装置3000m3/h直流式空调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

15、计算温差大于或等于8 C 时(二)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h,新风比大于或等于40% 的 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计算温差大于或等 于 8C;(三)设有独立新风、排风的系统。第四十七条当空调系统供冷工况下 ,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于3C时设计温差5 C ) ;供热工况下,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 于 6C时(设计温差10C)宜采用减少流量的节能措施,且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尽量避免小温差大流量的运行工况。第四十八条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节能措施以增大送回风温差,且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和室内气流组织。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如压差不能直接显

16、示或远程显示,应增设可视检测仪表。第五十条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宜尽量减少冷热抵消。第五十一条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能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使输出的容量(如冷量、热量、水量、风量、压力等)与要求其提供()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的参数相匹配。第五十二条具 备 调 速 功 能 的 设 备 ,应 使其输出能力可自动随控制参数 ( 如 供 冷 量 、 供 热 量 、 供水量、送风量、回风量、压力等)的变化而变化。第五十三条对 于 大 空 间 ,人 员 流 动 量 较大而采用定风量集中处理、输送和分配的全空气系统,宜对空气处理机组风机作变频调速改造运行。第五十四

17、条由两台或两台以上制冷冷水机组组成且同时使用率低的 制 冷 系 统 , 其 冷 水 泵 、 冷却水泵宜采用变频等改造措施,以减少单机运行时水泵无谓消耗的功率。第五十五条对于一塔多风机配置的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及时调整投入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至最少。第五十六条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也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节或者外界气温较低 、 室 内 冷 负 荷 减 少 , 部 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不开风机而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o第五十七条当空调系统为间歇运行方式时,应根据每天的天气情况和室

18、内空调负荷情况,在充分考虑建筑的围护结构蓄热性 能 的 条 件 下 ,确 定 合 适 的开停机时间第五十八条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冰蓄冷空调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凝热第 五 十 九 条 制 冷 系 统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宜 回 收 冷条 空 调 工 况 下 的 制 冷 主 机 操 作 人 员 应 避 免将冷温度调在 7 C以下运行。当主机负载不大,在满系统冷量需要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机组的温度以提高制冷机效率。第六完善和提高中央空调制冷系统的自动水平条件允许的,应尽可能改手动操作为自动控第六二条应推广中央空调系统能量分户计量收技术改中央空调按用户使用建筑面积平摊收费的方法分户计量,使用户的经济利益与节能要求第六十三条加强管路保温措施的检查和维护,以减少冷、热量的流失。第六十四条对技术落后、老化、低效高能耗的设备,逐步实施淘汰。第六十五条为了降低中央空调系统的能耗,应适当提高空调环境的温度。第六十六条中央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供配电计量装置。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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