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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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专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有关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商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毕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商定期间内乙完毕了合同商定的任务,并按商定将所有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毕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懂得此事后,觉得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阐明理由。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

2、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有商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商定办理;如果没有商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自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 有关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性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性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与否侵犯甲的专利权?她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批准实行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2.乙可以与甲协

3、商规定甲许可其实行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到合同,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行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行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 专利权案例分析甲厂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与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

4、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似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似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畴内继续生产。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非法运用她人注册商标信誉,特别是她人具有一定出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运用她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运用她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

5、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由于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她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她人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体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她人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她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她人在相似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运用她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

6、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髓”,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髓”四个字,同步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并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竭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觉得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髓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名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读者是国内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

7、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出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辅以其她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导致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年月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有关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告知,规定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解决。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坚决出击,精确合用法律,于年月日作出了有关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但应当指出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并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商

8、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侵犯“凤凰”注册商标案自年月日起,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记套,从其她处购买各类旧自行车部,自行车零件公斤。年月日被海南省琼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在使用多种商标的零部件组装成的自行车和收购废旧自行车整修翻新后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办案中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多次批复指引各地办案。商标法第条第()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就是说,无论是组装的自行车还是整修翻新的

9、自行车,只要使用的商标与她人在自行车上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者近似而没有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商标法第条、第条的规定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年月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彭德怀等“十大元帅”肖像做商标标记案进行了查处。本案是一起违法使用禁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标记案件。“十大元帅”是国内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国内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均具有体现统治阶级意识的作用。因此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自然也就不会容许商标传递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息,有害于社会

10、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内商标法第条第款第()项有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她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的规定。侵犯“莲花”注册商标案年月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投诉,反映北京葡萄酒厂生产销售“莲花”白酒侵犯河南省西峡果酒厂“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规定依法予以制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解决“莲花”商标侵权案。本案是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两本账”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中“莲花”牌“两本账”商标属于年月此前注册的商标。对于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曾发文予以明确。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

11、类商品之间主线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拟定,重要源于社会的商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性,也是我们鉴定与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重要根据。侵犯“春雷”注册商标案年月日,浙江省杭州春雷电器厂销往桂林三丰贸易公司武汉经营部的台英寸黑白电视机,在运送路过河南省商城县时,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钟铺检查站发现该批电视机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实际生产厂的厂名、厂址不符,于是,对该批电视机依法予以查扣。这是一起运送过程中查处的商标侵权案。虽然案情比较简朴,但有如下几种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有关案件管辖权问题商标法实行细则第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12、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即在拟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从地区管辖的角度,商标侵权案只能由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管辖或侵权行为地工商局管辖。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是指侵权人公司登记所在地工商局。显然,在本案中,河南省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那么,商城县工商局作为本案的查处机关就应属商标侵权行为地工商局。有人提出,商城县既非侵权人所在地,又非侵权商品生产地,仅是商品运送路过地,拟定本案商城县与否为侵权行为地,就必须确认运送侵权商标商品行为与否属商标侵权行为。二、有关引证权利主体问题此案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以杭州

13、春雷电器厂侵犯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春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查处的。但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惩罚决定书中既未载明“春雷”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又未载明注册号,只是笼统地说“使用在第类商品上”(注:原国内分类)。事实上,上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注册的“春雷”商标核定的商品中只有“收音机、扩音机”等商品,并无电视机商品,而使用在电视机上“春雷”商标系上海无线电三厂注册。由于电视机与收音机、扩音机属类似商品,似不应核准两个“春雷”商标注册,而这两个商标属工贸双方,分别在内外销商品上注册,属“两本账”商标。因此,双方各自在核定的商品范畴内享有专用权。三、有关侵权商标解决问题从商城县工商

