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餐饮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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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注册餐饮服务公司(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监管职能正式移送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实行监管。”(二)注册饮食服务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其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 股东共同制定公

2、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5) 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如下的直接到辖区工商局注册大厅予以办理。(四)提交材料、申请表格及文书范本可以直接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持有关登记材料到工商部

3、门办理营业执照。 (1)申请人应先到工商行政部门获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后,再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申请表格及文本范本可以直接登录重庆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去所辖区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她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合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合方位图(标明方位和周边环境)及设备布局图(标明卫生设施、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加工流程示意图;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

4、印件及不属于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行措施(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形的阐明材料;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从业人员花名册); 7、经营场合和选址等与否符合卫生规定的有关材料; 8、餐饮服务管理组织、餐饮服务进货索证索票、场合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 9、重要卫生设备清单; 10、有资质的检查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查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4)办理时限:从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许可,整个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但如果

5、场合需要整治,其整治时间不涉及在内。重庆市卫生局有关印发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措施的告知(渝卫法监65 号,6月1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重庆市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和食 品卫生许可证管理措施以及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卫生规定,避免餐饮单位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避免和控制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就餐单位,特制定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措施,请各地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认真执行。 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措施 一、目的为

6、避免餐饮单位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避免和控制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就餐单位。二、适应范畴重庆市内获得合法经营手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开展集体定餐经营业务的A级和B级餐饮单位(涉及有条件的集体食堂、农家乐等)。三、核定环节及措施(一)现场核查由卫生监督员对餐饮单位既有接待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重要有厨房内功能场合的设立,各功能场合面积,粗加工设 施,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饮食加工设备,就餐场合桌数,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等方面。现场核查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毕,并将核查成果填入“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表”(见附表1)。(二)最大接待能力核定 各

7、区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审核小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饭馆(餐厅)卫生原则(GB 16153-1996)和量化分级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单位现场核查成果进行审查,核定出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具体措施如下:1、核查既有食品解决区面积,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卫生规范附件1“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合布局规定”中的餐厨比,计算出该餐饮单位就餐场合最大面积理论值。2、根据饭馆(餐厅)卫生原则(GB16153)中规定的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不不小于1.85m2的原则,计算出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就餐场合最大面积理论值(m2)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人

8、)1.85(m 2/人 ) 3、根据餐饮单位厨房既有功能场合设立、粗加工设施、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食品加工设备等状况,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 进行修订。4、根据餐饮单位就餐场合既有面积、桌椅数,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进行修订,但不得超过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的5%。如餐饮单位就餐场合最大面积理论值不小于现行实际就餐场合面积,则以现行实际就餐场合面积为准计算最大接待人数。5、根据第3、第4项的修订成果,核定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涉及最大接待人数和最大接待桌数,但核定的最大接待桌数的人数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6、对接待能力不小于 500 人的餐饮单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核定。7、最大接待

9、能力核定应由3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审核小构成员参与。核定完毕后,将核定成果填入“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表”,由核定人员签名并加 盖卫生监督机构公章。8、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核定的最大接待能力成果书面告之有关餐饮单位。四、公示(一)市、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核定的成果,定期、分批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公示辖区内A级和B级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公示内容和形式可参照“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公示表”(见附件 2)。(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接待能力不小于 500 人的 A 级和 B 级餐饮单位核定资料(附件 1、附件 2)报市卫生监督所核定;

10、市卫生局定期公示全市接待能力不小于 500 人的 A 级和B 级餐饮单位。(三)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可将核定的餐饮单位最大接待能力注明在该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五、工作规定(一)此项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二)必须按食品卫生有关法律、规范、原则规定开展核定工作。(三)现场核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充足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核定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本工作方案规定。(四)对公示的餐饮单位最大接待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加工经营场合布局、面积、设施设备以及卫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核定和公示。(五)此项工作应与食品卫生许可、量化分级管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

11、生规范宣传贯彻、集体用餐备案登记等项工作相结合,加强公示后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的餐饮单位,应及时依法查处。(六)加强宣传,做好在餐饮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提高餐饮单位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积极意义的结识,争取餐饮业的积极配合和积极支持。附件 1: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体现场核查成果 单位名称 地 址 许可范畴 许可证号 负 责 人 卫生管理员联系电话 加工经营场合总面积(m2) 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 *既有就餐场合总面积(m2) 既有供餐桌数(桌) 厨房功能场合设立及面积厨房功能区或功能间名称面积(m2)备注(选择在中打“”)食品库房 功能区 功能间粗加工

12、切配 功能区 功能间(其中海鲜粗加工) 功能区 功能间烹调 功能区 功能间餐具洗涤消毒 功能区 功能间餐具保洁 功能区 功能间凉卤菜加工 功能区 功能间生食海鲜精加工 功能区 功能间点心、糕点制作 功能区 功能间分餐备餐 功能区 功能间其她( ) 功能区 功能间厨房(食品解决区)面积合计 -设施和设备动物性食品清洗池(个) 植物性食品清洗池(个) 水产品清洗池(个) 餐具清洗消毒池(个) 餐饮具消毒方式煮沸消毒 红外线消毒 洗碗机 化学消毒 其他灶(个) 冰箱、冰柜(个) 其他:餐饮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现场核查监督员签名: 核查时间: 注:既有就餐场合总面积一栏:涉及就餐大厅、包间等,但

