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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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 符合有关规定。 1.1.3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 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 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 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1.1.4 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 1. 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 回路数 单回(米) 电压等级(KV) 500 220 110 60 45 30 60 45 30 双回(米) 导 线 边 线 安 全 距 离(米) 20 15 10 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 (SZB01-97) 10KV 110KV 5米 10 米 220KV 330KV 15 米 20 米 1.1.5 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

3、 1.调压站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 (mpa) 高压 A0.8P1.6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 B(0.4P0.8 中压 A(0.2P0.4) 中压 B (0.005P0.2) 建筑物或 构筑物 10.0 8.0 6.0 6.0 距重要公 共建筑物 30.0 25.0 25.0 25.0 距铁路 轨 道 15.0 12.5 10.0 10.0 1 2.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容积 ) (m 项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3 10 30 10 30 2

4、0 10 5 10 35 15 35 25 10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 1.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1.2.1 用地代号: 居住用地 R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T S U G D 商业及公共用地 C 行政、文教用地 G/IC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M W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E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 1.3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 项目 1.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5、2. 居住户数 3. 居住人口 4. 人口毛密度 5. 住宅建筑密度 6. 总建筑密度 7.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8.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9. 绿地率 10.人均公共绿地 11.停车场面积 12.配建车位 个 个/100 建筑面积 % /人 总量 万 万 万 万 户 人 人/公顷 % % 人(或户)均 /人 /人 /人 /人 人/户 2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 1.4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小区 12 35 25 22 组团 16 40 32 小区 0.3 0.8 1.5 3.5 容积率 组团 0.4 1.0 1.8 项目 1.别墅 2.低层住宅 3.多层

6、住宅 4.高层住宅 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规定 建筑间距、 1.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1.5.1 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 (GB5018093)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 (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1.5.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 修定稿) 2 816 底层窗台面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 市 、 气候区 冬至日 1 915 1.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其大寒日有效日照 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 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7、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 2.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a. 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9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8 倍。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 层)的 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5 米时, 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 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 b. 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 0.8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 宽度

8、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 中高、高层住宅(以下通称为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3 a.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 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b.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 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 24 米;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c.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

9、4. 住宅正面不朝向正南方时,其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SZB01-97) 不同朝向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 折减系数 015 1.0 1530 0.9 3045 0.8 4560 0.9 60 0.95 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6. 多层住宅侧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1.5.3 非居住建筑间距 (SZB0197) 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 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 除下表中所列的建筑以外, 其他非居住建筑

10、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 0.8 倍控制, 并 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3. 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4. 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 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1.5.4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SZB0197) 建筑间距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1.2 倍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1.0 倍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1.0 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 间距不少于 25 米 备注 1. 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 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

11、, 相邻建 筑为住宅时,平行建筑应按下表退后用地红线。 4 2. 相邻为学校、医院、幼儿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上文第 1.5.3 项有关医院、托幼 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 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划确定。 4.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 的底部距离)的 0.7 倍,且最少不得小于 5 米。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表 居住建筑 应退让距离 高层 南北朝向 多层 低层 高层 东西朝向 多层 低层 注:H 为建筑高度 1.5.5 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SZB0197) 0.3 (H) 0.45 (

12、H) 0.6 (H) 0.25 (H) 0.4 (H) 0.5 (H) 最小距离(米) 12 9 4 10 7 3 1.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2. 城市支路及商业街道为保证自身的日照、 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 道路两 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宽度的 1.5 倍后,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见图 1) 3. 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或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 放松建筑高度退后斜线的控制,其放松程度根据图 2 的模式控制。 1.5.6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JGJ 37-87) 1.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

13、.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5 1.6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JGJ 3787)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道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6.1 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距非道路 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1.6.2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1.6.3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住宅区内道路(SZB0197) 1.7 住宅区内道路 1.7.1 住宅区内道路分级及有关技术指标 住宅区内道路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

14、宅间小路三级; 住宅区内各级道路宽度宜为: 1. 小区路路面宽度为 5 米8 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 10 米; 2. 组团路路面宽度 3 米5 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 8 米; 3. 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 1.7.2 住宅区内道路设置原则和规定 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住宅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 路相连接;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人行出 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并应设不小于 12 米12 米的回车 场地;当住

