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民法民事诉讼法部分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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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生活以案说法内容: 1、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2、刑法 3、婚姻法与继承法 4、劳动合同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 法有关法规: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物权法 4、合同法 5、担保法 6、担保法解释 7、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国内物权法起草始于1993年,先后举办了100多次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1万多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六次,历时才最后通过生效。 物权法的调节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运用关系。基于归属关系而产生所有权,基于运用关系而产生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和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一房二卖”中的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案例: 甲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价50万卖与乙, 乙支付价款后搬入该房居住.一年后,由于房价上涨,甲又将该房以60万的价格卖与丙,并与丙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规定乙搬出该房屋,乙觉得自己买房在先,是该房的房主,乙、丙就该房的所有权发生纠纷。 问:该房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第一节 物权法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含义 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表白物权的状况。 2、公示的的因素和目的 因素在于物权的对世性。 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和维护交易安全。3、物权公示的措施 (1)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措施,交付是变动动产物

3、权公示的措施。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购买机动车要注意的问题: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案例: 甲将自有的手表一块以200元的价格卖与乙,甲当即将手表交与乙,商定5天后,乙支付价款。2天后,丙表达原以250元的价格购买该表,甲规定乙返还该表,乙回绝归还手表但乐意付款200元,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问:乙有无义务退还该表?为什么?案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商定5天后取画。丙据说后,表达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

4、给丙,商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司考08/3/9)A甲 B乙 C丙 D丁 (2)登记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措施。登记变更是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措施。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注意: 1、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

5、记簿为准。 2、改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19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改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批准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改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批准改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祈求损害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房产商歹意欺诈,双倍补偿 2、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索赔 3、销售广告为商品房合同要约 4、合同无效准许解除按揭 5、撤迁户优

6、先补偿安顿房 6、商品房质量差可解除合同 7、商品房合同不容易确认无效 8、包销商也要参与纠纷诉讼 9、房屋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10、房子缩水3%以内不能解除合同 11、集资房、房改房、经济合用房不合用购买商品房要注意的问题: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及产生因素 3、避免“一房多卖”的措施是要尽快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房产商发售预售房(期房、楼花)所规定的“五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动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买预售房也许产生的风险(如烂尾楼)。 购买期房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可以避免“

7、一房多卖”。 问题:商品房“按揭”是怎么回事? 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她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商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物权法规定的其她公示措施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 因合法建造、

8、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 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指交易相对方因按法律规定的公示措施进行交易而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效力。 2、公信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3、公信原则涉及的内容 (1)动产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动产和不动产的真正的权利人。 (但有足够证据,也可以推翻)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状况。 (2)法律保护信赖根据法律进行公示的交易

9、相对方。善意获得制度就是公信原则的一种体现。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祈求补偿损失。 三、辨别原则 是指在法律上将一项商品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行为

10、为物权行为。 在一项商品交易中,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法律行为。未进行物权行为的,并不影响已生效的债权行为的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辨别原则的意义: 过去国内司法实践中没有辨别原则的规定,当事人进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后,由于没有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而判合同无效,这是不公平的。目前按辨别原则,虽然没过户,买方不能获得房屋,但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规定对方承当违约责任,从而维护了守约方的利益,这样更公平合理。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

11、款,双方商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规定解除合同,乙不批准,起诉规定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07/3/6)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错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补偿乙的损失 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完全物权。只有获得了所有权才干对物充足行使支配权。 为什么人们要买房,而非租房?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业主建筑物辨别所有权

12、案例: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阻碍、补偿损失纠纷案 1997年10月,原告顾然地入住三和花园4号29E室复式房屋,并与三和花园原物业管理人巨星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原告购买了一只长、宽、高分别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560室的跃层。但巨星物业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后原告多次欲吊装该浴缸都被制止。12月,顾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制止原告安装浴缸。以至该浴缸

13、长期搁置在户外,损坏严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导致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祈求判令被告排除阻碍,给原告补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责本案诉讼费。一审、二审原告都败诉。 该案波及的是辨别所有人行使专有权利的限制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1)系争浴缸能否放置在三和花园的29E室的跃层? (2)被告巨星物业与否有权制止顾然地安装系争浴缸的行为? (3)顾然地在此案中与否遭受损失?损失应由谁承当?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的特性重要有: 1、主体身份的重叠性,建筑物辨别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所有人,还是共有部分共有人和管理人; 2、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专有部分所有权

14、、共用部分共有权和管理权的集合。 3、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和社员权三种权利统一构成一种完整建筑物辨别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时,应将三者一体为之。第71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乡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乡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她公共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一方面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

15、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发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她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75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她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内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方式获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四、担保法 1、担保的目的:为了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购买权。 2、担保的种类: (1)抵押在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不转移占有。登记与不登记的状况。 (2)质押在动产上设立,要转移占有才干生效。 (3)留

