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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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十三)第十一单元 新股发行体制【考点1】审核程序(P211)(2014年新增)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3.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考点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

2、增)(P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

3、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4、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考点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2014年新增)(P213)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

5、在36个月以上。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3.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4.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5.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

6、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2015年新增)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考点4】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2015年重大调整)(P21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

7、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2.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超过4亿股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

8、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5.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

9、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这里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者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

10、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9.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者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

12、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解释】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单元 股票的上市【考点1】股票的上市条件(P234)1.上市条件(2006年多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申请证

13、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2006年)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答案】CD【解析】(1)选项A: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即可;(2)选项B: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考点2】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2015年新增)(P

14、235、236)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退市制度提出了改革方案,包括建立了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1.主动退市制度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主动退市可以采取三种模式:一是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动提出申请;二是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三是上市公司因新设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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