15、宅区内道路纵坡在 10%以上且坡长超过 30 米时,应设步行梯道,每段 梯步不得少于 3 级,每 15 级左右,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米的缓冲平台,并在坡 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1.7.3 住宅区内道路技术标准规定 1. 住宅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车道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最小纵坡 0.3 0.3 最大纵坡 10.0 L200m 3.0 L50m 8.0 备注 步行道 0.5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 应10%,次要步道坡度应 15% 2. 车道转弯半径及其它 住宅区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而不同,除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外, 6 宜采用 9 米20 米, 最小可采

16、用 5 米, 会车最小视距为 30 米, 停车视距为 15 米 20 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为 1%2%。 1.7.4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GB 5010893)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无 出 入 建筑物面向道 路 口 高层 多层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高层 多层 居住区道 路 5.0 3.0 4.0 2.0 1.5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2.0 2.0 2.5 1.5 1.5 小区路 3.0 3.0 5.0 2.0 2.0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

17、道边线。 1.7.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GB5018093) 1. 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 不计入; 2. 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 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 路用地面积; 4. 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 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7.6 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8 住宅区绿地(SZB0197) 住宅区绿地 1.8.1

18、 住宅区内绿地应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 1.8.2 住宅区绿地规划应根据住宅区(组团或小区以下同)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 特点及用地条件,以宅旁绿地为基础,住宅区(社区)公共绿地为核心,道路绿 化为网络,形成集中与分散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应充分保留和 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 7 1.8.3 绿地率 1. 新区建设应不低于 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 25%; 2. 绿地率应根据住宅小区用地分类而有所区别: 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 45%(类小区系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 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类小区系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

19、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类小区系指以住宅与工业、 商业混合交义用地) 。 1.8.4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花木、草坪、花坛水 面、凉亭雕塑、小卖 住宅区公园 茶座、老幼设施、停 车场地和铺装地面 等 花木草坪、花坛水 小游园 面、雕塑、儿童设施 和铺装地面等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 易儿童设施 园内布局应有一 定的功能划分 布局灵活 0.4 园内布局应有明 确的功能划分 1.0 要求 最小规模(公顷) 0.04 注: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1.8.5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800 S21

20、000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800 S22000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500 S2600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200 S21400 注:L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 1.8.6 绿地指标 住宅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 0.5 平方 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 1 平方米/人,住宅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1.5 平方米/人,并根据住宅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

21、应用。旧城改建可酌 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50%。 8 1.8.7 绿地面积计算 1. 宅旁绿地面积:宅间道路红线或人行道边线至住宅外墙 1.5 米(即扣除建筑散水 的宽度)所围合空间计算。 2. 组团绿地面积:道路红线围合的组团绿地,如绿地周边设有人行道,其绿地面积 应扣除人行道的宽度,以实际绿地面积计算;若有一边与住宅相邻,则应按距外 墙 1.5 米宽处开始计算。 1.9 竖向规划(SZB0197) 竖向规划 1.9.1 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 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1.9.2 编制竖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利用

22、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少占或不占良田。 2. 不应将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矿场废土堆放区、坑道及有可能 危害安全和坡度较大的山坡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3. 利用地势较缓的山坡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应依山就势,并采用绿化和植被等 方法,保护自然生态景观,防止冲蚀和水土流失。 4.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8%时,应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 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5. 当自然坡度大于 8%时,应设置步道,其中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 10%,次要步 道宜小于 15%。 1.9.3 场地坡度 各种场地适用坡度表 场地名称 道路 停车场、广场 室外

23、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0.32.5 0.20.5 0.33.0 0.55.0 0.57.0 10 8.0 适用坡度(%) 0.36.0 0.250.6 最大坡度(%) 8.0 1.02.0 9 1.9.4 山坡地分类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类表 坡度 级别 分级 范围 一级坡 二级坡 15%坡 度5% 三级坡 30%坡 度15% 四级坡 40%坡度 30% 五级坡 55%坡度 40% 六级坡 坡度5% 坡度55% 适用 范围 适于用作 城市建设 用地 可用于城 市建设用 地,作好 水土保持 经改造可 不适于城市 不能用于城 不能用于城市 用于城市 建