14、行政管理局对此案的解决决定看,一是消除了电视机上的侵权商标,二是处以相应罚款,但对标明侵权商标和假冒厂名厂址的包装装潢、阐明书、保修卡等如何解决,解决决定书中并未载明,也未做阐明。根据商标法实行细则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记”。因此,对带有侵权商标的包装装潢、阐明书、保修卡等商标标记,商城县工商局应一并在解决决定书中做出收缴并销毁解决决定。否则,所做出的行政解决既不全面,也不精确,不利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面有效保护。这起案例的鉴定在实践中对商标行政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非法使用“香槟”商标案年月至年月期间,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

15、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青岛市销售香槟酒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进行了查处。本案是波及保护原产地名称问题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案件。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长期以来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种重要问题。它也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国内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也理所固然地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国内对保护原产地名称也非常注重,特别是有关对“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工商标字()第号文和商标管()号文,严禁国内公司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涉及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侵犯“柯达”注册

16、商标案年月日,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向福建省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规定查处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石狮市工商局当天即查货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来料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此案中波及到个人的经营活动与否应由公司法人来承当民事责任的问题。国内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她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同步,此案的当事人之一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她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条第()项所波及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商标印制管理措施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17、定性精确,合用法律恰当。侵犯“茅台”商标案马胜宽在运送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内外包装、瓶盖、酒贴及商标标记等物品时,被北京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茅台”、“五粮液”均是国内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她人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茅台”、“五粮液”商标标记的产品,无疑是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行为人否认其有主观故意性,也可认定为是故意侵犯。本案行为人明知她人在制假、售假,但为了赚钱,仍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主观故意性明显,再加上行为人先后次为她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实行细则第条第款对行为人予以从重惩罚。侵犯“呋喃丹”注册商标案年月日,美国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工

18、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指控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的农药,侵犯美国公司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呋喃丹”商标专用权。这是一起经销公司侵犯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解决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经销者的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解决时重要波及如下几种问题:一、过错原则是判断经销者与否侵权的重要原则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不同于其她民事权利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也有着自身的特点。一般状况下,商标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错)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只要有侵害事实,就应承当侵权责任。这重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为专用权,固然是注册人专用

19、,任何人擅自在相似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她人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在流通领域中,由于经销者不是商品商标的直接使用人,对商品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可以预测,为了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经销者要有主观故意或者过错,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判断经销者的经销行为与否构成商标侵权合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二、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在实践中,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判断存在着一定困难,为理解决好这个问题,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献的形式,拟定了“明知”、“应知”的认定原则和原则,大大便利了地方工商局的操作。在认定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时,应注意辨别两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种故意的过

20、错,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对权利人的侵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这种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在本案中,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受到“呋喃丹”商标注册人的警告后仍大量销售侵权商品,属于一种明知而为之的行为。应知是一种过错的过错,是指经销者应当注意到自己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如何判断经销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呢?重要是根据经销者与否尽了注意义务,就本案而言,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一种专业性公司,对其经销的商品、供货商等应当有所理解,并且,“呋喃丹”商标具有一定的出名度,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又作了较为广泛的宣传,上海农业公司只要稍加注意就可懂得自己销售的是侵权

21、商品,但上海市农业公司也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可以结识到后果而未改正,可以选择此外的不发生损害的行为而未选择,因此,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三、如何合用法律流通领域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办理此案时,在解决经销者明知、应知问题上做了大量进一步细致的工作,依法行政、迅速有力,赢得了“呋喃丹”商标注册人的高度赞扬。违法使用武松打虎图商标案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尔发现上述状况后,觉得景

22、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批准或承认,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签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起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本案是一起波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她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涉及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由于商标是用于辨认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因此著作权具有

23、在先性。同步,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明显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重要侧重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的角度,因此,如果一种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享有合法性。香格里拉商标侵权案年,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总经理孔丞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二轻联盛工业公司开办了一家酒店,该酒店于年月日注册了“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公司名称,并已经建成开业,其行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标上享有“香格里拉”专用权,但此案当事人在酒店服务经营中会波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

24、品。因此,虽然香格里拉公司无服务商标专用权,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步,国内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当着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在履行国内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时,扩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畴,这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司名称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奠定了基本。补充例子哇哈哈商标法案例分析1989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饮料食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并不久成为驰名商标。其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化妆品商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 1991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提出注册商标争议。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争议理由为:本厂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25、属于同一地区,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厂商品是本厂系列产品。“娃哈哈”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产品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出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小朋友营养液,亦具有美容效果,因此,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觉得: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类化妆品,这与商品分类表中第32类的营养食品在性能、用途、制造技术等方面都截然不同,主线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无所谓侵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A 你觉得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属于什么争议? B本案中,你支持谁的观点?

