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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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欧阳帆: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摘要:从总体上讲,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集体谈判方面的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基于这一目的,文章对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劳资关系 集体谈判作为一项有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

2、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都有各自的特点,以下将对西方主要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其集体谈判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经济模式的某些特征。 (一)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承认并保护

3、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标志着美国联邦在法律上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承认。该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此后,美国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案,这些法律法案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 (二)谈判主体结构分散 从工会一方来看,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从类型上来看,分为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总体工会;从组织形式上看又有地方工会、全国工会及劳联产联。 从雇主一方来看,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谈判形式独特 在美国的集体谈

4、判中,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较分散,导致其谈判形式与其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明显不同。一般来说,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判的方式。 (四)谈判的议题及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集体谈判方面,美国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集体谈判的基本议题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资方与工会务必就分配比例、工资、劳动时间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 (五)集体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美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合同,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英国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世界上最早开展工会运动的国家,英国的劳动关系制度独具特色。早在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

5、制度就开始被劳资双方积极运用。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英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地方性的集体谈判出现了。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雇主开始从全国性的集体谈判中退出,另一方面政府十分支持分散化的谈判方式,由此,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逐步取代全国性的谈判而居于主导地位,工资和劳动条件主要在企业级别决定。 (二)集体谈判更强调自愿性,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英国工会在开展集体谈判时,往往更注重谈判所达成的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在道义上的约束力。英国的法律和政府机构对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也不进行干涉。因此,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6、力,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的履行主要依赖于社会的制裁。 (三)工会拥有免责权 在英国,法律明确禁止罢工。这是原则性规定,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工会的各种免责保护,这使罢工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和民事制裁得以豁免。英国立法通过消极地排除法院对工会活动所设置的种种限制,来免除工会在刑事或民事上的违法责任。 (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较小 1998年的英国企业劳资关系调查表明,私有企业中受集体谈判覆盖的员工不到四分之一,仅有4%的私有企业员工参加由多个雇主签署的行业集体合同。 三、德国 德国也是较早推行集体谈判的国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集体谈判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集体谈判制度。大

7、体上来说,德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会组织具有自发性,入会率很不平衡,但工会影响力较大 在德国,工会是自发组织的,职工可自愿加入和退出,根据统计,德国全国的工会入会率很不平衡。从行业看,矿山、钢铁企业一般达到100%,银行业只有20%;从身份看,公务员一般达到64%,职员达到20%,工人达到50%。德国的工会在企业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无论在企业经营管理还是在生活福利等问题上,工会与资方享有同等权力,对于企业内任何重大事项均需双方协商决定,任何谈判均以法律为基础。 (二)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 德国劳资双方谈判分别在国家、产业和企业三级劳资双方间进行,其中以产业级谈判为主

8、,由国家级谈判达成的协议是产业和企业劳资谈判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点与美、英等国不同。 (三)谈判过程中主要是工会占据优势地位 德国的集体谈判基本上是以工会提出的方案为基础,雇主方一般是在工会提出要求后,才制订出资方的提议。 (四)工资自治政策 在德国,自魏玛共和国以来,就实行工资自治政策,即工资水平与工资结构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的影响,完全由劳资双方自主商定,政府不予干涉。 (五)“共决权”制度 在劳资共决政策框架内,德国建立了“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雇员享有参与和与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 (六)国家、政府对集体谈判主要采取间接控

9、制的方式 德国政府对劳资谈判采取了不干预、不介入的立场。但是,国家对企业工资的间接控制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通过立法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集体谈判始终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之上;通过政府发言的形式,运用舆论导向对集体谈判产生影响,这种发言没有约束力,但它通常是成功的;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利率来影响企业成本,从而间接影响工资;利用税收政策从收入再分配角度调节工资增长和收入差距。 四、瑞典 瑞典的集体谈判是随着19世纪下半叶瑞典工业革命的发展而出现的,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变迁,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谈判双方的组织化、集中化程度都较高 在所有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中,瑞典工会是最强大的

