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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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问题探析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随着着这股潮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急聚发展,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觉得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通过多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劲、讨价还价以及互相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二)一般原理1.范畴与定义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A“跨

2、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旅游;C“商业存再commercialpresence”例如某外资银行在她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D“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2.机构与运营机制服务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ofTradeinServices)。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立的诸项功能。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持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本与否有效存在。争端解决

3、机制与决策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本协定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的程序与规则。(三)普遍义务与准则1.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urNation-MFN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项中心原则,它实质上是一项义务-即一国予以另一国及其公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目前或将来)它予以/也许予以第三国及其公民的待遇。然而,这项普遍义务不合用于成员国在签订本协定期所

4、作的保存与例外。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每一种成员国必须发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参与的国际协定。但是,机密信息、披露将导致阻碍法律执行的信息、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信息以及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不在此限。3.经济一体化EconomicIntegration4.国内规章DomesticRegulations5.互相承认Recognition鼓励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教育学历、资历、行业原则、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有关协定。6.支付与划拨PaymentandTransfers7.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几乎所有的国家使用其公共资

5、金引导和发展产业?特别是国防和科研。此外,政府开支已成为发明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请各成员国迅速将这一领域框架合同纳入多边贸易机制,但愿在随后的各轮谈判中尽快达到一致合同。8.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总协定对环保、人类健康和国防安全等“例外”做出解释。9.补贴Subsidies尽管世贸组织设专章(即以“补贴及抵消措施议定书”)将补贴问题纳入其一体化的管理,但服务贸易尚不合用该议定书。(四)具体承诺1.市场准入MarketAccess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问题促成了一项初步对等的妥协方案。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国民待遇是仅次于市场准入的

6、重要义务。当一国制定其产业政策时,根据本协定它有义务将予以其国内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同等的(没必要是完全一致)待遇扩大至其他成员国。(五)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决定部长会议决定旨在清理一系列(WTO合同生效前)未完毕的工作。部长会议有关金融服务的决定成果是达到一份称之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的文献;有关电信服务领域则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此外就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船舶运送、自然人的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内部机构安排、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服务贸易与环保等达到部长会议决定。(六)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要评价服务的种类包罗万象,而服务几乎囊括了现代经济发展的所有要素

7、:资本流动、信息、技术与人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紧急稳定增长的压力。保证明现这一目的的措施,似乎毫无争议也颇为直接:即在增长就业的同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众所周知,服务业不仅直接吸纳了大量的服就业人口还会在境内外间接得发明许多的就业机会。此外,随着服务水准的提高,人人均可从中受益。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仅符合多边贸易机制的利益,更是世界经济的主线潮流。无可置疑,基于这种对竞争地位混合式的妥协性质,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避免得存在构造性局限性。例如,该总协定第二部分有关水平义务与纪律的规定被附加上不少的条件与限制。附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连同自选式的例外,很也许剥夺某些成员国应享有的

8、(贸易)自由化利益,而使另一部提成员成为规则的特权阶层。美国在金融领域武断且自行其是地罗列最惠国待遇例外就是最佳的例证。其所持的态度颇为强硬:它可以灵活得评估其他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申请,并在对等的基本上(即美国公司可在对方市场享有的待遇条件)做出申请人能否进入美国市场的结论。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持批评态度较多的方面还集中在其第十九章的规定上。由于它容许“针对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开放新的部门、放宽某些交易、按照它们的发展水平逐渐扩大市场准入以及当外国投资进入它们市场的条件成熟时,附加旨在增进它们参与世界经济的条件等方面采用合适的灵活性。”这一点被觉得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实质性特权,成为它们限制也许提

9、供的开放措施的最有利屏障。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历史上看,被称之为无烟工业的服务贸易曾经一度,受各国非贸易壁垒的严重制约,这种壁垒往往也是无形的。许许多多的努力,如统一或规范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均以失败告终。即便是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1980年维也那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也未能将服务贸易涵括在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使世界范畴的自由化浪潮为之一振。它首开先河,为解放限制服务贸易的政府性措施而引入一套国际化的机制,使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约束自律。其潜在的影响在于:它为提高服务产业的运作效能、增长出口及和平解决争端,建立起一整套可预测的和以规则为导向的机制。例如,根据金融服务

10、的临时合同,所有成员国已在最惠国待遇基本上将它们的新承诺扩大到其他成员国。就连被称之为“规则的玩弄者”的美国,虽在谈判之初始终不肯做出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最后,它还是采用积极态度重新考虑其广受批评有关贸易政策。此外,针对透明度和垄断性服务,该总协定既涉及了一般性亦涉及了附条件的义务条款;而针对支付与划拨及国内规范,仅规定了附条件的义务。这些均显示了总协定的灵活性。进一步讲,大量未竣工的附件、部长级会议决定以及持续进行的谈判,似乎展示了总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增强的逐渐和有效得消除歧视性和违背公平竞争的信誉度与能力。作为一项框架性合同,总协定仅仅是最后使国际服务贸易迈向全面自由化的万里征程的第一

