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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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自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当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涉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涉及筹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不可以。罚款是一种行政惩罚行为,行政惩罚只能有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状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公司的收入

3、等。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波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什么状况下才干进行合法防卫?合法防卫的实行条件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虽然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容许当事人实行合法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规定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限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合法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农村居民发生车祸,能否按都市居

4、民原则来补偿?我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5月下旬,我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所有责任。请问,我能否按都市居民原则规定对方补偿?应当如何举证?答:公民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常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重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本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多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5、民一庭有关常常居住地在城乡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补偿费用的复函()民她字第25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常常居住地和重要收入来源地均为都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补偿费用可以按照本地城乡居民的有关原则计算。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她人的应如何解决?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她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惩罚分为如下几种状况:(1)非法拘禁她人或者以其她措施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惩罚。“殴打、侮辱”,重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行了殴打、侮辱行为,

6、如打骂、游街示众等。(2)非法拘禁她人或者以其她措施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诽谤别人与否犯罪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名誉、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内刑法规定,但凡公然侮辱她人,或捏造事实诽谤她人,情节严重者,便构成诽谤罪。但是,国内刑法还规定:“诽谤罪告诉才解决。”这里要指出,目前有些青年妇女,往往不懂

7、依法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一旦遇到诬陷,遭到诽谤,就轻生寻短,这样不仅放纵了坏人,并且也不利于弄清是非。因此,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诽谤的事,就应及时到司法机关控告,依法制裁坏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常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逼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措施,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惩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

8、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当怎么办?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谋求协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祈求,本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祈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惩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

9、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谋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祈求协助。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惩罚吗?治安管理惩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惩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用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非法限制她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她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她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非法限制她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她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她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

10、,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如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如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私人借款应当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状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商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涉及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借条会过期吗?12月17日,周某向

11、我借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12月30日前还清。到目前,周某不仅分文未付,并且人还下落不明。我据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万元毕竟不是一种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答:一方面应当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懂得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于12月30日前应当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

12、,你在12月31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她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12月31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采用公示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最后,法院将根据送达后的状况及时做出判决。遇上“欠债不还”的状况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商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规定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

13、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长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借条上未商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合同”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有关“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规定债务人随时返还所有借款。诉讼时效自初次规定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根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到还款合同的精神解决。雇人逼债犯法吗在目前经济大潮中,经济纠纷案件诸多,欠债不还的,比比皆是。但如何讨债,是依法行事,还是雇人讨债,甚至动用黑社会

14、,则是每个债权人在讨债时一方面应严格把握的尺寸。有的债权人缺少法制观念,自觉得有理,便觉得采用的手段也是合法的,成果导致本应是原告的债权人成了被告。自觉得到债务人家中班拿东西是合理合法,成果却成了抢劫犯罪分子。雇人讨债,危害极大。讨债者采用的手段大多是通过暴力或流氓手段实行威胁、绑架、讹诈、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雇人逼债是犯罪。债权人还是要用合法的手段,通过诉讼或聘任律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要相信,在法律面前,耍无赖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平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

15、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起纠纷。遇到这种状况,可以采用的措施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的确已经归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归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也许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她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她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她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予以归还。固然,债权人必须在通过法定的程

16、序之后,才干实现债权主张。一方面,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布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拟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当归谁所有?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不当得利,导致她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涉及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祈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邻居不在家,为了帮

17、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规定归还吗?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规定归还。农民可不可以擅自建房?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都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一方面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本上,农民还要依法通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干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仅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

18、,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合同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公司之内转让。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吗?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公司依法获得自己所建房屋

19、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获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当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涉及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步,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状况解决:(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批准,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商定,那么按商定办理;(2)虽经批准,但未有商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

20、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批准,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可以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导致损害的,租户还要承当补偿责任。村民继承了父妈妈遗产之后,与否就获得了两块宅基地?目前国内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获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房子买给她人,宅基地还归自己吗1963年5月,李某将郊区的2间私房卖给了张某,张某即将购得的旧房所