16、置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关系。 (5)定金定金罚则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涉及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的成立 1、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重要内容达到一致意见 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三、合

17、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措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错

18、给对方导致财产损失的。3、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行的不能独立实行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 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与否追认,若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4、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签订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 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与否行使变更或撤销权。若变更或撤销,则行为无效;若不变更或撤销,则行为有效。但变更或撤销的期间为1年,过此期间,则不能再变更或撤销。且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五、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当违

19、约责任。六、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 (1)有违约的行为:涉及不履行合同;迟延 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不合适履行合同;预期违约 (2)不存在法定或商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2、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用补救措施(涉及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支付违约金 (4)补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一、侵权民事责任 (一)含义 行为人不法侵害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 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导致的不利后果。它涉及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涉及积极损害(既得利益的损害)与悲观损害(可得利益的损

20、害)。案例:王某诉某装修公司换房案 【案情简介】王某为结婚购买一套新居,由某房屋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即将竣工时,王某去新居看看装修状况,打开房门,看见该装修公司的一种油漆工吊死在新居内,当场晕倒在地。后经法医检查,死者死亡时间已达7天之久。事发后,王某找到装修公司,觉得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新居内,使其遭受到了重大的精神损失,自己常常做恶梦,不敢去刚装修好的新居,并且其女友声称坚决不会在死过人的房屋内结婚。她规定装修公司承当补偿责任,即装修公司购买该房,支付相应价款由其此外购买一套房。但装修公司坚决不批准,觉得王某并未遭到损失。 【审理成果】 法院判决觉得,装修公司的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居内,

21、并未对王某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规定,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祈求,只是象征性地予以一定的经济安慰。【评析】 本案中,规定王某就其遭到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实在有些勉为其难。但就社会平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王某所遭到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事。电视台记者就该案对公众进行采访时,大多数人都觉得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这样的房屋是不值钱的,尚有人声称虽然不出钱,也不乐意居住。为什么人们不认同法院的裁判? 其实,本案波及到的问题只但是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王某的房屋与否遭到了重大的损失。法官忽视了社会生活经验,从物理属性上觉得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损害,因而房屋的价值

22、也就没有受到影响,这样的认定是违背人们生活常理的,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西方有一句出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违背社会经验常识而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的裁判,固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缺少公正性。 (黄松有:“谈法律合用中的情理”,载人民法院报5月21日。)(二)违法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涉及违法作为与违法不作为二种形式。前者指行为人不应为且能不为而为,后者指行为人应为且能为而不为。(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仅是损害成果发生的条件,则行为人不承当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承当损害补偿责任。 (四)过错 指行为人实行侵权行

23、为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或过错心态。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以有过错为承当责任的条件,过错是承当责任的必备条件。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采严格责任的,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承当责任的条件;采无过错责任的,不需要本条件。在一般状况下,过错形式是故意还是过错,对于拟定民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在某些状况下,行为人的过错限度又是拟定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这些特定的状况是: 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错而致她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共同过错情形下,行为人应承当连带责任,但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则应根据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限

24、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2、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就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错限度来拟定双方承当责任的大小。案例: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她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当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答案:C 考点:侵权的一般原理 解说:赵某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赵某在安全下车后身体受到

25、伤害,公交公司不承当违约责任。此外,售票员因个人私怨使得赵某身体受到伤害,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当侵权责任。此外,动手的行人也应当承当责任。由于这些行人听到有人喊“打小偷”,没有认清事实,就将赵某扑倒,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赵某身体的损害承当责任。 本题考察合同法和民法的某些原理,但在题目设立时“耍了点滑头”“赵某已经下车”,因此售票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这点被诸多考生忽视了。三、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国内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导致她人损害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法

26、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某些特殊侵权状况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采用无过错原则,此时,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的过错 对于受害人过错这种免责事由,可分为如下三种状况: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错:根据通则第131条规定,可减轻或免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责任; 2、侵权人有重大过错,受害人仅有一般过错: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责任; 3、侵权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侵权人应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可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责任。(三)合法防卫 通则第128条 (四)紧急避险:通则第129条 意见第156、157条。(五)受害人的批准 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

27、愿承当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达。但受害人的批准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及公共利益。(六)依法执行职务 (七)自助行为(八)第三人的过错 当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时,被告可以此为抗辩事由。(九)意外事件 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错而偶尔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她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补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答案:D 考点

28、:自助行为 解说: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措施中有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她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必须具有如下几种要件:(1)为保护自已的权利;(2)情势急切来不及祈求公力救济;(3)采用的手段合适;(4)事后及时祈求有关国家机关解决。本案中,旅店针对未付房费即要离开旅馆的旅客,采用限制旅客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行李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旅店的权利,并且积极地与警方联系,即事后祈求有关国家机关解决,旅店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它排除了违法性,不属于侵权。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排除A、B项。抗辩权的行使,以祈求权存在提出

