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执法工作中的经常性用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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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防执法工作中的常常性用语解析发布日期:-8-20 阅读:528 文字 大 中 小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消防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使用书面或口头用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但在平常执法办案实践中,部分人员用语不够严谨,错用、误用的状况屡见不鲜,这种存在于执法人员口头上、法律文书中和卷宗内甚至出目前新闻报道、领导发言中的不恰当言辞,不仅影响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并且减少了公安消防法律文书的权威。因此,在消防执法办案中规范用语,有错必纠,势在必行。笔者结合执法办案实

2、践,对消防监督干部在行政执法中常常浮现的错误用语进行解析,供消防监督干部共同窗习,局限性之处也敬请人们予以批评指正。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与火灾损失的混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由于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导致的损失。火灾损失的范畴应涉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的损失只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对因火灾带来的误工、误时和精神等方面的间接损失是无法核算的。因此,平时人们常常用的,如:全年火灾损失较往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几的说法是不规范的。 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的混用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

3、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该项性能重要取决于材料的可燃限度及对火焰的传播速度。它是评价材料防火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不燃性建筑材料,A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1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2级;易燃性建筑材料,B3级。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基本、墙壁、柱、梁、板等建筑物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的变化特点,一般分为三级: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因此,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三、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概念的混用 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等词语,听起来仿佛差不多,但并不同样。人们都懂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承办的“中国消防产品

4、信息网”,这无疑阐明了消防产品的概念是最广泛的。从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业务范畴可以看出,检查的范畴涉及消防设施、装备、建筑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范畴应不小于消防设施。消防法中对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单独称谓的,因此两者亦是不同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78-)中所称的消防设施,几乎涉及了我们常用的所有消防器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消防设施涉及灭火器材等灭火类产品,也涉及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备类产品。灭火器只是灭火器材中的一类,因此是范畴和概念范畴也最小的。 四、放火与纵火的混用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旨在波及公共安全的场合和部门放火,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内刑法第一百一

5、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对该罪作了规定。“纵火”虽与放火是同义词,但不是刑事法律法定用语。因此,我们在出具火灾因素认定书时应当表述为“放火”,而不是“纵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消防法的混用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格式、机构、项目有统一、严格、规范的规定,制作行政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时,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能将平常口语、简称带入文书中,将之简称为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同步,消防监督人员在办案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具体到条、款、项的,应使用制式文本的写法,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等政策性文献,表述公历年份也不能将简写

6、成“”(注:系国内西汉末年)。同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能简称为“低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宜表述为“高规”。 六、消防车道与消防疏散通道的混用 消防车道应是供消防车通行之用的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街区内的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适宜不小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不小于150米或总长度不小于220米时,应设立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平时接到的群众举报多称:我们的消防通道被堵了,消防车无法进去救火了等等。类似这样的说法,看起来是对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又不全对。由于,被堵的不一定是消防车道,因此通道被堵不一定就影响到消防车通行进行灭火作业。群众可以这样一说,但我们最佳不要让类似的

7、语言出目前文书或举报记录上。同步,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也不能混用。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消防法律法规或规范中所称的安全出口,我们根据有关条款使用即可,不可以将“安全出口”改称为“消防疏散通道”。 七、具、只与个等量词的混用 对于灭火器、疏散批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直流水枪、水带等,均有一种量词的使用,究竟是“个”、“只”、“条”还是其她什么?我们最佳根据条文进行表述,不能出目前此类文书中是“个”,那类文书中又变成了“只”的现象。如: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中称:一种灭火器配备场合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立点的灭火器不适宜多于5具

8、。我们就不适宜把“2具”表述成“2个”或“2只”,把“每个设立点”表述为“每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称: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适宜超过5个,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所称的“个”和“条”就不适宜表述为“具”和“路”。这些量词的使用看似不是问题,但也影响文书的规范和严谨,需要我们谨慎使用。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混用 在基层文书执法检查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表述:你单位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维修。请问:这里指的自动灭火系统是什么呢?有时承办人会张口答到:自动喷水系统。这里又波及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别。自动灭火系统的范畴显然不小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涉及自动喷水灭火

9、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又分湿式、干式、预作用等几种类型。因此,一定要表述清晰是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还是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九、火灾事故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的混用 近期查阅基层执法单位的部分卷宗发现,文书中常常会浮现类似这样的语言:你单位封闭楼梯间缺少火灾事故照明灯,应安装1个火灾事故照明灯具。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事故照明这一说法不精确,应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同步,应提出“设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后的照度规定较好,不对设立的灯具数量进行明确,只规定达到照度即可。 十、消防疏散标志与疏散批示标志的混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0、16-),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批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立灯光疏散批示标志。显然,疏散批示标志涉及两种,一是设立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的,一是设立在疏散走道上的,都是供紧急状况下(如:火灾)供人员疏散逃生批示方向的,不能简朴地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因此,在公安消防法律文书中,要使用规范词语,不能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安全疏散标志”等。 十一、消防行政惩罚与公安行政惩罚的混用 部分公安消防机构在出具告知笔录或行政惩罚审批表等行政惩罚表格或文书时,常常将“消防行政惩罚”与“公安行政惩罚”混用。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法规定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理所固然可以进行行政惩罚

11、。但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行传唤、询问,举办听证,作出行政惩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一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有关法律文书。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表格和文书是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惩罚决定书等,而不是消防行政惩罚告知笔录或消防行政惩罚决定书。 十二、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队的混用 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力量,属于一种机构两个牌子,即“公安消防”和“武警消防”。作为支队,可以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市消防支队”,也可以称为“XX市公安消防支队”。就是这样,作为我们消防执法人员,往往把这两种称谓混用。如:报告材料加盖武警消防的公章,执法

12、封面制作武警消防的名称、执法制度或职责落款为武警消防等等。我个人觉得这都是不规范的。由于作为消防法的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机构,应是以“公安消防”对外进行执法,作为灭火救援、警民共建、部队管理等,应以“武警消防”名称浮现较好,应谨记在“执法”活动中浮现“武警消防”字样。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常常会讲:“下午到消防队去一趟!”其实这都是不规范的用语,由于支队、大队、中队都可以称为“消防队”,究竟是哪一级,什么地方,要讲清晰。 以上列举的只是部分消防工作实际中遇到的不规范用语现象,解析仅代表个人意见,与人们在工作中共勉。局限性之处,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摘录自公安部消防局网站,内容有删节,作者:安徽淮北支队 吕本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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