21、有拆除,所留宅基地始终空闲。1987年,村委会将空闲宅基地的一部分批给了另一住户。李某闻之后,以其持有房产证为由,强行又在原宅基地空闲部分上盖了两间新居,同步还向使用她原宅基地的另一户所要使用的宅基地。本地干部多次制止都无效。请问,李某所持的房产证尚有效吗?卖房后,原宅基地还归自己所有吗?专家解答:李某持原土地房产证强行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并向相邻住户所要另一部分宅基地的行为,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她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后,其土地房产证本应随房屋和宅

22、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起交给张某,她不仅不交给买主,还以持有原土地房产证为由,在原宅基地行使其使用权,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李某强行在此建房完全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乡政府反映,由乡政府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李某制裁。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居吗?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23、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波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涉及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波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解决。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当事人

24、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变化土地现状;固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25、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耕地上搞养殖需交费吗近来,某村的李某建养殖场用了自家的1.5亩承包地,本地国土所让她交纳近万元费用。请问,国土所的这种做法合理吗?专家解答:在耕地上搞养殖,如果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就不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但是每平方米需交8元的押金,以保证后来土地能复垦。土地复垦后押金可以退还当事人。在耕地里能种树吗?我们在自家承包的6亩田里种上了小树苗。这是被村委会懂得后,说在可耕地上不能种树,规定我们复耕种庄稼,如果不复耕就要收回该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有能力耕种的村民。请问,我们可以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种树吗?如果不能种树,我们又

26、无力耕种,我们将如何让保存承包地呢?答:植树造林没有错,但也要看树种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种在荒山坡或滩涂上,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把树种在可耕地上,那是不行的。由于国内人口多,土地少,爱惜、合理运用和切实保举耕地,是国内的基本国策。国内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步,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省使用土地,克以运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运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已明令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即可耕地)

27、种树,就是连果树也不能种。因此,村委会规定你们复耕是对的的。问: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合同的,按照合同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可以随便变更或解除吗?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28、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运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村民残疾能承包土地吗村民钱某在本村发包土地时,想承包耕地,但村委会以钱某身体有残疾为由回绝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请问,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专家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29、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就是说,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村集体中的每个人,不管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奉、教育限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均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因此,发包方既不能逼迫村民承包土地,也不能无端回绝村民承包土地。本案中钱某有权承包本村发包的土地。考上大学的村民与否应当退地庄园村的王学仁有一子一女。,兄妹俩均以优秀成绩被大学录取。一时间,王家成了村

30、民羡慕的对象。可就在王学仁把兄妹二人送入大学后,村委会告知她,由于兄妹二人的户口迁出成了城乡户口,不再是本村村民,王家应把兄妹二人的承包地退出来,交给村里。对此,王学仁不批准,觉得自己孩子是去上学,不是去工作,退了地靠什么生活?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闹上了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双发达到合同,合同规定,在王学仁的子女上学期间,村里暂不收回她们的承包地,一旦她们大学毕业,王学仁就应当把她们的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专家解答: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有关村集体与否应收回考上大学村民承包地的纠纷,全国每年均有。就现状看,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有的地方觉得,土地承包特别是土地的家庭承包,使农民的专利,其

31、她人无权承包。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就成了城里人,不再是农民,不能再承包农村土地。于是,在这些地方,只要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村集体就无条件收回其承包地。而有的地方做法却与此不同。这些地方在考虑与否收回考上大学的村民的承包地时,不仅考虑到其身份的变化,并且还考虑到其上学期间只能花钱、不能挣钱的实际状况。于是,她们采用了这种方案,即既不是不收回考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也不是立即收回其承包地,而是在她们上学期间临时不收回,等到毕业后来再收回。此前上大学是国家投资“公款消费”,是不用个人掏腰包的;目前上大学成了私人投资,由个人承当重要费用。再加上高额学费,上大学成了农村家庭的沉重承当。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上大学村

32、民的承包地再被收回,对她们来说,无异等于釜底抽薪、雪上加霜。因此,本案达到的调解合同是合情合理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嫁而收回土地李某是红水村农民,今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步,村委会在合同中写明,一旦李某嫁出红水村,村委会将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专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关系。如果农民由于结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因此,该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

33、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商定违背它。国内合同法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她部分效力的,其她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本案中,红水村村委会不得在合同中商定此条款,虽然商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集体能否收回陈某有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她不懂得村集体能否收回,如果能收回,请问应当在什么状况下收回?专家解答:如果陈某是“五保户”的话,那么在她享有“五保户”待遇的同步,就不能再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了。但是在各地执行过