29、祈求为前提。选项C可排除。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拟定责任归属根据的法律准则,是拟定责任的原则和基本。(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侵权人有过错才承当责任,无过错就不承当责任。 所谓过错,指故意或过错的主观状态。过错责任合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承当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对于举证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二)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当民事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当责任的条件。对于举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行了加害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

30、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状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2、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严格责任合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涉及: 1、新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2、医疗行为致人损害; 3、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仅合用于产品销售者,若销售者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可免责。见产品质量法第42条);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5条,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即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的可免责); 5、物件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16条)。 涉及(1)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31、(民法通则第126条);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 理瑕疵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三)公平原则(通则第132条,意见第155条) 1、概念: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成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状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和公平的观念,规定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有关举证,由当事人双方举证。2、公平原则合用于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步也不存在法定的承当无过错责任的状况,涉及: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注意: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16条对民

32、通意见第155条的规定作出了限制解释,即惟在所有人、管理人确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才合用民通意见第155条,依公平原则酌情解决。参见后文“物件致人损害”的具体阐明)。 (2)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不当的。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她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因素引起,行为人采用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规定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合适补偿。”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导致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33、。”(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是指当事人实行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当责任的规则原则。 有关举证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2、无过错责任原则合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涉及: (1)职务侵权(民法通则第121条,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8条); (2)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3条,免责事由仅有一种:能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免贡); (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7条,能证明是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

34、错导致的免责); (5)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仅合用于产品制造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导致); (7)雇员侵权或雇员工伤时的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9条,仅合用于雇主)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忽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小朋友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当?() A李某致害,应当补偿所有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小朋友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当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分担损失答案:B、D 考点:公平责任原则解说:

35、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导致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李某患有癫痫病属于偶发性疾病,在发病时应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并无过错;6岁小朋友路边玩耍,也属于无过错。因此应合用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B、D项入选。特殊侵权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法人、其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人损赔8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国家补偿法生效之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应当合用国家补偿法的规定,此条文只起原则性指引作用。注

36、意领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12月4日通过,如下简称人身损害补偿解释)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扩大为法人、其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合用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其她法人或其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权仍合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注意:如工作人员实行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则补偿责任仅由行为人自己承当。(二)产品责任(通则第122条、通则意见第153条、侵法4147条)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她人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当的民事责任。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补偿损失。 案

37、例: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她可以祈求谁承当何种责任?() A祈求商家承当违约责任 B祈求厂家同步承当违约和侵权责任 C祈求厂家承当侵权责任 D祈求厂家承当侵权责任,同步祈求商家承当违约责任答案:A、C 考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解说:甲从商家购得一辆汽车,甲与商家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111条规定规定承当违约责任。商家发售的汽车刹车失灵,是质量问题,违背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

38、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由厂家、商家负连带责任,祈求权的基本是特殊侵权。因此厂家应承当侵权责任。可以排除B项。再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祈求权,犹如步规定加害人承当两项责任,会使受害人得到双倍补偿,明显有失公平。因此D项不对。(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通则第123条,侵法6977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送工具等对周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不承当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9、民事责任应具有如下三个要件: 1须致害人从事对周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3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与致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的损害非由自己的故意所致,致害人就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如致害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导致的,致害人则不承当责任。 (2)因高压电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惟一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具体体现为: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她犯罪行为而弓l起触电事故;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

40、法规所严禁的行为。 因非高压电导致的人身损害补偿,可参照以上规定解决。案例: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送人身伤亡补偿案 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与其妹夫杨保生乘列车从洛阳至广州,第二天到站时不见刘丰民,后于郴州车务段发现刘丰民的尸体。两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觉得是死者自己跳车,但无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至法院规定予以人身伤害补偿。 一审法院觉得,由于被告无充足证据证明死者为跳车身亡,因此推定为坠车事故。洛阳列车段作为直接承运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刘有祥在祈求补偿的同步,尚有权祈求给付保险金。旅客死亡的,保险金原则上由出事地点附近之

41、车站给付。因此,应由郴州车务段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被告洛阳列车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补偿金人民币349万元,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补偿金人民币5 100元。被告洛阳列车段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洛阳列车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补偿金人民币4万元,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四)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通则第124条,侵法6568条)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污染环境; 2加害人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定; 3受害人受有损害; 4加害人污

42、染环境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注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有关特别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的过错; (4)受害人的过错。(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通则第125条)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导致她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因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是在公共场合、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 2加害人违背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3受害人受有损害

43、; 4加害人违背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果加害人可以证明自己已妥本地设立了明显标志并采用了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是以使任何人以一般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其不承当民事责任。案例: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通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的坑中,导致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规定补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去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半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对的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6月lO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当民事责