10、。在瑞典,有近90%的工人参加了工会,主要有三大工会,分别是:主要由蓝领工人构成的瑞典工会联合会以及主要由白领工人组成的瑞典职员中央组织,除此之外,瑞典还有一个主要由知识分子构成的瑞典专业人员中央组织。这三大工会的中央组织权力很大,组织结构也很严密,有不同层次的地方组织。 与之相适应,瑞典的私营企业的雇主大多都参加同一个雇主组织,即雇主联合会,瑞典雇主联合会由35个雇主协会组成,大约有4.2万个公司。雇主一般都通过雇主组织与工会谈判,很少单个同工会进行谈判。 (二)谈判的结构高度集中 20世纪80年代以前,瑞典的集体谈判中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集体谈判的决定权在劳资双方组织的中央一级手中,产业和

11、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必须参照中央一级的谈判来进行。 (三)谈判的内容以工资问题为主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由于就业保障、雇员的企业管理权、工作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均有立法保护,所以工资问题是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工资谈判就成了瑞典工会的最主要职能。瑞典工会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四)集体协议的约束力较强 瑞典的集体协议对签订协议的工会和雇主都有约束力,并有法律效力。如果对协议产生争执,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或通过仲裁的方式,或通过特别劳工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瑞典的集体谈判中有一种特别的做法,即劳资双方签订“工业和平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一般是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年限内不得采取工业行动,其主要目的

12、是避免冲突的发生。 (五)政府对谈判采取不干预政策 瑞典政府对集体谈判的态度与其社会历史传统、政体,特别是成熟的主体组织密切相关,它们基本上处于一种旁观者与调和者的地位。无论是劳资争议的处理,还是集体协议内容的审查,政府都不直接介入。 (六)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靠他们的愿望和能力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种规则,即这些规则完全是自发形成的。此外,瑞典的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都将对方看作是社会伙伴,从而容易取得谈判的成功。 五、法国 法国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法国的集体谈判和劳资协议制度不像其他西欧国家那样具有悠久的传统和严密的体系,法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带有很大的

13、分散性和相当的随意性。 (一)集体谈判制度以及劳资关系的演变,都带有很强的政治性 政治斗争的发展和政府的政治倾向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变化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人阶级的政治斗争而不仅仅是集体谈判制度。 (二)工会的力量较弱 法国的工会组织主要有三个,即法国总工会、法国工人力量总工会和法国工人民主联合会。此外,还有两个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工会,即教师工会联合会和高级职员联合会。在法国的企业中,这五大工会同时存在,各工会受政治的、宗教的派系纷争的影响,工会运动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工会的组织率在西欧国家中属于低的,大约只有10%。因此,从整体上讲,法国工会的力量比较弱。 (三

14、)雇主组织力量较强 与工会力量较弱相对应,法国的雇主组织较为强大。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的雇主联合起来,组成了强大的雇主组织。法国的雇主组织主要有法国雇主全国理事会、中小企业总联合会、全国工艺手工业联合会等。 (四)签订集体合同遵循“有利职工”原则 在法国各种类型的集体谈判中,都普遍遵循一个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即“有利职工”原则,其内容主要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集体合同中所作的规定可以更有利于职工。 六、日本 日本的集体谈判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 有别于欧美各国主要以产业或行业的全国性或地方

15、性的劳资集体谈判的方式,日本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即在企业工会和该企业资方之间进行。 (二)“春斗” “春斗”,即集体春季工资谈判。自1956年起,日本团体交涉就在春天进行,并形成为制度。春季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的涨幅,也包括劳资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 (三)谈判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 由于日本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内容范围,因此,日本集体谈判的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企业工会代表工人同企业主就工人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进行谈判,凡是影响到工人劳动条件、工种和工作场所的变化,都可列为集体谈判的内容。 (四)劳资合作 工会除了享有集体谈判权之外,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公司,还

16、存在着广泛的、没有立法强制规定的劳资合作协商制度。劳资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交换信息和意见,从而加深双方的理解和交流。 (五)罢工的情况罕见 由于日本劳资双方在谈判中的广泛合作,劳动市场上的争议很少出现,即使发生罢工,持续时间也很短。其争议的处理程序与其他国家类似,斡旋失败后进入调解与仲裁程序。 参考文献: 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王贤森.西方国家工会集体谈判经验研究兼论对我国工会的启示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6). 3、王大庆.劳资关系的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J.经济研究参考,2003(51). 4、余云霞.对集体谈判的理论分析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1).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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