26、本案的焦点在商品与否构成近似,容易误导公众!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不相似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她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鉴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涉及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步,有关公众一般觉得这两者与有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有关公众的一般结识,是指有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一般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自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有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结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

27、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步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三、著作权法案例分析著作权案例分析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她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觉得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名誉,规定加以修改。而张某觉得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觉得张某侵犯了她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状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互相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

28、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她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体现形式,这种体现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她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懂得,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线的,著作权人应在界线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此前,甲作曲、乙填词,共同创作抒情歌曲初恋,背面甲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

29、首名为热恋的低风格的歌曲,与她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同样。一看盒带上签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又气又羞,去谴责乙,声称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规定停止侵害,并补偿损失。乙辩称,原歌系合伙,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容许的,回绝了甲的上述规定。甲无柰,诉诸法院。 请问:乙这一行为与否侵权?本案应如何解决?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国内著作权法中的合伙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伙作品.对于可分割的合伙作品,合伙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并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刊登)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伙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乙未经甲

30、的批准,擅自使用合伙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祈求. 补充案例著作权案例分析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她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觉得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名誉,规定加以修改。而张某觉得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觉得张某侵犯了她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状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互相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1、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她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体现形式,这种体现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她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懂得,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线的,著作权人应在界线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案例分析某网站委托一程序设计员张XX为其设计网页及有关的网络运营的软件,并在委托合同中商定,所完毕作品和软件的著作权归网

32、站享有,并付张xx报酬等,张xx在合同的商定期内完毕设计工作,并将完毕后的网页及软件交付网站。但网站在支付首期款项后始终未付张xx剩余的报酬,张xx经多次催讨未果,愤而袭击该网站,采用黑技术,导致该网站陷于瘫痪状态达数天之后,现网站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问:张xx的行为与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并论述你有该案件所获启示。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但是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侵犯网站的安全权,因此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个案件中存在网站多次催讨未支付报酬违背委托合同在先,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网站违约,网站也必须承当违约责任。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双方都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张某的行为是在对方

33、有错在先的,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容置疑。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充足的法律维权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用自己的手段解决。这也是一种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 著作权案例分析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简介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批准的状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1994年8月10日,甲

34、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气愤,立即与乙先生联系,规定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觉得,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因此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觉得,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并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批准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在协商无望的状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问:1甲先生的题字与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与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所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

35、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涉及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获得。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11月,鬃影视公司(下称影视公司)向某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诉称A公司未经批准在网站上在线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剑,诉求A公司补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当停止侵权和陪礼道歉的民事责任?A公司接到诉状后,已经申请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影视

36、公司诉称的侵权网站是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 沈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虽然影视公司所谓的侵权事实存在,应当由B公司承当民事责任 B公司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资格,领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A公司把服务器租给B公司后来,如何使用是B公司的事,A公司无法也无权干涉,这和出租房屋基本类似?因此,虽然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通过开庭审理可以确认,应当由B公司承当民事责任,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影视公司觉得A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在既有技术条件下,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本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庞杂?