44、任 D承包人应承当民事责任答案:A、D 考点:诉讼时效的计算、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六)物件致人损害(侵法8591条)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16条扩大了第126条的合用范畴,这两个条文规定的责任可合称为“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民法学界通说觉得,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合用范畴 依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合用情形涉及四种: (1)建筑物、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如下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如下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

45、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如下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如下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3免责事由 (1)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可免责; (2)不可抗力,也可免责; (3)受害人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案例: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案5月11日,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后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万元,同步,郝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也许性,无法拟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在此状况下,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

46、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规定她们共同补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觉得:因难以拟定烟灰缸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外,其他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排除仍烟灰缸的也许,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她们共同补偿郝某178233元,每户赔8101.5元。被告不服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补偿案 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护路树吹断,将马学智的头部砸中,后马学智急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此路段的护路树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的护路树被虫蛀枯死已三年之久,在上级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用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了这次事故。

47、马学智之妻王烈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承当侵害马学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觉得,依民法通则第126条有关“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导致她人损害的,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对马学智的死亡提不出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关“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等费用;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补偿 导致马学智死亡的损失。被告因其过错导致了马学智的死亡,并无免责事由,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8、因此被告应当承当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补偿原告王烈凤生活费7 020元,丧葬费5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通则第127条,侵法7884条)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因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件有: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 3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免责事由涉及: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49、 (3)其她,如受害人批准。案例: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对的的?()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当所有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当所有民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当所有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当连带责任答案:B 考点: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帮工人致人损害解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第

50、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甲养的蜜蜂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丁的损害,但这是由于第三人丙的过错导致的,因此应当由丙承当民事责任。乙养的猪冲撞蜂箱最后形成了丁的损害,这也是由于丙的过错导致的,因此也是应当由丙承当民事责任。但是,由于丙属于帮工人,而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她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回绝帮工的,不承当补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补偿权利人祈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本题中,由于丙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被帮工人乙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故本题选B。案例:小女孩甲(8岁)与小

51、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据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步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补偿责任应如何承当()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当责任 B乙自行承当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补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当所有补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答案:C 考点:动物侵权责任解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52、。”甲与乙是本案的共同受害人,虽然乙说被狗咬由她自己负责,但此处法条规定的过错是指受害人的故意挑逗行为或者其她作为性质的行为,此时乙只是采用路过王家的方式即导致被狗咬伤,不属于法条所指“受害人的过错”,因此理应由王家承当所有责任。案例: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成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当?() A甲应负所有补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限度承当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解决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之混合过错解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53、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致害方与受害方对于损害成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错限度大小来拟定双方承当责任的大小。如仅有受害人一方有损失,则受害人的过错能减轻致害人的责任。甲告知乙她牛的脾气,乙说“不怕”。这阐明乙已懂得甲牛的脾气,对甲牛也许导致的损害有一种概括的结识,因此乙对损害成果的发生,可以讲是有过错的。此外甲也不能由于对乙讲明牛的脾气,而简朴地觉得已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职责。又从后来“牵牛上桥,二牛打架”的情节来看,甲有疏于管理之责。

54、因此,甲也有过错。受害人乙有过错,致害人甲有过错,因此属于混合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应用混合过错来解决。故C应当选,可以排除A、B、D三项。 案例: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映,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后来朝张乙追去,张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当?() A重要由张丙承当,张乙的监护人承当合适部分 B重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当,张丙承当合适部分 C重要由张甲承当,张乙的监护人承当合适部分 D重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当,张甲承当

55、合适部分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责任 解说:本题波及的重要法律根据有: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合适减轻她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协助她人实行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当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教唆、协

56、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当重要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题中张某与张乙共同作为引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而承当责任,张丙并不承当责任。在张甲、张乙内部的责任分担上,应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而定,张甲作为教唆人应承当重要责任,张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承当合适责任,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当。 此外,本题中张丁之受伤也可被看作是由张乙的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依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当民事责任。本题中险情引起人即为张甲与张乙,再合用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也可得到对的的答案C。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通则133条、通则

57、意见第158161条, 侵法32、3840条) 1、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合适减轻她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补偿费用。局限性部分,由监护人合适补偿,但单位担当监护人的除外。”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件有: (1)被监护人实行了侵害行为; (2)导致了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当人间存在监护关系。2、责任限制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合适减轻

58、她的民事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补偿费用。局限性部分,由监护人合适补偿;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她人权益的,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当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4)被监护人导致她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当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9条); (5)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导致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合适予以补偿;(6)对未成年人依

59、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她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畴内的有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她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补偿责任; (7)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当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注意: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5)、(6)之外,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一律不承当损害补偿责任。案例: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窗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规定钱某补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当?() A钱某承当,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当,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重要由钱某之父承当,钱某合适补偿 D重要由钱某承当,钱某之父合适补偿答案:A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解说:经计算可以发现钱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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