24、设用地, 市 建 设 用 建设用地,作 建 设 用 作好水土保 地,植树造 好保育处理, 地,作好 持 的 前 提 林保持植被 防止崩塌、地 水土保持 下,可用于 覆盖 农耕 滑等灾害发生 1.10 管线综合(GB 管线综合 5028998) 1.10.1 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 建筑外墙以及相邻的管线平行或垂直附设。 干管宜布 置在靠近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的一侧。其最小覆土深度见下表。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1 电力管线 管线名称 直 埋 人 行 最小 覆土 深度 (m) 道 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25、 管沟 2 电信管线 直 埋 管沟 3 热力管线 直埋 管沟 4 燃气 管线 5 给水 管线 6 雨水 排水 管线 7 污水 排水 管线 车 行 道 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注:10KV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 10 1.10.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 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电信电缆、 给水输水、 燃气输气、 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面。 1.10.3 工程管线在道路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 的次序,应根据

26、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 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 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 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 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当燃气管线可 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1.11 公共设施标准(SZB01-97) 公共设施标准 1.11.1 公共设施标准汇总表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类 别 项目 建筑面积

27、 1.托儿所 教 育 设 施 2.幼儿园 3.小学 4.中学 医 疗 卫 5.市级医院 6.区级医院 600800(4 班) 21602430(9 班) 27003780 54007020(24 班) 975012000(30 班) 20000(400 床) 15000(300 床) 10000 20000 32000 24000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处) 0.50.8 0.60.8 11.5 2.02.5 50100 2030 区级 设置区域 街道或 镇级 居住 小区极 备注 11 生 设 施 7. 街 道 及 镇 级 医院 8.门诊部 9. 社 区 健 康 服 务中心 10.文化中

28、心 11.文化活动站 12.青少年活动 中心 2500(50 床) 20003000 60120 20002400 150300 4000(50 床) 610 0.61.0 40006000 810 0.71.5 工业 区宜 设 10001500 150170 550650 15002000 10002000 810 0.71.5 3050 文 娱 体 育 设 施 13.老年人活动 站 14.老年人服及 护理中心 15.敬老院 16.运动场 17.游泳池 18. 电 影 院 ( 300 500 座) 19.镇级图书馆 25003000 2000030000 20003000 510 1520

29、45 5 宜与 居委 会合 设 4501000 1000 100 1500 610 0.180.25 行 政 管 理 20.居民委员会 21.社区管理机 构 100120 0.71.5 类 别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项目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区 级 设置区域 街道或镇 级 居住小区 极 备注 行 政 管 理 22.社区服务中 心 23.街道办事处 24.工商所 25.税务所 300 610 宜与 街道 办合 建 15002500 300500 150 7501250 10001200 1200 20002300 610 35 35 3.5 510 公 安 消 防 设

30、26.派出所 27.消防站 28.巡警队 29.交通中队 12 施 30.民事法庭 1800 610 宜与 街道 办合 建 工业 区应 设 工业 区应 设 邮 电 设 施 31.邮电支局 32.邮电所 33.综合市场 15002500 150250 30004000 35 12 30005000 15003000 200300 35 12 2 商 业 设 施 34.肉菜市场 35.书店及报刊 门市部 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能设置的项目,为特区内西丽片区、龙岗和宝安除中心城以外 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1.11.2 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城区公建配套标准与特区内一致,乡村地区可视具体情况 执行。

31、 1.11.3 其他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项目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划执行。 1.12 建筑容积率计算(深规土1999255 号) 建筑容积率计算 1.12.1 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在建筑容积率计算 时,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即: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 设用地面积) 。 1.12.2 建筑容积率的调整 调整建筑容积率= 规定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 1.12.3 核增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

32、保证公众安全、 改善环境、 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 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经审核,下列情 形增加核增建筑面积。 1. 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或地下室内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5.0 米,净高不小于 4.5 米;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3.5 米,梁底净高不小于 3.6 米。 2. 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 13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不小于 6.0 米,进深 不小于 8.0 米,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 3. 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停

33、车,但必须符合有关 设计规范。 4. 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 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 不小于 4.0 米,梁底净高不小于 3.6 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 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 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 且有 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共楼梯。 5. 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3.5 米,骑楼 梁底净高不小于 3.6 米; 骑楼柱外缘距离道路边线不小于 0.45 米, 且有防撞和 安全措施;骑楼地面应符合城市

34、人行道地面标准。 6.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7. 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 1.5 米半地下室,作人防、车库用途的建筑面 积。 1.12.4 核减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下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 米半地下 室除作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外的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经审核,减少等面积 的建筑面积。 1.12.5 奖励建筑面积 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规划的地段内,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之外,自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 共开放空间,无偿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供市民使用,经向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

35、批准后增加的建筑面积。 1.13 建筑覆盖率的计算: 建筑覆盖率的计算: 在建设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 1.13.1 建筑覆盖率 = 建设用地面积 1.13.2 计算建筑覆盖率以建筑物基底面积为准。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不超 过 1.5 米, 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一层建筑面积时, 多出的部分不计入建筑 覆盖率,仍以一层建筑面积为准。 14 1.13.3 1.14 地下车库的引道,不计入建筑覆盖率。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建筑物无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 按离地、 楼面以上 2.0 米处的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1.