13、不涉及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休息厅、门厅、走廊(专用通道)、歌舞台以及收银台、吧台等。(续上表) 最大接待能力核定成果 餐厅总面积 m2 核定的厨房(食品解决区)面积 m2 核定的就餐场合最大面积(理论值) m2 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 人 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 人 核定的最大接待桌数(桌/10 人) 桌 核定人员签名: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盖章)核定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公示表 餐饮单位名称地 址厨房面积(m2)就餐场合面积(m2)最大接待能力食品卫生信誉度接待人数接待桌数 注:表中就餐场合面积一览填根据有关餐厨比核定的就餐场合最大面积理

14、论值。如理论值不小于现行实际就餐场合面积,则以现行实际就餐场合面积为准进行核定和公示。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措施(11月22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6 号发布,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如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措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原则、发布食

15、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会责任。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的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引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16、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平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当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引和监督。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依法承当我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

17、责。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畴内,依法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合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导致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合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寄存;(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四)食品有关产品应当符

18、合食品安全规定,并有明显区别标记,分开使用、定位寄存、保持清洁。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合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合销售其她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

19、,应当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合发售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 严禁运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有关产品。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公司制定的公司原则低于食品安全国标、食品安全地方原则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公司应当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浮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热、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

20、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节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畴内合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措施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有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公司进行生产。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1、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有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2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合使用、寄存亚硝酸盐。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有与接待规定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合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畴、承办能力接办集体宴席。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寄存48小时。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合保持规定的距离;(

23、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她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立摊位;(三)设立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有关制度;(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

24、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状况、重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设立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场合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也许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合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涉及清洗、消毒、包装)不得不不小于200平方米;(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原

25、则、规定;(三)生产场合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立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标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查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

26、,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物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送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获得许

27、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献,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状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措施由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

28、件,逐渐发展成为食品生产公司。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获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措施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合,并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解决废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

29、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合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原则;(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步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

30、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避免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七)对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31、,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禁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她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她严禁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

32、献,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初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有食品检查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查机构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

33、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合法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节 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合经营。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畴或者场合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

34、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解决废水和寄存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反复使用;(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材料;(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六)对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立临时占道经营点

35、规划时,应当按照本措施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发布。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措施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背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

36、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背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合适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第三章 食品检查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查资源,推动食品安全检查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查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抽样检查、委托送检的

37、检查样品,应当经检查双方批准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当复检工作的食品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阐明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查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步告知实行抽样检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献的。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查机构对检查结论的真实性、精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

38、检查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查数据和结论错误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食品检查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合同,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查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她不合法利益。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查结论向社会发布。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公司设立食品检查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她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查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应当涉及食品抽样检查、餐饮具抽样检查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农业行政、质

39、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结合具体状况,组织制定、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筹划方案。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规定和需要,制定和实行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算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安

40、全风险监测方案。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迅速检测措施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成果表白也许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检查结论发布之前,也许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行、平常监督检查成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长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监督检查和回访状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

41、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有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

42、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解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在平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算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状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解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解决的工作效率。疾病避免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解决,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解决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3、。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顿、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措施规定的有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罚:(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一)运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

44、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有关产品的;(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热、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节工作岗位的;(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查结论发布之前,销售也许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的;(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藏案的;(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公司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根据本措施规定备案的;(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送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有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

45、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合使用、寄存亚硝酸盐的;(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畴、承办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根据本措施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合使用、寄存亚硝酸盐的;(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根据本措施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献,或者食品贮存、运送服务经营者未根据本措施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献的。第六十三条 违背本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

46、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一)生产加工规定不符合本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四)生产加工本措施严禁生产加工食品的;(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七)未按本措施规定进行出坊检查的;(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措施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

47、门或者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惩罚。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违背本措施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三)在食品经营场合使用、寄存亚硝酸盐的。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补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补偿金:(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

48、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断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有关安全性评估的;(四)标签、阐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添加药物(按照老式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浮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罢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她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平常监

49、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罢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重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合、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规定,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合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涉及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

50、生产场合,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老式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容许的场合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涉及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产品合格证明文献: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查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查报告书或者合格证。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措施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毕生产批号拟定食品批量;

51、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毕生产日期拟定。第七十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三条 本措施自6月1日起施行。 食堂承包 食堂承包是指公司、医院、学校、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组织根据需要将食堂承包给专业的餐饮公司来管理,然后选择餐