34、程中,一般是在当事人死后才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事实上是不符合有关“五保”的规定的。所谓“五保”,就是当事人自愿把其承包的土地交还给集体,由集体保证其生老病死及平常生活开支。过去这部分资金由收回其土地的集体从村提留中解决,国家取消村提留和农业税后,就从上级拨付的村级转移支付经费中解决。因此,按照规定“五保户”的承包地是应当收回的。“四荒地”与否可以承包,通过什么方式承包吴某市某村的农民,在其所属的村外有片荒山,长时间没人经营,吴某曾经从事过林业生产,因此,吴某很想承包这片荒山用于林业建设。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步也可以充足开发运用荒山,美化环境,为国家做点奉献。请问,吴某可以承包这片荒

35、山吗?如果可以,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承包呢?专家解答: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吴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吴某显然可以承包这片荒山,并且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要看这片荒山与否用于农业生产。如果承包这片荒山不是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吴某就不能承包这片荒山;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吴某是可以承包的,可见,吴某承包非集体所有的荒山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固然,吴某也可以承包其她如荒滩、荒沟、荒丘、荒沙、荒草、荒水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四荒地”。承包“四荒地”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合适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与承包一般土地同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但是有些“四荒地”由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6、不肯承包,或者能力有限不能承包,或者由于能力不同而承包的数量不同,则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防治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有助于承包的公平。也可以将“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进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伙经营。持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与否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马某5年前承包了一片耕地,由于近年来从事农业生产基本没有利润,马某3年前迫不得已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由于马某的聪颖和勤快,生意不错,但马某承包的土地却已有3年未进行耕种。请问,发包方可以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吗?专家解答:由于国内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比较紧张,因此必须严格保护既有

37、的耕地资源并进行充足运用。国内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持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元发包单位应当终结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二年,发包方应当收回马某承包的

38、土地。户口迁移农民身份未变,原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吗1998年1月1日,我与本县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10月,为以便照顾孩子在县城读书,我将户口从甲村迁至乙村,但乙村没有分给我土地。春我回到甲村种地时,发现我所承包的土地已被甲村村委会分给她人耕种,后来我多次找到甲村村委会沟通,但始终未能解决。请问,我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与否有效?我能否规定村委会归还我所承包的土地?专家解答:你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应将你所承包的土地予以归还。你作为甲村村民,依法享有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本案中,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50年土地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国

39、内有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节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状况下,发包方才可收回承包地。你虽然于自行将户口迁至乙村,但你的农民身份并未变化,因未在迁入的乙村重新获得承包地,也并非属于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的情形,因此,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将你的土地分给她人耕种是不合法的,应返还你所承包的土地。户口迁移后林权会不会撤销吴某,由于多种因素将户口从会昌县筠门岭镇迁到了西江镇,但吴某在筠门岭镇尚有山林和田地,并且已办理林权证。请问,吴某的经营权会不会被撤销?专家解答:吴

40、某的林地如果是自留山,可以长期免费使用。如果是责任山或者家庭承包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乡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容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不会撤销吴某的经营权。“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某村张某的土地被征用了。她想问一下“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专家解答:近来,某些文献、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重要因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结识,觉得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事实上,两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通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予以补偿。

41、不同之处在于,征收重要是所有权的变化,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变化,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要将土地还给农民集体。简而言之,波及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是征收;不波及所有权变化的,是征用。国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或修改前,没有辨别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为“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即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

42、所有修改为“征收”。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与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都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拟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由于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

43、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此外,由于国内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派的,一般不作过多调节,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阻碍农户其她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涉及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

44、而不是继承的成果。XX村农民法律常识培训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状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予以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与二轮延包、目前返乡规定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状况,妥善解决。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批准继续参与土地承

45、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措施解决。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与否要被收回?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此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规定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容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当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少有关解决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拟定为无民事行为