36、14.1 1.14.2 1.14.3 突出建筑物主题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 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 均按幕墙的 框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方便期间,框架突出主题结构或外墙一律按 150 毫米计算。 1.14.4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 光,防水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5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时, 其 层高超过 2.2 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6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其层高超过 2.2 米以上的按其上口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7 室内楼梯间

37、,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烟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 层计算建筑面积。 1.14.8 利用破屋顶内空间,屋面板底距楼面净高超过 2.0 米部分的空间,计算该部 分的全部建筑面积。 1.14.9 屋面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1 骑楼及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2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3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

38、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4.14 室外楼梯(不论有无围护结构)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14.15 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5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建筑物外的有盖无柱的外走廊、檐廊、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无柱架空通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 1.15.4 未封闭的阳台、柱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5.1 1.15.2 1.15.3 15 1.16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突出房屋外墙的构件

39、、配件、艺术装饰、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挑檐、悬 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两建筑物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用于检修、消防扑救用的室外爬梯。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花架、露台、天面的花园、泳池等。 构筑物,如独立的烟囱、烟道、水塔、水池、油(水)罐、气柜,栈桥、地下 人防干、支线等。 1.16.6 1.16.7 舞台上及后台的悬挂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建筑物的变形缝,沉降缝,缝的两边室内不相通的,则变形缝、沉降缝不计建 筑面积。 1.16.8 1.16.9 1.17 突出外墙的凸窗, 进深不大于

40、 0.6 米, 高度不大于 2.2 米, 且窗台高度不小于 0.4 米。 坡屋顶内的空间,净高不超过 2.0 米部分的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深规土1999255 号)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但 下列情况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1.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 9 米内, 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 筑面积的八分之一者。 2. 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 1.5 米者; 3.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部分不计入高度。 1.17.1 1.17.2 具有出檐式屋顶的建筑,其高度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1.17.3 坡屋顶建筑物当屋面坡

41、度超过 45 度(含 45 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 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 45 度时“按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计算。 1.17.4 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物高度 当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建筑物高度视下述不同情况分别计 算:当进行景观和建筑物结构的规划控制时,建筑物高度仍以场地地坪标高为 准计算;当进行消防扑救控制时,如路面标高高于场地地坪高时,则以路面标 高为准计算;当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时,规划控制高度按建筑物的主出入 口的一面计算,而消防控制则按扑救登高的一面计算。 1.17.5 建筑群高度限制 建筑群高度限制指一组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中最低与最高

42、建筑物高度的幅度。建 筑群限高指对其中最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1.17.6 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的建筑组合,其建筑物高度以最高体量的高度计算; 1.17.7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6 1. 薄壳结构与波浪形结构屋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薄壳顶高或波顶高; 2. 屋面为球形拱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拱顶最高处。 1.18 托儿所, 托儿所,幼儿园 1.18.1 选址 1.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 方便家长接送, 日照充足, 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JGJ 2. 幼儿园服务半径一般为 100300m(SZB 01-97) 。 39-87) 。 3.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

43、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 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JGJ 39-87)。 4.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 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GB 50045-95)。 5.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GB 50067-97) 。 1.18.2 日照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 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44、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JGJ 39-87) 。 1.18.3 幼儿园规模(包括托,幼合建)JGJ 1. 规模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班数(班) 1012 69 5 人数(人) 300360 180270 150 39-87,资料集(3) 注:单独的托儿所的现模5 个班。 2. 每班人数 班类 大班 中班 小班 1.18.4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 托儿所(SZB01-97) 收 0.53 岁儿童,按 16 座/千人计算,每 0.50.8 万人需要一处,每处一般 托儿所(人/班) 2125 1520 乳儿班及托小 幼儿园(人/班) 3135 2630 2025 17 设 34 班,每班