11、步。随着着服务产业近年来对全球经济的巨大奉献,总协定已成功得让全世界结识到其自身的价值。在全球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今天,对总协定的深远影响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必将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综上所述,无论总协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局限性,它都是一次对全球贸易(含无形贸易)划时代得解放。21世纪之初,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减缓。面对金融和商品市场剧烈波动,倒退回保护主义、放弃对外开放与增长贸易机会、放弃经济改革的作法只能适得其反。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得扩大和加强经济合伙,任何一种国家才干从一体化的经济中受益。二、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问题M

12、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合同及有关法律文献,是本协定的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它隐含着,任何一方申请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必须一方面成为WTO成员国。按照WTO的组织机构,总理事会根据上述议定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审查申请方的申请。第十二条,作为WTO准入规范,范畴不够广阔且在精确的操作性程序缺方面缺少细致的规定。这种局限性使WTO对形形色色申请方敞开大门,也造就WTO多元化的特性若某个申请方是一种可观的经济大国,这意味着它迅速给它的贸易伙伴提供无数的商机。因此,必然吸引众多的WTO成员直接参与谈判-其后果是使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和冗长。

13、在某种意义上,WTO准入谈判的申请方与感爱好成员国,就贸易妥协和盼望的体制改革等问题上的讨价还价存在很大的偶尔性。因此,以最后的加入议定书方式达到退让的机率,大小国家均等。虽然WTO自身以法理清晰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作为其基石,但中国的加入过程却遵循了一条疲劳性谈判的不平坦道路。(二)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1.国内的法律渊源在国内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重要是多种制定法。也就是说,现代中国法的渊源重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多种制定法,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因此,从某种限度上讲,国内实际

14、存在着多种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状况,即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依它们的制定机关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级别效力。2.国内法律渊源作为国内法院审理案件定案根据的级别效力国内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可援引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委员会、省、市(直辖市、省会都市、筹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她规范性文献,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有不同的级别效力: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措施规和国务院

15、各部门各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后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规章。这种级别序列意味着处在低一级规章或法规若与高一级的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即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措施规,只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才具有约束力。就国内的法律系统而言,采纳高一级别法律规范的机关,有权辨认该规范与低档别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宣布该低档别规范无效。换句话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废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颁布的地措施规;国务院有权废止其下属的

16、各部门、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此类推等等。但任何一种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便发现对于一种法律问题同步存在互相抵触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也无权修改和废止低档别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说,根据国内立法法,法院无权提出动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它几乎不也许引用法律条文规定有权机关进行合适的修正。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国内宪法对此尚属空白。但考虑到统一合用法律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的案件当中解释法律和法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它有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有关案件合用法律和法

17、规,具体做出对各级法院有约束力的指令。因而在事实上,基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使它的各相指令享有了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3.国内批准和承认国际公约的法律与实践国内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公约和协定”。该法第64条第14项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公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而根据国内1990年缔结公约程序法,第7条第4项“公约和重要协定”系指,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公约和协定。理论上讲,国内宪法隐含着“不重要”的国际协定不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事实上,缔结公约程序法第8条“其他法律文献需经国务院审核和通过。故从宪法

18、角度出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在着回绝批准某项公约或重要协定的也许性。实践中,基于政治架构和权利运作的需要,谈判加入继而批准某项公约或重要协定往往是由中央最高领导层实质决策的。透过缔结和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整个过程,不难得出这样一种推论,若以国务院的名义缔结某项公约或重要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质上不会行使其否决批准权,至少迄今尚无这样的先例。4.公约作为法律渊源在国内国内法的地位鉴于国际公约对于国家如何履行其公约义务并未形成统一的拟定的规则,除非某项公约另有商定,它的履行和实行就取决于各缔约国的法律老式和宪法体制。换句话说,一项按正规程序缔结和批准的国际公约

19、对各缔约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必然成为某缔约国法律体系有机构成部分。各国的实践在理论上大体可归结为“一元论”和“二元论”。前者觉得,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两种彼此独立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构成部分。且老式意义上的一元论者主张国内法律规范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可以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在效力上高于国内法。属于这种类型的重要是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后者则觉得,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所调节的仅限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为主权国家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国内法所调节的是本国权力管辖之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之间不

20、存在彼此从属关系,国际公约必须借助于国内法才干在国内层面发生效力,必须在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干得到合用,换句话说,对公约当事国来说可合用的是该国实行国际公约的法律,而非国际公约自身。奉行二元论的重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理论上讲,很难拟定国内是属于“一元论”或“二元论”系统。实践上,国内在公约合用方面并未采用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一方面,国内宪法对公约的法律地位及合用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从国内历次宪法的状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波及公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公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合用。1990年缔结公约程序法初次以法律形式对公约问题作了调节,但仍仅限于公约的缔结和国