46、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她人导致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当。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她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限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避免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引起火灾与否补偿春节期间,我家邻居张某的十来岁孩子放鞭炮引起火灾,将我家的一间厨房烧毁,损失达多元。我规定张某补偿,她却说孩子小,又不是故意纵火,她自家也烧毁了一间房子,因此,她拒不承当补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47、?按照民事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已经具有了民事损害补偿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当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国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的,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她人导致损害时,父母有承当民事责任的义务。”张某作为肇事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她以自家也遭受到损失为理由拒不补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可以向张某讲明法律规定,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依法解决。未成年人伤人与否判刑国内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

48、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防火、惯窃罪或其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应当阐明一点,目前有不少的青少年觉得,只要自己不满18岁,犯了法也不会判刑,这完全是错误的。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错导致她人人身损害,谁来承当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错导致她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当合适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导致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当所有民事责任。找回自家的牛要交保管费吗去年秋末,我家饲养的一头母牛在放牧时引走草(发情),随邻村的一头公牛一去未归。经多方打听,得知耕牛被邻村村民刘老三收留。9天后,当我与刘老三交涉时,

49、她规定我支付9天的“保管费”90元,放牧工钱180元,配种费160元,合计人民币430元。请问:我要回自家走失的耕牛也要支付保管费吗?答:根据国内民法通则和近来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遗失物时要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国内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原主,因而支出的费用所有由失主归还。”同步,物权法第112条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是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这是法律为拾得人设定的法定义务。同步,拾得人在拾

50、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时所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饲料费等,权利人有向拾得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依你所述,邻村的刘老三拾得你家走失的耕牛,她应当归还于你而你就应当支付刘老三为此而付出的饲料费、保管费等合理费用。至于支付多少,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可随形就势,合情合理,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祈求村委会等有关组织调解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饲养动物致使她人损害的,谁来承当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她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无过错也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导致

51、她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应当由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补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当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男方在什么状况下不能起诉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断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由谁先提有区别吗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离婚,主线不存在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问题。由于在离婚时,无论是分割财产还是子女抚养,与谁先提出离婚毫无关系,法院会

52、依法办事,合理解决的。“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歪曲了婚姻法的精神,如不加以澄清,就容易使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应当离婚的人,甚至因此长期忍受不能离婚的痛苦,阻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宣布失踪程序宣布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布死亡程序宣布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

53、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她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如下三种状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导致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管与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一方面解决好

54、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解决、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她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状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答: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辨别债务的种类而拟定清偿责任。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买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归还责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

55、归还方式、归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归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局限性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懂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商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合同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合同或判决履行归还责任。离婚

56、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能否在本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状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国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制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如何解决?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从所有权上看,责任田是国

57、家或集体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规定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李梅枚通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种小卖部卖平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到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均开始对此并没有什么意见,但由于治疗耗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吴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梅枚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

58、钱治疗,而李梅枚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耗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告上了法庭,规定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祈求与否合法?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规定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规定吴均承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祈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状况予以支持。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陆某与郝某于

59、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公司上班。婚后,郝某发现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多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抱负。4月,郝某向法院起诉规定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郝某在这次治疗中没有浮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陆某的祈求与否合法?答: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规定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仍然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

60、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郝某理应为其积极治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规定郝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规定增长吗?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合同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合同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多种开支增长了不少,当时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当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规定她增长抚养费,但朱某以她已一次性付清为由回绝了我们的规定。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规定增长吗?答:国内婚姻法规定:有关

61、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合同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合同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规定。同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子女规定增长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局限性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她合法理由规定增长的。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长,朱某拒不批准增长,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婚约时与否有权规定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答:在生活中,结婚索要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62、国内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商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时签订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不必经得对方批准。但是,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均有权规定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是,一般状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一般的衣物等平常生活用品,不返还局

63、限性以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规定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有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寡妇再嫁还要赡养原公婆吗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夫对妻或妻对夫的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固然,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家庭儿媳随夫和公婆

64、共同生活,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她们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儿媳孝敬公婆,公婆爱惜儿媳,是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丈夫去世了怎么办呢?国内民法尚未颁布,按照民事政策及民族老式和习惯,如儿媳未再婚,与公婆继续共同生活,她们之间仍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儿媳改嫁不再与公婆共同生活,那么,她们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就随之而消失了。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而不再承当赡养义务?刘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由于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剧烈的矛盾,父母强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规定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合同,合同商定:双方批准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此,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偶尔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相称宽裕。当刘大伯规定儿子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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