45、容 25 座,建筑面积 68 平方米/座。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 积不少于 450 平方米。 托儿所规模不宜超过 4 个班,一般不宜单独占地。 2. 幼儿园(SZB01-97) 收 36 岁儿童,按 45 座/千人计算,每 0.60.8 万人需设一处,标准幼儿园 规模为 9 或 12 班,每班容 30 座,建筑面积 89 平方米/座,用地面积 10 14 平方米/座。 3.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深规 土1997254 号) 1.18.5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JGJ 39-87) 1.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46、60 。各 游戏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 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 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1.18.6 层数(JGJ 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 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登记的建筑 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设有防护设施。 1.18.7 生活用房室内净

47、高及走廊宽度(JGJ 39-87)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 室,乳儿室 音体活动室 服务用房 1.19 中,小学(GBJ 小学 99-56) 净高(m) 2.80 3.60 1.50 1.30 走廊宽度(m) 双面布房 1.80 单面布房或外廊 1.50 1.19.1 选址 1. 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2. 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3.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 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18 4. 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

48、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7. 日照,南向普通教师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2h。 1.19.2 中小学规模 1. 普通中小学规模。小学:1224 班,中学:1824 班。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 区,可设 30 班资料集(3)。 2. 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参考指标资料集(3) 学校 班数(个) 12 小学 18 24 18 中学 24 30 每人占建筑 面积 (/人) 7.328.02 6.286.88 5.606.15 8.909.

49、20 8.128.42 8.578.86 每人占用面积 (/人) 17.621.8 (1011) 2228.8 (1012) 每班人数 (人) 45 50 注:括号内数字示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 3.深圳市中、小学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SZB01-97) 每班人 学校 小学 中学 班数 (班) 24 或 30 30 或 36 数(人) 45 50 每人占建筑 每人占用地 新建用地 面积 (/人) 面积(/人) 规模() 56.5 6.58.0 1012 1420 10000 20000 1.19.3 中小学校用地内容(GBJ 99-86)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50、1. 学校建筑用地 a. 建筑容积率 :小学不宜大于 0.8,中学不宜大于 0.9,中师,幼师不宜 大于 0.7。 b. 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的中学宜有部分学 生住宿用地。 c. d. 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 19 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2. 学校运动场地 a. 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 。 b. c. d. e.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有条件的学校宜

51、设游泳池。 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下表: 跑道类型 环行跑道 (m) 直跑道长 (m) 学校类型 小学 200 二组 60 中学 250400 二组 100 师范学校 400 二组 100 幼师学校 300 二组 100 注:1.中学学生人数在 900 人以下时,宜采用 250 m 环行跑道;学生人数在 12001500 人时,宜采用 300m 环行跑道。 2.直跑道每组按 6 条计算。 3.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 因用地确有困难, 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 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 60m 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 100m 直跑道。 3. 学校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 ;

5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 ;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 。 1.19.4 层数、净高(GBJ 99-86) 1.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2.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 小学教室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实验室 舞蹈教室 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及服务用房 净高 (m) 3.10 3.40 3.40 4.50 3.10 2.80 注:1.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 3.6M, 20 2.设双乘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 3.00M。 1.20 环境卫生(SZB01-97) 环境卫生 1.20.1 基础指标 1. 城市远期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特区

53、内为 1.01.3 公斤/日,特区外 0.91.2 公斤/日。 2. 每万元工业产值(90 年不变价)垃圾产生量特区内 0.040.07 吨,特区外为 0.070.1 吨。 1.20.2 住宅垃圾 住宅区垃圾的收集方式: 对建筑物层数较低的住宅区, 可采用垃圾点集中收集, 垃圾点的设计应美观大方密封性好,并便于垃圾的分类储放,其服务半径一般 不超过 70 米,对高层建筑物,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 1.20.3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6 米,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道路设计应满足 15 吨载重车通行。 b.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

54、通道应满足 2035 吨载重车通行。 2.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 至少应保证有 12 米 X 12 米的空地面积。 1.21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93)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1.21.1 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值(等效数声级 LAeq dB) 类别 0 1 2 3 4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55 注: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 高级别墅区、 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类标准执行。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 行该类标准。 2 类标准适用于

5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市的内河航 21 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 过刹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1.21.2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第二章 住宅设计 2.1 级住宅性能指标(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00 年 9 月) 3A 级住宅性能指标 3A 级住宅性能评定的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经济性 能,现将与建筑设计有关的内容摘录以下: 2.1.1 平面与空间布局 1. 单元平面完整性: a. 平