37、数量巨大,互相既互联又彼此独立的信息内容逐个进行审查,也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因此A公司对B公司在网络上实行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波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B公司承当?影视公司觉得A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三、A公司收到诉状后已经告知B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 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A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经告知B公司删除了涉嫌侵权作品*剑,停止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避免了侵权损失的扩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 原告享有*剑的著作权,在该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上各类信

38、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有互联性?开放性,也有独立性,作为网络基本服务提供商的A公司无法对链接的信息先行判断与否存在权利瑕疵,亦无审查义务,虽然客观上为侵权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并通过链接将原告引入上载侵权作品的网页,起到了协助侵权的作用,但其主观上对侵权成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只应承当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原告电影作品*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当停止侵害,补偿有关损失的责任?被告A公司已经责成被告B公司删除了侵权作品*剑,原告对此无异议,则原告规定停止侵权的诉讼祈求已经实现,故不再判令

39、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某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律师费3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她诉讼祈求? 分析与结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服务器租用合同关系,A公司对B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的信息无法逐个审查,也无法定义务认定其合法性?显而易见,A公司对B公司侵犯她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和B公司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因此,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本服务提供商不必对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网站侵犯她人著作权

40、的行为承当民事补偿责任?目前,租用互联网基本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建立网站的事实大量存在,在解决网站建立者侵犯她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本案不失为一例典型案例可资借鉴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似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根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根据是国内专利法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国内,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似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似主题的发明获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似主题的发

41、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后来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她人就相似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似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自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5)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6)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42、 (7)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协助沧州某厂运送、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与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某厂的商标与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某仓储公司与否应承当责任?(4)北京某商场与否应承当责任?答:1、构成商标近似。由于“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导致混淆。重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

43、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似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似或近似。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状况:一是在其不知的状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状况下要承当责任。4、北京某商场要承当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签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也许性。答:国内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白,在没有相反证明的状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签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

44、品的作者。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状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签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也许不是作者,而没有签名的人,也许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也许状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并且刘一守也 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签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抄袭她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抄袭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

45、者其她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她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并且明确商定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答:根据国内商标法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

46、准注册的理由也许有:(1)该商标也许与她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似或者相近似;(2)也许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背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也许与她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示的商标相似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也许与她人在驰名商标相似或者相似,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也许有违背商标法所规定之严禁使用的部分。5、甲乙两合伙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商定的签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本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告知出版社调节签名顺序,将

47、乙签名为第一作者,甲签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签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签名权。试问甲的主张与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签名权,是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签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涉及的内容。(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节签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签名,故不侵犯甲的签名权。(3)甲签名在先乙签名在后的签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成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节签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签名权的责任。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商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毕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

48、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商定的时间内乙完毕了合同商定的任务,并按商定将所有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毕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懂得此事后,觉得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如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合同商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

49、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毕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合同,通过仲裁解决;祈求专利管理机关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阐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

50、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答;(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国内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国内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示之日。(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获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措施有: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祈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与乙厂协商,获得

51、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8、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照相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刊登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她签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当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五某的理由与否成立?为什么?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52、其行为构成了侵权。(2)理由如下:张某的照片作为照相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照相作品而未征得张某批准,未向她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9、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刊登的作品基本相似。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觉得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干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重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毕的:

53、(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刊登,但却创作完毕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足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刊登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刊登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抄袭、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似创作源,或者相似的资料、相似的人物、相似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似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尔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照相作品,乙觉得该景点或者景物较好,就在相似的地点以相似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似的作品。如果这些方面

54、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10、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具上使用“温馨”商标,但始终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具上。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具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干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答: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如下情形进行讨论:1若浮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a)她人在家具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b)她人在家具及其类似商品上

55、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背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她人的姓名,即构成对她人姓名权的侵犯;(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具超过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畴。2只有在不浮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也许被核准注册。问题二: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具上使用“温馨”商标,由于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具)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具不相似且不类似的其

56、她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并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问题三: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才干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1单纯就一种申请人而言,不管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干产生专用权”。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似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管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示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她人的申请,不予公示。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57、。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似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示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她人的申请,不予公示。若申请日相似的,则由商标局告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告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商定的成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到合同或者达到合同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状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未使用人将她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祈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

58、强调“诚实信用原则”。11、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行,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阐明。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获得专利权?阐明理由。答:问题一:乙可以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规定甲停止侵害,补偿损失。与此同步,乙应尽量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获得专利权,应视具体状况而定。(1)甲的公开实行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由于它已超过国内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2)甲的公开实行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她条件,则也许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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