21、内审批程序而未波及公约在国内的实行问题。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公约实行方式:1)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在加入时制定专项法律,将公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公约的规定,但在国内有关立法中体现公约的原则精神以实行国际公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内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即是较好的立法例。2)不具体规定公约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解决公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合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22、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合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这里产生一种问题:在国际公约规定不容许有保存条款的前提下,国际公约与否应毫无保存得加以合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有限制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体系中之效用的嫌疑。由于,它们暗示只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才考虑合用前者。这无疑会使WTO成员对国内履行加入承诺的诚信度,打上一种不大不小的问好。5.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在某些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某些经济贸易、金融政策制度缺少透明度,加之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已经给国内外的投资者

23、导致很大的疑虑。因利益驱使,而导致的某些地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现出来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更成为影响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之一。中国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投资、外国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仍不解决,国内按WTO原则所做一系列承诺就会受到破坏,很有也许引起国家间的无休止的贸易争端。WTO法无论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国际公约明显不同,这样一种国际合同在国内如何履行并不是一种简朴的问题。但无可置疑,对于WTO这样一种内容广泛以及经济贸易利益重要的协定,使得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成为各国共同的必要选择。国内将来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WTO多边贸易机制的有效合伙。要获得其她贸易

24、伙伴的信赖,除了用实际行动在经济领域展示我们扩大开放的诚意,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助于使我们的理念获得世界广泛的认同。(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实务问题作为一名WTO成员,它必须保证接受WTO/GATS的所有条款而无所保存。它还必须保证,其本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符合WTO/GATS项下的一揽子义务。这项义务发达国家须在WTO合同生效立后即执行;发展中国家5年内执行;最不发达国家内执行。1.中国的谈判地位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优惠的内容。由于在谈判之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觉得它们的服务贸易产业十分脆弱无法与发达国家成员公平竞争,故而极不情愿加入到乌

25、拉圭回合构筑起来的服务贸易人们庭。发展中国家的另一重忧虑聚焦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也许给其本国脆弱的经济带来劫难性后果。值得庆幸的是,通过仔细权衡入关后也许获得的巨大经济、政治利益;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会承认,它们为增进本国发展目的而制定和执行新的措施的特殊的经济权利与需要,最后都在合同上签了字。作为互相妥协的成果,总协定一方面许可予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的甚至是优惠待遇及最低限度的承诺,以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提高这一领域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总协定敦促发达到员建立有关机制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在进入它们市场时获得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商业与技术协助、注册登记、承认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例

26、如,在其第四、五、十五、十九章等等,总协定提请将特殊的照顾和特别的灵活性赋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以便它们加快逐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发展中国家也被盼望采用积极和有效的措施充足得开放本国市场,以便在不久的将来使它们权利与义务逐渐趋于对等。谈判之初,中国以何种身份(即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加入GATT/WTO(GATS),成为中外各方争执的法律焦点问题之一。虽然中国主张它日渐趋向市场经济(而大多数成员国并不认同这一点),但无可否认,中国经济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开放限度较总协定的基本规定有明显的差距。不仅如此,中国的谈判对手们将中国视为极具潜在威胁的竞争者。大多数成员-发达国家和重要的

27、发展中国家竭力反对予以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地位;中国则据理力求规定对方充足考虑其承当一揽子义务与国内支持的承受能力问题。由于放弃这个“底线”,意味着中国在入关后立即承当起发达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像发展中国家那样有5年的过渡期。一般,所有的WTO成员无一例外规定一种申请方保证:统一国内贸易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取消所谓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公示其重要的对公平竞争也许产生影响的商业和司法文献以及采用其他的“透明”措施。换句话说,中国显然不能这排斥些服务贸易领域基本的义务。作为一种在上国际贸易领域上升的经济大国,中国自然会被盼望承当超过其以往的义务。谈判往往是不同利益互相较劲与妥协的成果。因此,中国的入关

28、谈判也许需要突破GATT/WTO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框架限制。举例阐明,以中国既有的经济实力,似乎难以接受除广泛得使用“逐渐推广”以外的其他改革措施-尽管这样做,WTO成员根据长期形成的有关经济调节的国际贸易政策,会理解为“不公平”。任何一方必须共同面对这样一件事实:中国二十近年来养活着世界1/4的人口,这种处境在21世纪的前半叶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扣除中国官方发布的“下岗”(即失业)数字,任何来自外部世界对其稚嫩服务产业-发明新型就业的重要源泉的冲击,都会给其相对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难以承受的承当,甚至引起一场残酷的劫难。不予以这种“逐渐推广”,中国内部现存的和将来的抵制势力会愈演愈烈,这种