56、面与空间关系紧凑合理。 b. 平面规整,无过分凹凸现象。 c. 进深、面宽无过大,过小现象。 2. 套型平面: a. 套内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基本空间齐备。 b. 套内公共与私密空间分区,避免相互干扰。 c. 套内交通组织顺畅,不穿行起居室(厅) ,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 d. 起居室(厅) 、餐厅、厨房配置紧密协调。 e. 设置入户过渡空间。 f. 设置书房(工作室)功能空间。 22 g.设置工人房,面积不小于 6 ,并应有通风,采光措施。 3. 套型功能空间配置: a. 主要功能空间面积配置合理,无过大,过小现象。 b. 主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6 ,其他双人卧室使用

57、面积不 小于 14 ,小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搭配合理。 c. 供起居用空间面积不小于 22 ,开间不小于 4.2m,且可 用于布置家具的连续直线墙面长度不小于 4.2m。 d. 起居厅、卧室无明显视线干扰,起居厅,主卧室视野 开阔,无凹口天井开窗现象。 e. 用餐空间面积不小于 12 ,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 f. 主阳台进深不小于 1.5m,服务阳台进深不不小于 1.2m。 g. 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3 。 4. 厨房卫生间: a. 厨房面积不小于 7 。 b. 厨房位置靠近入口处,并有自然采光、通风。 c. 厨房操作台延长线不小于 3.0m,厨房净宽不小于 2.1m。 d. 厨

58、房设整体厨具,炊事操作顺序设置合理。 e. 单卫生间面积不小于 4.5 ,双卫生间总面积不小于 8 ,卫生间一边净 长不小于 1.8m。 f. 卫生间平面设计及洁具布置合理 g. 三个及三个以上卧室的套型至少具备二个卫生间(其中一个为主卧室专用) 5. 多功能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a.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高层住宅不小于 72%,多层住宅不小于 78%。 b. 功能空间形状合理,矩形房间长短边之比不大于 2。 c. 套内过道面积不超过使用面积 1/20。 d. 居室净高不低于 2.6m,局部净高不低于 2.1m e. 厨房净高不低于 2.4m,卫生间净高不低于 2.2m。 6. 无障碍通行: a

59、. 套内同层楼(地)面标高突变处高差不大于 20mm。 b. 入户过道净宽不小于 1.2m, 其他通道净宽不小于 1.0m, 并在转弯处满足轮 椅最小回转宽度 1.5m,至少一个卫生间可以满足轮椅出入的要求。 c. 门廊有坡道,入口坡度不大于 1/12。 7. 单元公共空间: a. 楼梯段净宽不小于 1.1m,平台宽不小于 1.2m,踏步宽度不小于 260mm,高 23 度不大于 175mm。 b. 各层候梯厅深度不小于电梯最大轿箱深度, 且不小于 1.5m, 如有地下车库, 电梯及楼梯应直接通到车库层。 c. 多层住宅底层入口处应设进厅,面积不小于 6 ;高层住宅底层入口处应 设门厅,面积不

60、小于 18 d. 多层住宅有垃圾收集措施,高层住宅各层有垃圾收集空间。 2.1.2 设备设施配置 1. 炊事、卫生设备配置: a. 厨房设备成套,并设有通风、换气系统,预留冰箱与其他厨房电器位置。 b. 厨房操作台高为 0.80.85m,吊柜及排油烟机底高为 1.51.6m, c. 厨房,卫生间设备接口器材配套,接口严密,安装整齐。 d. 卫生间内沐浴、便溺,洗漱设施配套齐全。 e. 洗衣机位置合理,设有洗衣机专用水嘴与地漏,有晾衣设施。 f. 沐浴,便溺处设置有老年人专用的扶手,且位置合理。 2. 供热与制冷设备配置: a. 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分户式集中空调或分体空调。空调器室外机设置固定 且处理得当,风口等设施布置合理。 b. 设有空调系统冷凝水,冷媒管孔处理措施。 c. 严寒、寒冷地区设置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采暖措施。 d. 设有热水系统供应设施。 e. 采暖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热源安全可靠。 3. 管道、管线设置: a. 管道、管线布置采用暗敷,布置合理,燃气管道及计量仪表暗敷时,采用 相应的安全措施。 b. 主压力干管及阀门在户外设置。 c. 设集中管井,位置合理,布管规整,或设管设备小间。 d. 套内无排水立管穿楼板现象。 4. 电气,信息设备设施配置: a. 主要居住空间电源插座数不少于 4 组,有设备专用插座。插座位置恰当,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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