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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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机构:办理机构:河南省财政厅联系人:范文亮受理地址:郑州市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013房间联系电话:8办理程序:(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岀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六)作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岀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岀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岀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岀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受理条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

4、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合伙人(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岀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岀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材料明细:1、申请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请示;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3、股东XXX同志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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