29、事态与各方达到合同的盼望背道而驰。故而谈判的两方势必做出相称的退让。从另一种角度看,中国的社会机构尚处在剧烈得调节当中,企望它们(的运作)在入关之始就符合WTO的通行原则或许极不现实。相反,不通过充足筹划而顿开国门(即开放商品和服务贸易),很难不引起恐慌;很难让各方获得预期的利益。简而言之,为铺平达到最后合同的道路,必须充足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的现实也许性。除了经济因素,“台湾问题”亦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之一。历史的因素使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关税区。但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是全世界公认的代表“大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历来仅是其不可分

30、割的一部分。出于国际法尊重国家主权以及兼顾这种复杂的政治现实,只有在中国大陆一方面加入后,WTO才干接纳中国台湾以一种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该组织。经济上,中国台湾长期以来早已是世界经济及世界市场重要一分子。特别是自1992年以来,大陆与台湾双双晋升全球贸易排行榜的前十位。因此,缺少大陆与台湾的共同参与,WTO的广泛使命就难以实现。进一步说,中国的入世谈判不单纯是中国自身重要,由于针对中国这一特例而形成的原则,为此后也许进行的俄罗斯及其他前独联体国家的类似谈判活动设定一项先例,也必将对WTO框架下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事项(例如国营贸易)进行相应的修改产生深远的影响。2.中国的国内法律、法规与总协定不

31、符之处需要修正的问题若中国成功得劝告总协定成员国接受其发展中国家的角色,那么直接影响中国入世的第二个法律实务问题则聚焦于,中国能否消除其现存的对服务贸易不公平限制。中国入世前,外资在华获许经营的服务行业的持股比例始终被中国法律限制在49%(例如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实行细则)。此外,本地成分规定、外汇收支平衡条款、出口业绩规定、以及合资公司的经营筹划必须备案审查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屡见不鲜。由于不能以人民币进行业务结算以及不能参与面向公众业务,外资可以经营的范畴仅仅边际性的,实质上被限制于以外币结算向外资公司提供服务。因此,消除与服务产业的国际规范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32、是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回避的一步。这一点上,总协定反复强调:“每一种成员必需保持或尽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应任何一种受影响的服务供应商祈求,这些机构应尽快审查(被投诉的)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必要状况下,责成加害方对受损方进行公正、合适的补偿。”有关修改这些不符点,目前中国仍存在着一种突出的问题:中国的现行宪法对国际公约(如WTO合同)在其内国司法系统的法律地位未予以规定。而中央和地方的不少机构享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甚至法院无权废除互相矛盾的法律,也无权废止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性法规、规章。针对中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领域兑现WTO合同,WTO成员绝对会规定中国进行

33、大范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来,难免牵涉到另一种复杂问题-由于,有时很难明确辨别那些是经济问题那些是政治问题。其后果往往导致,阻碍了各方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范畴平息争议。三、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的准备普遍觉得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在经营的本地化问题上存在着明显差别。前者往往通过投资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和雇用本地人员,将母公司先进的国际原则和经营方式引入宗主国。由于竞争带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的升级换代,服务产业不断向分工的纵深发展。这种趋势在扩大了就业的同步,反而将服务成本减少,最后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获益。中国的20近年改革开放,已经使广大民众品尝到商品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丰硕成果。

3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自然要将目光转向服务贸易领域。犹如前者在开放之初要经历的阵痛同样,后者一定会在兑变中获得新生。这种求变既是一般民众的呼声,是那些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商家的呼声,又符合现政府倡导的和平、稳定及发展的大局观。这也可以从一种侧面解释,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显示的决心与诚意是不容置疑的。中国加入WTO以来,采用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某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涉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伙

35、音像制品分销公司管理措施、国务院有关修改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行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尚有某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公司管理暂行措施、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毕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四、结束语成功得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使中国得以重新按市场规律配备资源、重组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这些都是中国的当务之急。运用服务贸易发明就业的特性,将大多数农村和城乡剩余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产业,既是中国实现稳定走向繁华富强的梦想,也是其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服务贸易大国的必经之路。这种成功的转化离不开明确的司法保障和一系列有效的财产权保证,更应增强法治体系加大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总之,中国将来面临着沉重的任务和艰巨的考验。一旦抓住机遇,中国一定会履行她向自己的人民以及世界许下的诺言。18即便这一进程是缓慢的。正如WTO总干事莫尔先生评论的那样:“没有中国参与的WTO是不完整的。中国加入时所作的承诺以及它坚定得支持启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将为WTO美好的将来做出杰出的奉献。”通过入世后按其具体承诺所做的一系列调节(详见第三章),中国已用实际行动向世界表白:她将在多级贸易机制中承当起一种大国应具有的义务。有理由相信时间会证明中国的承诺值得信赖,并一定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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