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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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博士学位实行细则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发布的告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 但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原则的人员(如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研究生、博士学位。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博士学位。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

2、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平常工作。第2章 研究生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有如下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获得一定成绩。(二)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三)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毕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在思想政治体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及外语限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

3、意见。经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第七条 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有关研究生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在四年内完毕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申请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24个学

4、科研究生学位,须参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后来国务院学位办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的学科为准。第九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筹划的申请人,若申请研究生

5、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因素不能完毕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所有考试后的规定期间内提出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白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肩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她人合伙完毕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毕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顿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订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刊登论文、著作的其她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伙完毕的论文、著作。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应获得明显的研究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成

6、果获厅(局)级以上正式鉴定;或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出版专著1部以上(含1部);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刊物上刊登(含录取)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才干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过程。申请人学位论文所需的业绩、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签名单位;所刊登学术论文的作者签名顺序规定为前一、二名(列第二名的,第一名应是该研究生导师)。第十三条 论文送审、聘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须聘任至少3名具有

7、高档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任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引教师不得聘任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此前,由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档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构成,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研究生指引教师资格、至少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引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构成人选应先得到有

8、关学科学位委员会的承认。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2天在院(系)范畴内张贴公示。论文答辩应有具体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研究生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状况,对与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研究生学位作出决策,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批准,方为通过。决策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步

9、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评估委员会表决批准,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授予研究生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3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有如下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研究生学位,并在获得研究生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毕博士学位申请过程。(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期刊(如下简称一级期刊)上刊登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10、),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1篇以上(含1篇),此外在一级期刊上刊登(含录取)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如下简称A类期刊)上刊登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

11、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1篇以上(含1篇),和在A类期刊上刊登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3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以上(含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刊登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2篇容许用A类期刊替代),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2、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刊登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以上(含1篇)或在一级期刊及A类期刊上各刊登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其她成果按如下措施计算:(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二)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刊物论文计。(三)专著(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刊物论文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材)每满10万字可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四)作为申请人得到国家自然

13、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刊物论文。(五)影响因子不小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第十九条 具有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如下材料:(一)研究生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三)刊登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两名专家或具有相称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引教师;(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订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体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

14、、业务能力、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外语限度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六)经专家组签订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面试考核由校学位办组织。第二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成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批准申请,还应将批准申请日期及规定一并告知。校学位办一般于每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筹划的申请人,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因素不能完毕博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

15、学习、考试科目与规定和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似。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如在科学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和已刊登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的发明与发明,经有关专家推荐,可申请免除部分内容密切有关课程考试(第一外语一般不能免考)。申请免考者须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成果鉴定、奖励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课程考试完毕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博士生指引教师的指引下完毕,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与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工作。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

16、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毕的成果(或同她人合伙完毕,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毕的部分),表白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的成果。申请人同她人合伙完毕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毕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顿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订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刊登论文、著作的其她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伙完毕的论文、著作。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英文摘要。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获得明显的研究成果,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16号)的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规定与我校

17、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似。论文送审、聘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第二十七条 论文评阅须聘任不少于5名专家或相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引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任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45天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

18、具有高档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指引教师、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引教师不能聘任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1个月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3天在学校范畴内张贴公示。论文答辩应有具体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专家以上(含副专家)职称。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状况,就与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策。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方为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

19、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第二十九条 论文答辩决策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有关学科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委员会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批准,方为通过。已通过答辩的申请人答辩材料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批、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布,经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第4章 其 它第三十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解决或自动退学等因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3年以上,其学位申请按本实行细

20、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毕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学位申请,在评阅时应注意该论文必须通过充实内容,达到研究生或博士学位论文的规定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所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时效最长为四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必须在提出学位申请后一年内完毕。申请人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获批准后,须在五年内完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三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研究生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步向其她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白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波及学历。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 管理 告知(打印:杨 扬 校对:陈智峰) 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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