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山西)唐德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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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第七七节节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电池电源国家煤矿安全检测中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开滦煤炭集团兖矿煤业集团龙煤集团神华集团科工集团上海煤科院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井下电源电池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

2、地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从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八共14条从四百四十九-四百五下五条共7条从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条共5条从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八条共8条从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四条共6条从四百七十五-四百八十条共6条从四百八十一条-四八十三条共3条从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六条共3条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有关部门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条第四

3、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

4、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

5、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内启动和运行。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来自相同变电站,定语是,只要只要上级变电站形成了至少是两回电源以上的变电站都可担负矿井供电的任务国标:GBZ29328双电源供电模式可以是:1、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专线供电;2、双电源(

6、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3、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4、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环网公网供电进线;5、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辐射公网供电进线;6、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7、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两路辐射公网供电;三电源供电模式1、三路电源来自三个变电站。全专线进线;2、三路电源来自两个变电站,两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进线;3、三路电源来自两个变电站,两路专线井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进线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

7、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

8、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9、。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矿井电源运行方,原则上应分裂运行,但大部分企业因两台主变按一台主变运行上交基本电贴费,一路运行一路备用,这里要求是热备用,也就是断路器在分开位置,其余全在合的位置。10KV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这主要是为了供电可靠性,当发生倒杆损坏危及供电安全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

10、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原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GB/T1232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电压偏差规定GB14549(公用电网谐波规定)GB/T17626(电磁兼容性)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

11、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

12、3个。个。第一节 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各窜接变电所馈各窜接变电所馈出保护必须符合出保护必须符合规程四百规程四百五十二五十二条和四百五十条和四百五十三三条规定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不设专人值班所可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井下变电配电所,满足集监控;有图像监视变电所内场景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13、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2.照明灯具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 用防 爆型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设备类别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动

14、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本条款与200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中央变电所的规定和表中注3、注4、注5的要求。本条款表16中规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可以选用矿用一般性电气设备,其标志为“KY”。但突出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除外)。本条款表16注3规定,突出矿井应选用本安型矿灯,其防爆标志为Ex ia I或Ex ib I。优先选用安全性更高、防爆标志为E

15、x ia I的本质安全型矿灯。本安型矿灯比原使用的、防爆标志为Ex s I特许型矿灯具有更高的安全等级、更优越的使用性能,在瓦斯超限情况下也能保证安全使用。本条款表16注4规定,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即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电缆中远距离传输的信号应是本质安全信号。为此,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从地面接口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应是本质安全型设备,电缆应采用蓝色的控制电缆或信号电缆;且监测监控、通信系统的实际组成,应与其安全标志证书、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信息一致。井下就地监测监控、通信的装置,如钢丝绳芯输送带无损检测装置等不受此限,可以使用隔爆信号传输。目前井下使用的载波通讯系统(装置

16、)等,其传输的动力载波信号不能满足本质安全型要求,暂不受此限。本条款表16注5规定,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 Ma保护级别。爆炸性环境指其中瓦斯浓度达到或接近瓦斯爆炸界限的环境,如低浓度瓦斯抽放管路中的环境等。由于这种环境中遇火源即可能发生爆炸,具有更高的爆炸危险性,因此要求在其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更高的安全保护等级,即应选用安全保护等级为EPL Ma防爆电气设备。低浓度瓦斯抽放管路中使用的设备,及在瓦斯超限情况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执行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

17、电搬迁非本安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

18、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

19、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配电系统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原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

2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和供电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21、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产品合格证品合格证”、“煤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

22、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入井前,应应进行防爆检查,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

23、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

24、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控制功能能。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二条

25、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必须具有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

26、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第四百五十三四百五十三条条 矿井矿井6000V及以上高及以上高压电网,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27、。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定取样时不受此限。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原规程 现

28、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

29、的良好的集中接地。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

30、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砌碹或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

31、.5m。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

32、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三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一、三款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

33、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且与实际相符。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满足以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满足以下规定:下规定:(一)在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一)在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4、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符合国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空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线杆上应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四)架空线路、杆塔或线杆上应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

35、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电缆

36、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平差相适应。(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

37、护套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二

38、)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钢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铠装或非铠装电力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必须悬

39、挂: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

40、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三)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

41、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

42、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

43、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

44、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45、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

46、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

47、大于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

48、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

49、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

50、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

51、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原规程 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

52、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原原第四百八十第四百八十四条四条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

53、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接地极S0.75;厚5mm耐腐蚀的钢板 50mm2 Cu或 100mm2的耐腐蚀的耐腐蚀Fe或 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耐腐蚀扁钢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或者者截面不小于

54、50mm2的耐腐蚀的耐腐蚀铁线,或者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的耐腐蚀扁钢。钢。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1、接地母线 2、辅助接地母线 3、主接地极 4、局部接地极 5、漏电保护辅助极 6、电缆 7、电缆接地层 8、井下

55、主变电所 9、采区变电所 10、配电点 11、电缆接线盒 12、连接导线 13、接地导线 14、电缆连接器15、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16、采煤机 17 带式输送机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蚀的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蚀的扁钢。原四百八十六煤矿安全规程 电

56、气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原原第四百八十七第四百八十七条条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

57、,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原规程 现规程电气工作票、电气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工作票专职监护人、工作的间断、转移和终结。以及停电、验电、接地,装设有遮栏、挂警示牌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原原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九

58、条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按表17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表表17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和调整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和调整检查、调整项目检查周期备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6个月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 新安装的

59、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原原第四百九十第四百九十条条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符合以下要求:蓄电池)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内。(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煤矿安全规程

60、电气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应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应在专用充电硐室专用充电硐室或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就地充电,应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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