52、饮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菜式就餐。 经营领域简介 (1)机关食堂承包 (2)学校食堂承包 (3)医院饭堂承包 (4)公司食堂承包 (5)员工饮食服务 (6)工厂食堂管理 食堂承包优势 选择优秀的食堂承包商和专业的饮食管理团队,具有如下优势:优势一:专业的服务团队优势二:人性化的贴身服务优势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优势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大规模和统一管理方式。食堂承包模式选择食堂承包商公司如何选择合格的承包食堂公司第一、 承包商与否具有规模化经营。良好的合伙必须建立在承包商健康的获利模式之上,庞大的采购量是价格竞争力的基本,规模化营运可进一步控制和缩减经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二、承包商与否具

53、有成功的饭堂食堂管理模式。由于食堂生意都是分散管理的,当老板不也许只顾一家工厂,那么靠什么来维持每个饭堂的出品、卫生、服务的质量稳定呢?应规定承包商解说及提供管理模式,实地考察管理模式的实行效果。第三、必须实地考察承包商的投资规模,谨慎评估承包商的经济实力,参观所承包的工厂对照其宣传资料与否相符。由于有些只有简易办公室的空壳公司,借厂参观倒买合约的事件屡见不鲜。承包方式1餐饮公司可先试着承包饭堂1-3个月,对方满意后再签正式合同;2被承包单位可提供厨房、厨具、食堂人员宿舍、水电、燃料(具体状况另行商量); 3餐饮公司可垫付被承包单位人员伙食费,实行15日或30日结算一次;4饭堂承包后,员工工资

54、及一切福利待遇由餐饮公司负责;5公司员工自由选择餐饮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菜式就餐,餐饮公司根据菜式定出合理价格,被承包单位员工以钞票购买饭卡或以IC卡充值的形式进行就餐。食堂承包管理一、 管理规则 总则:为维护公司正常的饭堂秩序,给全体员工一种优良用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1厨房之管理 11厨工守则,卫生条例 11.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理发、不要随处吐痰。 11.2工作时必须自查食物与否变质、变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3工作时要穿工作服,严禁上班时吸烟。 11.4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定去操作,避免食物中毒。 11.5洗干净后的餐具要整顿齐备且有规律地摆好。 11

55、.6工作中严格按伙食原则精打细算,以最大限度内尽量做到色香味,把戏、品种多样化。 11.7整个烹食过程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准时、按质、按量供应。 11.8每天清理,每月三次大扫除,保证厨房环境卫生。 12管理制度 12.1 厨房之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行政主管,再由行政部门指定人员采购,购回之单据按程序:行政主管签字总经理审核财务出纳处销帐。 12.2 厨房所购回之食品,由行政部门每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食品质量、重量。对不合格食品,拒收并按规定解决。 12.3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12.4 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12.5 餐具

56、必须每日进行一次清查盘点,除正常损耗外,清查有局限性数目时需及时查明因素并追究责任。 2员工用餐公约 21 就餐一律在餐厅进行,厂区内其他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22 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其餐厅开放时间如下:早餐:07:007:40 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具体用餐时间按各部门下班时间表规定期间为准。23 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接受厨房工作人员和保安的管理。不准插队,不准备、一人打多份。24 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姿态,不得挥动筷、匙、叉阻碍邻桌。25 就餐时不得高声喧哗,碗、筷、匙不得故作撞击声。26 果核骨制,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须各自整顿桌面,倒置指

57、定桶类。 27 力行俭省节省,饭食多少盛多少,杜绝剩菜剩饭。28 餐厅内严禁吸烟。29 凡合力厂商来厂洽公人员,可在干部餐厅就餐,但必须在上午10:00,下午15:00此前告知厨房,由洽谈部门干部带入餐厅就餐。210 各部门如晚间加班至23:00或启动夜班,须在下午16:30前告知厨房,以便厨房准备工作,逾时报餐,所导致用餐不便,由各部门管理自行解决工作。211每月一日及十五日实行加餐制,用餐者须持票进行加餐。二、管理方案目前餐饮管理的新思路就是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而不再是初期的筹划时代,顾客消费的选择性小,消费的不理性导致初期的餐饮经营者是以“走一步算一步”。由于前期的餐饮市场供不应求,而当

58、今餐饮市场已从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以及消费者消费理念也日渐成熟。因此,依笔者视,餐饮业的管理与经营应实行“筹划管理”。所谓的“筹划”管理,就是从餐饮的筹办、设计到中长期的经营,均应有组织、有筹划去进行。依笔者之见应从如下几种方面来进行。(一) 、市场经营的定位 市场调查与分析,建立一种餐饮场合,一方面要进行市场调查,做好市场定位。由于这两个经营市场的消费者均非属餐饮消费市场的主导,因此在餐位数拟定后,在餐饮经营之前应将制定市场经营筹划放在首位,并考虑如下事宜,再对本餐厅进行定位。1 本地的饮食习惯爱好:涉及:菜品的原料、配料与否便采购。本地人对菜肴的口味规定,制作方式的接受限度,价格接受能力等。2 就餐人员的就餐形式;本地消费市场的消费构造是趋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是商务宴请为主或是公款消费或者是家庭宴请居多。3 就餐人员的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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